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號刑事判決,世足賽節目的著作權人是國際足球總會(法文名稱: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 Football Association,稱FIFA)。以2014年第20屆巴西世界盃足球賽之實況轉播授權為例,該次是由愛爾達取得我國轉播權的專屬授權,而授權播送的平台為電視(Television)、行動裝置(Mobile)及廣播(Radio)等。從我國著作權法來看,該授權性質為公開播送權的專屬授權。
林惠君指出,傳統的外貿交易鏈包括工廠、出口商、進口商、批發商、零售商,最後才到消費者手上,因為交易資訊的不透明,才需要這麼冗長的過程,讓每一層的角色都有利潤可賺,但隨著網路普及,資訊屏蔽的現象已被打破,新型態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鏈形成,現在只要從工廠經由出口商,就可以把商品賣給世界各地的消費者,若透過網路平台,甚至連出口商的角色都可以省略,實現真正的M2C(Manufacturers to Consumer)。拜網路力量所賜,中間段的通路層級非常容易被取代,工廠端則從過去被剝削最多的源頭,到直接接觸終端消費者,電子商務已為外貿生態帶來翻天覆地的變化!
新加坡在立法中清楚且明確的規定虛擬設計的保護方法,定義一個新的「非實體物產品」類別。在法條中定義了「非實體物產品」是,(a)(i)沒有物理或實體形式的東西(Anything that does not have a physical form);(ii)是經由設計投影在表面或介質上而產生的;(iii)具有內在的實用功能,不僅是描繪事物的外觀或傳達信息;以及(b)包括任何成組的非實體物產品。另外,在法規中進一步定義「用於投影非實體物產品的裝置(device for projecting a non-physical product)」是:(a)啟動(activated)時將任何非實體物產品投影或投射到表面或媒體上的任何裝置;和(b)包括在前段提及的裝置中使用的任何產品或零組件,以將非實體物產品投影或投射到表面或介質上。【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15期:新加坡設計保護的前景--2017註冊設計法案之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