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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第193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抓住你的心!情感辨識技術的創新商機
   
法規訴訟 衍生作品與轉換性使用之抗辯
   
深入報導 中途離場的藝術 ─ 從李家同生氣事件說起
   
研發創新 粵港澳灣區將比拚亞洲矽谷?
   
智財管理 京東用618購物節以德報怨? - 商標保護的至高境界
   
 
抓住你的心!情感辨識技術的創新商機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我們想見的未來世界,個人裝置會知道我們的情緒狀態,幫助我們瞭解自我和與他人溝通。情感識別可幫助我們結交新友、開坏新體驗,最終幫助我們瞭解,什l會使我們真正快樂。」 — Beyond Verbal CEO尤瓦爾·莫爾(Yuval Mor)

隨著智慧科技突飛猛進的發展,未來機器及人工智慧能提供的服務早已超越人類所能想像的範圍。另一方面,為了讓機器提供的服務不再冰冷而有溫度,許多新創企業正在致力從情感辨識的角度出發,利用聲音、表情、體徵等辨識分析技術,全方位滿足人類所追求的情感歸屬與安全保障。

Beyond Verbal:聽出弦外之音的語音辨識情緒技術

Beyond Verbal是創立於2012年的以色列公司,自成立之初即致力於開發語音情緒辨識技術,在全球情緒識別領域中占有領先地位,截至目前已獲得總金額1,010萬美元投資。Beyond Verbal以提供雲端應用程式介面(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簡稱API)許可的方式,讓其他大型項目使用其專利技術。觀察Beyond Verb已公開的專利申請,其中有9項是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美國有4項、以色利本國僅有2項申請。

圖一、Beyond Verbal發展現況
資料來源:Beyond Verbal、Crunchbase、各網站,MIC整理,2017年6月

圖二、Beyond Verb專利申請年度
資料來源:Patentcloud/資料庫時間:2017/6/23

圖三、Beyond Verb專利申請分佈
資料來源:Patentcloud/資料庫時間:2017/6/23

表一、Beyond Verb專利國際分類號 資料來源:Patentcloud/資料庫時間:2017/6/23

國際分類號

專利數量

A61B 5/00

3

G10L 17/26

3

G10L 25/63

2

A61B 20060101SFI20151103BHIL

1

A61B 5/02

1

A61B 5/16

1

A61B 7/00

1

A61N 1/04

1

A61N 1/08

1

A61N 1/36

1

市面上很多智慧裝置的語音服務效果都達不到令人滿意的程度,Beyond Verbal認為問題可能出在忽略了用戶情緒的變化:全新的市場調查方法應該更關注於「情緒」。Beyond Verbal系統創建的算法可以通過識別音域變化,進而分析出像憤怒、焦慮、幸福或滿足等情緒。透過簡單的麥克風和能揭示情緒的問題,根據話語音調藉由情緒分析技術,完整識別說話者情緒和個性特徵。Beyond Verbal最大的特色是透過語音辨識技術辨識說話者的情緒,而非對說話者的說話內容或上下文情境脈絡進行分析,已累積超過來自170個國家、230萬個聲音樣本。Beyond Verbal已推出Moodies Emotions Analytics、Empath、MoodCall、Beyond Clinic等多款行動App,並與多家研究機構合作推出健康研究平台。

圖四、Beyond Verbal的工作原理
資料來源:Beyond Verbal

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產業分析師楊政霖指出,Beyond Verb不追隨監測人臉表情動作或文本語意公司之腳步,而是聚焦從聲音角度辨識消費者之態度、心情等情緒反應與變化,即使消費者刻意偽裝的聲音,也可透過智慧科技與科學量化方式辨識出,讓消費者的「弦外之音」無所遁形。不僅如此,Beyond Verb更是全球首例發現聲音特徵與冠狀動脈疾病有潛在關係,未來將可將聲音特徵用於疾病臨床診斷、遠距醫療疾病判斷或健康情狀預警上,讓語音辨識技術創造出嶄新的智慧醫療應用;並針對帕金森氏症、憂鬱症、認知障礙等神經認知功能疾病研發嶄新聲音辨識技術。

