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令對無牌廣告車無法取締,是各縣市普遍困擾問題,台南市政府制訂廣告物自治條例,將取締無牌廣告車入法,無牌照車輛設置廣告物並停在空地上,環保局可視同廢棄車輛清除並罰鍰處分。環保局長張皇珍表示,台南市廣告物自治條例已在去年12月底公告實施,針對無牌廣告車部分,該局為主管單位,已簽請公告,最慢在2月中旬展開取締,希望解決長年來最困擾的問題,並改善都市無排廣告車無法可罰的亂象。
張皇珍指出,業者利用報廢的無排廣告車在車頂上設置廣告物,或在車窗上張貼廣告物,過去是公然停在道路上,一年多前結合警察局等單位採取聯合稽查方式逕行告發,業者改變策略,把無牌廣告車停在空地上,既無法開罰單,也無法拖吊,僅能報請將廣告招牌上的電話停話。但停了話,業者隨即貼上新電話號碼,遏阻效果有限。
雖然台南市有設置處理廢棄車輛自治條例,但對於處理廢棄車輛,必須張貼通知7天,一張貼後所有人在期限前,將車子移走,也是沒轍。即使沒人開走,拖吊後,也需經公告,沒入認領,才能沒入。
台南市政府利用制訂廣告物自治條例,特別將無牌廣告車入法,規定不得使用無牌照車輛設置廣告,經通知仍不清理者,可視為廢棄車輛清除,且處所有人3千元至1萬5千元罰鍰。
台南地區的無牌廣告車以廣告廢汽車拖吊、當鋪、汽車借貸廣告為主,包括以貼紙、車頂設置A式廣告架等,甚至還有無牌廣告車開上道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