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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第243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台版《專利兇猛》– 故事大逆轉!
   
法規訴訟 從「公開播送權」的「公開傳輸」性質看著作權法修正案
   
研發創新 AI無所不能?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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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管理 中歐日韓美五大局2018/07/01試辦PCT案CS&E計畫
   
 
台版《專利兇猛》– 故事大逆轉!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北美智權報164期介紹過中國大陸第一本將智慧財產權教育以小說形態來包裝的教科書《專利兇猛》,講的是一個中國企業利用專利來開彊闢土的故事。今天筆者要來講一個台版《專利兇猛》的故事,不過,台版故事發展卻是大逆轉。

為什麼會這樣?陸版《專利兇猛》曾經提到「專利要上升到戰略層面就絕不僅是法務或專利一兩個部門的事,而是必須有CEO真正重視、且由研發、市場、財務、公關等各部門一體化整合。專利戰略只有在專利部門有領導權、多個部門緊密協同的情況下,才可能是真正的戰略。不要以為專利部門總是要靠其它部門幫助才能運轉,很多時候是專利部門在幫忙其它部門運轉,例如幫助研發部門規避風險和找到產品方向」,從中可以看出CEO在企業專利發展的過程中占很重要的地位,不過,CEO也不是天生就了解專利,他們也是需要教育的。如果遇到不受教的CEO,有時候即使拿到一手好牌也難逃逆轉的命運。

圖片來源:pxhere

台版《專利兇猛》的主角小陳是台灣一家上市公司A的智財部門主管,故事跟陸版相仿,因為國外企業I來要求權利金及提侵權訴訟而揭開序幕。其實在小陳進入A公司之前,A公司每年支付權利金給I企業已達10年之久,累積下來所費不貲。

小陳在進入A公司之前,在專利業界已經有多年經驗,對於侵權鑑定也有豐富的認識。因此當小陳進入了A公司之後,便開始拿I企業跟A公司討權利金及興訟的專利出來研究,在仔細研讀下,小陳發現A公司的產品根本沒有踩到I企業的專利,既沒侵權,更遑論要給付高額權利金。於是小陳便請I企業的智權代表到公司談判,而且三兩下就把對方代表擺平,自此之後,A公司再也不用支付I企業一毛錢權利金。

其實,身為電腦大廠的I企業,當然不是只跟A公司要權利金,當時台灣的電腦大廠幾乎無一幸免,只差在付多付少而已,像A公司一樣可以全身而退的應屬少數中的少數。小陳也是事隔多年後才知道,從他代表公司與I企業談判,證明本身沒有侵權而免付權利金至今,自己已經為公司省下許多個「億」。除了I企業之外,後面接踵而來的W企業也算是國際上的大企業,同樣在小陳研究分析證明並沒侵權後而無功而返。

企業對專利不夠重視?股價比較重要!

小陳在進入A公司的前幾年除了幫公司省下大筆權利金之外,也協助公司申請了不少專利,將專利高牆一步一步築起來。然而,他卻沒有陸版《專利兇猛》的主角那麼幸運,得到老闆的全力支持,分析原因大概有3個:

其一,台灣政府不像對岸主政者般全力支持企業申請專利,大陸企業早年幾乎申請專利就有補助,補助下來有很多企業不用花半毛錢就可以申請到一堆專利;再加上專利達到一定數量即可入高新企業之列,享減免稅優惠,正是可樂而不為?

其二,大陸企業早期對知識產權認識不多,因此被外國大企業「欺負」得很慘,政府才會痛定思痛,大力扶植陸企培養知識產權實力,特別是提升專利申請量。反觀台灣企業都是單打獨鬥比較多,政府於最近3、5年才開始搞「國家智財戰略綱領」,之前廠商各憑本事:權利金要如何才能壓到最低?當然能不付最好,如果可以交互授權,又可以握有更多籌碼……。這些談判及協議內容因為有保密協定(NDA)保護,所以很多企業都不知道同業狀況如何,也不知道自己是吃虧還是占了便宜。相信很多台企老闆在剛始被要求收取權利金或被控侵權要求賠償時都是很「痛」的,但隨著問題解決,不痛了;或是習慣之後,又會「忘了」申請專利的重要性。