圖五、Beyond Verb營收模式
資料來源:MIC,2017年6月

此外,語音辨識技術服務可進一步擴張至不同應用領域,如約會、人資面試、市場調查、學術研究等,或是與語音助理技術如Siri、Google Now、Cortana等結合,讓應用服務更加多元化,同時也讓人機對話模式更加完整與友善。未來分析服務不再受限於平板電腦、智慧型手機等載具,可針對VR、穿戴裝置、機器人、智慧車等搭載麥克風之智慧載具研發新辨識技術,轉變成為情緒感測器。

EmoKit Tech:先讀懂心情、再推薦音樂

EmoKit Tech是一家透過情緒辨識技術,提供精確辨識情緒與內容配對服務的大陸公司,由一群具備大數據、心理學、腦神經認知,以及機器學習等專業背景的成員組成團隊。2010年時,大陸許多大廠接連發生員工墜樓事件,觸動EmoKit Tech CEO魏清晨研發協助人們排解壓力與轉變心情的科技產品,防止更多家庭破碎的悲劇重演。在魏清晨的觀念裡,機器人不單單只需要擁有智慧而已,還需要具備情感;但現在機器所提供的服務,都是沒有情感的,透過Emokit技術來協助機器人識別用戶情緒,才能提供更加貼心的服務。

在這種想法的推波助瀾下,Emokit Tech與中國大陸中科院心理所攜手合作,推出養心寶App。想要抒壓或有情緒分析需求的民眾,可以透過EmoKit Tech養心寶App或海妖音樂App的情緒分析服務,免費又即時獲悉自己當下的情緒狀況,進而獲得相對應的抒壓建議或音樂回饋,已有超過150萬用戶透過APP心理檢測自我減壓。

為擴大用戶數量,EmoKit Tech免費開放情緒辨識API,讓開發者免去高額的情緒分析技術開發成本,將情緒分析功能快速導入至公司產品中,成功吸引超過2,000位開發者使用EmoKit API,累積超過1,200萬用戶。針對使用EmoKit SDK智慧載具的業者,則透過EmoKit Tech的SDK開發套件,降低高額的情緒分析技術開發成本,快速將情緒分析功能導入至公司產品中;機器人業者若使用EmoKit Tech情緒分析軟體,讓其機器人可模擬人類情感並提供更貼心服務。

圖六、EmoKit Tech營收模式
資料來源:MIC,2017年6月

EmoKit不單只集中在辨識用戶情緒現況而已,更重要的是依據情緒辨識結果給予用戶相對應的情緒解決方案,發掘用戶情緒問題之外還能解決問題,由情緒辨識加上情緒優化的完整服務,集結聲音、表情與體徵辨識情緒之技術於一身,若應用在醫療領域,可協助自閉症兒童、軍中士兵辨識情緒現況。也可應用於兒童發展心理學上察覺兒童人格特質,在給予家長教養建議同時,也提供家長適合的親子遊戲與教育內容,避免幼兒成長時重複出現負面情緒。楊政霖認為,未來可將配對服務從音樂推廣至不同內容上,像是服務型機器人、穿戴裝置、車聯網、智慧教育、智慧家庭等領域,也應研發嶄新的情緒辨識技術,讓智慧科技載具也能搖身轉變成情緒感測器,不再只是冷冰冰的機器服務。

AlphaEye:新型情感辨識技術讓潛在犯罪者無所遁形

寧波阿爾法鷹眼安防科技(AlphaEye)成立於2014年,企圖將情感辨識技術帶入公共安全領域,讓大眾人身安全能夠獲得更多保障。AlphaEye目前承接大陸政府專案,透過智慧情感辨識解決方案,快速找出潛在可疑危險人物,特別是從未有犯罪前科但卻臨時起意之犯罪者,從被動監控轉變成主動預測防範,協助警察或國安調查人員更快提出預警,藉此降低犯罪率。

