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本會期即將結束,財政部急切期盼能及時通過貨物稅與所得基本稅額二條例之修正案。唯迄今為止,立法院僅完成後者的初審,能否如財政部所願,尚難預料,但財政部日前表示,即使來不及通過,未來也會追溯施行。是什麼原因讓財政部如此堅持此二法案須在2021年元月上路?其中涉及的立法意旨與政策意涵的特殊性,值得深究。
這兩個法案,一個是汽機車汰舊換新延長優惠的「貨物稅條例」修正案,另一個是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重新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案。簡言之,前者是已經存在之減免稅的延續;後者則是原曾被加徵課稅之項目的恢復。
先談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免貨物稅問題。現行貨物稅條例規定,自2016年1月8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四)年以上小汽車(150cc以下機車),只要另購買新汽車(新機車),皆可適用貨物稅定額減免5萬(4千)元,優惠期間為五年,至2021年1月7日止。換言之,若未及修法,這項減稅優惠即將屆期自動落日。
回顧當時的政策背景,財政部盤算的是「一石三鳥」的政策目的:希望透過汽機車汰換之貨物稅減免,達到振興汽機車產業,改善空氣汙染,並促進中古汽機車外銷出口的效果。但是,一項愈強調「面面俱到」的政策,反而愈容易相互掣肘而抵銷掉各自原有的效果。救產業,不應只針對因汰換舊車才購買的新車;護空氣,則不應只限定於汰舊換新。財政部這種一魚多吃的作法,不啻違背了經濟理論「一目標一政策」的基本原則。
尤有甚者,減免稅一旦成立,即使有落日限制,然在既得利益者的掣肘下,實施期限常形同虛設,以致造成減免浮濫、稅基傾頹而積重難返。請問財政部,以前的經驗,有那些減免稅優惠是按期落日?或許財政部對其他部會主管的法律,較難有主導掌控權,但這次是貨物稅條例,財政部如何自圓其說?
環保署與經濟部皆認為該減稅應繼續維持,但財政部要問的是此一優惠何時才能真正落日?迄今已退稅約320億元,政策效益到底多少?非得用租稅優惠才能達到此效益嗎?財政部對既有租稅優惠的延長,應予以更嚴格的成本效益評估。
其次,談到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問題。證所稅在台灣一直是政治禁忌,也是稅改夢魘。2005年因基本所得稅額條例的實施,好不容易才將未上市櫃證交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當時財政部擔心將所有證交所得納入,反彈壓力太大,故只敢對大股東操控性較強的未上市櫃證券著手。
2013年財政部全面恢復課徵證所稅,未上市櫃證交所得改依正常所得稅制課稅,故配合將其從最低稅負制中排除。未料由於股市量能一直表現不佳,致使好不容易才得以恢復的證所稅,背負著歷史原罪,再次成為眾矢之的。2016年,經立法院通過再度停徵。整齣戲碼,由當時執政的國民黨,自己開始又自己結束,締造一場稅改荒謬劇。
由於當時政策決定倉卒草率,思考不周,在修正所得稅法停徵證所稅時,未併同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將未上市櫃證券重新納入,以致其連最低稅負制也無須適用,政府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其實,財政部這次針對未上市櫃證券修法,乃是為了防堵股東藉成立未上市櫃公司操作房地,進而將其利得轉成免稅的證交所得,以規避稅負。雖然修法的動機與目的不盡相同,但彌補稅制漏洞的效果卻是一致的,值得支持。
不過,財政部同時提出這兩個法案,既同意減稅又設法加稅,這「一減一增」之間,不但凸顯出政府稅改立場的矛盾,也造成社會對財政部預設追溯立場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