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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第154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拜耳吃下孟山都,農化產業重新洗牌
   
法規訴訟 專利連結制度修法之系列觀察 — II:TPP的專利連結條款
   
深入報導 2020年全球小型無人機市場上看55億美元 商業應用成長可期
   
研發創新 你知道Apple到底申請了哪些設計專利嗎?
   
智財管理 解析汽車大廠在台灣的維修零組件專利佈局
   
 
拜耳吃下孟山都,農化產業重新洗牌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企業併購在任何產業當中都十分平常,大併小、強併弱的景象幾乎天天都在上演,但過去一年之內,全球化工產業連續出現三樁強強聯手,跨國跨領域的併購案,為的不只是除了搶占眼前的農業市場份額,更著眼未來的技術創新和產業話語權,每一樁都不容小覷。

第一炮來自美國。道氏化學(Dow)與杜邦(DuPont)兩個美國化工產業的龍頭企業,宣布將進行對等合併(Merger of Equals),之後會再分割成三家各自專注於農業、材料科學以及特殊化學品的上市公司。到了今年二月,中國化工集團收購了瑞士農化與種子公司先正達(Syngenta),成為中國企業史上規模最大的海外併購案。最後,今年九月中,換成德國化工大廠拜耳(Bayer)買下美國的基改種子公司孟山都(Monsanto)。

這些併購案發生的共同原因之一,是國際農糧市場萎縮。確實,因為糧食需求不振,再加上投機資金從大宗物資市場縮手,這些農化業巨頭這兩年的業績都不太好看,才會藉著整併來削減成本;但若換個角度看,只要全球人口持續成長,而且氣候變遷更加極端,市場終究會站在業者這一方。因此,在產業寒冬中養精蓄銳,未來才更有實力放手一搏。

圖1:今年九月中,德國拜耳公司(Bayer)宣布將購併孟山都(Monsanto)。左為孟山都執行長Hugh Grant,右為拜耳執行長Werner Baumann

資料來源:http://www.advancingtogether.com

拜耳/孟山都在農藥領域遙遙領先

從專利布局來分析,農藥產業將是他們整併之後,第一個短兵相接的戰場。根據統計,拜耳/孟山都在「殺生劑、害蟲驅避劑或引誘劑,或植物生長調節劑」共有2萬7千多件的專利公開或公告案,先正達也有1萬1千多件;至於在「化學藥品或醫藥製劑之療效」上,領頭羊也是拜耳/孟山都(18221件),但道氏/杜邦(2635)反而超越了先正達(1503)。

表1:「殺生劑、害蟲驅避劑或引誘劑,或植物生長調節劑(IPC=A01N)」、「化學藥品或醫藥製劑之療效(IPC=A01P)」公開或公告美國專利案量 資料來源:www.patentcloud.com
資料日期:2016/09/30

 

(IPC=A01N)

(IPC=A01P)

道氏(AN/"Dow")+杜邦(AN/"DuPont")

2196

2635

先正達(AN/"Syngenta")

11557

1503

拜耳(AN/"Bayer")+孟山都(AN/"Monsanto")

27122

18221

道氏/杜邦專注於有機化學

毫無疑問地,拜耳在全球化工界的地位難以撼動,但道氏/杜邦也不容小覷。在有機化學中,特別是有機高分子化合物領域,道氏/杜邦的3萬2千多件就超越了拜耳。有機高分子化合物包括蛋白質、醣類、核甘酸,應用層面涵蓋了農業、醫療、生技…..等等;但這兩家公司合併再拆分後,這些專利資產如何配置才能發揮最大效益,才是真正讓人頭痛的問題。

表2:「有機化學(IPC=C07)」、「有機高分子化合物;其製備或化學加工;以其為基料之組合物(IPC=C08)」公開或公告美國專利案量 資料來源:www.patentcloud.com
資料日期:2016/09/30

(IPC=C07)

(IPC=C08)

道氏(AN/"Dow")+杜邦(AN/"DuPont")

9593

32895

拜耳(AN/"Bayer")

41330

20627

孟山都、先正達的賣相到底哪裡好?