其三,一般老闆對賺錢比較有感,對省錢的感受比較淡。如果你跟老闆說:「我為公司賺了一億」和「我幫公司省了一億」,老闆當然是對前者比較有感,因為賺了一億代表會有白花花的鈔票進口袋,但省錢對老板來說好像是天經地義的,再加上「省錢」沒有實際進帳,比較難有感。所以,即使專利在企業中可以用來防禦或作為談判的武器、甚至是交互授權,對老闆來講都是隔靴搔癢。

A公司的老闆也不例外,在小陳陸續擺平了一些上門要錢的公司之後,漸漸也不覺得專利有那麼重要,也不會像當初一樣對專利申請那麼支持。還有一點是,前文有提到A公司是上市公司,所以老闆還是對股價比較熱衷,雖然A公司在同業間專利數量偏低,但股價卻是同業之冠,所以他一點都察覺不到申不申請「專利」對公司有什麼影響。然而,他不知道的是,一旦遇上侵權糾紛或是專利訴訟,自己公司手上一點籌碼都沒有是多麼危險的事,除了會讓對方予取予求外,對股價也可能會有很大的影響啊!【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14期:台版《專利兇猛》– 故事大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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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開播送權」的「公開傳輸」性質看著作權法修正案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公開播送權」是針對廣播和電視情境下的著作物利用所發展的著作財產權。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公開播送」之定義為「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該定義針對兩個行為,前段是廣播或電視的播送行為,而後段指「再播送」的行為,通常是針對偷接有線電視的行為。
在2017年11月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查的著作權法修正案中,「公開播送」定義再度修正。本次修正目的在於將網際網路的播送方式納入「公開播送」的內涵。不過,其是否全然反映電視或廣播產業的情境,值得討論。

公開播送權之沿革

「公開播送」概念首次出現在1985年6月28日修正並於同年7月10日公布之著作權法中。該1985年版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公開播送權:指用有線電或無線電或其他方法將著作內容以影像或聲音播送於現場以外公眾之權」。不過,原本行政院的修正案提案僅在修法理由中解釋「播送」為「將著作經無線或有線之廣播電臺、電視電臺播送於公眾」。原始版本的定義以著作流通的「平台」為核心來描述「播送」的利用方式,但最後的法條文字卻從「方法」的角度來定義「播送」。

第一次修改「公開播送」的定義是在1992年5月22日修正,並於同年6月10日公布之著作權法。該1992年版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事實上,原本的行政院修正案提案中並未修正「公開播送」。但在立法院全院會的二讀會時,前總統陳水扁當時為立法委員而在討論中提案修改「公開播送」,因而有該次修正條文。

第二次修改「公開播送」的定義是在1997年12月30日修正並於1998年1月21日公布之著作權法。該1998年版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與修改前的差異在於增加第二段再播送之規定。本次修改源自於行政院的修法提案,而其理由是為符合《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之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第11bis條之規範,以做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之準備。

2003年6月6日修正並於同年7月9日公布的著作權法,則是「公開播送」定義的第三次修改,該次修正條文即是現行條文。新舊法差別有二個部分,一是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改為「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另是強調「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為公開播送的使用方法。其修法原因僅是因該次修正案中創設「公開傳輸」的概念,而必須修改「公開播送」的定義以區別二者。

2017年著作權法修正案分析

2017年著作權法修正案第3條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同時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無線之廣播或其他類似之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上述方法將原播送之著作內容同時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主要的修正在第一次播送行為,而再播送行為部分僅是簡化文字描述而已。

第一次播送行為的修正有二個部分。第一是針對「播送方式」,將現行文字「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修改為「以有線、無線之廣播或其他類似之方法」。其立法理由認為現行的規定乃指「有線、無線等傳統之廣播方法」,而「為因應未來科技之發展」,必須增列「其他類似之方法」,以「就未來可能產生新的廣播方法(亦可達到公開播送之結果者),預留彈性」。修正案理由說明對此所謂「新的廣播方式」或「其他類似之方法」,其舉例為「目前實務上之網路廣播」。