圖七、AlphaEye情感辨識技術於智慧安全之運作模式
資料來源:AlphaEye,MIC整理,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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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進入美國的特殊管道

能源產業大重整,美國即將接管戰場

 
衍生作品與轉換性使用之抗辯
葉雲卿╱北美智權報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世新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最近二次創作的議題因為古阿莫事件炒得相當火熱。所謂二次創作可稱再創作、衍生創作,產生的作品稱為二次創作物再創作物、衍生創作物。許多人困擾是否因為作品被認定為二次創作就排除侵害原著的問題?或是二次創作可否主張合理使用而無侵害原著?凡此問題涉及著作權法中,原作者創作「衍生作品」權之權利,以及二次創作人利用原著作再為著作之權利,涉及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灰色地帶。本文將介紹美國數個著名衍生著作人與原著作權人間,有關轉換性合理使用抗辯訴訟案例,以協助釐清衍生創作與利用原著作間之關係。

原著作與衍生創作

衍生著作乃是一種包含原始著作內容的著作品,同時也是衍生創作人將新的元素與創意合併到原著作的一種創作。例如,將丹•布朗(Dan Brown)所創作的著名小說「達文西密碼」改拍成電影,該電影就是衍生作品的一個例子。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衍生著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其次依同法第6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以及第28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可知我國著作權法規範之衍生著作與原著作的關係,可摘要如下:

  1. 衍生著作與原著作二種著作,具有二個獨立著作權保護。
  2. 衍生著作係依照原著作另為創作。
  3. 將原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為原著作權人之權利。

但是,上述著作權法規定,就以下原著作與衍生著作間的關係則未有規範:

  1. 未獲得原著作權人授權所創作之衍生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權保護?
  2. 衍生作品可主張著作權範圍,是否及於原創作之內容?或僅原著作以外新增表現部分?
  3. 衍生著作權與原著作權間之利用關係。

有關以上第一個問題,我國學者與實務界有肯否二說。贊成肯定說所持之理由為: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使原創作人具有改作權,然因衍生著作權與原著作權係為二個獨立的著作權保護,且因為著作保護要件,並不以合法授權為要件因此,因此認為縱未獲得他人授權之衍生著作,仍應有著作權保護。此說以(84)內著會發字第8401635號函釋為代表,立基於著作權保護創作之立場,認為只須具備原創性而符合著作之要件,即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與侵害改作權與否,係屬二事,不應混為一談。否定說則認為,衍生著作既然未得原著作之授權,係侵害原著作,因此,不應使其受到著作權保護,說此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1413民事判決為代表,謂:「未經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就原著作擅予改作,係不法侵害原著作人等之改作權,其衍生著作自不得取得著作權。」

衍生著作的權利於美國著作權規定則較為明確,依據美國著作權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編輯或衍生著作之著作權,僅及於該著作所引用之既存資料以外、著作人所自撰之部份,且對該等既存資料不得主張任何排他權。該等著作之著作權獨立於該等既存資料之任何著作權以外,且不影響或擴大該等既存資料著作權之範園、期間、歸屬、或存續。」是以衍生著作之權利僅可於原著作以外所增加部分主張。

至於對於未獲原作授權之衍生著作「有」「無」著作財產保護,各州法院的見解歧異。若干美國法院判決認為未授權之衍生著作,無著作權保護,例如在Gracen v. Bradford Exchange,法院明確指出衍生作品,如未取得原著作權人之授權,則無著作權保護。然而,JBJ Fabrics, Inc. v. Brylane, Inc., 法院認為衍生著作其中具有原創性部分,如原告無法證明其違法使用遍及於整體之衍生著作,則衍生著作仍有著作權之保護。

