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政府為了獎勵企業研發、進用人才並調薪,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均先後發布了租稅優惠規定。然而,納稅人應如何向經濟部申請,再向財政部申報,日前財經兩部發布相關適用規定,以利納稅義務人遵循。
延緩繳納、緩課所得稅
產業創新條例於民國(以下同)104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主要修正放寬或增訂租稅獎勵規定,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止。從此我國一般適用對象的租稅獎勵,大致上可分為減少納稅義務人的稅負,或延緩納稅義務人繳稅的時間。減少稅負的方式,又可分為稅額減除及所得減除兩種,而延緩繳納時間方式,又可分為延緩課稅年度及延緩課稅時點兩種,相關適用的法條。
適用規定
此次經濟部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財政部訂定「個人或公司適用產業創新條例延緩繳納及緩課所得稅辦法」(以下簡稱緩繳緩課辦法),主要針對產創條例第12-1條之自研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及第19-1條的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本次修正內容,主要為應如何申請、應具備哪些文件的程序規定,緩繳緩課辦法還規定了如何計算稅額,何時課稅的實體規定。關於如何申請或申報有整理資料。
緩繳、緩課之不同
「延緩繳納」與「緩課」,究竟有什麼不同呢?兩者都是延後繳稅,差別在於是否訂有一定的延後年限:「延緩繳納」為認股年度次年度起的第5年度(或期間內轉讓時)繳納稅款,屬於自研智財權轉讓或授權上市櫃公司時適用,「緩課」為股票轉讓年度才課稅,屬於轉讓或授權與非上市櫃公司時適用,整理如表三。
由上述看來,可見「緩課」較「延緩繳納」更具稅負規劃的空間,因為延緩繳納至少在第5年度時全數課稅,而緩課可讓納稅義務人自行決定何時轉讓、轉讓多少股票,以達到分散所得的目的。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對自研智財權的轉讓或授權,僅有獎勵與對象為非上市櫃公司者,因此屬於緩課態樣。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所拿到的股票,則是在拿到股票的次年度起算,第5年度須繳稅,因此屬於延緩 繳納態樣。
實務可能之問題
至於申報延緩繳納或緩課,是否會成為稅局選案查核的對象?目前實務上稅局對於申報租稅獎勵案件,多會被列為選案查核對象。然而,會被列為選案查核對象,可能減少企業適用獎勵的意願,因此建議稅局在選案時,能將所得稅本稅與適用租稅減免者分開選案,對於因適用租稅減免而選案的納稅義務人,以查核租稅減免明細表為主,也可減少稅局行政負擔。
上述獎勵的適用,須依規定期限內先向經濟部申請,然後再向稅局申報。值得注意的是,向稅局申報文件的截止期限為5月31日,這與目前實務申報所得稅檢附文件的截止期限為6月30日不同,非常容易致使納稅義務人疏忽,而錯過附件檢送期限。因此,希望財政部能放寬獎勵檢附文件的截止期限至6月底。
延緩繳納、緩課的所得計算方式,與課稅時點。可見,A適用延緩繳納時,即使第5年之110年時股價下跌,仍必須以認股時的股價課稅。但若在第5年到來之前,A於109年就已經將股票以18元轉讓或售出,那麼可否以18元減除14元作為所得之計算,依辦法條文恐有疑義,建議財政部能以解釋令明確規定。另外,圖一認股時賺6元,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當適用緩課的B轉讓時,又賺了1元,究竟這1元是否屬於證券交易所得?目前財政部的見解,仍採一階段課稅概念,認股時賺的6元與轉讓時賺的1元,都是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顯然有些不合理,不僅混淆證券交易所得定義,甚至造成不申請緩課反較有利之情形。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