雖然「播送方式」的修正立意良善,但可能屬多餘的修正。修法理由所指的「傳統方法」為在國際條約或各國立法例所採的用語,即”broadcast”(廣播)。不過,”broadcast”用語原本不帶有特定技術方法的意涵,而僅單純指透過「廣播」(radio)或「電視」(television)來播出節目。亦即,重點在於收聽者或收視者如何接收內容物(透過電視或廣播),而非「廣播技術」本身。

其次,修正案將現行「有線電、無線電」之「電」字刪除。修正案理由引用伯恩公約第11bis條、《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WPPT)第2條第f項、及《視聽表演北京條約》(Beijing Treaty on Audiovisual Performances,BTAP)第2條第c項等,而指出「國際立法之廣播定義多係指以無線(wireless)或有線(wire)方式之播送,且在科技中立之立法模式下,播送方式也不再侷限電波、電纜或其他形式」,故「電」字刪除「以應科技發展需要」。不過,伯恩公約並未定義”broadcast”或”broadcasting”。而WPPT與BTAP僅是提供相同的”broadcasting”定義,其重點在於以無線的方式(wireless means)接收內容物,並涵蓋衛星傳輸(transmission by satellite)與加密訊號傳輸(transmission of encrypted signals)等方式。

刪不刪除「電」事實上僅是翻譯的問題,或技術用詞演化的問題,而並無必要性。例如廣播電視法第2條規定「電視:指以無線電進行視訊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視、聽」,而官方版的英文翻譯針對「以無線電進行 … 之播送」為”wireless transmission”,亦即”wireless”原本可翻為「無線電」。另現行條文既然已經有「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用語,其當然可涵蓋WPPT或BTAP中的衛星傳輸與加密訊號傳輸。

最後,修正案刪除現行條文之「藉聲音或影像」用語,而修法理由指出是「因應數位廣播技術之進步,廣播可傳遞之內容亦不再侷限於傳統的聲音或影像,其他如文字、電腦程式等得數位化之多元內容,亦得為廣播之內容」。不過,WPPT與BTAP在”broadcasting”的定義中所涉及資訊卻僅是聲音(sounds)、聲音加影像(images and sounds)、及該二者之代表(representation)。另將文字和電腦程式視為可廣播的內容,也顯示該立法脫離「情境」(context),亦即其未考慮公開播送的本質事實上是廣播或電視,該二類內容物流通的平台就是依賴聲音或影像來讓觀眾瞭解著作內容。「文字」做為電視節目的內容物是曾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事,例如益智類節目中會顯示問題的文字敘述於畫面中,其即是使用「影像」來傳達「文字」內容;另在廣播節目中也是,例如廣播上的戲劇節目,演員讀劇本內的對話,乃以「聲音」來傳遞「文字」內容。

修正案理由說明認為刪除「藉聲音或影像」用語後,公開播送可包括「向公眾傳達之方式可包含任何形式之廣播內容」。此雖立意良善,但少了「聲音或影像」用語卻讓公開播送的定義脫離實際利用情境。

第一次播送行為的第二個修正重點是將現行條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之「直接」改為「同時直接」。立法理由指出增加「同時」是「為強調公開播送係指即時、線性節目之播放行為」,而其乃參考日本著作權法。不過,「即時」或「同時」如何界定,可能有待立法委員討論以釐清。主要問題是對於現場節目,如果有「延遲播送」的現象,其必須視為「同時」,電視或廣播的節目播送才皆能符合「公開播送」的定義。事實上,WPPT或BTAP中”broadcasting”的定義是針對「公眾收受」(public reception),並未有「同時」或「直接」的限制。因此,增加「同時」用語是否有必要,更是立法委員應謹慎檢視的問題。