未獲授權之衍生著作與違法使用之區隔

美國法認為違法使用(unlawful use)原著作之衍生著作的著作權不受保護[7]。但有法院認為「未獲授權使用」原著作之衍生著作並不等於違法使用。[8]對於未獲授權使用之原著作,如無違法使用遍及於整體之衍生著作,仍有著作權保護。因此,倘未經授權使用原著作之衍生著作,如該使用並未用遍及於整體之衍生著作,或衍生著作人可主張合理使用,均未構成違法使用,而可主張著作權之保護。

轉換性使用之抗辯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而是否具有合理使用,依據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規定,應於特定個案決定著作之使用是否為合理使用,其考量之因素包括:

(1)使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該使用是否為商業性質或為非營利教育之目的。

(2)該有著作權著作之性質。

(3)就設有著作權著作之全體衡量,被使用部份之質與量。

(4)其使用對該有著作權著作之潛在市埸或價值之影響。

上述規定與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相當。因此,在我國或美國除了符合著作權法所列舉之合理使用事由外,判斷其他事由是否成立合理使用,必須綜合評量此四個重要因素。例如,轉換性使用並非美國著作權法所列舉之事由,然而199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 Inc,乙案指出,衡量著作權法第107條所列第一個因判斷,判斷被控著作的使用目的,如發現被控作品的使用目的具有轉換性,就極可能構成合理使用。至於,如何判斷是有具有轉換性,可以三個案例來說明

A. Rogers v. Koons

本案Jeff Koons是當代最重要的現代藝術家之一。他之所以出名,係因作品擅長由流行媒體和消費者廣告中吸取物品和圖像為素材,並將其融入其作品中而聞名。他的作品為「新潮流藝術」的代表。本案Roger是一位專業攝影師的藝術家,Roger拍攝了一張黑白,命名為「小狗」的照片(如左圖),照片上有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坐在長凳上,兩人抱著八隻小狗坐著。Roger將這張照片用於各種賀卡和其他商品。Jeff Koons發現了這張明信片後,並根據照片做了雕塑。Jeff Koon於1988年完成雕塑的藝術作品(如右圖),並命名為「String of Puppies」。

照片和雕塑之間的相似極其明顯,然而,仍有一些微妙的差異,例如Jeff Koons在雕塑中凸顯小狗誇張的鼻子和在女子的耳朵後面添加了花朵等元素。這個雕塑作品相當成功,後來Koons因此因為這個雕塑,而有共計367,000美元。1989年5月,Roger在洛杉磯時報星期日一個版面的頭版上發現Koons的雕塑。當Roger發現了這些雕塑存在時,就以侵犯版權為由控告Jeff Koons和代表他的畫廊(Sonnabend Gallery),並求償至少375000美金之損害以及250萬美元的懲罰性損害賠償。Koons並未否認他重製了照片;不過他主張這是戲謔的合理使用(fair use of parody)。

1990年12月10日紐約聯邦地方法院作出簡易裁判,駁回Koons合理使用抗辯,並核發禁制令禁止Koons繼續賣出作品,Koon雖後向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上訴。1992年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做出裁判,認為Koons的行為有商業利益與合理使用的要件不合。法院認為著作權法僅容許因對著作權保護作品的評論或批評可對著作物之利用,但是Koons的雕塑並不能被視為對照片「小狗」的評論或批評,因此不構成合理使用。

法院進一步說明,所謂戲謔或諷刺之合理使用,指當一位藝術家為了漫畫效果或社會評論而模仿另一位藝術家的風格,並因此創造出一種使原有風格和表達方式變得荒謬的新藝術作品。上訴法院進一步說明,主張戲謔性合理使用,所複製的作品至少必須是戲謔的對象,否則就沒有必要重製原來的作品了。因此,第二法院認為Koons對於照片重製並無必要,也不符合戲謔性著作之合理使用的要件。【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88期:衍生作品與轉換性使用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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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你的心!情感辨識技術的創新商機

