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因大法官人數僅剩八人,未能合乎法定評議門檻(十人),目前形同停擺。這很明顯是總統與立法院兩個政治部門應負起的責任,但卻有幾股勢力在催促大法官們自力救濟,希望大法官逕行跳過十人門檻開始審理案件。這些評論連大法官在「睡覺」都已罵出來。十月八日,三名大法官終於無法忍耐,正面反駁「睡覺說」。看來,對立明顯,僵局已成,但到底哪邊是對的呢?
大法官在審理程序上,應遵守憲法訴訟法規定,還是可以「程序自主權」名義把門檻規定宣告違憲?若大法官不能「自救」,那誰能解套?答案很清楚,三位「否定說」的大法官才是正確的。不斷催促甚至想要自己跳入戰場的大法官,或對司法審查機制空轉極度焦慮,但解方不但法理上大有瑕疵,反而害了憲法法庭及司法體系的威信。
原則上,法院的審理程序,都要「依法」審判,不能自作主張。憲法只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但沒有規定司法院「如何」解釋憲法!解釋的主體,是要像以前稱為「司法院大法官」或「大法官會議」,還是現在的「憲法法庭」?解釋憲法的決定,以前稱「解釋」,現在叫「裁判」,都是憲法容許的。至於司法院釋憲權怎樣發動?何時受理?條件門檻?憲法更無規定。多年來,司法院解釋憲法的具體制度,都委由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落實。立法者有充分權限形塑「司法院釋憲權」,絕非大法官依「程序自主權」處理。以前因法律規定簡略,大法官會自行補充,但在規範詳密的憲法訴訟法時代已沒空間。
大法官也在許多解釋中,明確宣示「訴訟制度依法律規定」的原則。釋字第一七○號解釋,大法官就指出「人民有訴訟之權,憲法第十六條固定有明文,惟訴訟如何進行,應另由法律定之」。釋字第二八九號解釋明示「稅法規定由法院裁定之罰鍰,其處理程序應以法律定之」。釋字五三○號解釋則提醒,司法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擁有「規則制定權」,但只能處理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當然不可牴觸法律。部分人士所引用的釋字三七一號解釋,是極少數的例外,且是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疑義解釋」聲請案,才會有這樣的聲請案。
所以,大法官行使憲法訴訟審判權,到底是要依法,還是程序自主?其實應是前者為原則,後者是例外。若回到本次爭議,更要弄清楚:憲法訴訟新制,本來就是「立法」創設的。如果不是立院制定新法,哪來憲法法庭?立院可用憲訴法,讓司法釋憲的程序更像訴訟程序,當然也可設定門檻、程序、受理要件。任何法院審理案件,都是「先程序後實體」,法院對法定程序都須嚴格遵循,鮮少聽說法官可自己創設訴訟類型,或改變評議人數。若民事法庭不能甩開民事訴訟法,自己依程序自主權來審理,那憲法法庭為何可這樣做?普通法院合議庭無論三人或五人,一個都不能少;憲訴法規定十五位大法官只要有十位出席就可評議,相比之下只有更寬鬆,何來當然違憲之說?
憲法法庭空轉,確屬悲劇。但就像美國聯邦政府關門,難道川普可在國會沒立法,預算無法通過的情況下,宣布政府重新開張,直接從國庫撥款?政治問題就要政治解決,一直催促大法官要公親變事主的人,是要大法官去做連川普都不敢幹的事?這其實是把大法官推進自己浮不出來的水中。請大法官慎之慎之。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