電視播送數位化的角度

「公開播送」的定義一直與「公開傳輸」的定義牽連。例如在本次修正案中,對於「公開傳輸」定義的修正理由說明提到「修正後之公開傳輸專指互動式之傳輸,如係透過網際網路單向、即時地播放廣播、電視節目,收聽或收視之公眾無法依其選擇之時間及地點收聽、收視其所選擇之著作內容,則屬公開播送行為,非屬本款規定之公開傳輸行為」。此觀點與智財法院頗相近,以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為例,該法院指出「足見公開播送與公開傳輸之區別並非傳輸技術,而是在傳輸特性上之差異,亦即公開播送有時間、地域、範圍之限制,且其僅得單向傳達著作內容,而公開傳輸則係無遠弗界,其無時間、地域、範圍之限制,並具有雙向互動之特性」。

本次修正案明確將「網際網路」視為一種公開播送之方法。此契合廣播或電視的傳播數位化趨勢。不過,「單向」的概念如果不移除,「公開播送」定義難以符合數位電視的發展現況。例如「互動電視」,觀眾在觀賞節目時可透過網路技術獲得該節目的相關服務,因而其與電視台間的收視關係並非「單向」而是「雙向」。

再如IPTV(Internet Protocol Television),中華電信公司的MOD即為一種IPTV,其利用網際網路做為電視內容的播送通路,而MOD的用戶透過機上盒(set-top box)接收各電視頻道的資訊。不過,機上盒卻和傳統無線電視或類比有線電視的接收裝置不同,後者僅是接受器。網路網路通訊本質就是點對點雙向性,故機上盒儘管是接收裝置,但其運作時仍用戶端會送出訊號。

接納「公開播送」的「公開傳輸」性質

社群平台(例如Youtube、Facebook等)技術已經包含「直播」功能,亦即平台使用者可即時播送現場拍攝的狀況給相同平台的其他使用者。在直播時,直播者決定收視者觀看直播內容的時間。因而,現在已經是人人可經營電視的時代。不過,現在也是人人可再播送合法電視頻道內容的時代。著作權法修正案應接納公開播送的「公開傳輸」性質,以讓公開播送權權利人能對非法的直播者主張著作權侵害。如此,「公開播送」定義的修正才能真實反映網際網路播送的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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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導抑或市場驅動?比較中國與美國在AI發展模式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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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無所不能?未必!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越來越多的人工智慧(AI)投入實際應用,包括線上客服、網路搜尋、甚至臉書上的訊息呈現,背後其實都是靠強大的演算法執行。只不過,AI本身的侷限性,也將在投入應用越來越明顯,這也將是決定AI乃至於人類生活能否持續進步的一大關鍵。

在AI領域中,引領風騷的不只是掌握用戶數據、使用者數量龐大的科技巨人,從生產製造端切入,在某個特定產業稱王的也大有人在。日本的Preferred Networks(PFN)就是最好的例子。

2014年創業的PFN,可以說是不折不扣的新創獨角獸。他們專精的領域,是把深度學習(Deep Learning)技術導入在產業應用上,目前在三大應用領域:運輸、製造生產以及醫療上,都與日本的一級大廠進行合作研發,例如從創業開始,PFN就與豐田汽車一起投入自駕車技術,去年(2017)七月更與日本國家癌症中心合作,建構癌症的早期血液診斷系統。

在PFN看來,深度學習的本質,其實就是建構統計性的預測模型。PFN Fellow丸山宏形容,深度學習具備大量的參數,經過多次的反覆操作後,可以形成任何多維、非線性的函數系統,逼近人類的思考模式,可以大幅提升預測的準確度。

機器學習本質,不脫統計歸納分析

這種預測模型該如何建立?以國際兩大溫度單位:攝氏(℃)與華氏(℉)的對應關係為例,從人類的觀點看,因為已經有一套標準的換算公式,丸山宏解釋,對於任何一個給定的華氏溫度,只要套入公式運算,就能得出相對應、即使測量也不會出錯的攝氏溫度;但對於機器來說,如果這套換算公式並不存在,就只能靠長期觀測、記錄攝氏與華氏兩套溫度數據,再對這些資料進行分析,慢慢推導出兩者之間的對應關係(圖1)。

