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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第217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打造台灣生醫大未來,專利智權人才不可少
專利導入輔助侵權制度,有望捲土重來?
   
法規訴訟 衡平私益與公益的法案──簡介英國智慧財產權防濫訴法案
   
深入報導 思辨與邏輯是社會進步原動力
   
研發創新 2018 ICT產業十大趨勢
   
 
打造台灣生醫大未來,專利智權人才不可少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從實驗室研發到藥物生產、從醫院高端手術到日常居家照護,台灣的醫療產業已經滲入每個人的生活當中,更極有可能是下一個聞名全球的「Made in Taiwan」品牌。然而,從產業的觀點來看,找尋台灣獨有的利基市場,將是繼續壯大生醫產業實力的關鍵,而若不能及時培養熟悉智財法規與市場操作的跨領域人才,更會是發展生醫產業的一大隱憂。

「台灣的醫療技術世界聞名!」在醫療科技展的開幕典禮上,總統蔡英文致詞時特別指出,台灣在活體肝臟移植、人工生殖的存活率都位居世界前茅,代表台灣不但有能力提供高品質的臨床醫療服務,醫療產業也將成為台灣對外輸出、尤其是拓展新南向市場的利器。她也期許,台灣的臨床醫療成功經驗能夠與「5+2」產業中的生技業相結合,打造屬於台灣的國際醫療品牌。

圖1:總統蔡英文(中)出席第一屆醫療科技展

照片來源:生策會

今年首度舉辦的醫療科技展,並不只是生醫業者自己的活動。相反地,在生策會創辦人王金平所擘劃的大健康產業藍圖下,生醫與其他的製藥、醫材、零組件、服務、金融…...都有互利互補的空間。

醫療科技展,台灣生醫實力首度完整呈現

因此,這場展覽其實是台灣首次在生醫產業的火力展現,參展的除了有生技業者,還包括健康照護、醫療院所、醫療設備……等,鴻海、大立光等科技製造業,也趁此機會展示了他們在生醫領域的發展成果,連新光集團也結合了旗下的醫院、人壽、保全等事業體,展出一條龍的生命產業價值鏈。

展覽中的一項重頭戲,就是兩岸四地的民間生醫團體簽署了《兩岸四地生物醫藥創新合作協定》。「這絕對不是個空泛的協定!」生策會會長張善政強調,今年10月底時,台灣的生策會、中國大陸的醫藥創新促進會(藥促會)、香港生物醫藥創新協會以及澳門國際中藥品質研究會,就已經協議未來將在臨床研究、監管制度、金融支持的面向增加交流與合作。

圖2:兩岸四地代表簽署《兩岸四地生物醫藥創新合作平台》協議。左起為香港生物醫藥創新協會盧毓琳會長、生策會楊泮池副會長、中國藥促會宋瑞霖執行會長、澳門國藥會王一濤講座教授

照片來源:生策會

「台灣的臨床跟研究都相當有水準,大陸的市場潛力也相當可觀,而當生技業需要資金支持時,香港更是華人圈最有資金動能的城市,澳門也是另一個生技業的樞紐;」張善政強調,「這些能量如果都能結合起來,我們華人絕對能在全球的醫藥產業中佔有一席之地!」

作為兩岸四地中生醫研發的領頭羊,台灣的成績雖然有目共睹,但在產業表現上卻總是差強人意。最明顯的,從2007年到2016年,台灣上市櫃(含興櫃)生醫業的市值從1262億元暴增至1兆元,但營收只從455億元增加到2416億元,連當年在立法院力推《生技新藥發展條例》過關的王金平都承認,生醫產業的產值太小,成長緩慢。

市值高,產值低,台灣生醫產業面臨瓶頸

圖3:2007~2016年台灣上市櫃(含興櫃)生醫產業市值與營收變化(單位:億元)

