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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出版敖幼祥漫畫業者判賠250萬元
知名漫畫家敖幼祥將其創作的漫畫「烏龍院」等,授權給歡樂資源國際公司使用,但該公司逾越授權,擅自將敖的漫畫交給上海一家公司出版,並將漫畫由黑白版改為彩色版,侵害到敖幼祥的著作人格權,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該公司應賠償敖25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並登報道歉。
原本敖幼祥將烏龍院等漫畫的著作財產權,簽給歡樂資源公司,約期長達至敖幼祥死亡後加計50年,但因雙方鬧翻,敖幼祥同時訴請終止契約,法院昨天也判准契約終止。
敖幼祥指出,民國90年他與歡樂資源國際公司簽約,將其漫畫「烏龍院」等142冊著作及網路動畫影音130則,授權該公司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但該公司未經他同意,竟授權上海一家出版公司改作他的漫畫原作,將他創作的黑白版「烏龍院」、「快樂營」「烏龍院動畫」等作品,全改為彩色版及四格漫畫,已侵害到他的著作人格權。
敖幼祥的漫畫在大陸賣的很好,而歡樂資源公司卻連續3年未依約提供帳冊資料給敖查閱,敖幼祥於是控告該公司,要求終止契約、登報道歉並賠償839萬多元等。
歡樂資源公司辯稱,公司帳冊一直都在台北營業所內,隨時可供敖幼祥查詢,而敖長年在大陸未返台,從未到公司查帳,怎能怪到他們公司,至於上海一家出版公司將敖幼祥的「烏龍院」漫畫從黑白版改為彩色版,則與歡樂資源公司無關。
法院認為該公司擅自將敖的著作交給上海一家公司出版,並將敖的黑白版漫畫改為彩色版,已經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禁止改變著作權人的著作內容,侵害到敖的著作人格權,判准歡樂資源公司應賠償敖250萬元精神慰撫金並登報道歉。【2005-10-01/聯合報/蘇位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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