圖1:使用觀測數據進行訓練,使機器學習溫度單位換算的方法

資料來源:https://www.slideshare.net/pfi/20171201-dll05-pfnhiroshimaruyama

因為機器學習的對象只有被給定的參數,不論給定的參數再多、數據的規模再大,得出的僅是「近似」結果。丸山宏指出,歸納法的限制之一,就是只能根據過去的歷史資料預測未來;但如果未來出現不可知或根本無法預測的意外,任何AI技術都無法得出對的結果。此外,機器學習所處理的參數,多半都被嚴格定義過,如果此時出現了與眾不同的參數,也就是訓練數據中未曾出現的稀有事件,系統對其也無能為力。「機器學習或者AI,還是跟人腦不一樣,」丸山宏指出,「它不會靈光乍現,也不會進行臨機應變的處理,更難以避免偏誤的發生。」

技術面以外,關於AI另一個更嚴肅的議題,可能發生在應用場域上。丸山宏解釋,在自動駕駛上,現在PFN的技術,已經達到可以同時控制多部車輛依其規劃路線行駛,又不至於出現壅塞。「在這輛紅色汽車上,我們的演算法更可以設定所有車輛一碰到他就得轉彎或減速,降低車禍發生率。」這套系統明明運作地相當完美,但丸山宏卻提出另一個尖銳問題:這輛紅色汽車的「安全係數」該拉到多高?

AI的應用,仍然有其侷限性

圖2:Preferred Networks開發的分散式自動駕駛系統

圖片來源:Preferred Networks

他補充,一般人可能認為,為了避免發生危難,安全係數當然越高越好,「可是我們發現,當這輛紅色車的安全係數不斷提高、其他車輛在這個參數環境下不斷學習之後,居然都靜止不動了!」丸山宏解釋,正因為其他車輛被訓練的內容是「絕對不能碰到紅色車」,而只要一開動就會有碰撞的風險,所以才出現全部靜止的結果。只不過,這樣一來交通系統也跟癱瘓無異了。

因為機器只能在被給定的參數框架內思考,如果人們給予的指令過於簡化,在實際生活中恐怕會出現難以預料的結果。他舉例,「好比你今天命令機器人去星巴克幫你買杯咖啡,如果指令內容只是『把咖啡拿過來』,那麼機器人的行動,可能是到星巴克,把排隊的其他客人都打開推開甚至殺死,再把咖啡拿給你。」

AI跟人類一樣並非萬能,類似這樣的「框架問題(Frame Problem)」,是人工智慧領域中困擾許久卻尚未解決的問題。隨著這項技術逐漸被人類社會所使用,我們一方面固然可以因為生活更加方便而欣喜,但更要謹記的是必須以謹慎、注意的態度來使用這些科技,才不會製造更多無解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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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爾定律的下一步:半導體製造技術的變革新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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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動2018換機潮,手機大廠的「創新三箭」如何出招?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智慧型手機市場成長停滯,部分如中國大陸與歐洲市場已進入衰退,主要因素之一為產品創新趨緩,舊款的機種已足堪一般使用,導致消費者換機週期拉長。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資深產業分析師徐子明指出,為驅動換機潮再次出現,促使手機市場重新進入成長,人工智慧、全面屏與3D感測成為手機大廠積極投入的標的,人工智慧與全面屏已快速滲透至中高階機種,至於3D感測的結構光技術,由於零組件成本較高,預期在2018下半年才會導入旗艦手機產品中。

創新第一箭:人工智慧

人工智慧將成2018手機差異化重點,高通(Qualcomm)、聯發科相繼推出搭載人工智慧功能之處理器,攜手第三方開發者與品牌大廠推出攝影、物體辨識、效能優化等人工智慧應用人工智慧,因此2018年帶動智慧型手機創新的第一箭,還是得仰賴科技產業均寄以厚望的AI。