資料來源:2017 中華醫藥創新與投資大會,2017/12/07

台北醫學大學閻雲教授指出,台灣的製藥產業鏈相當完善,在新藥探索有各大專院校與國衛院、生技中心,進入到臨床試驗後,則是臨床試驗業者與醫療院所接棒,待新藥取得上市許可,也有符合cGMP、GMP要求的藥廠可以支援生產。

問題是,台灣新藥廠商的臨床試驗,大多以第二、第三期為主,產品數占整體達64%。此外,在佔比45%的小分子藥物中,又有超過60%是老藥新用或新劑型。換句話說,台灣生醫業者擅長的,不是風險較低、獲利也有限的中後期臨床、就是不太需要基礎研究的劑型或用途改良,還難以跟真正的國際大藥廠匹敵。

「台灣新藥研發目前在unmet needs或first in human的案例還很少,大多都是first in class或者best in class,」閻雲認為,台灣未來生醫產業可以走的路,是專注於利基市場,如黃種人的特有疾病,尤其台灣有完整的健保資料庫,對於相關的基礎研究非常有價值。「像是楊泮池副會長的華人肺癌研究,就已經取得國際認可的領先地位。」

除了技術以外,閻雲認為,台灣生醫產業還需要能把研發成果推向市場的跨領域人才。「不能只有研發人員,還要能夠強化選題、技術移轉、策略聯盟……這種人實在太少,」他指出,包括專利佈局、監管法規、公司營運都需要熟悉實務運作的人才,研發的成果才能夠順利商業化,台灣的生醫產業夢也才有可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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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導入輔助侵權制度,有望捲土重來?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智慧財產局在今年10月30日召開了一場產業諮詢會議,討論的主題正是「間接侵權之輔助侵權制度」。其實早在98年專利法修正草案時,就曾經討論過納入輔助侵權制度,但當時對於是否導入、要件應如何設定等,未能獲致共識,加上當時智財法院剛設立,為了避免適用法律產生爭議而造成濫訴,當年最終未納入修正草案。智慧局表示,外界持續有導入呼聲,且距離前次研議時隔八年,產業面因素改變,智財法院亦累積相當實務經驗,因而召開「專利導入輔助侵權可行性產業諮詢會議」,對於是否特別立法再次徵詢公眾意見。

建立導入輔助侵權制度,是為了使專利權人不必等到直接侵權行為發生才能去救濟,可在先前階段就防止元件進入市場,不但強化專利權保護,也減輕專利權人直接侵權行為人起訴的負擔,如果直接對個別消費者起訴,除了成本較高,也會影響消費者對於影響企業好感度;若直接對企業起訴,對象有可能是專利權人的客戶。

智慧局表示,輔助侵權的制度目的,在於使專利權人可以對於侵權風險高的元件銷售行為主張權利,並非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擴張到元件,因此,不應該出現專利權人證明銷售多少元件後,直接以侵權人所得利益為基礎來計算損害賠償的情況。若以德國為例,如果不是專用物,也只有在確實發生直接侵權行為時,才會就直接侵權的損害,以連帶債務的關係對元件銷售人請求賠償。如果我國要導入輔助侵權制度,專利權人可得救濟這部分是後續要再研議的。智慧局認為,台灣若導入輔助侵權可以與國際接軌,並可以強化對專利權人的保護,中國大陸也正在研議導入,不過在設計上仍須考慮我國國情,對此智慧局將會審慎研究。

表一、98年間接侵權之輔助侵權制度草案

資料來源:智慧局

提前阻止侵權元件進入市場

在該場產業諮詢會議中,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贊成導入此制度。由於美日等先進國家皆有相關規定,現時產業界對於智財保護意識也較98年大為提升。若台灣人民赴美申請專利獲准,其專利權有間接侵權相關法源可資主張,但美國人來我國取得專利,其專利權則無間接侵權相關法源可資主張,兩相對照下似乎有失衡之處。此外,民法幫助侵權之相關規定,確實無法充分因應專利領域案件的特性,訂定特別法實有必要。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議,在對於主要技術手段之物,可改為專用物,彰顯其不可或缺性,此部分可參考外國立法例。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也在出席時表達支持,因為以目前民法第185條第2項來看,要處理此類案件確有無法因應之處。然而,關於98年版草案條文所規定之要件,仍然有需要再溝通之處,包括主觀要件應該是「明知」還是「可得而知」;還有在「從屬說」的情況下,多數同意不需證明直接侵權行為人之主觀要件,但其他要件還有待討論。