在這波整併潮中,孟山都以及先正達都是因為深耕基因改良技術才被相中。這點從專利佈局也看得很清楚:五家公司當中,只有這兩家公司在微生物的遺傳與變異工程上有所著墨,例如在生物細胞組織培養相關(IPC=C12N 5)上,先正達與孟山都各有723件與2890件的案量;基因工程相關的製備、純化技術(IPC=C12N 15),也都有3037件和6608件的案量。這與一直是化學工業本位的中國化工集團和拜耳恰好形成完美的互補。

表3:「未分化的人類、動物或植物細胞,如細胞系;組織;其培養或維持;其培養基(IPC=C12N 5)」、「突變或基因工程;涉及基因工程之DNA或RNA、載体,例如質体,或其分離、製備或純化;其宿主之應用(IPC=C12N 15)」公開或公告美國專利案量 資料來源:www.patentcloud.com
資料日期:2016/09/30

(IPC=C12N 5)

(IPC=C12N 15)

先正達(AN/"Syngenta")

723

3037

孟山都(AN/"Monsanto")

2890

6608

總歸來看,雖然這三樁併購案著眼的都是農化產業,但在內涵上還是有些許不同之處。道氏化學與杜邦是其中唯一的合併後再分割,意即未來三家新公司將各自打天下,若在專利資產上能夠共享利益,以及持續投入研發能量,才能確保新公司持續發展;先正達的買家是本身也歷經多次整併的中國化工集團,儘管自身的實力離這些巨頭還差上一大截,但若能用併購買下尖端專利,尤其是關乎國家生技的農糧技術,對於提升實力將大有助益;最後,拜耳甘願冒著輿論批評的風險,也要買下孟山都,更顯示其進軍農業化學以及種子事業的決心。這一場產業整合大戲,後續還有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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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連結制度修法之系列觀察 — II:TPP的專利連結條款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台灣正在推動的藥事法專利連結修法草案,主要的目的是為了加入TPP,但仔細觀察TPP的專利連結規定,會發現學名藥廠若是引用原藥廠數據而申請許可證,藥政機關才有通知專利權人之必要。此外,適格的專利權人應具有藥物專利,且該藥物專利能涵蓋學名藥品的所有成分。至於救濟制度的要求乃屬於一般民事訴訟制度之規範。簡而言之,我國若履行TPP的第18.53條之義務,僅須提出專利權人適格性之確認和許可證核發之通知等二制度即可

藥事法專利連結修法草案總說明雖聲稱修法目的是為了加入TPP,但TPP專利連結條款的規範內容卻未見說明。TPP的專利連結規定在第18.53條,共有兩項。第一項特色為藥證許可申請時,應通知專利權人,而第二項特徵是藥政機關應停止核發許可證。為方便理解第18.53條,先從第二項談起。

第二項內容為:

As an alternative to paragraph 1, a Party shall instead adopt or maintain a system other than judicial proceedings that precludes, based upon patent-related information submitted to the marketing approval authority by a patent holder or the applicant for marketing approval, or based on direct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marketing approval authority and the patent office, the issuance of marketing approval to any third person seeking to market a pharmaceutical product subject to a patent claiming that product, unless by consent or acquiescence of the patent holder.

因為第二項起頭為”As an alternative to paragraph 1”,故會員國可就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範擇一遵守。其次,”a system other than judicial proceedings”表示第二項要求非司法制度,故其應期待以行政手段處理。另”precludes … the issuance of marketing approval”用語表示第二項僅要求「核發」(issuance)的防止,而未禁止會員國審查許可證申請。

第二項是很模糊的規定,因為不核發許可證的理由可基於專利權人或許可證申請人呈報給藥政機關的「專利相關資訊」(patent-related information),或是基於藥政機關和專利機關間的「直接合作」(direct coordination)。但是「專利相關資訊」的內涵不明,而機關間應如何「直接合作」也不明。因此,第二項的履行有其困難。相較之下,第一項的制度是明確的。

第一項內容可分為四部分,包括前提部分和(a)、(b)、與(c)等三款。前提部分為:

If a Party permits, as a condition of approving the marketing of a pharmaceutical product, persons, other than the person originally submitting the safety and efficacy information, to rely on evidence or information concerning the safety and efficacy of a product that was previously approved, such as evidence of prior marketing approval by the Party or in another territory, that Party shall provide:

前提部分顯示專利連結制度是實驗資料保護的延伸,亦即當資料保護期間過後而學名藥廠可引用原藥廠的數據申請許可證時,才有提供專利連結制度之必要。反之,如果學名藥廠未依賴原藥廠的實驗數據,而是使用自己的安全性或療效性的數據,儘管是申請學名藥許可證,也無須專利連結制度。

