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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第265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魔鬼藏在細節裡:高通案和解筆錄透露的真實訊息
   
法規訴訟 高通FRAND授權承諾對晶片廠商有授權義務:美國加州北區地院FTC v. Qualcomm部分即決判決
   
深入報導 從三角貿易變成中美選邊站,台商該何去何從?
   
研發創新 2018全球電動機車產業成長可期,台灣銷量將比去年成長2.3倍!
   
智財管理 中國新《專利代理條例》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專利代理人升格專利代理師
   
 
魔鬼藏在細節裡:高通案和解筆錄透露的真實訊息
王立達/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兼副院長)

編者按: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
公平會與高通雙方達成和解,各自找到下台階,表面上達成共識,讓台灣5G之路可以繼續走下去,本是美事一樁;但把酒言歡、歌舞昇平,只是外行人看到的假象。其實自雙方於今年8月達成和解以來,一直受外界強烈質疑。如今隨著本案之完整和解內容曝光,內行人又看出什麼門道呢?

高通的基頻晶片;照片來源:by Jojhnjoy @ Wikimedia Commons

公平會於2017年10月認定高通公司(Qualcomm)有關基頻晶片標準必要專利的授權架構構成獨占濫用,罰鍰234億元,惟雙方今(2018)年8月在智慧財產法院達成訴訟上和解,遭受外界強烈質疑。筆者曾兩度投書報端,主張高通違法情節確實嚴重,但在確保市場競爭已獲適當回復的前提下,即使事實及法律關係已經調查清楚而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36條和解契約的簽訂要件,但是仍有可能符合同法第137條而簽訂雙務契約,替代直接處罰。在處罰之後如果高通提出在台投資等更有利條件,也可依照行政訴訟法進行訴訟上和解,追求較佳的整體經濟利益。

魔鬼藏在細節裡 字裡行間露玄機

公平會於10月26日在其官網上全文公開了本案之完整和解內容,經過仔細檢視,發現至少有兩項重要訊息從先前公平會公開說明中無法得知。

首先,雙方同意:「以本和解筆錄之內容代替原處分全部,且原處分自本和解筆錄作成之翌日起,視為自始撤銷。」和解筆錄並且載明,本次和解完全且終局地解決本案所涉及的所有違法疑慮,公平會對於相關爭議不得再進行任何調查或裁處。由於公平會原本行政處分的內容,除了罰鍰與要求特定改正行為等行政處罰之外,還同時確認這些處罰乃是針對高通公司三項濫用獨占地位之違法行為,現在雙方承諾將原行政處分視為自始撤銷的結果,公平會等於接受且承認原本處罰的高通公司系爭行為全都不違法!事實上這絕非本案和解所必需的部分。

依照大多數和解契約的做法,對於行為人是否違法的問題大可以存而不論,保持沈默,畢竟和解的重點在於求同存異以解決爭議。就本案而言,即在於調整法律效果,也就是高通究竟要繳多少金額的罰鍰、要做哪些改正措施與投資作為等,透過追求雙方最大公約數而達成協議,終止爭端。至於系爭行為是否違法,由於事涉大是大非,雙方往往各有立場,各執一詞,在和解過程中自然以迴避與保持沈默為上策。

據今年8月10日公平會說明和解內容的新聞稿,已對外明白表示高通同意不爭執已繳納的27億3千萬元罰鍰,讓外界都以為是雙方協議將本案罰鍰從234億元降低到本金額。若真是如此,由於高通不否認這筆支出乃是罰鍰,等於間接承認其行為違法,公平會可據以主張該會雖然達成和解,惟認定高通行為違法的原有立場並沒有鬆動,和解只是以平和方式要求高通負起應有責任,絕非將公平交易法背棄不顧,更未將獨占濫用直接漂白為不違法行為。但是依照日前公布的和解筆錄內容,高通乃是就已繳納之罰鍰「放棄返還請求權」,並非不爭執已經繳納的罰鍰。這兩者的差距,真是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和解 ≠ 從未違法