關於Unitary Patent的幾個常見問題

中途離場的藝術 ─ 從李家同生氣事件說起

 
中途離場的藝術 ─ 從李家同生氣事件說起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前陣子李家同教授應邀到金門大學畢業典禮演講,其間大量學生中途離場,讓他氣得在台上說重話一事,引發許多討論與爭議。爭論的焦點大部分都放在「對講者應有的禮貌及尊重」和「講者應該先自我檢討一下,為什麼會讓聽眾聽不下去」兩種不同的觀點在打轉。最後連金門大學校長也出來緩頰,表示當天體育館容納上千人,冷氣無法負荷,才會令穿著學士袍的學生難忍酷熱,待不下去。
後來李家同在一次廣播節目中形容當時的情況:「我很不習慣……大搖大擺的從後面的左邊門進來,然後跟大家,跟其他人一路聊天,然後從右邊的門出去……」形容得非常生動。如果情況屬實,參加過幾百場研討會,聽過無數次演講的筆者,終於理解李家同為什麼動怒。沒有人規定演講的場合不能中途離場,聽眾中途離場也不等如不尊重講者,但在演講期間中途進場或中途離場是一門藝術,分寸必須拿掐得好。能做到「輕輕的我走了,正如我輕輕的來」才是王道。

因為職業的關係,筆者自出社會工作到現在,參加過幾百場研討會,聽過無數次的演講,完全可以理解李家同為什麼動怒,他應該是針對那種「大搖大擺,目中無人的態度」吧。聽演講或是研討會,如果有重要的事必須中途離場,關鍵字就是「低調」。回想一下當我們去看電影或是表演時如果遲到,那進場的時候是不是都彎下腰,盡量不發出聲音的快速走到自己位子上?同樣的,如果有事必須提早離場,是不是也會以同樣的「低姿態」迅速走出電影院、表演場地?如果看電影或是表演時遲到早退,大搖大擺的隨意進出會引起垢病,那在演講場合出現同樣行為的時候,就不該怪演講者動怒了。

舉個例子,筆者有次去聽研討會,當中很多聽眾都是從不同公司派來的員工,對他們而言,聽這場演講是一項工作。由於前面的單元拖了一點時間,結果時間一直往後順延,變成最後一個單元比原訂時間晚了很多才開始,原本預計5點結束的演講,到了5點15分,主講者還有一半PPT檔案沒有講完。也許是因為下班時間到了,這時候後面的聽眾開始陸續離席。在這種情況下中途離席是可以理解的,畢竟已經超出了原先預定的時間。問題是會議室後面的門就開始一直開開關關砰砰碰碰,然後門外像菜市場一樣吵。雖然講者仍然捺住性子不慍不火的講下去,但前幾排的聽眾一直頻頻回頭,查看後面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很顯然的,這種粗暴的中途離席方式已經影響到其他與會聽眾的權益。

有需要中途離場 這樣做就對啦

筆者一開始就表示「沒有人規定演講的場合不能中途離場,聽眾中途離場也不等如不尊重講者」,像前面提到演講超出預定時間,就是很多人必須中途離開的其中一個原因。因為筆者參加演講及研討會的「經驗豐富」,所以有一些中途離場心得跟大家分享一下。

如果是在同一場研討會的議程中有好幾場演講,而自己只是去聽特定的一場,或是因為本身的安排只能聽某幾場的話,那中途離場的最佳時刻當然就是中場休息的時候。如果沒有中場休息,那在一場演講結束,換另一位講者上場的時候,也是很恰當的離場時機。假如跟主辦單位比較熟稔的話,也可以事先跟主辦單位打聲招呼,告知沒有辦法全程參與。

如果事先知道要提早離開,但時間卻不確定 (例如要等簡訊通知,或是先要確定演講內容是不是自己需要的),那最好選擇靠近門口的位子,那才可以在最短時間內不影響講者及聽眾的情況下中途離場。