TPP的專利連結制度由第a至c款等三部分所構成。第a款內容為:

a system to provide notice to a patent holder or to allow for a patent holder to be notified prior to the marketing of such a pharmaceutical product, that such other person is seeking to market that product during the term of an applicable patent claiming the approved product or its approved method of use;

第a款要求通知專利權人有關學名藥廠申請許可證之訊息。”prior to the marketing of such a pharmaceutical product”用語表示,通知的時間最晚在學名藥廠開始行銷之前,亦即在第一項制度中,學名藥廠獲頒許可證之權利不受通知規範之影響;否則第a款會使用”prior to the issuance of marketing approval”。此觀點亦可為第二項規範所支持。因為如果第一項亦要求停止核發許可證,則第二項之規定將形同虛設。

再者,第a款對適格的專利權人身分亦有限制。原藥廠必須有涵蓋學名藥藥物或使用方法之專利,才得享有專利連結制度之優惠。”claiming the approved product”用語表示相關請求項必須有所有的學名藥成分的技術特徵,包括有效成分(active ingredient)、和劑型所需要的成分。如果僅是請求有效成分的專利,則不是合格的專利;否則第a款用語會是”an applicable patent claiming an active ingredient of the approved product”。另一類專利為”an applicable patent claiming … its approved method of use”,乃醫療方法專利,而屬我國專利法不予專利之標的,故我國專利連結制度無須考慮此類專利。

適格的專利權人將根據第b款有尋求第c款所給予的救濟手段。第b款內容為:

adequate time and opportunity for such a patent holder to seek, prior to the marketing of an allegedly infringing product, available remedies in subparagraph (c); and

“seek … available remedies”用語代表專利權人僅有請求救濟之權利,但未必能取得其所期望的救濟內容。至於”adequate time and opportunity”的要求應配合”prior to the marketing of an allegedly infringing product”來看,只要在學名藥廠開始行銷之前提供救濟程序即可。亦即,第b款並非要求停止核發許可證。

最後,第c款規定救濟手段,其內容為:

procedures, such as judicial or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and expeditious remedies, such as preliminary injunctions or equivalent effective provisional measures, for the timely resolution of disputes concerning the validity or infringement of an applicable patent claiming an approved pharmaceutical product or its approved method of use.

救濟手段可分為「程序」(procedures)和「加速救濟手段」(expeditious remedies)二部分。救濟程序可採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而加速救濟手段指「暫時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s)或其他相當的且有效果的暫時措施(equivalent effective provisional measures)。因此,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定暫狀態假處分制度應可符合此規定。至於法院是否必然宣告侵權行為之禁止,其應回歸一般司法實務而考量私益與公益之平衡,畢竟涉及公共衛生議題,不必然會偏向專利權人。

第c款的目的在「即時」(timely)解決「侵權」(infringement)爭議。「即時」的時點應從許可證核發後計算,因為當學名藥廠擁有許可證後,才有侵權之疑慮。專利權包括排除他人「為販賣之要約」之權。當學名藥廠行銷其學名藥時,即有侵害專利權之疑慮,而需要解決侵權爭議之機制。另專利權的有效性是侵權行為成立的基礎,故「有效性」(validity)爭議應一併處理。此外,「即時」應考慮被告的權益,亦即「程序正義」不可忽視。如同其他專利民事訴訟一樣,專利權人應負擔舉證責任。

根據上述分析,第18.53條第一項比第二項更清楚內涵而可執行。在第一項專利連結制度下,若學名藥廠選擇提供自己的實驗數據以證明其藥物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而未依賴原藥廠的實驗數據時,則無專利連結制度之適用。如果學名藥廠引用原藥廠數據而申請許可證,藥政機關才有通知專利權人之必要。此外,適格的專利權人應具有藥物專利,且該藥物專利能涵蓋學名藥品的所有成分。至於救濟制度的要求乃屬於一般民事訴訟制度之規範。因此,我國若履行第18.53條之義務,僅須提出專利權人適格性之確認和許可證核發之通知等二制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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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球小型無人機市場上看55億美元 商業應用成長可期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5年無人機產業開始嶄露頭角,從個人休閒領域走向商業應用,全球無人機市場達到13.8億美元,預估將在2020年以前成長至55.9億美元。未來最有可能被無人機取代的前三大潛力市場,將是基礎建設、農業和物流業!