如前所述,和解筆錄已經明定原行政處分視為自始撤銷,以和解內容完全加以替代,高通實已全面推翻其行為違法認定及所科處罰鍰,根本不承認也不接受罰鍰乙事,此處高通也並非接受減額後的罰鍰,只是表示已繳交的金額不必歸還。惟該公司之所以擁有罰鍰返還請求權,就是因為罰鍰乙事已經煙消雲散,不復存在,再次印證其否認本案罰鍰的一貫立場。至於該公司何以放棄罰鍰返還請求權,事實上可以出自回饋本地等各種合理理由,根本無法推論高通公司間接承認違法。正如同高通承諾在國內投資7億美金一樣,由於背後可能的影響因子甚多,不管透過何種方式加以解釋,都無法確切推論出高通有承認或不爭執其行為違法的意思在內。

和解契約最重要的精髓,就在於雙方對等,各退一步。因此對於被指控行為是否確實已經構成違法,在和解文本裡通常完全保持沈默,避開任何可以解釋推論的文句基礎,或是進而表明該和解並不意味著行為人承認違法。和解筆錄第四點:「本行政訴訟和解之成立或原處分不應作為或解釋為原告有任何違法行為之證據,或於本行政訴訟或其他任何案件或程序中作為原告有承認任何違法責任或違法行為」,就是最好的例子。然而,本案和解如上所述,竟沒有必要地完全撤除原行政處分可以主張高通違法的所有痕跡。除非公平會承認其原本違法認定已經站不住腳,否則此種全盤接受另一方立場之和解契約,無論就公部門或私部門而言,實在難得一見。

事實上雙方大可以簡要約定原行政處分在本和解範圍內視為撤銷或變更,保留原本違法認定不去碰觸,創造模糊空間以供雙方各自表述。不料公平會為求與高通公司達成協議,竟然無視已有多國認定高通授權架構濫用獨占地位,至少有相當部分違法事證十分明確的客觀事實,出人意料地願意接受此種和解條件。其作為市場競爭捍衛者與法律執行機關所必須堅持的基本立場,在本案和解達成之後是否已蕩然無存?,相信社會必將有所公斷。

「唯一救濟途徑」有蹊蹺?

和解筆錄透露的第二項重要訊息,乃是萬一高通公司違反承諾、不履行和解契約,公平會已經預先放棄了大部分可以採取的法律手段。在本件和解之中,公平會並未如同公平交易法第28條對於違法案件的中止調查制度,在原處分視為撤銷的背景下,針對高通違反和解承諾的狀況保留重新依法調查處罰的權力。而且對於高通所為承諾及其他和解內容所生的爭議或請求,雙方約定:「請求方之唯一救濟途徑,係向就本行政訴訟及和解有管轄權之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聲請,命他方履行有爭議或要求之特定和解條款。」此一爭議解決條款表面上相當正常,符合行政契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時,他方得訴請法院判命依約履行的法定標準作法。但實際上因為雙方限定為唯一救濟途徑,導致原本平行存在的其他救濟途徑都變得不再可能。最主要的影響是,公平會原本可以高通違約為由解除和解契約,回復到未和解前的狀態。這時可以繼續執行原行政處分,要求高通全額繳清高額罰鍰,履行先前課予的各種改正義務,逾期未改正完成還可以加重處罰。高通公司則可以全面停止履行承諾,並請求智財法院就原本未完成的行政訴訟繼續進行審判。透過解除契約對抗他方未履行和解承諾,顯然要比透過訴訟管道請求法院判命對方履行,在有效嚇阻、對抗力度與反應及時性等方面都強上一大截,乃是契約中相當常見且雙方對等的一種違約處理機制。

本案和解在「唯一救濟途徑」的規定下,公平會放棄了依法重新查處與解除和解契約這二種有效的違約救濟措施。然而高通公司在和解中提出的行為承諾,幾乎都是懲罰本案違法行為或是解決未來反競爭疑慮所必需,缺一不可。由此看來,公平會放棄有效救濟途徑,似乎並未額外換得更有利的承諾,該會作出此種重大讓步的真正緣由,就格外令人費解。筆者衷心希望不是因為公平會對於行政契約或是訴訟上和解不夠瞭解所致。

