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制面而言,「商業會計法」係規範我國商業會計處理之基本大法。今(2014)年6月18日總統公布商業會計法之第八次修正,計修正30條條文、增訂4條條文、刪除1條條文,及修正第四章及第六章之章名。
此次修正主要為因應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之採用,由「接軌(convergence)」改為「直接採用(adoption)」之政策。修正重點為引用IFRS「原則基礎(principle-based)」之規範精神,納入對財務報表編製有重大影響之原則性規範,刪除細部之會計處理,將其移由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以下簡稱「商準」)加以規範,俾保留因應IFRS變革之彈性;此外,配合金管會翻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正體中文版」之用語,部分條文酌作文字之修正。
為使商業有更充裕之時間配合因應,新法施行日期為2016年1月1日,惟商業亦得自願自2014年會計年度開始日提前適用新法。本文為對商業會計法(以下簡稱商會法)第八次修正內容之歸納解析。
增訂原則性規範
本次商會法修正之最大特色為納入原則性規範,包括增訂財務報表要素之定義、認列條件及衡量基礎等。
◆財務報表要素
財務報表係將企業所發生之交易及其他事項,按其經濟特性歸集成廣泛類別,以列報交易及其他事項對企業之財務影響;此種廣泛類別稱為財務報表之要素。為利商業瞭解財務報表要素之種類及定義,新法參考國計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所發布之「財務報導之觀念架構」,增訂與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之衡量有關之財務報表要素。
1.與財務狀況有關之要素:
增訂第28條之1:「資產負債表係反映商業特定日之財務狀況,其要素如下:
一、資產: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資源,該資源由商業控制,並預期帶來經濟效益之流入。
二、負債: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現時義務,預期該義務之清償,將導致經濟效益之資源流出。
三、權益:指資產減去負債之剩餘權利。」
由上述規範可知,資產與負債之產生必須與肇因於過去發生之事項有關,因此與過去無關之未來事項,即使預期將有未來經濟效益流入或流出,企業亦不應將之列報為資產或負債。此外,非為企業目前所能控制之資源,或非為目前已存在之清償義務,亦不符合資產與負債之定義;而財務報表中列報之資產或負債,應能充分確定未來經濟效益之流入或流出。
2.與財務績效有關之要素:
增訂第28條之2:「綜合損益表係反映商業報導期間之經營績效,其要素如下:
一、收益: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增加,以資產流入、增值或負債減少等方式增加權益。但不含業主投資而增加之權益。
二、費損: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加等方式減少權益。但不含分配給業主而減少之權益。」
根據此收益及費損之規範,可將權益之增減分為二部分,一為與業主之交易;一為非與業主之交易。收益及費損即為非與業主之交易,所造成之權益變動,收益扣減費損後之權益淨變動,稱綜合損益,係表彰企業於報導期間之財務績效。
受到增訂財務報表要素,而修正之條文為:
(1)舊法第11條對會計事項之規範,由原僅涵蓋資產、負債或權益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新法增加「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亦為會計事項。
(2)舊法第27條對會計項目之分類,原分資產、負債、業主權益、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業外收益及費損、非常損益及所得稅等九類;為使會計項目之分類及表達更具彈性,以適應商業需要,新法刪除對會計項目分類之規範,並將第27條修正為「會計項目應按財務報表之要素適當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3)舊法第58條為有關一會計年度純益(純損)計算與表達之規範,配合新法擴大為對綜合損益之報導,第58條修正為:「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額,為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4.8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