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非自願短期交易 五種情形適用20%稅率
對於適用個人新制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者,若因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二年以下的房地,財政部日前發布公告防錯殺條款之具體內容,列舉五種情形,交易房地若符合其中之一,可適用20%的稅率。
房地合一交易課徵所得稅,一般來說,稅率為20%,為抑制房地炒作,持有期間一年以內者,稅率可高達45%,二年以內者35%。相對的,持有期間越長如超過10年,或房地符合自要件者,其稅率較低,為15%、10%。然而,對於非自願在二年內交易房地,而可能必須適用高稅率的情形,財政部為避免遭打房稅率錯殺,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並從今(105)年1月1日起生效。
符合非自願性因素之五種情形,包含地緣的因素(調職、離職)、人的因素(鄰居越界建築、躲避家暴),以及錢的因素(強制執行償債、負擔醫藥費)等,大抵都有過去特殊情形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的影子,比較如表一。不過,上述五種情形在特銷稅時期,為免徵特銷稅,但在房地合一課稅時期,最低仍要負擔20%的稅率。
值得注意的是,非自願因素的五種情形,僅適用於境內居住者,對於境外居住者,無論是否自願,僅有二個稅率可適用:45%(持有期間一年以內)及35%(持有期間一年以上)。由於現在有很多事業有成的家族第二代長期在境外,雖然在境內設有戶籍,但未在境內有居住事實,其名下的房地若進行交易,稅率最低為35%,最高為45%,因此宜特別留意。
另綜上可知,截至目前為止防錯殺的適用是列舉式的,目前列舉5個項目,顯然無法包括我國社會上產生的各種非自願性因素。這可預期將來納稅義務人可能自認其短期交易房地係基於非自願性因素,但稅局卻否准適用20%稅率,徵納雙方為此紛爭不斷。故建議財政部比照特銷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之做法,規定可由所有權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稅局申請認定是否為非自願性因素而短期交易房地。
員工酬勞修正章程 免收登記費1千元
為鼓勵企業加薪,去(104)年修正通過公司法,公司必須修正章程,以符合修正後公司法第235條之1規定。然而,根據統計截至今年3月底,僅有約16%的公司完成修正章程的登記。為加速公司辦理變更作業,經濟部日前發布解釋函,要求公司至遲於今(105)年6月底完成修正章程變更登記,若依公司法第235條之1進行變更登記,且無併案辦理其他登記事項者,免收登記規費1千元。
所謂併案辦理其他事項,是指章程以外尚有其他登記事項表上的登記項目變更。若僅是辦理修章之變更登記,即使同時修正無關公司法第235條之l規定之其他條文,仍免收登記費。至於在此解釋函發布前,已辦理公司法第235條之1章程變更登記者,日後在辦理變更登記時,可減收登記規費1千元;辦理解散則可退還。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