圖一、民法第185條幫助侵權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智慧局

導入或對中小型代工廠造成衝擊

雖然與國際接軌對台灣而言非常重要,但導入輔助侵權制度是否會造成我國中小企業損害,仍有待討論。例如,台灣有許多製造零件的代工廠,或許不清楚元件之用途,甚至只是製造很小的元件,代工廠若無力雇請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導入輔助侵權制度可能會對小型代工廠營運造成衝擊。不可諱言,輔助侵權制度會讓企業未來在接單時更重視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或許能促使產業思維改變跟升級。

反對導入者認為,輔助侵權政策目的之一,是因為直接侵權行為人是專利權人的客戶,因此專利權人不願意對其提起告訴,希望透過輔助侵權制度向販售元件之人追訴。但是幫助專利權人維護客戶關係不應該是專利法的政策目的。另一方面,直接侵權行為人會是專利權人的客戶,多半是因為申請專利範圍撰寫得不理想使然,在這種情況下,說明書有揭露而未寫入申請專利範圍的部分,便應該依照貢獻原則落入公知領域,不應該透過輔助侵權制度再將之圈回私權範圍。在本次會議中,亦有人主張,如果某一元件本身不足以獲得專利保護,而透過與其他元件之結合,取得專利後,再藉由輔助侵權制度成為專利權人訴追的基礎,是否適當也是問題。

司法院則認為,可再多觀察民法上的實踐情形,縱使決定導入,要件亦須多加審酌。此制度會提升對專利權的保護,對權利人是有利的,但不宜將專利權的保護擴大到元件,或造成濫訴現象,反而阻礙產業發展。

日本知的財產協會則在會後以書面發表意見,由於98年版草案中有「明知」的相關規定,但「明知」舉證非常困難,從保護專利權人觀點提出下述兩點建議:

  1. 針對所謂「專用品」(僅為發明之實施所用之物)之客觀標的,不要求主觀要件。
  2. 針對「用於發明專利解決問題主要技術手段,且非一般交易通常可得物之物」之客觀標的,若不設定主觀要件,則物之提供者在該物具有複數用途之情形時,會連被提供者如何使用該等物品都需負擔注意義務,此對提供者而言過於嚴酷,且有存在明顯欠缺交易安全之顧慮,因此希望能將所謂「明知」之「直接故意」作為主觀要件。

表二、各國關於「明知」之事項

資料來源:智慧局

業界也呼籲,當年顧慮引進導入輔助侵權制度恐造成濫訴的現象,像是專利權人告零售商等情況,以及對於明知或可得而知、獨立說或從屬說等議題仍有待釐清。另一方面,關於損害賠償如何操作也未見討論。由於智慧局尚未具體公布可能導入的制度內容,希望下次能有包括條文、立法意旨以及侵害判斷要點對應會修正之處的規劃,讓業界能夠更進一步了解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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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私益與公益的法案──簡介英國智慧財產權防濫訴法案
吾思/資深專利工作者
智慧財產權相關訴訟常會涉及龐大商業利益,而且在訴訟過程中,需仰賴專業法庭、技術專家、諮詢委員等才能解決爭議,因此,若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利用其智慧財產權濫興訴訟,將耗費社會成本,對於社會大眾造成危害,更對於研發創新及經濟發展有不利的影響。