無人機是2016年美國消費性電子展(CES)的大熱門,MarketsandMarkets市場研究報告指出,去年全球主要的無人機市場約為13.8億美元,將在2020年以前成長至55.9億美元。全球無人機最大的市場在大陸,促使無人機相關業者相繼進軍大陸市場,而中國的無人機製造商大疆創新(DJI)搶下全球過半的市占率,穩坐市場龍頭,中國在各國申請的無人機專利數量也是一枝獨秀(可參考北美智權報先前文章:「無人機專利佈局初探」);法國無人機業者派諾特(Parrot)則主打低階消費性無人機市場。受惠於零組件價格下降,無人機業者DJI、Parrot陸續推出平價且易於操控的旋翼機,帶動無人機消費市場成形,進一步提升產品規格,逐漸朝向商用市場發展。

圖一、全球小型無人機市場規模估計

資料來源:MarketsandMarkets(2015/10),MIC整理,2016年9月

根據資誠全球聯盟組織(PwC)統計,以具潛力被無人機解決方案取代的人力及服務價值來計算,2015年整體潛力市場達到1,273億美元,其中基礎建設領域可能被取代的市場價值高達452億美元,其次是農業324億美元、物流130億美元。

表一、2015年全球無人機解決方案之潛力市場

資料來源:PwC(2016/5),MIC整理,2016年9月

小型無人機 商業應用潛力看好

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資深產業分析師顧馨文指出,小型無人機讓空拍資訊易於取得且價格合理,並發展出特定軟體及數據分析,可望成為企業增加決策資訊的利器,需求也日益上升;加上智慧科技環境的持續進步,都是小型無人機方案發展的關鍵因素。不過,小型無人機仍處於產品生命週期的初生階段,除了原有的個人休閒應用外,最被看好的是商業應用的潛力,但因目前無人機技術尚未發展成熟至可確保飛行安全和資訊安全,社會大眾對此仍有疑慮,擔心會危害個人的財產或侵犯隱私,因此目前法規仍過於保守,限制業者營運甚至影響其投入。

藉由降低操作門檻及強化使用者經驗,小型無人機正在個人休閒應用領域持續擴大市場;而在商業用途方面,基於影像拍攝、調查測繪、巡檢監視及運輸等功能,小型無人機可在媒體、農業及機場建設等產業及公部門,為員工工作或企業運作提供協助。

圖二、小型無人機功能與應用產業

資料來源:MIC,2016年9月

小型無人機可以用低成本、低風險的方式,快速取得空拍影像,為農業、基礎建設、建築業、礦業提升工作效率,並成為數位化發展的重要工具,預計將會衍生硬體、軟體及服務商機。未來在低空領域,小型無人機的解決方案包括硬體載具、操控及應用軟體、感測器等。為讓商業價值極大化,預計將朝向「視距外操控、在都會區運行」的模式發展,透過連結行動通訊網路,從遠端進行操控。

顧馨文指出,在硬體載具方面,將持續強化飛行安全,整機業者已經開始導入自動避障功能,並配備緊急安全的保護措施。目前小型無人機均訴求操控便捷,降低操作者學習的門檻,而隨著避障能力提升,可望朝現場自動化及遠端操控發展,減輕對於人力的需求。在應用軟體方面,小型無人機搭載感測設備採集數據,再由應用軟體處理分析,小型無人機應用採取雲端模式,從基本的功能到加值服務,還能提供租賃服務。

除了玩家級無人機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各方業者也同時搶進商用無人機市場。其中,媒體應用市場由DJI主導,公務部門則以既有業者較具優勢,其他產業由於市場剛起步,尚無明顯領先的業者。

DJI藉硬體優勢 結盟應用及服務業者

DJI在海外市場,憑藉著硬體優勢及開發工具,與軟體業者或營運商合作,在中國大陸市場主打MG-1農業方案,同時成立培訓中心,計畫建設示範田、建構生態體系。此外,DJI還與其投資者Accel Partner合作成立投資基金,以無人機智慧科技等新創公司為目標,布局生態系產業。

