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2017)年12 月28 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正式上路,雖然過去在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已訂有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不過「專章」的規範仍不如納保法之「專法」設置來得更具體充實,這次納保法希望藉由專法的設置,能夠保護以往納稅者被忽略的權利。
納保法在第1條就開宗明義指出,訂定此法的目的在於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事實上,納稅者權利保障並非臺灣所獨創,在許多國家如美國的納稅者權利法案,以及英國、德國、法國、加拿大、澳洲、印度及韓國等國,都已有相關的立法,顯示納稅者的權利保護已經是國際潮流。
由專章進化到專法,可以看見臺灣對於納稅者權利保護的規範,不再僅是包含在稅法中的規定,也顯示了納稅者權利保護意識的覺醒,讓國內納稅人權又往前邁進了一步。
不諳法令難自保
以往一般民眾和企業常遭遇到與納保法較相關的問題,首先是稅法種類多,解釋函令多如牛毛、內容繁文縟節,導致一般納稅者在遭遇稅務問題時經常無所適從;一旦看不懂、不了解,更遑論保護自己的權益。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洪明賢說道,以往實務上,因徵納雙方資訊不對等、法律許以稅捐機關有裁量餘地,往往導致納稅者居於不利地位,例如稅局引用內部對納稅者不利之函釋,納稅者根本無從得知。此外,針對稅局處分,納稅者需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擔保才可以停止執行; 在復查階段,稽徵機關也動輒以凍結不動產移轉, 影響納稅者提起後續行政救濟的意願。而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委員賴永吉提到,為了減輕可能的裁罰,納稅者可能會在情急當下簽下相關切結書或承諾書,承諾某些行為或放棄某些權利,導致對日後的行政救濟有所不利,雖不甘心卻又無奈。
萬年稅單耗費心力
行政救濟往往非常耗時,等待過程中也耗費心力,加上敗訴機率高,因此還須加上利息支出的考量,往往讓納稅者負擔龐大的心力成本;賴永吉也指出,稽徵實務長期以來行政勢力強過納稅者,不利於行政救濟。根據司法院統計處的資料顯示,納稅者針對稅務案件提出的行政訴訟,勝率僅有不到6%;即便納稅者勝訴,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也不會直接作出課稅額之決定,而是撤銷原處分,請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處分,這時裁量權又回到國稅局,等同回到原點,國稅局重新核算稅額再開稅單,納稅者只好再訴願、再上行政訴訟法庭,形成「萬年稅單」的窘境,因此,稅務案件行政訴訟的實質成功率其實比6%還要更低。
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嚴秀琴比喻,稅務訴訟的特質就如同納稅義務「人」與國家「機器」的對抗,組織可以持續運作,人的生命卻有限,無論事實與判決結果如何,當爭訟的時間一拉長,對納稅者就是一種不公平,也是一種人權侵害。除了官官相護的情形常為人詬病,「拖時間繳稅」的狀況對社會資源也是一種浪費,對納稅者更是長期的身心折磨。賴永吉也談到,法律形式和實質課稅原則,兩者交叉成為稅捐機關核課稅捐的利器,只要對稅捐核課比較有利,稅捐機關在實質課稅原則底下往往可以推翻納稅者,而行政法院又大多支持稅捐機關,無法落實租稅法律主義,給納稅者適當的保護。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8.2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