隨著專利權主張實體(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 PAE)的盛行,權利人的濫訴行為漸漸受到各國的重視。例如,去年(2016年)10月,美國公平交易委員會(Fair Trade Commission, FTC)針對「專利權主張實體(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 PAE)」發布了一份研究報告(Patent Assertion Entity Activity,並參見北美智權報第172期的專文介紹:美國公平會最新報告:降低專利濫訴才能促進產業進步),報告中研究分析專利權主張實體的商業模式,並建議美國國會與法院體系透過修法或者實務判決以抑制專利權主張實體濫訴的現象。而在今年,英國更訂定「智慧財產權防濫訴法案」,修正並加強英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中的不正威脅補救措施,該法案已於今年(2017)10月1日正式生效。

智慧財產權之權利人的濫訴行為已受到各國的重視

其實,英國也不是頭一遭在法律中納入侵權爭議兩造的衡平措施,早在專利蟑螂這個名詞誕生之前,就已經在專利法中有相關的規範。例如,1977年的英國專利法(patent act 1977)的第70條(section 70)中,訂定了關於不正威脅之相關補救措施。本文要介紹的「智慧財產權防濫訴法案」,則是將英國現行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中,關於不正威脅之補救措施進行修正與補強,以期一方面讓權利人能夠有效保護其智慧財產權資產,另一方面又能有效避免扭曲競爭關係或濫訴。

「智慧財產權防濫訴法案」主要有三個立法目的。其一,提供企業/個人在其無侵權事實時,對抗「為獲取不正商業優勢之威脅/濫訴」的依據;其二,使涉入侵權爭議之兩造較易進行和解協商,以有效避免相關爭訟;其三,使發明、商標和設計專利等防止濫訴之相關規定趨於一致。

由於在「智慧財產權防濫訴法案」施行後,已將發明專利、設計專利、商標等關於防止濫訴之規定進行調和,因此,各類型智慧財產權的防止濫訴措施大體上是相同的,因此,為了易於聚焦理解該法案之精神要旨,本文謹簡要介紹「智慧財產權防濫訴法案」(以下亦簡稱為本法案)中涉及發明專利之相關規定,並輔以簡單例示說明,以便讀者迅速掌握相關重點,故不再分別就針對本法案中各類型智慧財產權的防止濫訴措施多做贅述。

「智慧財產權防濫訴法案」重點

「智慧財產權防濫訴法案」關於發明專利的部份,主要是針對專利法第70條之不正威脅補救措施進行修正。

(一)何謂不正威脅

威脅的定義以及例外

本法案既然是針對「不正威脅」提供補救措施,有「不正威脅」的存在當然就是採取補救措施的前提。 首先,本法案中所謂的「威脅」,係指一具有理性之人(a reasonable person),當其處於權利通知函(communication)之收受者(recipient)的立場,若可由該通知函理解到:有發明專利權之存在,並且,有一人欲對另一人就其在英國之作為(或可能進行之作為)提起侵害該專利權之爭訟,則應認定該通知函中包含提起侵權爭訟之威脅(threat of infringement proceedings)。

原則上,當受到前述定義的威脅時,都可以針對含有該威脅之通知函的發出人提出反制行動(a threats action)。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威脅都屬於本法案的「不正威脅」,若對於「不正威脅」的定義過於寬鬆,反而會不當損及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利益。

因此,本法案中列舉了三類不得提起反制行動的威脅。

  1. 主要(侵權)行為例外(primary act exception):
  2. 針對主要侵權行為提出的威脅,可以說是權利人合理主張權利的手段,因此,這類的威脅不算是「不正威脅」,因此不得對之提起反制行動。

    就產品(product)專利而言,主要侵權行為包括:(1)為販售而進行之製造(making for disposal)、(2)為販售而進行之進口(importing for disposal)。就程序(process)專利而言,主要侵權行為包括使用該程序(using a process)。