工研院產業經濟與趨勢研究中心(IEK)產業分析師范哲豪指出,高通推出人工智慧引擎(AI Engine,簡稱AIE),讓人工智慧在裝置中的應用更加快速高效。目前高通旗下晶片產品包括驍龍845、835、820、710、660等晶片都已支援AIE。而聯發科也推出人工智慧開發平台NeuroPilot,基於聯發科的AI處理器,軟體搭配支援所有聯發科具備人工智慧的硬體NeuroPilot SDK,提供包括智慧型手機、智慧家庭到自駕車所需的人工智慧解決方案,可節省成本和上市時間。

聯發科於今年年初發布的12nm人工智慧手機晶片Helio P60,在大陸、印度及東南亞市場已獲得包括 OPPO和vivo等品牌採用,5月又宣布推出瞄準主流市場的智慧手機平台Helio P22,將AI終端體驗、卓越的智慧拍照及可靠高速的網路連接功能,以合理的價格帶給更多消費者,以滿足益增長的超級中端市場的需求。

創新第二箭:全面屏

國外媒體PhoneArena調查2017年智慧型手機最具代表性的十大趨勢,「全螢幕無邊框設計」高票當選第一名。5.5吋以上的大螢幕從去年起成為旗艦機款主流,採用18:9 比例的全螢幕設計,帶來更寬廣的螢幕顯示面積,也提供更舒適的瀏覽體驗和視覺震撼力。這股無邊框的風潮一直延續到2018年新機款,由於相關技術已成熟,今年手機不只主打全螢幕設計,也向下延伸到中階新款智慧型機種。

為實現真正的全螢幕,大陸手機廠vivo 和OPPO都推出把前鏡頭藏在手機內的設計,在需要拍照時才會「現身」。vivo NEX只要切換到自拍模式,前鏡頭相機就會在1秒內升起;OPPO Find X更是進一步將前後鏡頭都隱藏起來,使用者開啟相機後,才會像滑蓋一般自動升起。

圖一、OPPO即將上市的全螢幕新機Find X。

圖片來源:OPPO

圖二、vivo全螢幕新機NEX

圖片來源:vivo

而三星身為智慧型手機龍頭,也有讓人耳目一新的法寶。根據三星在今年6月19日公開的美國專利,會發現三星的企圖心不僅只是全螢幕之爭,而是將手機設計戰場進一步拉到正反雙螢幕。從專利示意圖看來,雖然正面還不是整個全螢幕,但已幾乎去掉手機底部的「下巴」,只保留頂端一點空間給聽筒使用;最特別的是在機身背後的鏡頭下方,還有一片副螢幕,顯示三星正在思考「全螢幕」還有哪些轉型的空間。

圖三、三星已公開的雙螢幕手機專利

圖片來源:USTPO D820,836

創新第三箭:3D感測

徐子明表示,類Apple TrueDepth相機,預期下半年起將陸續導入Android高階手機,除人臉解鎖外,3D地理空間感測、擴增實境(AR)等應用值得期待。

這一波3D感測熱潮由蘋果iPhone X帶起,蘋果的Face ID採用先進的TrueDepth相機系統搭配進階技術,可準確對應臉部特徵進行辨識,關鍵零組件「垂直共振腔面射型雷射」(VCSEL)更成為市場寵兒,但由於VCSEL技術門檻高,擁有量產能力的供應商仍相當有限,導致供應吃緊,拓墣產業研究院預估,3D感測模組技術門檻高,生產良率仍低,將影響安卓陣營導入速度,全球智慧型手機3D感測滲透率,將從2017年的2.1%成長至2018年的13.1%,主要採用者仍將是蘋果。

聯想與華碩曾推出搭載Google Tango模組的手機產品,但市場反應有限,直到2017年iPhone X導入TrueDepth相機模組,才使3D感測重新受到市場關注。根據拓墣保守估計,2018年最多可能僅有兩家安卓廠商跟進,預計2018年全球搭載3D感測模組的智慧型手機生產總量將達1.97億支,其中iPhone就占了1.65億支。此外,2018年的3D感測模組市場產值預估約為51.2億美元,其中由iPhone貢獻的比重就高達84.5%。預計至2020年,整體產值將達108.5億美元,而2018~2020年複合年均成長率(CAGR)為45.6%。