再者,行政訴訟上成立之和解得為執行名義,倘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承諾,他方當事人得不經提起訴訟,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本案由於雙方同意,對於履約糾紛僅得聲請智財法院命對方履行特定和解約款,這是否包含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在內,依和解內容屬於模糊地帶,雙方有各說各話的空間。然而無論公平會得否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即使向智財法院起訴後獲得確定勝訴判決,命令高通必須遵守和解承諾,假若高通膽敢拒不從命,依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雖可按次連續加以處罰,每次最高也只能處以30萬元怠金,對高通這種大公司來講,根本不痛不癢,就本案規模而言,嚇阻力也實在太薄弱了。本案各項和解承諾可否獲得忠實履行,對於市場競爭影響甚大,動見觀瞻,受到國內外矚目,不料對於違反和解承諾之救濟途徑,竟然薄弱至此,實在讓人不禁扼腕,浩歎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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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FRAND授權承諾對晶片廠商有授權義務:美國加州北區地院FTC v. Qualcomm部分即決判決
楊智傑/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起訴高通(Qualcomm)違反FRAND承諾拒絕授權其標準必要專利且採取複雜授權架構一案,目前仍在加州北區地院訴訟審理中。於2018年11月6日,加州北區地院Lucy H. Koh法官作出最新中間判決。此一中間判決,乃FTC主張,高通加入兩個標準制定組織所簽署的承諾書,故有義務一定要授權其標準必要專利給相競爭的數據晶片供應商?根據法院判決,高通確實有義務授權。

行動通訊標準制定組織

本案涉及兩個美國的「標準制定組織」(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簡稱SSOs)。為了討論第三代行動通訊標準,各國標準制定組織間形成了區域性組織,以確保全球的標準化。其中一個區域性組織為「第三代合作伙伴計畫」(Thi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簡稱3GPP)。隨著4G科技的興起,3GPP發展出4G的LTE標準家族。另一個區域性組織為「第三代伙伴計畫2」(Thi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 2,簡稱3GPP2),則致力於CDMA2000標準的標準化。

參與3GPP和3GPP2的個別標準制定組織,一般稱為「標準組織伙伴」(Organizational Partners)。其中,「美國電信產業解決方案聯盟」(The Alliance for 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 Solutions,簡稱ATIS),是參與3GPP的一個標準組織伙伴。而美國的「電信產業協會」(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簡稱TIA),則是參與3GPP2的標準組織伙伴。

智慧財產權政策

為了避免參與標準制定組織的公司,將其具有專利的科技納入標準後,而透過標準的力量索取過高的權利金或拒絕授權,大部分的標準制定組織,都會採取其智慧財產權政策,要求標準制定組織的參與者,必須作出「合理無歧視」(RAND)授權承諾或「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授權承諾。

本案中,TIA的智財政策中就明確要求,在通過標準前,要求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必須作出承諾,其規定:「對於實施任一或全部該標準的規範性部分(Normative portions)所必須的必要專利,專利權人應該明示其願意作出下述授權承諾:

(1) 其對於任一或全部實施標準規範部分所必要的必要專利,不持有任何權利;或

(2) (a)專利權人對其擁有的必要專利,其在合理和無歧視的條件下,授權將會提供給所有申請者,... 且只在為了實施該標準的使用領域上、實施任一或所有規範性部分所必要之範圍;或

(2) (b) 專利權人對其擁有的必要專利,其在合理和無歧視的條件下,授權將會提供給所有申請者,其可包含金錢報酬(monetary compensation),且僅及於為實施標準使用領域、實施任一或全部規範性部分所必要之範圍。」

本案雙方都不爭持,高通確實對TIA數次做過這種承諾。

ATIS的智慧財產權政策規定:「專利權人之陳述在通過所提案之美國全國標準前,ATIS應收到可辨別之當事人、或可代表該當事人作出承諾者,以書面或電子形式:

(a) 以一般的放棄權利的形式,保證該當事人並不持有、也沒有想要持有任一必要專利請求項;或

(b)保證,該必要專利請求項將提供授權給,為了實施該標準而想要利用該授權的申請者...

