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以下同)105年度關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法條修正不多,各項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亦無變動,報稅規定相對單純。惟1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之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不動產交易所得的損益計算及申報均較往年差異甚大,另105年7月27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案,將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明定於法令條文以資遵循。另今(106)年3月2日財政部公布函令,放寬在房地合一新制之後夫妻間贈與不動產後出售之成本認定,以上幾項法令變動,值得納稅義務人留意適用。
本文擬就各項修訂內容作一介紹並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各項修訂應適用申報年度,以免發生申報錯誤。
綜所稅各項免稅額、扣除額
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則規定,免稅額度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的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應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上述各項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定額免稅金額,因10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未達應行調整標準,故免予調整,各項免稅額、扣除額。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興櫃及IPO股票之所得申報
立法院在104年11月17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則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基本稅額(亦即適用最低稅負制),證交稅徵收率仍維持3。
房地合一課稅(105年度適用)
為改善現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分開課稅,致未能按實際利得課稅等不公平情形,財政部推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新舊制比較。新制從105年1月1日起施行,重點如下:
(一)課稅範圍:
房地取得的時點與持有期間,決定適用舊制或新制。房地由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另外,105年1月1日起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房屋交易。
(二)稅基(課稅所得):
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所計算之所得額,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做為稅基。
(三)稅率:
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持有期間越長稅率越低;對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持有期間一年內者,稅率為45%,超過一年為35%。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
(四)自用住宅優惠:
1.減免稅優惠:
ヾ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六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ゝ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免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
ゞ六年內以適用1次為限;
々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出售該房屋、土地,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且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之期間合併計算。
2.重購優惠:
ヾ個人重購自用住宅,小屋換大屋(以金額區分)得全額退稅或扣抵,至大屋換小屋亦得按出售價格比例扣抵或退還稅額。
ゝ於重購後五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