圖四、206∼2020年全球智慧型手機3D感測滲透率、模組產值預估

資料來源:拓墣產業研究院(2018/03)

早先業界曾期待華為2018年新推出的智慧手機P20能搭載後置3D感測模組,但因華為欲開發自有的3D演算法,受限於晶片問題而未能實現。現在安卓陣營首批推出3D感測呼聲最高的廠商是小米,原本小米計畫在上半年推出搭配3D臉部辨識功能的高階手機,目前進度已延至第三季才有機會問世。不過拓墣認為,即便2018年華為、小米導入3D感測模組,功能與生產數量仍難與蘋果匹敵,蘋果目前仍將是手機3D感測的最大採用者。唯有盡早克服3D感測模組的技術門檻,2019年或許才能看到更多廠商導入3D感測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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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歐日韓美五大局2018/07/01試辦PCT案CS&E計畫
黃蘭閔/北美智權法規研究組
有重要發明案想在中、歐、日、韓、美拿專利,但無法預測五大局的授權機率,不知該否灑錢同時在五局提出申請?2018年7月1日即將開辦的CS&E,或許正適合您的需求!

中、歐、日、韓、美五大專利局(IP5 Offices)訂於2018年7月1日,就PCT案推出「協作式檢索和審查」(Collaborative Search and Examination,簡稱CS&E)試辦計畫,意欲測試PCT架構下的國際檢索合作可能,儘管名額極少,但一般重要發明案都會選擇進入前述五局,能以單一語文、單一申請案、單一一份申請費用同時取得五大局檢索及比對意見,還是相當難得的機會,有需要的申請人不妨考慮。

一般PCT案皆會指定一國際檢索單位(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簡稱ISA),負責該案國際階段的國際檢索及前案比對,而依CS&E辦法設計,獲准參加試辦計畫的PCT案,除了能取得前述ISA(辦法中稱“main ISA”,即「主審局」)的檢索比對結果,五大局其他4局(辦法中稱“peer ISA”;「參審局」)也將協同貢獻檢索比對意見。為期兩年的試行期間,五大局各可以主審局身分提供100件PCT案參加名額,並以參審局身分參與400件PCT案的國際檢索及前案比對。

CS&E的辦法規則,簡言之,就是主審局接受一PCT案的CS&E參加請求後,將先製作並傳送給其他4局暫時國際檢索報告暨比對意見(「臨時主審意見」)。參審局參考後可能再做必要的額外檢索,然後整理出參審意見,回報給主審局,其參審意見將在PatentScope檢索頁面以個別文件的形式公開。等主審局收到其他4局參審意見,會再統整製作正式版的國際檢索報告暨書面意見(「最終工作成果」),並將這份最終工作成果寄交申請人及國際局。

若想參加CS&E試辦計畫,PCT案需以五大局中任一局或國際局為受理局,且送件時需併送CS&E制式請求表。截至2018年12月31日為止,不論向哪一局提出申請,只限英文PCT案能參加CS&E試辦計畫。但需注意,並非所有符合前述要件的PCT案都可獲准參加CS&E試辦計畫,單一主審局只能釋出區區100個參加名額,可能需考慮各技術領域的名額分布,且僅可接受同一申請人最多10件的CS&E請求,若PCT案有複數申請人,每一申請人都需符合此一要件。試辦期間,申請人需繳主審局規定的國際檢索費,但毋須繳納額外規費。

此外五大局也提醒申請人,CS&E最終工作成果不必然是IP5五局都認可的共同意見,若想以PCT國際階段工作成果請求PPH加速審查,只能使用主要ISA出具的最終工作成果。待試辦期結束,獲准參加CS&E的申請人將需填寫問卷,五大局及WIPO將參考調查結果,決定是否讓CS&E轉為常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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