(i)在合理條件下,且明確地免於任何不公平之歧視;或

(ii) 無金錢報酬,且在合理條件下,且明確地免於任何不公平歧視。」

本案雙方都不爭持,高通曾經數度向ATIS寄送承諾書,會根據ATIS的智慧財產權政策授權其標準必要專利。

訴訟程序

2018年8月30日,FTC提出聲請,要求法院就「高通在兩個標準制定組織下的授權承諾義務,是否需授權給競爭的數據晶片供應商?」作出部分即決判決(partial summary judgement)。10月15日,FTC和高通提出共同的程序動議,要求法院暫緩對此一部分即決判決作出決定。但法院當天就否決此一動議,並在11月6日,作出部分即決判決。

所謂即決判決,就是指沒有事實爭議,不需要召開陪審團,而可由法院自己判決者。所謂的部分即決判決,相當於我國之中間判決,就是僅就案情的部分爭議點,先作出部分判決。本案的最終爭議,是高通有無違反競爭法,進而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法(FTCA)第5條。但就部分即決判決,FTC要問的只是:「高通自願對ATIS和TIA作出的FRAND授權承諾,是否讓高通有義務要授權給相競爭的數據晶片供應商?

高通認為,TIA和ATIS的智財政策,只要求高通授權其標準必要專利給製造供應設備(例如通訊手持設備)的申請者,而不包括只供應數據晶片等元件的申請者。【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25期:高通FRAND授權承諾對晶片廠商有授權義務:美國加州北區地院FTC v. Qualcomm部分即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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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三角貿易變成中美選邊站,台商該何去何從?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美中貿易戰越演越烈,夾在中間的台商早已苦不堪言。一邊是深耕了二、三十年的生產基地,一邊是利潤、銷售都最穩定的主要市場,台商該往哪邊靠好像都不對,但要轉移到另一個國家另起爐灶風險又太大。變成夾心餅乾的台商,下一步到底該怎麼走?

在過去的20年內,台商一直是全球化的受惠者。台灣接單、大陸生產、美國銷售的三角貿易模式,是每個台商都熟悉到不行的煉金術。但在中國大陸的生產成本逐年增加、美國人民對於工作機會外流愈發不滿後,三角貿易也漸漸踢到鐵板。

雖然美中貿易戰是川普(Donald Trump)總統上任後才正式引爆,但在過去數年內,全球貿易已經發生改變。根據IMF統計,在2012年至2016年之間,全球的貿易成長率都不到4%,已經無法帶動全球的經濟成長;即使2017年反彈至5.2%,不過受到美中貿易戰的影響,2018、2019兩年的預測值都只有4%左右(圖1)。這看在靠貿易吃飯的台商眼裡,絕對特別心酸。

全球貿易成長萎縮,台商受害深

圖1:2011年至今全球經濟成長率與全球貿易成長率變化(2018、2019年為預測值)

資料來源:「全球金融危機再現?」論壇會議資料,現代財經基金會,2018/11/15

更糟的是,過去能在美國、中國大陸之間左右逢源的台商,以後可能得左右為難了。台灣經濟研究院研究六所所長吳孟道指出,今年四月美國公布的第一批500億關稅清單中,中間財佔了53%,而消費財只占1%,「在這種狀況下,台商還可以從台灣出口,因為轉單效應而受惠」;不過第二輪的2000億美元中,消費財的佔比陡增至24%,而且稅率將自明年元旦起,從10%拉高到25%,才是對台商的重擊。「台灣對大陸和香港的出口中,有86%以上是中間財;所以當美國開始對中國進口的消費財開刀時,台灣很難不受影響。」

