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全球經濟環境愈趨競爭之影響,各國政府無不致力於推動與創新創業相關之政策或法案,而在網際網路高度普及與其創新應用蓬勃發展的時代,便造就了群眾募資(Crowdfunding)的快速興起。群眾募資顛覆了傳統資金的取得方式,它藉由網路社群的力量,透過募資平臺來協助創意發想者、創業家或微型新創企業取得社會大眾的小額資金贊助或投資,以順利完成其募資計畫設定目標。
群眾募資可以用數種不同型態來進行,差異在於提案者與捐助人間的權責關係及回饋模式,目前群眾募資種類依照回饋模式約可區分為捐贈、回饋、股權及債權等四種模式,其中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因提供參與者進一步成為新創事業股東的機會,並達成利潤共享、提供新創事業所需資金及增加其宣傳曝光機會等多重目標,更成為近年來世界各國致力推動的政策,但由於此種直接向不特定大眾募資並給予股權的模式,已經和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情形相當類似,為兼顧投資人權益之保障與資本市場秩序之維護,仍有必要設有相對之監管規範。
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發展現況
美國、英國及日本等主要先進國家官方公告或執行股權性質群眾募資之專責法規、草案,分別說明其發展現況如下:
美國
美國於2012年4月通過新創企業啟動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 Act),於第三章訂定群眾募資法(CROWDFUND Act),針對符合特定條件(資金募集門檻、投資金額門檻)之群眾募資交易,豁免依證券法辦理發行登記等,並要求證管會(SEC)針對群眾募資交易制訂相關監理規範。
SEC於2013年10月23日發布「群眾募資監理規範(Regulation Crowdfunding)草案」,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包括州證券監理官之意見),草案內容包括群眾募資交易管理規範及群眾募資中介機構(包括證券商及募資入口網站Funding Portal)監理規定等。
依據SEC於2015年初發布之立法議程(Rule making agenda),SEC預計將於2016年4月前正式公布施行第三章監理規範,經60天法規公告後正式執行。
英國
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針對群眾募資,先是在2013年10月提出CP13/13-關於群眾募資以及類似活動之監管政策意見徵詢書,徵詢書表述FCA的監管具有兩大目標:保障消費者權益與促進競爭。
FCA後續在2014年3月公布群眾募資的政策說明書(The FCA’s regulatory approach to crowdfunding over the internet, and the promotion of non-readily realisable securities by other media),確認僅借貸模式及投資模式需要受FCA監管,說明書也提出監管法規《2014群眾募資和通過其他方式推介不易變現證券的監管規則(Crowdfunding and the Promotion of Non-Readily Realisable Securities Instrument 2014)》,針對現存相關法規提出修正,並於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借貸模式及投資模式之經營需取得FCA許可授權,監管重點在於確保平臺經營的穩定性以及投資人保護,然而投資者在群眾募資的投資不受金融補償計畫保障,意謂投資人應自負風險。
英國群眾募資新法針對借貸模式及投資模式提出新管制規範如下:
(一)借貸模式:
1.平臺相關的所有資訊必須要清楚且淺顯地揭露與所有投資人;
2.所有的溝通資訊必須要正當且不可誤導;
3.借方的資金必須要獨立於平臺的資金,所以假設平臺發生財務危機,也不會波及到借方資金;
4.必須要取得擔保以確保縱使平臺無法營運,還款仍能夠進行。這樣的措施包含取得第三方為平臺紓困;
5.假如貸款無次級市場,投資人有權在十四天之內無任何理由取消貸款;
6.投資人有權取得金融申訴服務進行申訴;
7.平臺資本額要求依照交易額決定,最低資本額為5萬英鎊;
8.群眾募資不適用「金融服務補償機制」。
(二)投資模式:
借貸模式的規範同樣適用於投資模式,但是投資模式下的非專業投資人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1.必須在投資屬性上被歸類為成熟的投資者,如金融接觸、風險投資接觸或者被評定為高淨值客戶;
2.如果為非專業投資人,可投資金額不可超過其淨可投資資產的10%;
3.通過線上妥適性測驗。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5.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