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17日通過被稱為「台版晶片法案」的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10條之2草案。針對在國內進行「前瞻」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符合一定條件者,提供史上最高的營所稅優惠,分別為研發投資稅額抵減25%、機器設備稅額抵減5%;旋即送立法院審議,預計明年起施行。
行政院如此倉促加碼,不符稅式支出評估程序,又讓租稅優惠更趨浮濫,違反財政紀律法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造成稅制更不公平,擴大貧富差距等等副作用。甚至可能構成有害租稅慣例,與國際企業最低稅負制背道而馳,帶給國際和國人負面的觀感,可謂得不償失。
產創條例原已提供琳瑯滿目的租稅優惠,研發、智慧機械與5G投資都有稅額抵減,研發支出自課稅所得額減除或智財權作價入股緩課,智財權創作人取得股票緩課及擇低課稅,有限合夥創投事業十年免稅;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降至5%等等,早已引人側目。不知道現在有什麼緊急危難,非趕在年底前來個史上最高的租稅優惠不可?
其次,台灣的產業發展,早期因受限於資金、人才、技術的貧乏,不得不依賴租稅優惠,獎投條例實施長達30年,尚情有可原。但接續的促產條例實施十年後租稅優惠有增無減,台灣的產業已茁壯成熟,卻又延長十年,已引起租稅優惠浮濫的爭議,因此才有稅式支出評估辦法、納保法、財政紀律法的規範。
經濟部對台版晶片法的立法理由,指「我國產業之獨特性與不可取代價值,已成為國際經貿鏈結之後盾」,「應持續掌握現有優勢,進而鞏固並提升我國關鍵產業在國際供應鏈的地位」。蘇院長為駁斥台積電去台化之說,還說台灣半導體積累超過40年的人才培育、投資環境,台商回台投資已超過1.8兆,已擁有全世界最完整上中下游半導體產業鏈,顯然認為我國的半導體產業已獨占世界鰲頭,則加碼給予最優渥的租稅優惠,豈不是自相矛盾?
更何況,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要求應依納稅人的實質負擔能力負擔稅捐,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政府對具有競爭力,屬於贏者圈的半導體產業錦上添花,反而對競爭力較低的傳統產業和服務業,沒有雪中送炭,這怎是均衡發展的產業政策?財政部身為納保法的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該租稅優惠對稅捐公平的不利影響。
而且,經濟部對於適用範圍、資格、規模等等「一定條件」到現在都說不清楚,也沒有對外集思廣益,違反納保法的「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舉行公聽會並提出稅式支出評估」的基本要求。
國內的半導體業者也有不平之鳴,質疑優惠似只針對台積電或少數設備商。經濟部長王美花回應說,只要針對下世代、且是國際重要供應鏈,如電動車、5G、低軌衛星等,都可能是未來適用的產業,又引起租稅優惠更趨浮濫的疑慮。這些問題沒有釐清之前,行政院有何立場強制要立法院囫圇吞棗,草率通過?
財政紀律法規定,中央政府所提稅式支出法規,應確認未構成有害租稅慣例。而OECD列為潛在有害的租稅優惠,包括高新技術企業、半導體產業、先進技術服務業、促進研發措施而提供的優惠稅率,或透過租稅優惠造成低有效稅率,或透過租稅協商對特定企業提供租稅優惠等。台版晶片法案如此敲鑼打鼓式的宣揚,恐怕遭致OECD的注意和反制。
何況針對半導體產業給予租稅優惠,正好和全球積極推動的國際企業最低稅負制背道而馳,可能最後讓其他國家坐收漁利,又陷業者於不義,台版晶片法終究徒勞而非智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