    針對已為或將為前述主要行為所提之威脅,收受者不得提起反制行動。

  3. 主要(侵權)行為人例外(primary actor exception):
  4. 已為或將為前述主要侵權行為之人,若收到含有擬對於其有關該主要侵權行為的產品所為之相關次要(侵權)行為(related secondary acts)提出侵權爭訟之威脅的通知函時,不得針對該威脅提起反制行動。

  5. 包含在後述(法規)可允許之意見通知中的威脅,因非屬直接威脅(express threat),收受者不得對之提起反制行動。

舉例說明不正威脅存在的情況

到底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為有不正威脅存在呢?在這裡舉幾個簡單的例子來說明。

前提假設:A公司擁有專利權P。B公司製造產品X,但並未自行販售,其中產品X侵害專利權P。C公司製造並自行販售產品Y,其中產品Y侵害專利權P。C公司亦同時販售由B公司所製的侵權產品X。

[例一]A公司(專利權P的專利權人)針對C公司製造產品Y的行為,對C公司發出含有提出侵權訴訟威脅之通知函。

由於C公司製造產品Y係為販售而進行的,故A公司就C公司製造產品Y之行為所發的含有威脅之通知,符合主要行為例外中關於「為販售而進行之製造」的規定,因此,C公司不得對該威脅提起反訴。

[例二]A公司(專利權P的專利權人)針對C公司販售產品Y的行為,對C公司發出含有提出侵權訴訟威脅之通知函。

由於C公司係侵權產品Y之主要行為人,故A公司就C公司販售產品Y之次要行為所發的含有威脅之通知,符合主要行為人例外中關於「已為或將為主要行為之人,對於其有關該主要行為之產出物所為之相關次要行為」的規定,C公司不得對該威脅提起反訴。

[例三]A公司(專利權P的專利權人)針對C公司販售產品X的行為,對C公司發出含有提出侵權訴訟威脅之通知函。

由於C公司販售侵權產品X係次要侵權行為,且C公司也不是為了販售而製造侵權產品X之主要行為人,故A公司就C公司販售產品X之行為所發的含有威脅之通知,不符合前述主要行為例外或主要行為人例外之相關規定,C公司得就該威脅提起反訴。【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00期:衡平私益與公益的法案──簡介英國智慧財產權防濫訴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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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辨與邏輯是社會進步原動力
蔡佑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以前在中學讀書的時候,由於台灣教育對於理科和文科的教學方式,我對於理科的重視程度是遠高於文科的,因為扣除英文這科,其他文科的實務效率其實相當差,因為其內容幾乎都是為了應付考試而存在,當時我甚至認為,文科在中學教育其實可有可無,在大學一年級以前,我的主觀意識充滿了科學與實務,認為科技和國防主導一個國家的強弱,一個國家最重要的教育,應當以科學為主體,這個觀念直到我閱讀了這本書籍,槍炮、病菌與鋼鐵:人類社會的命運(Guns, Germs, and Steel: The Fates of Human Societies),它改變了我對科學領域以外的專業技術與知識的誤解。

這本書的內容主要是描述人類在歐亞非美和大洋洲等地的長期演化與發展邏輯,從採集、狩獵、農耕、畜牧到近代,各大洲的許多部落,發展到王權時代,然後進化出分工高度複雜的國家模式,每個階段的出現都不是偶然,當一個區域或文明累積關鍵的技術和資源以後,它自然會進化到下一個階段,以現在的科學和科技水平來說,最早自然是源自18和19世紀的工業革命時代,一系列的技術革命,讓人類從手工勞動轉為動力機器生產,這是人類生產力跨時代的轉變。然而,工業革命是偶然出現在英國嗎?

