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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堂電子報
2022/07/01 第2462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名人觀點
賴英照/墮胎、同婚、憲法
賴英照聯合報
美國聯邦憲法有沒有保障婦女墮胎的權利?聯邦最高法院在一九七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的羅案說有(Roe v. Wade);今年六月二十四日的杜案說沒有(Dobbs v. Jackson)。

兩案雖然相隔近五十年,但憲法相關條文一個字都沒有改。大法官換了人,結論就不一樣。

羅案的判決承認,憲法沒有規定墮胎權。但他們從增修條文第十四條找到根據:「任何州不得未經正當法律程序,剝奪人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判決認為,依過去的先例,「正當法律程序」不只是程序問題,還包括「實質正當法律程序」,法院可據以創設憲法沒有規定的權利。為保障婦女的自主選擇,第十四條的自由權,應包括隱私權,而墮胎權就是隱私權的一部分。大法官用成長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的方法,創造墮胎權。

杜案的判決則認為,憲法沒有規定隱私權和墮胎權。依照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創造的基本權,必須是深植於美國歷史傳統的權利。

美國的歷史傳統是禁止墮胎。第十四條在一八六八年制定之時,有二十六個州處罰墮胎行為;一九五○年增加到四十六個州。墮胎不是深植美國歷史傳統的權利,法院不能擅自創設。這是原意主義(originalism)的方法。

羅案的判決認為,第十四條的自由權不應固定在一八六八年,而必須和社會一起成長,必須能保護芸芸眾生。大法官看到條文後面的弱女子,二十多歲,離婚、已經有兩個小孩,現在懷了第三胎,不想生,也養不起。但法律禁止她墮胎。

大法官看到多少婦女和她一樣,被迫躲入暗室,求助密醫,或者無奈生下小孩,茫然面對未來。憲法應該保障婦女自主選擇的權利。

羅案也有不同意見書,相信憲法必須和社會一起成長,但修憲權屬於人民,法官不能用判決書修改憲法。這正是杜案的思維。

杜案強調,憲法既沒有保障,也沒有剝奪婦女的墮胎權。推翻羅案,只是還給憲法本來面目,也還給各州人民自主決定墮胎問題的權利。法院不能因為婦女應享有墮胎自主權,就用判決書修憲創造墮胎權。

卜萊爾、索托梅爾和凱根不同意這個想法。他們指出,第十四條制定之時,婦女沒有投票權,根本無從參與修憲。把自由權的內涵固定在一八六八年,並據以剝奪婦女自主選擇的權利,不但毫無道理,更威脅過去創設的其他自由權,例如同婚。

二○一五年他們三位和金斯柏格、甘迺迪,依第十四條創造同性結婚的權利。當時阿里托(杜案的主稿人)和湯馬斯、史卡利亞及羅勃茲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為異性婚才是深植美國歷史傳統的制度,同性婚不是;法院不應創設同婚權。

這個理由正是杜案判決的基石。依照這個邏輯,同婚權豈能維持?杜案的判決雖然強調只處理墮胎問題,不適用在其他案件,但湯馬斯的協同意見書卻說,第十四條只規定程序問題,不能用來創設新權利。同婚權的判決,將來有機會必須重新檢討。

大法官會不會推翻同婚權的判決,尚待觀察。可以確定的是,如果今天打官司,法院不會創設同婚權。憲法沒有修改,大法官換人,結果就不一樣。

憲法是什麼意思,由九個終身職的大法官決定。大法官依照自己確信的價值觀解讀憲法。價值不同,結論各異。不論如何解讀,由於修憲門檻奇高,人民幾乎無法依修憲程序改變九個人的決定。這樣的制度,正是紛擾的根源。

(作者為中原大學兼任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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