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交通部加大力度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後,警政署更進一步提出取締汽車不禮讓行人的原則,只要有行人在行穿線上或準備進入行穿線,汽車就須停等,否則施以重罰。這種無視道路交通複雜性,簡化一刀切的作法,果然引起軒然大波,迫使交通部不得不暫緩實施。行人穿越道路所涉及的情境,大致分為路段與路口兩大類,其中路口又分為號誌化與非號誌化兩種。若再考慮行人是否違規,情況將更複雜。執法取締雖能立竿見影,但僅以單一標準將事情簡化,且一味咎責於車輛駕駛,自不符情理法,更難服大眾。
行人行走於路上,有所謂的「帝王條款」加以保護,縱使違規,車輛亦應避免撞擊。然而,如果發生事故,不代表就完全沒有肇責,仍應視當時狀況而定;例如附近有行穿線不走,卻違規任意穿越路段中央即是。此次所訂之取締原則,似未考慮到此種情況,卻經常是釀成行人重大事故的原因。
行人事故仍以路口為大宗。以十字型路口為例,若無設置號誌,行人可由路口四方穿越,車輛無論轉彎或直行,均可能和行人發生衝突。若行人一踏入路口即規定車輛停讓,勢必增加車輛逗留路口時間,造成車流的干擾,並提高車輛互撞的機率;然若路口並未畫設行穿線,又如何界定行人已進入路口?
路口有號誌控制時,又依是否設有行人號誌而不同。若無行人號誌,行人依車行號誌通行,綠燈時即可能發生左、右轉車輛和兩側行走行人的衝突。此次警政署的取締原則,主要應是針對這種情況。
但當路口很寬且行人遠在另一端剛起步時,有必要早早停車苦候嗎?再以道路中央設有公車專用道為例,遠端行人走到路中央搭乘公車,車輛卻被要求停讓豈不突兀?
此一規定不啻要車輛駕駛分心遠觀,反而容易疏忽眼前立即的危險,包括汽車右轉時右側直行欲超越的機車。尤其是左轉車輛,對向直行車及左側前方行走路人已令駕駛難以兼顧,何況還要分神察覺左側後方遠端視角以外的行人?
最後再談一下設有行人號誌的情形,徹底解決之道就是設置行人專用時相,將人車完全分離,自不會發生禮不禮讓的問題;但此方式會嚴重衝擊到都會區幹道的行車效率,難以全面推行,因此問題又回到上述路口人車共行的狀況。
由於人行速度遠低於車速,一般多會提早關閉行人綠燈,中止行人繼續進入路口,以預留足夠的時間供已進入路口的行人安全通過。而某些繁忙的路口,會更早結束行人綠燈以清空行穿道,將騰出的時間供轉彎車輛使用,因此常導致許多行人不耐久候闖越紅燈。在此情況下,車輛讓與不讓,罰或不罰,是否也該規範?
此次相關部會為求立即改善行人安全,擬強力取締路口車輛不禮讓行人,以洗刷行人地獄的汙名,可以理解。然而取締標準過於簡化,未能考量道路設計、交通管理及交通行為的複雜多樣性,僅依單一原則以一刀切方式處理所有路口違規的行為,除有失公允,亦欠缺執法嚴謹性。看似簡化了執法問題,實則引發更多爭議,並加重車輛駕駛不必要的負擔,不見得有利於整體的道安,宜再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