當然不是!14世紀末到16世紀的歐洲文藝復興與啟蒙運動,歐洲人把過去黑暗時代結束,興起和傳承「邏輯思辨」,遠於推翻錯誤,提出假設,挑戰傳統,最後獲得知識進步,這才奠定了日後的科學發展理論的基礎,用現代人的思維來看,這似乎很輕而易舉,但在中古世紀,這種思辨和推翻傳統,很可能會惹來殺身之禍的。

圖片來源:博客來

在同時期的大中華地區,持續沉淪在儒學和理學的時代,自然離工業革命越來越遠。要有科技大躍進,文藝復興與啟蒙運動絕對是必要的歷程,但這還不夠,因為工業革命早期所使用的技術,其實並不是創新,在工業革命以前,其實已經有許多項目出現了,但是工業革命的新興產業,在發展初期,研發成本、工業原料成本、人力成本、廠房成本、設備成本等支出,其實算是相當龐大,像是機械製造、工業冶金、鐵路建設等都是資金密集型行業,對資本依賴性大,傳統手工作坊的小型業者,根本無法聚集如此龐大的資本,無法透過融資槓桿或募資的方式,讓產業全面升級到下一個階段。

政治與金融創新的影響力比工業革命更大

所以還欠缺什麼?英格蘭銀行創立、公債發行、保險制度運用等重要的金融技術,當英國憲政改革約束政府,大幅提高人們對英國政府的信任後,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發行英國國債,長周期公債利率持續下降,銀行利率也大幅壓低,加上證券市場逐漸蓬勃發展,企業債也加入提供低成本資本,融資成本夠低,就有資本家願意開工廠創業,新興產業的崛起就是水到渠成,「金融革命」讓發明、工業、財富互相結合,加上英國先進的專利保護法令,持續吸引源源不絕的人才,工業革命所需要的要素,這時候才完全聚集。

我在大學以前,認為是歐洲啟蒙運動和文藝復興,帶動了科學的興起,引導了工業革命的產生,但這樣的思維其實不完全正確,因為我只注意到科學的進步,遺漏了影響力更大的要素:政治制度和金融制度的發明,也會對整個社會產生極大的影響力,「光榮革命」和《權利法案》,加上在印度殖民經驗後產生的文官制度,徹底改善了英國政府的體質,這時候英國政府本身的信用,終於能架構起整個國家債券市場。

15世紀的義大利商業、17世紀初的荷蘭證券交易所,歐洲金融發展到17世紀末,英國已經有完善的證券經紀產業,接著主要政府的債券、公司債、運河股票、礦山股票、鐵路股票都可以在交易所流通,連軍隊都可以發行債券,投資戰爭也能發戰爭財,英國從國王手上拿回特權,以君主立憲建立法治,用法治的價值建立國債系統和中央銀行,後來整個歐洲陸續模仿英國的發展經驗,這種金融和司法改革,其實就是人類史上偉大的發明,這才是原因,工業革命是其中的一項成果罷了。

所以我在中學所建構的知識架構,其實是有很大的問題的,我倒因為果了,歐美國家不是因為先有科學進步,才產生科技變革,而是先有思想變革,社會萌生哲學思考和推理驗證的風氣,推翻或修改了違反邏輯和人文自由思想的宗教謬習或保守王權,之後才能在商業、經濟、政治、軍事、教育、工業、法律等多元領域發展出突破中古黑暗時代的成就,發明不只出現在科學,政治領域也能有發明,法律領域也能有發明,經濟領域也能有發明,其重要性和影響力,很可能會大於科學,但在台灣的中學教育裡,幾乎不可能有這樣的體悟,因為這不會出現在考試之中。

美國之所以能比歐洲和英國在各領域都更為強大,因為不像歐洲要解決官僚、王權和地主等傳統包袱,把孟德斯鳩的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和互相制衡的憲政制度,直接架構在美國的發展初期,這是當時前所未有的嶄新嘗試。放眼全球,後來全球新建立的國家,都無法像美國一樣,美國是所有民主政體中,執行最徹底的案例,三權分立這本身就是一套極強大的政治發明。

