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春藤生活英語電子報】程度為英檢初級∼中級,內容涵蓋包羅萬象且活潑有趣,幫助你輕鬆快樂地學習英語。 【米奇巴克童書魔法盒】讓父母瞭解孩子思考與美感的「天賦」,陪孩子一起快樂閱讀、創意思考!
無法正常瀏覽圖片,請按這裡看說明   無法正常瀏覽內容,請按這裡線上閱讀
新聞  健康  財經  追星  NBA台灣  udn部落格  udnTV  讀書吧  
2018/07/19 第246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專利授權新模式:Initial License Offering
   
法規訴訟 世足熱!公開播送權被侵害,愛爾達能主張權利嗎?
   
深入報導 中國人口結構風險,遠比貿易戰更嚴重
   
研發創新 看好跨境電商發展潛力 亞馬遜對台灣中小企業招手
   
智財管理 新加坡設計保護的前景--2017註冊設計法案改革
   
 
專利授權新模式:Initial License Offering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如果不想再被NPE的專利訴訟糾纏,但自己手上的專利量又不夠多,也許可以考慮iPEL的ILO(Initial License Offering)。只要每年繳出一筆授權金,就可以使用iPEL所擁有的全部專利,而且這筆專利庫存,未來只會越長越大,代表將來可以使用的技術只增不減。這樣的授權模式會成功嗎?

在股票市場中,新創企業可以透過股票初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向社會大眾募集資金;而在區塊鏈世界中,任何個人的好點子,也可以用初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 ICO),發行代幣來爭取幣圈玩家支持。這一套機制,有可能應用在專利運作上嗎?

答案是肯定的。iPEL成立於2017年,是一家位於加州洛杉磯地區的NPE(Non-Practicing Entity,非專利實施實體)。他們所標榜的,就是要成為「有道德的」NPE(Ethical NPE)。這家公司雖然才成立一年左右,但因為兩位主事者過去在專利訴訟、授權上的實務資歷,根據iPEL自己的網站資料,去年五月時已經募集到一億美元的啟動資金,而且已經開始對外募集第一輪的被授權廠商。

iPEL根據營收規模,設計四種授權方案

iPEL跟其他NPE有何不同?一般常見的NPE,都是以警告信或侵權訴訟作為手段,要求廠商簽下高額的授權協議;不過iPEL反其道而行,直接根據企業的營收規模,訂出四個等級的授權方案(表1)。其中,對於年營收在5百萬美元以下的新創企業,iPEL特別提供了為期一年的免費授權機制;至於那些對專利訴訟極度趨避的企業,也可以選擇最頂級的授權方案,從此不必再擔心被iPEL提告。

表1:iPEL的四種專利授權方案 資料來源:iPEL, Inc.,蔣士棋整理
Small Businesses and Startups SILVER GOLD PLATINUM

認定標準

年營收$5 million以下

年營收$5 million以上

授權標的

iPEL所擁有的全部專利組合

授權價格

免費

2017年營收*0.5%

2017年營收*0.75%

2017年營收*1.5%

授權金上下限

免費

Min: $50,000

Max: $8 million

Min: $75,000

Max: $12 million

Min: $200,000

Max: $24 million

授權期間

1年

1年

5年

無限制

這項授權模式的最大賣點,就是iPEL所握有、而且會持續壯大的專利組合。他們宣稱,已經購買了包括美國、中國大陸在內,一共超過1000個的專利家族組合,技術領域遍布電子設備、網通科技、數位版權科技等等,而且未來一年半內,他們預計會再花一億美元購入更多專利。換句話說,只要維持與iPEL的專利授權關係,未來可以使用的技術組合將越來越多。

專利庫存不斷成長,是優點也是缺點

但從另一個角度看,這個模式最大的風險,正是iPEL的專利組合管理能力。雖然iPEL宣稱,他們不走向破產公司大量買入專利的老路,而是雇用專家,一件件嚴格檢視專利的技術含量、市場變現性,再決定是否購入,但並不是每一家被授權公司都需要那麼多的專利,授權進行久了,難免有浪費錢的疑慮。因此,如果廠商經營的範圍只限於某個特定領域,這種完全交付第三人的專利管理模式,就不見得適用。

圖1:iPEL的兩位創辦人:Brian Yates(左)與Rasheed McWilliams(右)

資料來源:iPEL, Inc.

