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電子發票上傳時限,依買受人種類有別
電子發票至今已試行二年,財政部日前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電子發票規定為法定統一發票種類之一,並且規範開立人將發票上傳至財政部平台的時限,依買受人種類不同有別。如果發票開立人未在時限前將發票資訊上傳,將有被處罰的風險。
原辦法第7條中所提及的五種發票:三聯式發票、二聯式發票、特種發票、收銀機發票及電子計算機發票,都可以開立電子發票,而在開立電子發票時,是延用上述五種發票的字軌號碼。在這次辦法修正後,「電子發票」提升為該辦法第7條的第六種發票,有專屬的字軌號碼,並且分為「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分別由開立人自行保存、交給買受人收執或扣抵、扣減稅額,以及上傳至平台之用。
此次辦法的修正,除了提升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的法定種類之一外,也規定了營業人在完成交易時,將統一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存證的時限。若買受人為一般消費者(非營業人)的電子發票,營業人需在48小時(原規定為24小時)前,將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買受人可至平台查詢明細;若買受人為營業人,由於須待買受人先接收發票,並且確認內容無誤之後,發票開立人才將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因此所需的作業時間較長,財政部參照先前網路購物可在消費者七日鑑賞期後方寄發統一發票的規定,將發票開立人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的時限規定為七日。
此次辦法第7條亦新增規定,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視為開立人已交付發票、買受人已取得發票,因此發票開立人若違反限時存證之規定,可能面臨稅捐稽徵法第44條行為罰(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及營業稅法第52條漏稅罰(漏開稅額一至十倍)處罰的風險,因此營業人須注意存證傳輸天數的限制。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辦法修正第24條之2規定,如果發票開立人誤用非屬財政部所編列的字軌號碼,或誤開其他營業人未使用的字軌號碼,當買受人的電子發票得獎時,代發獎金單位依規定仍須給獎,則該筆獎金須由發票開立人賠付,因此營業人宜注意誤開字軌號碼而賠付獎金的風險。
<第二篇>
法拍案件申報營業稅,可以法院收據為進項憑證
營利事業經由法拍所取得的貨物,在拍定價格中即內含營業稅,在申報進項稅額扣抵時所檢附的憑證,日前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可以法院收據作為憑證,並填具規定之明細表據以申報。不再須待稅局所獲配的營業稅多寡,為拍定人申報扣抵之限額,自2012年12月21日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可適用。
法拍案件的營業稅的申報繳納,相關規定花了二十年的演變。原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法拍貨物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大法官解釋(1994年第367號解釋)認為違憲,因根據營業稅法第2條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賣方)為納稅義務人,而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所規定的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買方),大法官會議認為,不可因向買受人稽徵較為方便,就違反憲法租稅法律主義的精神,因此原施行細則第42條字大法官解釋公布起一年內失效。
而後財政部於1994年修法時,未修正營業稅法第2條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僅修正了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修正為由稽徵機關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隔年財政部再發布解釋函,若該筆營業稅未獲法院分配,則向被拍賣人補徵,且須該筆營業稅徵起後,拍定人才可以申報扣抵。換句話說,必須稅局先收到該筆營業稅之後,拍定人方可申報扣抵該筆營業稅。但是由於抵押債權優先於營業稅債權,因此往往發生營業稅無法從拍賣中分到稅款,而拍定人無法扣抵營業稅的情形...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4.3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