表1:2018年美國對中國課徵關稅重點內容 資料來源:「全球金融危機再現?」論壇會議資料,現代財經基金會,2018/11/15

 

金額

消費財比重

中間財比重

資本財比重

第一輪

500億美元

1%

53%

45%

第二輪

2000億美元

24%

50%

25%

即使受貿易戰波及,台商也未必會回台

遭受池魚之殃的台商又會如何應對?結果恐怕出人意料。根據電電公會的調查,有29%的台商決定不繼續擴大對大陸的投資生產,不過也有14%的台商會考慮與陸資企業合資經營。至於政府一直鼓吹的企業回台上市或投資,加總起來只有13%不到願意響應。

吳孟道分析,如果拉長時間從2014年開始觀察,就可以發現企業擴大在大陸布局的意願已經逐年降低,但因此就願意回台灣的比例,也始終維持在13%上下,吸引力始終不高。反而願意考慮與陸資合資的比例,從2014年的9.23%,已經成長至2018年的14.06%,顯示越來越多的台商已經開始把「在地化當作選項。」

「如果台商想的是轉移生產基地,不管往哪裡去都會有風險,」吳孟道指出,台商回到台灣,勢必得面臨五缺的問題,還有更難解的租稅特赦;繼續堅守大陸,生產成本也會繼續提高,而且得承擔美中貿易戰的所有風險;轉移至東南亞,等於從頭再來,還得適應全新的社會文化、法規制度,基礎建設也不見得完善;如果決定進入美國,不但生產成本非常可觀,廠商規模不夠大也談不到好條件。「簡單說,這些都是成本效益的評估,台商必須自己考量。」

既然不論往哪走都有風險,最佳解,還是往上走,就是持續轉型升級。「轉型升級已經是老生常談了,但這才是脫離困境的王道,」吳孟道指出,台灣無法脫離美中貿易戰泥沼的主因,就是出口當中佔了近九成的中間財。「我們沒有終端產品跟自有品牌,就無法掌握市場,所以貿易戰很難不被拖下水去。」因此,他認為,長遠來看台商還是得積極開創自有品牌,投資技術升級跟多角化經營,才能有立足之地;尤其中國大陸也越來越重視服務業發展,正是台商發展自有品牌的好機會,應該好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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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專利代理條例》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專利代理人升格專利代理師

大陸洗碗機專利大戰,美的要擊敗雲米科技了?

中美貿易戰,對美國利大於弊

 
2018全球電動機車產業成長可期,台灣銷量將比去年成長2.3倍!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8年全球電動機車銷量將達99.8萬輛,台灣受惠於隨著政府的電動機車購車補助政策,工研院預估,今年電動機車銷量將有機會達8.2萬輛,比2017年成長2.3倍,2019年電動機車銷售有望突破總體機車銷量一成!

2020年全球電動機車產值突破33億美元

2018年電動機車全球銷量將達99.8萬輛,市場以亞洲為主戰場,全球占比80.2%最高、歐洲地區16.4%,美洲地區則占3.1%。隨各國政策鼓勵及經濟水準提升,電動機車未來最主要的成長動能在機車需求強烈的東南亞及印度等國家,歐美地區則因購車補助、能源補充設施設置補助及減稅、相關汽柴油車輛禁行法令頒布等因素,帶動電動機車銷量成長。工研院預估,2018至2020年年複合成長率為12.1%,全球電動機車總銷量將達到135.5萬輛,產值將突破33億美元。

圖一、2015∼2020年全球電動機車銷量預測

資料來源:工研院IEK Consulting(2018/11)

進一步從地區觀察會發現,2017年全球電動機車貿易總額為21.1億美元,美國進出口電動機車占15.4%、荷蘭11%、大陸9.5%、比利時4.7%、義大利4.2%。其中,台灣貿易總額為2,790萬美元(1.3%),其中台灣的進口金額為2,043美元、出口金額為747萬美元。

圖二、2017年全球電動機車貿易(進出口)總額各國占比

資料來源:GTA;IEK Consulting (2018/11)