圖三、DJI在商用市場之布局

Parrot併購新創 建構三大應用解決方案

自2012年以來,Parrot陸續併購許多商用無人機相關的新創產業,建構包括硬體載具、感測設備、應用軟體及營運服務等關連體系,目前已在調查測繪精準農業及巡檢監測三大領域建立完整的解決方案。

圖四、Parrot在商用無人機業務的布局

Airware打造作業系統 與軟硬體業者合作

美國無人機作業系統開發商Airware瞄準企業需求,以商用無人機作業系統作為策略主軸,成功吸引Andreessen Horowitz、GE、Intel等公司共計7,000萬美元投資。在硬體載具方面,Airware與Delta Drone、Drone America等業者合作成立投資基金,投資Redbird等軟體業者,藉此布局特定應用產業。

圖五、Airware在商用市場之布局

隨著技術進步及各國法規逐漸鬆綁,全球小型無人機市場成長可期,顧馨文提醒,業者必須要審慎建構具有優勢的市場,避免陷入紅海。在商用市場,應考量市場集中度及技術成熟度,短中期以調查測繪及巡檢監視的應用產業為主(如農、礦、建築、基礎建設、能源、保全及保險等,較具發展機會);玩家市場由於競爭趨於激烈,需以創新的產品定位或技術取勝。硬體載具業者部分,需持續強化飛行安全和操作便利性,並評估發展自動化地面基站或特定應用情境之產品,以建立差異化;應用軟體業者應厚植影像分析技術及行業知識,致力於協助客戶決策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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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Apple到底申請了哪些設計專利嗎?
黃少瑜/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眾所周知,Apple是一家重視專利的公司,也算得上是全球百大創新公司之一,與SAMSUNG的專利大戰更是受到大家關注。其實Apple不只是在發明創新上獲得大眾認同,同時其產品的設計風格上也獲得許多大眾喜愛。Apple重視發明創新的同時,也不遺餘力的在外觀設計專利的土地上耕耘。

圖片來源:本文整理

Apple曾申請過的設計專利分類:

03-01:衣箱、手提箱、公事包、手提袋、鑰匙袋、內部經特別設計的箱子、錢包及類似物品

06-03:桌子及類似家具

09-03:箱、盒、容器、(防腐)罐

11-01:珠寶

13-02:電力變壓器、整流器、電池和蓄電池

13-03:配電和控制設備

14-01:聲音或圖像的記錄或複製設備

14-02:數據處理設備及其週邊的儀器、裝置

14-03:通訊設備、無線遙控和無線電放大器

14-04:螢幕顯示及電腦形成圖像

25-03:房屋、車庫和其他建築

25-04:階梯、梯子和鷹架

除了消費者皆可以輕易地說出來的Apple產品,包含Mac、iPod、iTunes、iPad、iPhone、Apple Watch等等,都是Apple公司致力保護的產品之外,Apple還申請了其他許多的設計專利。從申請過的分類來看,有第3類未列入的旅行用品、箱子、陽傘和個人用品;第6類家具;第9類商品運輸或裝卸的包裝和容器;第11類裝飾品;第13類發電;配電和變電設備;第14類紀錄、通訊或資訊再生設備和第25類建築構件和施工元件。申請的標的除了主要的電子產品,例如電腦、筆電、滑鼠、鍵盤、保護蓋、平板電腦、手機、音箱等等,其他像電腦圖像、電子零件、手錶、錶帶、包裝盒,甚至到桌子、建築外觀、樓梯等等,都有Apple申請的影子。

可以想像得到的是,一個產品設計完成後,舉凡產品本身的造型、產品使用時的電腦圖像或使用者介面、與產品互相搭配的配件造型、產品中的零件、產品銷售時的外包裝,甚至是銷售的展示桌或展示場地等等,都是Apple公司申請設計專利的範圍。而Apple的申請方式,除了對每項產品本身的整體或局部外觀申請多個設計專利外,產品搭配的配件,銷售時所陳列擺設的外觀,也都一系列的保護下來,像Apple這樣除了針對主要產品申請多個設計專利保護外,也廣泛的保護到了銷售的呈現,可以說真的是完全不遺餘力的在保護設計師的成果以及公司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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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汽車大廠在台灣的維修零組件專利佈局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國際汽車大廠在世界各國的專利佈局可能會受到當地的汽車產業發展、市場規模、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經濟效益以及其他經濟因素與法律規定的影響,以售後維修零件為例,各國政府是否導入「維修免責條款」就會影響汽車大廠在該國的專利佈局。以下我們經由國際汽車產業、汽車市場以及各國的汽車保有量與平均車齡的分析,來探討汽車售後維修零組件的專利保護策略。
※本文摘錄自[解析汽車大廠在台灣的維修零組件專利佈局]