此外,如果廠商在授權期滿後選擇不續約,iPEL的「下一步」會怎麼做,也相當耐人尋味。訴訟實務上並不乏原專利授權契約到期後,被授權廠商拒絕續約,而被專利權人提告侵權的案例。根據iPEL對Ethical NPE的定義,倘若廠商不願意與iPEL就專利授權進行善意的談判,或者拒絕與iPEL達成授權協議,則iPEL仍然會向廠商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就這段文字看來,任何在授權期滿後不跟iPEL續約的廠商,都會暴露在極大的法律風險裡。

過去的專利授權,多半都是由專利權人佔主導地位,對廠商往往不利,但iPEL卻是先把需要授權的廠商集結在一起,再向專利權人買下需要的標的。如果參與的廠商越多,對於專利權人的議價能力自然也越高,過去的不平等談判地位也能獲得改善。無論iPEL最後能否成功,這確實是一個值得關注的新商業模式。


《北美智權報》第215期更多精采文章:

良禽擇木而棲?勿將赴對岸留學視為唯一解藥

合夥人可以任意使用合夥事業的商標嗎?

人工智慧專利 ─ 專注軟體也別忘了硬體

 
世足熱!公開播送權被侵害,愛爾達能主張權利嗎?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2018年世界盃足球賽正在進行中。國內的球賽轉播權由頻道商愛爾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而唯一獲得轉播授權的電視台為華視。其他媒體如果要報導世足賽,原則上要經取得愛爾達的同意。不過,近日卻有Youtuber擅自製作世足賽影片「4分鐘教你假裝有在發落2018世足賽」,其內容大量使用2018年的賽事片段。該影片上在Youtube上供人觀賞,基本上會侵害運動節目著作的公開傳輸權;然而,獲得轉播權的單位是否能對該Youtuber主張任何權利,值得探討。

世足賽的轉播授權

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世足賽節目的著作權人是國際足球總會(法文名稱: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 Football Association,稱FIFA)。以2014年第20屆巴西世界盃足球賽之實況轉播授權為例,該次是由愛爾達取得我國轉播權的專屬授權,而授權播送的平台為電視(Television)、行動裝置(Mobile)及廣播(Radio)等。從我國著作權法來看,該授權性質為公開播送權的專屬授權。

在2014年以前,FIFA對於賽事轉播授權是採「單一地區可以由不同廠商取得不同媒體領域之轉播授權」,例如在2010年時,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齊下頻道包括年代新聞台、年代MUCH台、年代綜合台、東風台等等)從FIFA取得有線電視(包含數位及類比傳輸)的轉播專屬授權;另愛爾達則取得新媒體(例如IPTV、網路、手機等)的轉播專屬授權。但在2014年起,FIFA改採「單一地區單一廠商取得ALL RIGHT的方式」。當時愛爾達與年代合作,由愛爾達積極向FIFA競標全權利的轉播權,而年代網際則被動競標。雙方協議當愛爾達取得轉播權時,有線電視部分的轉播即由年代網際專屬。

2018年愛爾達未與其他頻道商合作,而獨自向FIFA競標並獲得我國境內轉播權。國內頻道唯一獲得愛爾達的轉播授權者為華視。此授權策略應與FIFA要求賽事節目的收視戶規模有關。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3條第1項,「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電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因此,授權給華視可讓世足賽轉播節目透過華視的無線電視頻道進入有線電視系統,而滿足愛爾達的收視戶規模義務。另同項規定「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變更頻道」。亦即,只要國家通訊委員會把關,華視不會因為與愛爾達合作而遭到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以換頻道方式報復。

運動賽事節目之公開播送權

著作權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同法第3條中,「公開播送」之定義分為直接播送與再播送。前者為「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而後者為「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該定義僅從利用行為面定義「公開播送」,卻忽略著作內容的性質在公開播送權的意義。