2018年台灣電動機車產業年成長2.3倍

工研院產科國際所產業分析師曾郁茜表示,台灣電動機車因汰換補助政策,使電車機車價格接近傳統機車,市場逐漸出現移轉效果,並排擠傳統機車銷量,促使國內傳統機車業者思考轉型投入電動機車市場。觀察2018年各車廠市占率,Gogoro市占率超過八成(86.1%),其他主要競爭對手還有中華車emoving(9.2%)、光陽(2.6%)、三陽(1.3%)。

台灣目標在2035年達到新售機車全面電動化,隨著政府購車補助政策、車廠推出新車種及友善環境建置下,工研院預估2018年電動機車銷量將有機會達8.2萬輛,與2017年相比成長2.3倍,並將於2019年突破總體機車銷量一成。由於國內電動機車業者具自主開發能力,車廠相繼規劃在2019~2020年間推出重型電動機車車款,樂觀一點估計,電動機車占總體銷量的占比可達13%~15%,電動機車產值年成長47.2%,銷售組成除了B2C銷售管道外,B2B銷售亦將隨商業合作增加而提高,受到內需及國際出口增加影響,台灣電動機車產值亦有逐年提升趨勢,市場成長可期。

圖三、2018年電動機車各廠商市占率及每季產值

資料來源:IEK Consulting (2018/11)

中國大陸電動機車市場現況

根據Global Market Insights調查報告指出,2018至2024年中國大陸電動機車市場規模年複合成長率為8.4%,並自2016年開始維持5%以上年成長率,其中24V電動機車年複合成長率為7.4%、36V電動機車為7.8%、48V電動機車為8.5%,其他則為11.4%。

大陸總體出口占GDP比重,已從2007年的高峰35.4%下降至2017年的19.8%,表示大陸為內需導向國家,但以電動機車產業而言,大陸內需量大,以當地供應商為主,並在市場逐漸飽和後將多餘產能轉往外銷市場,有23%是銷往美國。2017年中國大陸電動機車進口數量僅6,827輛,進口總額為152.8萬美元;出口數量則為962萬輛,出口總額18.5億美元,占貿易總額高達99%以上。

圖四、2017年中國大陸電動機車市場現況及成長預測

資料來源:Global Market Insights;GTA;IEK Consulting (2018/11)

雖然台灣電動機車市場穩定成長,但值得注意的是,全球電動機車最大市場中國大陸逐漸擺脫「價低品劣」的刻板印象,重視產品品質、品牌建立及售後服務;新創部分則多朝智慧化相關功能發展,且逐漸強化人、車、社群三方互動。曾郁茜分析,大陸電動機車產業代表廠商愛瑪(AIMA)、雅迪(Yadea)的市占率已超過30%,牛電科技(NIU)、E客電動(Ecooter)、速珂(SOCO)都是具代表性的電動機車新創,大陸電動機車產業正面臨新創崛起、電池共享系統、換電式電動機車、線上及O2O通路等四大發展現象。

未來將走向以使用者為中心的獲利模式

展望未來,隨所得增加及生活水平提升,車載資通訊逐漸為電動機車廠所重視,導入智慧化與數位化於電動機車中,並跳脫行動載具下之單純通勤用途,透過數據收集衍伸多元化商業模式應用。未來電動機車獲利模式將走向「以使用者為中心」(User-Centric)的商品及服務,製造商亦漸成跨足市場上中下游整合者。曾郁茜指出,在經濟水準提升及產業轉型下,預期電動機車未來十年最重要的商業模式是更重視使用者中心、痛點經濟、會員經濟、生態系、共享經濟、終生價值(Lifetime value)。