很不幸的,如果你坐在前面幾排,但有突發狀況要中途離開,情況就比較尷尬。如果這時候投影機或是麥克風壞掉,你就可以在工作人員上前幫忙的時候,趁機離場,不過這種巧合應該不多。通常在這種情況下,迫不得已只好採電影院中途離場般的低姿態快步走出會場;如果跟講者有眼神接觸的話,也可以微微點頭致歉。

非關大老闆或是名校生

筆者覺得李家同拿張忠謀演講及哈佛耶魯名校畢業典禮來比喻不太恰當,因為基本的禮貌、尊重、以及公德心不應該因人或是因事件而異。

一般來講,在正式演講或是表演場合目中無人大搖大擺的自由進出,通常只有小孩子,他們是真的坐不住,也搞不清狀況,難怪正式表演場合都謝絕12歲、甚至是15歲以下的小朋友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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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等論要件-以日本最高裁平成29年3月24日第二小法廷判決為例

PCT進入美國的特殊管道

 
粵港澳灣區將比拚亞洲矽谷?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區域化發展是中國大陸未來的政策主軸,在此一脈絡下,外界都把焦點放在北京周邊,預設將分擔非首都功能的雄安新區,但在南方的廣東、深圳、香港,也默默地規劃著師法舊金山灣區的大夢。作為整個中國大陸最早與國際接軌的地區,粵港澳的雄心壯志,絕對不可小覷。

20~30年後,人們談論亞洲科技業時,想到的可能不是台灣從內科一路延伸到竹科的科技製造業廊帶,而是群聚在珠江口周邊,由香港、深圳當領頭羊的粵港澳灣區。

「粵港澳」這個概念第一次出現,是在今年三月,中共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的政府工作報告裡。當時提到的是「研究制定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發展規劃」,已經指出將把這個區域一起規劃的概念。到了6月20日,第一次的灣區論壇在香港舉行,擔綱主辦的就是深圳的指標性企業騰訊,其他參與的還包括大疆創新、格力電器、順豐……每一個都是在深圳發跡的行業龍頭。

粵港澳的PCT申請量比韓國還多

圖1:騰訊創辦人馬化騰主持粵港澳灣區論壇開幕
資料來源:騰訊財經

既然敢喊出「灣區(Bay Area)」的名號,預設的目標當然就是全球科技創業中心的舊金山灣區。實際上,目前粵港澳相較於中國經濟的影響力,確實也是以科技見長。以區域別來看,省港澳不但是全中國的專利申請量龍頭,根據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院長樊綱的統計,專利授權數佔全國總量的15.3%,企業申請PCT(專利合作條約)的申請量更高達全國一半,也就是中國每兩件進入海外的國際專利案,就有一件出自省港澳。如果把這個地區也當作一個國家,PCT的申請量排名將高居全球第六,超越擁有三星、LG的韓國。

在省港澳當中,最具指標意義的當數香港和深圳。前者是亞洲極少數具備全球格局的國際大都會,後者則是大陸改革開放最初、最大也最積極的受益者,就產業發展的角度來看,香港與深圳之間也是合作大於競爭,例如在深圳創業的軟體公司騰訊,到香港上市後才得以成為叱吒風雲的社交軟體巨人;2006年創業的大疆創新,原本是香港科技大學學生的創意,也是到了深圳才實際開始創業。香港的國際化與深圳的科技創新,正是所有新創事業不可或缺的兩大關鍵。

生產供應鏈、投融資機制齊備,是粵港澳灣區最大優勢

粵港澳的另一個優勢,就是擁有完整的產業聚落與融資平台。舊金山灣區雖然有傲視全球的創新能量,但若新創企業需要硬體製造,勢必得往亞洲找供應商;即使創業成功想要IPO,還是得找上紐約的投資銀行家想辦法。但是在粵港澳,深港周邊的東莞、中山、珠海就是科技製造業重鎮,全球科技代工霸主富士康的大本營也在深圳;如果需要投融資,深圳自己就有中國規模最大的創投公司:深創投;如果企業要上市,更有深交所、香港聯交所可以選擇。換句話說,新創事業的任何需求,在粵港澳幾乎都能被滿足。