公開播送權主要涉及於電視或廣播等平台上的著作利用行為。獲得公開播送權者,可在該些平台上合法播送內容物,並透過廣告收益來做為著作利用的收入來源。廣告收益和收視率有關,而收視率又和相關節目是否能吸引觀眾有關。

針對運動賽事節目,其對觀眾的吸引力具有時間性質。以世足賽為例,只有在比賽期間,才能聚集觀眾。對於同一場比賽,實況轉播與重播間之不同在於前者的經濟價值高於後者,因為實況比賽的不確定性增加了觀眾的期待感而提高其收視的可能性。

賽事重播在有時差情況的比賽時,仍有其經濟價值,因為部分觀眾可在正常生活時段收視比賽,但仍維持新鮮感,只要該賽事的細節並未廣泛報導,而導致觀眾對賽事的資訊足夠到減低其觀賞賽事節目的意願。不過,重播節目的經濟價值也與重播時間有關。在賽事期間的重播其價值應高於賽事結束後的重播。賽事結束後的重播時間如果離賽事期間越遠,則觀眾對比賽的新鮮感會降低而影響觀看意願。除非是經典的比賽,則或許對運動迷而言仍有觀賞的動機。

公開播送權的專有權不只是單純播送著作內容,如果未因播送而產生合理預期的經濟收益,則公開播送權等於是空白權利。因此從運動賽事節目的性質,更可理解公開播送權之保障必須要達成該節目經濟價值的合理發揮。

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公開播送權

著作權法第3條定義「公開傳輸」為「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其主要針對網路上的著作利用行為發展的著作財產權。不過,隨著網路傳輸技術的發展,「直播」已成為網路使用者常態的行為。

非法的網路直播運動賽事節目乃屬侵害公開播送權的再播送行為,是基本的侵權類型。然而,Youtuber於賽事期間製作比賽內容介紹影片並透過社群平台公開給大眾點閱,其雖屬侵害該比賽節目的著作權人之公開傳輸權,但該行為具有侵害公開播送權之性質。主因是公開播送權人的重播利益會受到影響。特別是在賽事期間,如果該簡介影片提供過多的比賽細節,有取代賽事重播節目的可能性,因而無合理使用的主張空間。

然而,侵害公開傳輸權的行為並不能由公開播送權專屬被授權人所主張。愛爾達遇到該類Youtuber時,只能回報給FIFA,而由FIFA發動著作權法上的訴訟行為。如果不是Youtuber侵權人主動將影片下架,愛爾達的公開播送權所受到的損害,可能無從獲得立即的救濟。

著作權法修法建議

面對侵害公開播送權的公開傳輸行為,著作權法應給予公開播送權的被授權人相關的請求權,以遏阻類似影片的情況發生。具體而言,建議著作權法第26條之1第1項可修改為「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其著作之公開播送權被授權人,得排除或防止他人未經同意而公開傳輸其著作」。如此,國際運動賽事的國內轉播被授權人才得對Youtube或其他影音平台上的非法賽事影片採取立即的措施,以保障其公開播送權的完整實踐。


《北美智權報》第215期更多精采文章:

運用電詢好處多多 申請美國專利的你不可不知

大陸競價排名收入被判非法?挨板子的是百度,膽顫的是整個搜索行業!

簡介日本優惠期制度修正

 
中國人口結構風險,遠比貿易戰更嚴重
蔡佑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面對美國發起的貿易戰,其實中國沒有太多本錢可以應戰,和美國更緊密的貿易與妥協,其實對中國經濟轉型更有利,中國政府現階段應該更加關注在自身的人口結構風險,積極改善減少人口結構惡化所帶來的經濟衝擊,這絕對比抵抗美國的貿易戰更為重要,

2018年2〜7月份,全球股市經歷2016和2017年的多頭榮景以後,出現較大的修正,中美貿易戰的主角之一,中國股市更是重挫逼近25%,回到2016年初的慘況。然而,美國7月初才會正式對中國出口商品加稅,7月以前仍處於談判階段,所以中美貿易戰對中國出口產生的實質負面影響,其實尚未展開。金融市場普遍擔心,中國內部另有龐大的債務和金融流動性問題,這已經先讓中國金融市場邁入空頭的擔憂。