2016年8月31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臉書(FB)上的「汽車廠商在台申請專利分析」中,公布了一份德國BMW公司在台灣申請汽車相關零組件的設計專利的總計及分析表(如圖1所示),其中統計發現,發明專利公告件數第一名是「HONDA(本田技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田汽車公司)」,而設計專利公告件數的第一名是「BMW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MW)」。其中說明:「汽車廠商在台灣之專利佈局偏重於外觀設計,推測是因相較於涉及技術屬性之發明或新型專利,仿冒外觀設計所需的技術門檻低,因而提高設計專利保護之必要性」。

圖1. BMW公司在我國申請的汽車零組件設計專利分佈圖

其實不盡然如此。車用產品的生命週期長、品質標準非常嚴謹、檢測程序繁複及驗證嚴格,無論是整車產業、零組件產業、或是汽車電子產業的進入門檻都很高,就算是與原廠零件相同外觀的副廠零件(Aftermarket, AM, 或稱非原廠零件),沒有相當高的生產技術及品管能力,產品怎麼可能通過美國的CAPA(Certified Automotive Parts Association)品質認證,或是英國的Thatcham機構的產品驗證?

2015年全球汽車及豪華汽車的前十大銷售量

2015年全球的汽車銷售量達8,728萬輛,相較於2014年成長2%。全球的前十大品牌由豐田集團以1,015萬輛拿下冠軍寶座,也是唯一銷售量突破1,000萬輛的集團;第二名為福斯(VW)集團,雖受到排氣造假事件的影響,全年銷售量衰退2%,仍以993萬輛緊追在後;第三名為通用(GM)集團,其中最大品牌Chevrolet在南美及俄羅斯銷售穩定,也有984萬輛的銷售佳績;雷諾日產(Renault-Nissan)集團以852萬輛的銷售輛穩坐第四;現代起亞(Hyundai-Kia)集團近年銷售穩定,以776萬輛位居第五名;第六名則是福特(Ford)集團,全年銷售有663萬輛;第七至第十名的車廠排名依序為Fiat-Chrysler集團、Honda集團、寶獅雪鐵龍集團(PSA Peugeot Citro�ブ)以及Suzuki。

至於全球豪華汽車的銷售量,BMW集團的銷售量達224萬輛,成長6.1%,該集團旗下的BMW品牌汽車銷售量達190萬輛位居第一,Benz汽車的銷售量187輛拿下亞軍,第三名是Audi汽車的180萬輛,第四名是豐田的Lexus汽車的65.2萬輛,中國大陸吉利集團的Volvo汽車銷售量有50.3萬輛穩坐第五名,英國的Jaguar Land Rover品牌的銷售量達48.7萬輛,GM集團的Cadillac凱迪拉克汽車的27.7萬輛,Porsche汽車的22.5萬輛。還有第九名的Nissan旗下Infiniti品牌汽車的21.5萬輛,以及第十名的Honda集團旗下的Acura品牌汽車的20.6萬輛。

2015年國際主要汽車市場

2015年全球十大汽車市場的排序如下:第一名是中國大陸,新車銷售量達2,460萬輛,成長4.7%;第二名為美國市場,銷售量達1,792萬輛,成長5.9%;第三名是日本市場,因市場刺激降低,銷售量有504萬輛,下降9.3%。第四名為德國,新車銷售量達349萬輛,成長5.4%;第五名是印度,新車銷售量達343萬輛,成長7.8%;第六名是英國,受到英鎊兌換歐元匯率提高、汽車貸款低價門檻的影響,銷售量達306萬輛,成長7.7%。第七名是巴西,受到融資不易、利率上升及就業市場疲軟的影響,銷售量有257萬輛,衰退26.6%。第八名是法國,銷售量有306萬輛,成長7.7%,其中本國的標致雪鐵龍和雷諾市占率約56.3%。第九名是加拿大,新車銷售量達194萬輛,成長2.6%;第十名是韓國,銷售量有183萬輛,成長10.4%。【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69期:解析汽車大廠在台灣的維修零組件專利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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