中天新聞台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案的裁定出爐了,原本眾人還將最後一絲挽救中天新聞台續播的希望放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身上,裁定結果不僅令中天新聞台的員工和廣大的觀眾群感到失望,而裁定理由更是讓熟悉媒體實務和法律的專家學者們難以接受。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幾位承辦法官根本不了解電視媒體生態和經營實務,更遑論理解新聞自由與媒體發照政策的關係,法官們只是善盡研讀法條之責,採取最簡單的文義解釋方式來解讀衛廣法的執照效期和申請換照等相關規定,實有失司法的高度。
暫且不論承審法官對本案是否具有「勝訴之高度蓋然性」所表現出的心證是否合適,僅就承審法官對衛星電視頻道執照性質的理解程度來看,就已顯露出法官對廣電媒體在憲法和法律評價上的無知。
依據現行衛廣法的規定,衛星電視頻道執照之申請和換發固然係採「許可制」,然此等「許可制」的精神,係建立在廣電媒體自由原屬人民之基本權利的基礎上,故主管機關給予執照許可,乃是回復人民憲法上所保障的固有權利,只要申請條件具備,就應發給許可;倘若有所限制,亦須合乎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因此,衛星頻道執照許可制,性質上實屬「準則許可」,亦即「原則許可,例外禁止」,而非屬由主管機關所創設賦予人民之權利,即使人民申請條件齊備,主管機關仍得裁量是否給予許可之「特許」制。
再說衛星電視頻道沒有佔用頻譜資源的問題,目前台灣衛星電視頻道九成五以上都是私人電視媒體,亦非屬公共財。當今先進國家的衛星廣電媒體執照政策,不是採準則許可制,就是報備制,只有獨裁集權國家和一些想箝制新聞言論自由的政權,才會將許可制操作成為特許制。
本裁定中另一個悖於常理的論點在於,承審法官接受通傳會「屆期不換照」的主張,並認為業者理應明確知悉衛星頻道執照效期只有六年,若該執照期限屆滿後,未經通傳會准許,將面臨無法繼續經營該頻道事業的後果,故業者應預見六年後無法續照的可能性,並據此評估經營電視台所應投注之人事及建置設備等成本,倘若嗣後無法順利續照,所有經營損失,均應由業者自行承擔。
眾所皆知,設立電視頻道須要投入龐大的人力和資金,而且製播人才之養成和維繫更非一蹴可成。試想,倘若業者所能預期穩定經營的效期只有六年,會有業者願意去投資並用心經營電視頻道嗎?這不是擺明了告訴頻道業者,電視簡單經營、不違規就好,不必花大錢做節目、買設備、養記者,萬一六年後換不到執照,風險請自負,一切與通傳會無關。這一屆通傳會委員壓根不在乎廣電媒體永續經營和發展這事,只是短視、消極地盯著業者6年不犯錯,NCC儼然成為看門狗,而法官們也支持他們的定位。
此外,承審法官也擔心,如果准許中天新聞台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恐會讓衛廣法所定六年定期換照制度形同具文,妨礙通傳會之監理權能。其實本案訴訟日後若是業者敗訴,中天新聞台隨時下架,根本不會有架空換照規定的問題,而且在中天新聞台續播期間,通傳會仍可就其違規行為依法裁罰、停播,又怎會妨礙通傳會有效管理秩序之權能?
台灣電視亂象時常會歸咎於業者無心經營媒體,長久以來政府為鼓勵廣電媒體製播優質節目,無不費盡心思地從政策和經費上去獎補助影視媒體,希望能扶植影視產業發展,以對抗外國影視內容霸權。如今通傳會和北高行法官對電視執照換發的法律見解,將對台灣廣電媒體發展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看到業者日後將處於惶惶不安的產業環境之中,觀眾們又怎好對他們有所期待呢?
錯誤的政策比貪汙更可怕,而錯誤的法律見解比槍砲更具殺傷力,往往帶來無法預期的後遺症。建議法官學院該開些傳播媒體課程,給法官們充些電,好讓他們跟得上新媒體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