圖1:近兩年來,中國與美國股票市場走勢

不過我觀察到的中國長遠經濟發展隱憂,仍然是人口結構,甚至龐大的債務和金融流動性問題,從某個角度來說,也是人口結構的穩定性出了問題。例如中國的退休金制度,出現了嚴重的入不敷出,中國人口老化是時間問題,中國政府未來要填補的退休金缺口會快速飆升,2016年退休金支出讓中國政府出現4291億元人民幣的缺口,如果退休金制度沒變,2018年缺口會膨脹到6000億元人民幣,2020年暴增至8900億人民幣,累積速度非常快。12年內,中國至少有25%人口是60歲以上,屆時退休金制度勢必會面臨崩盤的考驗,2018年6月,中國江蘇鎮江爆發大規模退伍老兵抗爭,這些退休老兵爭取的,就是政府落實補助金與退休金的核發。

中國退休金制度出現嚴重入不敷出

龐大的債務和金融流動性問題,為何在近年越來越顯得嚴重?因為中國已經不是一個年輕的新興市場,而是一個高齡化的國家,面對高齡化社會,民間會對國家社保制度產生更多懷疑,已開發國家普遍遇到的退休金制度虧損嚴重問題,中國也避不掉,而退休基金往往又涉及許多重要的國家資本市場,需要透過投資來增加基金收益,金融流動性出問題和債務可能違約只要消息一傳開,將造成證券市場大震盪,這是可能性很高的推論。

圖2:1960年至今,中國人口結構變化

資料來源:https://www.macromicro.me/blog

一個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相當不容易,如果政府發不出退休金,又無力改變原本的制度弊端,那麼國家財政勢必陷入破產,這會連帶影響整個國家的民間消費和經濟發展,不過人口結構的惡化,恐怕不是容易解決的問題了,中國15〜64歲的勞動人口比重巔峰,實際上已經過去了,從中國政府的統計數據來看,中國的適齡勞動人口,未來只會走下坡。

圖3:2008年至今中國失業人口變化趨勢

資料來源:https://tradingeconomics.com

圖4:2008年至今中國就業人口變化

資料來源:https://tradingeconomics.com

圖5:2001年至今中國就業職缺數量變化

資料來源:https://tradingeconomics.com

從就業人口的成長速度就可以觀察到,雖然中國失業人口不斷攀升,但扣除掉無法適當匹配市場職缺的失業人口,市場上能供給的勞工人口,其實也達到極限了。另外,隨著中國製造業擴張速度大幅減緩,GDP成長力減慢,民間投資降溫,未來中國民間企業能提供的就業職缺數量,也會逐漸下降,而且下降速度會比勞動人口減少速度還快,所以失業人口還會持續上升。

未來中國社會失業人口可能持續上升

這樣的人口負債結構,對於整個社會安定性,會是非常嚴重的負面影響,例如社會輿論會逐漸對國家社保制度能否撐到自己領到退休金,產生懷疑,企業也會對中國境內的民間消費成長空間感到擔憂,造成民間企業出走中國,同時,民間企業對未來前景若轉為保守,加上GDP成長速度減弱,中國政府的稅收成長,未來肯定持續上升,惡性循環,稅收不足又限制政府填補退休金缺口的能力,於是政府只能對外發行公債吸引資金,減緩財務壓力。

相對於中美貿易戰,中國自身的人口結構,恐怕是更大的負擔。因為貿易戰的本質還是商業,是在商言商,美國希望中國更加開放市場,這對中國資本市場來說,未必是壞事,搞不好競爭之下,還有利於中國產業升級,但是人口結構問題,對中國來說,短期內恐怕是無解。經濟的本質是供需原則,人類的幼年、青年、壯年、老年,每個階段都會有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與供給,例如青壯年世代可能是房地產消費,未來中國的青壯年世代人口會走下坡,意味著青壯年世代的房地產消費力會下降,如果房地產業的供給沒有減少,那麼供過於求的環境下,就會造成房地產業的蕭條,又譬如老年人口需要退休金來維持生活開銷,但是老年人口大於青壯年人口,提撥退休金不足,勢必會對銀髮族的消費能力造成負面影響,人口結構的改變,會對整個社會的許多產業造成影響。