圖2:粵、港、澳的灣區產業生態圈隱然成形
資料來源:《創新驅動與都市轉型:打造中國的世界級灣區》報告,樊綱,粵港澳大灣區論壇,2017/6/20

師法矽谷,騰訊的馬化騰與大疆創新董事長李澤湘分別提出粵港澳灣區再進步的方案。馬化騰認為,在港珠澳大橋於今年年底正式通車後,珠江灣兩岸的交通時間將大幅縮短,整個大灣區將進入一日生活圈內。在交通成本降低之後,他建議,粵港澳應該建立常態化的政策溝通機制,對於產業發展、尤其是吸引人才上設計更有競爭力的政策,例如提供高階專業人才使用的綠卡,以消除人才流動的障礙,還有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減免,提高專業人才在港澳以外灣區工作的誘因。

李澤湘從學界出發,認為矽谷的關鍵成功因素是史丹佛大學的產學合作機制,但粵港澳的大學和產業連結還不夠緊密,例如香港的經濟主軸一直是金融和地產,導致培養出來的理工人才,從學校畢業後就必須往外跑。因此,他建議利用香港靈活的法規制度,建立一個以培養創業人才為主的私立大學,學生畢業後就可以引導往深圳、東莞創業,才能真正打造中國的新矽谷。

雖然這一切都還只在討論規畫階段,但台灣也該緊張了;因為別忘了,另一個也同時喊出亞洲矽谷口號的國家,正是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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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智財權發展近況及不可專利之項目整理

京東用618購物節以德報怨? - 商標保護的至高境界

衍生作品與轉換性使用之抗辯

 
京東用618購物節以德報怨? - 商標保護的至高境界
吾思/資深專利工作者
5,500億台幣! 這麼高的營業額,台灣零售業要多久才能達成?根據主計處統計,台灣4月份零售業營業額為3,292億元,也就是需要1個半月的時間。然而,大陸電商京東打造的「618購物節」,在短短18天內就達陣了。

6月,對於台灣的零售業和網路商店來說,是個不太熱絡的月份。國曆5月的母親節檔期早已結束,農曆5月的端午也才剛過完,8月的父親節還早,梅雨差不多近尾聲,換季也是八字沒一撇,百貨周年慶更在一季之後。

618購物節,對於大部分的台灣民眾來說,是個陌生的事情。但在對岸的中國大陸,由大陸電商巨頭京東所打造的618年中購物節,在6月1日到18日的18天當中的累計成交金額達到1,199億元人民幣的驚人數字 (約5,500億新台幣)。一同參與這場盛會的各大電商也都捷報頻傳。

618購物節的商標無償供其他業者使用

本來,618購物節是京東公司獨立打造出來的促銷活動。每年6月是京東的店慶月,而6月18日是京東店慶日。在店慶月期間,京東都會推出一系列的大型促銷活動,並以「火紅六月」為宣傳點,其中6月18日是京東促銷力道最大的一天。京東連續數年在618購物節投下龐大資源,將618購物節塑造為與「雙十一」相抗衡的另一大全民網購狂歡節。

同時,京東公司已經針對618購物節,申請了商標。但是,今年京東公司卻很大方地,將618商標開放給其他電子商務平台和商店無償使用。京東公司無償開放使用618商標的決定,和阿里巴巴對於雙十一網購節商標的處理方式,成了強烈的對比。