建國時憲政制度「一步到位」,成為美國強大國力基礎

商業、統計、歷史、地理、公民、經濟、行銷,這些領域都和理科無關,但其重要性其實和數學、物理、化學、生物等領域其實不相上下,甚至更為重要,這是台灣教育很大的問題所在,明明是具備高度啟發性的基礎領域,台灣中學教育卻能把這些知識設計成僵硬的八股考試,完全流於應付考試的形式,即使是理工科目這種具備高度邏輯思考的領域,在台灣也嚴重缺少邏輯啟發的教學模式,等到我自學以後,才發現,其實很多和科學無關的領域,對於國家發展的影響力也很巨大,完全不可忽視,台灣中學教育把文科和理科都當作升學教育的內容,啟發學生獨立思考的作用非常低。

培養國民追求知識的慾望,還有知道為何而學,這才是教育的本質,我看見台灣年輕世代想要去除掉中學國文教育中的文言文比例,這其實是很好的,因為上述的教育功能,這在傳統的文言文領域,其實完全做不到,大中華地區傳統的文言文內容,尤其是秦王朝結束後才出現的文言文,很大的內容比例其實是圍繞在儒學這個核心價值,儒學不僅對科技和經濟毫無價值,對於現在政治和商業,更是反向作用,越強調儒學相關的教育,其本質一定會和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越來越遠離。

近年來,台灣社會把許多在歐美地區發展相對成功的台灣後裔,稱為台灣之光,很諷刺的,那些台灣之光聞名國際時,有極高機率不是在台灣所發展出來的,完全是靠他們自己天份與努力,以及家人的支持,再加上外國良好的成長環境所養成的,和台灣一點關係都沒有,當初這些台灣之光要是留在台灣,很可能只是另一個底層窮忙的勞工而已,因為台灣的教育觀念和社會的價值觀,應該早就扼殺他們了。

從很多現象其實突顯,台灣的中學教育模式,和社會價值觀,讓年輕學子們難以從小有在多元領域的教育環境中成長,只有強調科學或單一領域的教學環境,那樣是失衡的,社會氣氛對於中學教育大多是,在短期內有回報,未來可以進入好的學校、得到好的工作,中學課綱、升學考試、大學課程,目的都是讓畢業學生就業比例上升或容易找工作,這實在不是現代教育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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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ICT產業十大趨勢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踏入了12月,又到了歲末年終的時候,在過去的一年,有幾個科技領域都有相當驚人的發展,許多已從當初的研發、實驗階段進入場測,甚至是市場。總結今年各種新興科技的發展狀況,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預測了2018年資通訊(ICT)產業的十大趨勢,預期ICT各領域將在「智慧、開放、服務、整合」四個方向發展。其中「智慧」就是由人工智慧(AI)來帶動的智慧化應用與技術熱潮;「開放」就是指開放的軟體與網路運算架構;「服務」則是迎接5G時代的未來新興技術發展方向;而「整合」則是多元智慧應用崛起帶來的跨領域應用、系統整合解決方案等跨域化趨勢。

就此四大個發展方向,MIC歸納出10個ICT產業在2018年的重要發展趨勢,包括「辨識精準化」、「零售智慧化」、「資安AI化」、「軟體開放化」、「運算邊緣化」、「技術服務化」、「網路服務微型化」、「電信營運數據化」、「應用跨域化」與「產業集中化」等。以下是10大重要發展趨勢的深入說明。

辨識精準化

資策會MIC產業顧問兼主任洪春暉

攝影:李淑蓮

資策會MIC產業顧問兼主任洪春暉指出,在「深度學習」技術發展下,無論是語音或圖像辨識能力之精準度皆已大幅提升,此外,人工智慧演算法的持續強化,使語音識別、影像辨識等技術不斷突破,再配合AI晶片運算能力的提升,將進一步增加智慧終端的附加價值,開拓更多元的智慧化應用。