但是中國政府意識到人口結構的危機時,實質的作為其實已經太遲了,雖然中國政府2016年廢止一胎化政策,但隨著中國養育成本大幅提高,中國社會早已進入少子化的環境,開放二胎生育政策,但2017年的新生兒人數卻只有1720萬人,還比2016年的1850萬人少,即使2017年新生兒增加,中國家庭將幼兒扶養到15歲的勞動人口,至少也要15年,面對人口結構危機,中國社會能否順利撐過2030前以前的動盪都是未知數了,更遑論要撐到2016年的新生兒長大成人。

對全球資本更加開放,其實是更適合中國經濟成長的作法。中國本身是產能供過於求的經濟體,全球只剩下美國這個供不應求的大型經濟體,可以吃下中國的產能過剩。但是,如果中國越晚處理老年人口的退休金缺口問題,未來要動手處理的成本絕對更高,如果政府無法確保人民一輩子工作所應得的退休金給付,那社會的民間反彈力量,絕對會非常「狼性」。


《北美智權報》第215期更多精采文章:

大陸競價排名收入被判非法?挨板子的是百度,膽顫的是整個搜索行業!

新加坡設計保護的前景--2017註冊設計法案之改革

合夥人可以任意使用合夥事業的商標嗎?

 
看好跨境電商發展潛力 亞馬遜對台灣中小企業招手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台灣中小企業過去以外貿起家,若能搭上跨境電商的趨勢,將能讓台灣中小企業更上一層樓。亞馬遜全球開店台灣區總經理林惠君表示,亞馬遜全球開店上線後第一年銷售額超過10億美元,目前有超過100萬個企業買家(Business Buyer),台灣很多中小企業都聽過亞馬遜,也希望將事業藉由網路拓展到海外市場,但只要想到語言和時差問題就卻步,其實過去台灣廠商做外易是「一卡皮箱走天下」,用的是電話和傳真機,只是現在工具換成了電腦和手機,經營跨境電子商務並沒有想像中這麼難。

根據美國管顧公司Accenture預估,2015年B2C跨境電商市場規模約3,040億美元,占全球B2C電商市場規模16.3%;2020年全球跨境購物人口比例從四分之一成長至二分之一,整體B2C跨境市場規模預估將成長至9,940億美元,占比將成長至29.3%。全球跨境電商消費趨勢快速成長,台灣電子商務產值在2015年突破兆元,正式成為兆元產業,但台灣電商在面對全球跨境市場同時也面對來自全球的競爭者,從事跨境電商面臨的不只是機會,還有更多的挑戰!

M2C時代來臨!跨境電商改變傳統貿易格局

林惠君指出,傳統的外貿交易鏈包括工廠、出口商、進口商、批發商、零售商,最後才到消費者手上,因為交易資訊的不透明,才需要這麼冗長的過程,讓每一層的角色都有利潤可賺,但隨著網路普及,資訊屏蔽的現象已被打破,新型態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鏈形成,現在只要從工廠經由出口商,就可以把商品賣給世界各地的消費者,若透過網路平台,甚至連出口商的角色都可以省略,實現真正的M2C(Manufacturers to Consumer)。拜網路力量所賜,中間段的通路層級非常容易被取代,工廠端則從過去被剝削最多的源頭,到直接接觸終端消費者,電子商務已為外貿生態帶來翻天覆地的變化!

