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永續經營,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利用併購的方式來帶動企業成長與轉型,已成為國內外常見的現象。早期我國企業併購相關法令散見於各法規中,隨著企業對併購的需求日益增加,為利企業以併購進行組織調整,發揮企業經營效率,我國乃於2002 年制定企業併購法。其後,企業併購法雖分別於2004 年與2015 年歷經二次修正,但因近年來國內對於增加併購彈性與保障股東權益之呼聲所在多有,再加上司法院於2018 年11 月作成釋字第770 號解釋,其理由書中提及企業併購法現行規定未能使股東及時獲取相關資訊等,應檢討修正。爰針對放寬非對稱併購之適用範圍、擴大租稅優惠及保障股東權益等修法方向,行政院院會於去(2021)年底通過經濟部擬具之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此次修法共有五大重點,分別為強化併購資訊揭露、擴大股份收買請求權之適用範圍、放寬非對稱併購之適用範圍、增訂無形資產攤銷,以及提供新創公司個人股東股利所得緩課的租稅優惠,以下逐一說明。
重點1:
強化併購資訊揭露
由於現行企業併購法第5 條第3 項僅規定,公司進行併購時,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因此,董事只須於董事會及股東會中說明董事利害關係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但依大法官釋字第770 號解釋之理由書,本項規定並未使其他股東在開會之一定合理期間前, 及時獲取相關資訊。故此次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擬於第5 條中增訂第4 項, 明定董事就併購交易之自身利害說明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公司並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敘明,其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以讓股東可以提早知悉。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當時經濟部擬具的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中,原擬增訂第5 條之1,明定公開發行公司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10%之股東,且為其他參加併購公司之董事,就與該公司併購事宜決議之股東會,應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公司並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敘明以及對外揭露。由於此一修正條文受到不少質疑,故行政院通過的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版本,並未將此條納入。
重點2:
擴大股份收買請求權之適用範圍
股份收買請求權係提供異議股東(特別是小股東)在面臨公司併購或其他重要變革時,可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購買其持股,以保障其權益。現行企業併購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公司於進行併購而有表一所列情形之一時,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因此,依本項規定得請求公司收買之異議股東,限於股東會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或口頭表示異議並放棄表決權之股東,並不包括投票表示反對意見之股東。現行要求股東應放棄表決權之設計雖有助於提升併購案通過之機率,但將使得異議股東面臨要投票否決合併案而放棄股份收買請求權之行使,或者放棄表決權之行使而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之兩難。又出席股東會並投票反對併購之股東,亦應有退場機制以保障其股份財產權,故此次修正草案亦修正第12 條第1 項第1、2、4、5 及7 款,增訂「投票反對併購之股東」亦可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擴大股份收買請求權之適用範圍。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22.3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