現在很多行業皆已利用辨識技術進行營運模式創新,除了傳統3C產業外,零售及服務業更是首當其衝,像是交通、警政機關、公共建設、金融、汽車、醫療等。至於AI應用終端方面,服務型機器人、車載設備、智慧家庭設備、智慧手持、ATM、廣告看板、販賣機、以及POS機等等專用設備等,都是2018年觀察的重點。

零售智慧化

洪春暉指出,多家大廠諸如Amazon、阿里巴巴等都在語音、影像辨識的基礎上提出智慧零售的概念,從而衍生出客製化服務、虛實整合與銷售通路多元化等新經營模式,帶動AR電子看板、雲端攝影機、智慧POS設備、自動結帳設備等新興終端需求;此外,具有影音、感測的終端設備需求也因此增加。

資安AI化

在智慧物聯網發展趨勢下,資安成為了關鍵的議題。2017年資安事件頻傳,攻擊型態也趨於更複雜多變且更加難以防範。然而,隨著萬物聯網時代來臨,未來即使是較傳統產業的相關領域,也需要資安機制進駐。未來資安結合AI技術,藉以強化防禦機制的發展趨勢將會更值得關注,包括提高情資分析的精準度、透過行為分析偵測異常值、以身分認證提升效率、沙箱測試、系統漏洞偵測與修補等等。

  • 情資分析提高精準度:透過AI結合數十萬件惡意軟體、垃圾郵件、勒索軟體等資訊,應用於網頁安全、以及社會工程上辨識惡意攻擊。
  • 行為分析偵測異常值:偵測端點的異常行為,通常應用在入侵偵測、未知威脅與APT攻擊防禦。
  • 身分認證提升效率:提升驗證碼的效率,如利用人臉圖像辨識、語音聲波辨識、以及文字選擇等方式。
  • 系統漏洞偵測:2016年8月美國國防部漏洞偵查競賽引入人工智慧,透過AI尋找系統漏洞,未來能拓展至軍隊的應用。

  • 系統漏洞修補:2017年10月美國麻省理工學院 (MIT) 研發創世紀系統,能夠生成補丁,其修復速度為真人的兩倍,且更為精準。
  • 物聯網設備漏洞檢測:2017年7月,百度安全結合AI,推出針對各種類型設備進行檢測的工具,包含漏洞掃描、滲透測試等。
  • 沙箱測試:透過AI強化辨識隱藏的、或是未完全執行的惡意程式

軟體開放化

洪春暉指出,從軟體角度而言,開源軟體(Open Source Software, OSS)從過去的反獨占訴求,至今已成為技術突破創新的主要動能。包括雲端、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慧、區塊鏈等,都是以開源軟體為核心,藉由開源社群的參與,加速技術與應用開發,以獲得業者、用戶的認同與接受。指標性廠商如Microsoft、Apple等近來也開始擁抱開源,就說明了軟體開放化已經是不可抵擋的趨勢,後續在軟體發展也將扮演更吃重的角色。

然而,在開源軟體蔚為風潮的今天,對於相關的智財權問題也必須謹慎以對。由於開源軟體是無償開放使用的,假設今天碰上侵權糾紛,軟體提供者可能完全置身事外,要使用者獨自面對訴訟之危機。

運算邊緣化

資策會MIC認為,傳統雲端運算的集中式網路運算模式在近期出現更優化的運算架構概念。由於各種智慧應用產生大量數據資訊,如果全部仰賴雲端處理,將導致數據壅塞、無法立即回應等問題。為了因應此問題,逐漸衍生出在雲端之外,透過終端與中間層所建構的邊霧運算體系,賦予終端更多運算、儲存、分派的功能。相較既有雲端架構可能出現過度負載、延遲率、即時回應等問題,邊霧運算採用更加「分散化」的運算架構來強化運算即時性(如圖1所示)。也唯有能即時運算,才能即時反映問題,即時作出相對應的回應,此一應用於自駕車及智慧製造等領域具高度發展潛力。【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00期:2018 ICT產業十大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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