圖一、傳統外貿與跨境電商交易鏈比較

資料來源:林惠君簡報

根據Accenture統計,2015年全球B2C的電商交易約占所有零售額的7.6%,這個數字到2020年會增加至14.6%。林惠君指出,全球電商交易在五年內會成長一倍,雖然電商之外的零售還是占八成五,但從時間點上來看,iPhone問世至今才剛滿十週年,電商能在這麼短時間內拿下15%的江山,未來的發展更可期。

回顧2014年,全球B2C電商交易總額為1.356兆美元,預估到2020年時將成長至2.4兆美元,每年成長率約7∼15%不等;但其中最明顯的成長則是買家和賣家來自不同國家的跨境電商交易,交易總額從2014年的2,330億美元至2020年的9,940億美元,每年成長率都有20%∼30%。

圖二、2014∼2020年全球電商與跨境電商交易總額

資料來源:林惠君簡報

第三方開店勢力興起,突破亞馬遜全球網站半數銷量

美國電子商務龍頭亞馬遜最早以賣書和CD起家,因應消費者對於商品多元化的需求,開始了第三方開店服務,把自己的平台和流量拿出來,讓各式各樣的商家進入亞馬遜開店。就在今年第一季,亞馬遜協力廠商賣家的銷量,首度突破亞馬遜全球網站總銷量的50%;亞馬遜全球開店業務同樣是每年成長,2017年全球業績成長也超過50%。從亞馬遜開放第三方協力廠商開店至今,已經拿下亞馬遜全球總業績的半壁江山。

林惠君表示,製造商、貿易商和品牌商都是亞馬遜全球開店的招商對象,目前亞馬遜在全球有14大網站、149個物流營運中心(FBA),協助賣家將產品銷往185個國家地區。在亞馬遜的全球會員中,有高達3億個活躍付費的用戶,更有超過1億個Prime會員用戶,以及超過100萬的企業和機構買家。

圖三、亞馬遜全球開店願景

資料來源:林惠君簡報

根據亞馬遜公布今年第一季財報顯示,Q1創下510億美元的營收,比去年同期成長43%,同時間亞馬遜也宣布自今年5月11日起,將Amazon Prime的會員年費從99美元提高到119美元,漲幅高達20%,若以1億名會員來估算,預估每年將可替亞馬遜帶來20億美元的額外收入。

只要是亞馬遜的Prime會員,在網站上購買標示“Prime”的商品滿49美元,即可享有無限次2天內免運貨送到府,這對地大物博的美國消費者來說,是非常具有吸引力的服務。此外, Prime會員還享有Pirme Video、無限音樂串流、無限閱讀服務、照片儲存等服務。對跨境賣家而言,只要將商品放在亞馬遜全球149個物流營運中心,就能上架成為Prime商品,協助提升產品的排名與曝光。

亞馬遜致力提升物流 解決跨境電商最後一哩

跨境電商要面對的是來自不同國家的消費者,為省去賣家一個個寄貨的麻煩,亞馬遜提供跨境電商的「一站式商業解決服務」,借助亞馬遜全球物流體系,提供全套出口物流倉儲服務,包括倉儲、撿貨、包裝、配送、客服與退貨。賣家需預先將商品出貨到亞馬遜全球149個倉庫,在收到訂單後,亞馬遜將在24小時內完成出貨。由於美國網路購物享有30天退貨服務,FBA也會設法將退貨物品取回,店家不必直接面對消費,解決跨境電商最擔心的退貨問題。

圖四、亞馬遜全球物流服務FBA

資料來源:林惠君簡報

2015年4月,亞馬遜開啟B2B服務Amazon Business,將銷售對象進一步開放給企業買家,以大量的購物享有商業優惠價格,根據亞馬遜統計,製造類、科技類、科技教育類、商業服務類、醫療保健類是全球開店前五大企業客戶類型。對台灣中小企業而言,透過亞馬遜台灣團隊的服務,就有機會將商品賣給美國100萬個企業買家,像是美國航空暨太空總署(Nasa)、史丹佛大學、紐約大學醫療中心。林惠君表示,雖然100萬個企業會員看起來並不多,但一個會員帳號背後代表的是龐大的員工數量,2017年全球有超過2萬家中小企業在亞馬遜網站上銷售額超過100萬美元,銷售額突破10萬美元的則有14萬家。中小企業是亞馬遜網站銷售的重要主力,而台灣目前有九成以上、超過140萬家中小企業,網路將是台灣中小企業找到買家的重要管道。