在2011年,阿里巴巴以「阿里巴巴集體控股有限公司」的名義,就商標國際分類35,申請了「雙十一」商標,並於2012年12月獲得第10136470號商標 (此商標目前的狀態為「撤銷/無效宣告申請審查中」),並且陸續在其他的商標國際分類中申請並註冊了「雙十一狂歡節」、「雙十一網購狂歡節」等等一系列的防禦性商標。透過商標註冊的手段,嚴密地保護著雙十一。

其後,阿里巴巴更對其他電子商務業者發出律師函,要求京東公司等業者不可以使用雙十一等內容進行促銷。眼看雙十一成為年度購物盛事,卻因為無法使用雙十一這個名稱而難以分一杯羹,京東公司想必是痛在心裡。

在受到慘痛教訓之後,京東選擇了自己的生日「618」店慶作為商標,並註冊成功。和阿里巴巴一樣採取鋪天蓋地的商標註冊策略。京東在全類別註冊了618商標,也一一註冊了「618狂歡節」、「618 PARTY ON」、「 618 店慶 」等為數眾多的防禦商標。但今年卻把自己一手打造的618商標無償地開放大家使用,難道京東頭殼壞去了嗎?還是京東是個博愛主義者?

開放使用其實是為了保護商標

依據中國的商標法第11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1)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2) 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3) 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依據中國的商標法第49條,註冊商標成d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中國的商標法第11條,禁止將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註冊成商標,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公共資源被私權侵占。中國的商標法第49條更規定了,當註冊商標成為通用名稱時,曾經核准註冊的商標,也會因此而被撤銷。所以,京東公司今年開放618商標給其他業者使用,還高調喊話:「618的商標和形象,永遠、無償、絕不排他,向包括友商在內的所有企業開放。」。在商言商,這其實也不是什麼大同理想的實現。說穿了,開放大家無償使用的主要目的,其實是為了保護618商標,防止這個商標淪為通用名稱。

所謂的商標淪為通用名稱,或者說是商標名稱通用化,是指原本具有識別性之商標 (通常為著名商標),因為社會大眾消費習慣以及認知的改變,變成商品的通用名稱,落入公共財領域,無法為私人專有。一旦淪為通用名稱,就有可能使商標面臨宣告無效或撤銷的危險。在判斷某個特定商標是否已經通用化的時候,必須要探究消費者在面對該商標時,所瞭解到的意義是什麼。如果消費者購買商品接觸到商標時,聯想到該商品的通用名稱,那麼就表示該商標已經通用化;如果消費者會直接聯想到商標所代表的商品來源,那麼該商標仍然有識別性,並沒有被通用化。

商標的識別性是動態變化的,會因為商標使用行為以及消費者主觀認知的變化,使得商標的識別性加強、退化甚或喪失。在提出申請時具有識別性的商標,日後可能會因為被通用化而喪失識別性;在提出申請時尚未具有識別性的商標,也可能因為妥善的使用而產生了識別性。

京東公司開放618商標給其他業者使用為何可以發揮阻止618商標被通用化的效果呢?其他業者都使用了京東公司的618商標,難道不是更加速了618商標的通用化嗎?一方面,京東的高調喊話炒作話題以及強力的廣告放送,使得消費者看到618商標的時候,會聯想到京東公司。另一方面,開放其他業者使用,也削弱了其他業者註冊模仿618的山寨商標的意願,畢竟商標的申請和維護都是有成本的。若京東公司沒有開放大家無償使用618商標,其他業者為了能在這個購物節的搶錢活動中分一杯羹,可能會搶著註冊山寨商標。山寨多了,就可能使得618商標的識別性因為滿坑滿谷的山寨模仿而被沖淡,進而使得商標的識別性變低,導致618商標的通用化。

開放其他人無償使用是為了保護商標,這聽起來很奇怪。但這也說明了商標這個領域的多變化。也說明了,保護商標不是一味把商標使用權緊抓在自己手裡就好了。

為了讓風箏飛高,必須不時拉一下繩子,而要收回風箏,有時候也必須要放長一下拉繩。一收一放之間,是商業,也是人生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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