亞洲另一個重要電商戰場:日本

除了美國,日本是亞馬遜重要市場之一,且跟台灣連結密切,在日本開店也是台灣電商的另一項選擇。2016年日本網路使用率已達到83.5%,且有超過1億的網路使用人口,支撐起日本龐大的電子商務市場。從2010年起,日本電子商務在六年內成長超過94%,而根據尼爾森資料統計,亞馬遜在日本電商市場擁有領先地位,2017年在電商網站PC端的瀏覽量排名第一,成為全日本最大的線上零售商,目前亞馬遜在日本各地共有13個FBA物流倉庫,主打2天內貨送到府的Prime服務一樣功不可沒。

林惠君指出,不管未來電商趨勢怎麼改變,買家對於快速收貨的需求不會變,為了讓來自不同國家的第三方賣家站在同一起跑點上,亞馬遜這幾年不斷投資在FBA倉庫與物流服務,希望藉由完整的物流系統,協助賣家真正做到全球開店。雖然台灣只有2300多萬人口,2016年卻能名列WTO全球外銷第16名,亞馬遜看好台灣經營跨境電商的潛力,林惠君也呼籲,過去台灣中小企業做貿易是「一卡皮箱走天下」,用的是電話和傳真機,只是現在工具換成了電腦和手機,經營跨境電子商務並沒有想像中這麼難。


《北美智權報》第215期更多精采文章:

人工智慧專利 ─ 專注軟體也別忘了硬體

出口、消費齊衰退,台灣產業該如何突破結構困境?

運用電詢好處多多 申請美國專利的你不可不知

 
新加坡設計保護的前景--2017註冊設計法案改革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權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2017年9月,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牛津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OIPRC)和EM Barker法律與商業中心在新加坡舉辦了設計法改革大會(Design Law Reform Conference),研究項目有一部分是探討設計保護的作用和形態。本文將介紹新加坡這次DRA修訂的動機與目的,主要的修訂內容、立法過程中所考慮的主要問題,以及無實體物產品設計的專有權及侵權的相關規定。
※本文摘錄自[新加坡設計保護的前景--2017註冊設計法案之改革]

多年來,設計法(design law)一直不被重視,但時代已經改變,許多國家都意識到創新設計對於國家經濟或產業的成長至關重要,過去幾年來,各國努力創建或修訂設計保護制度,希望能藉以鼓勵國內的創新設計(creative design),而設計保護也成為經濟上和學術上重要且有趣的課題。2017年5月8日,新加坡通過2017年註冊設計法案的修訂。這是2000年「註冊設計法案」(Registered Designs Act, RDA)頒布後首次對註冊設計制度的全面檢討。

2017註冊設計法案修訂的動機與目的

從2016年3月設計總體規劃委員會(Design Masterplan Committee)發布的「Design 2025 - Singapore by Design」報告和2017年2月未來經濟委員會公布的建議中可得知,與其他許多國家一樣,新加坡越來越意識到創新和設計是維持經濟成長不可或缺的驅動力,並有助於建立國家的認同(national identity)。新加坡的智慧財產權制度雖享有強大的國際聲譽,仍需要不斷更新發展以適應時代的現實。基於以上的考量,2014年新加坡的智慧財產權局(IPOS)和律政部(Ministry of Law)開始全面檢討他們的註冊設計制度。

新加坡關於保護工業設計的主要法律是2000年頒布的「註冊設計法」,2005年修訂了小部分,從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舉辦了25次以上的重點小組討論和閉門會議。2016年3月,發布新加坡註冊設計制度的最終審查報告(Final Report Review of Singapore’s Registered Designs Regime,簡稱最終報告),2016年11月公布「RDA修訂草案」及其他相關的修正案並向公眾徵求意見。2017年4月將「2017註冊設計(修訂)法案」提交給議會,並於2017年5月8日通過。新的制度於2017年10月30日生效。

RDA主要的修訂內容

RDA主要的修訂包括:擴大RDA的保護範圍(特別是包括非實體物產品的設計),將委託設計的所有權默認狀態從委託方更改為設計者,以及擴大和延長設計申請的優惠期規定等。以下分別介紹主要的修法內容:

1. 擴大RDA的保護範圍

(a)色彩可作為設計的一個特徵

以前「設計」的定義是指任何經由工業製程應用於物品的形狀、表面配置、圖案或裝飾的特徵。相較於與英國和歐盟的立法,有一個明顯的區別是遺漏了色彩特徵。在反饋意見中表明,色彩可以成為產品獨特外觀的重要特徵。因此,經由「設計」的新定義將色彩的特徵納入了保護範圍。

設計師可以請求色彩保護的程度,但是無法保護顏色本身。修改後的「設計」定義,「設計」是指適用於任何物品或非實體物產品的形狀、表面配置、色彩、圖案或裝飾的特徵,應用於物品或非實體物產品而呈現於其外觀,但不包括僅由一種或多種顏色組成的特徵:(1)而不用於任何形狀或配置的特徵;和(2)而不構成圖案或裝飾的任何特徵。換言之,由形狀和色彩組成的茶壺的新穎設計可被保護(如圖1所示),但是桃紅色本身不受保護。

圖1:中國大陸核准的桃紅色茶壺的外觀設計專利

(b)手工製品的設計可以得到保護

首先,刪除了「設計」定義中「經由任何工業製程」的用語。新加坡參考英國和歐盟註冊設計法中「產品」的定義包含「工業或手工業」一詞,以及澳洲亞對「產品」的定義,同樣包含「工業製造或手工製造」一詞。重新定義「物品」,「物品是指任何製造的東西(無論是以工業製程、手工還是其他方式),並包括...」。

(c)允許保護適用於非實體物產品之設計

新加坡是第一個引入「非實體物產品」的單獨類別且立法保護「虛擬設計(virtual design)」的國家。經由虛擬設計提到與其相關的「非實體物產品(non-physical product)」,這類產品沒有物質形態且無法觸摸,並不是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例如:移動裝置上的GUI(如圖2右側所示)。在整個立法中,如果將有形物品(如圖2左側所示)和無形的非實體產品放在一起,做相同的處理總是不夠清楚與明確,因此,立法區分為物品和非實體物產品。

圖2:實體產品的鍵盤及GUI鍵盤的設計專利

註冊設計的保護旨在用於具有功能用途之物品(不論是否為實體物)的美學視覺性質,而不是主要承載藝術家藝術表現的物體。在「RDA(修訂)草案」的說明中,一個非實體產品的例子是虛擬鍵盤(如圖3所示),它可以用來以與傳統的實體計算機鍵盤相同的方式輸入字體與符號。

圖3:虛擬鍵盤設計

新加坡在立法中清楚且明確的規定虛擬設計的保護方法,定義一個新的「非實體物產品」類別。在法條中定義了「非實體物產品」是,(a)(i)沒有物理或實體形式的東西(Anything that does not have a physical form);(ii)是經由設計投影在表面或介質上而產生的;(iii)具有內在的實用功能,不僅是描繪事物的外觀或傳達信息;以及(b)包括任何成組的非實體物產品。另外,在法規中進一步定義「用於投影非實體物產品的裝置(device for projecting a non-physical product)」是:(a)啟動(activated)時將任何非實體物產品投影或投射到表面或媒體上的任何裝置;和(b)包括在前段提及的裝置中使用的任何產品或零組件,以將非實體物產品投影或投射到表面或介質上。【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15期:新加坡設計保護的前景--2017註冊設計法案之改革


《北美智權報》第215期更多精采文章:

良禽擇木而棲?勿將赴對岸留學視為唯一解藥

出口零件海外組裝侵權之域外損害賠償?2018年美國最高法院WesternGeco v. ION案

運用電詢好處多多 申請美國專利的你不可不知

 
 
本電子報著作權均屬「聯合線上公司」或授權「聯合線上公司」使用之合法權利人所有,
禁止未經授權轉載或節錄。若對電子報內容有任何疑問或要求轉載授權,請【
聯絡我們】。
  免費電子報 | 著作權聲明 | 隱私權聲明 | 聯絡我們
udnfamily : news | video | money | stars | health | reading | mobile | data | NBA TAIWAN | blog | shop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