在電動機車銷售部分,除了B2C銷售外,發展共享將改變消費者使用習慣,曾郁茜建議,業者必須重新定義機車消費者特性及需求,建置交通網絡必須以取代或補足現有交通工具為目標。另一方面,共享經濟可能導致製造商B2C的終端銷售量降低,應由製造商與營運商扮演主要角色,並以營運商帶動上游產業鏈轉型及獲利。曾郁茜也預測,在國際電動機車產業發展上,未來上、下游供應鏈角色將可能發生洗牌並帶動產業新變革,新進參與者及創新合作模式大量進入市場,將促成電動機車發展關鍵零組件新技術及多元獲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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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Apple Watch在美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策略

注意:即使設定僅限好友閱覽,仍可能構成「現有技術公開」而導致專利權喪失

外國侵權網站封鎖之經驗——簡介歐盟法院2014年UPC Telekabel Wien GmbH v Constantin Film Verleih GmbH案

 
中國新《專利代理條例》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專利代理人升格專利代理師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新修訂的中國《專利代理條例》將於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簡政放權」可以說是此次修正的重點,而其「簡政放權」的核心精神則為:「最大限度隊眲F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支配、最大限度隊眲F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在這種精神下,新條例取消了兩項行政審批,優化了兩項行政審批,同時還放寬了專利代理師及代理機構的准予進入條件。可想而知,新條例不僅對中國的專利市場及產業會帶來相當大的衝擊,也會牽動台灣專利服務業者的心。

日前,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克F簽署了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後的《專利代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為了讓大眾進一步了解,國家知識{權局副局長賀化、國家知識{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及司法部立法三局副局長金武衛於11月13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新聞發布會中,詳細介紹了《專利代理條例》修改的有關情捸C

中國國家知識{權局副局長賀化;照片來源:中國政府網

《條例》修改的背景

發布會一開始,賀化開宗明義的介紹了此次《條例》修改的背景,他指出現行的《專利代理條例》於1991年公布實施以來,對規範專利代理活動,提高創新水平和質量,保障專利制度良好運行起到了積極作用。

截至2018年10月底,已有42,569人取得中國專利代理人資格,執業專利代理人達到18,468人,專利代理機構達到2,126家。這些能提供涉外服務、專利預警、分析、許可、質押融資、專利訴訟、調解等服務的代理機構數量不斷增加。此外,開展PCT申請業務的機構數量也已超過1,000家。專利代理人才素質全面提高,服務能力顯著增F,湧現出一批熟悉法律、精通外語的複合型人才。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專利代理行業狀晥M發展環境均發生了顯著變化,現行條例的一些規定已經與行業實際、有關法律規定和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適應,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

圖1. 修訂後的新《專利代理條例》之目標:完善專利代理制度,優化商業營運環境

圖片來源:新華社發,邊紀紅製圖;北美智權報轉繁體中文

修改的主要內容和亮點

賀化進一步介紹了此次《條例》修改的主要內容和亮點。首先,將專利代理人的稱謂改d「專利代理師」、放寬專利代理行業准入門檻等,包括:取消代理機構設立審批的省級初審、放寬代理機構組織形式要求、簡化考試報名條件、取消申請代理師資格應當具有工作經驗等要求、以及取消不必要的證明材料等等。

其次則是放管結合,加F日常監管,規範市場秩序,及保障創新主體合法權益。包括:管理部門應採取隨機抽查方式,對代理機構和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並向社會公布檢查、處理結果;支持創新,鼓勵代理機構和代理師d小型及微企業、弱勢群體提供代理援助服務;健全執業規範,要求代理機構建立健全利益衝突審查制度;完善關於代理機構和代理師違法行d的法律責任。

再者是優化服務,加大便民利民,提高服務效率。包括:管理部門應當加F專利代理公共信息發布,讓公菪i瞭解代理機構經營情捸B代理師執業情捸B及提供查詢服務。

賀化指出,為了積極貫徹落實新條例,國知局接下來將加F宣傳普、儘快完成《專利代理管理辦法》、《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辦法》等部門規章的修訂工作、做好專利代理管理系統改造等技術準備,以確保新條例能順利實施。

新《專利代理條例》進一步解讀

中國對專利代理的行業非常看重,賀化指出「專利代理是創新成果轉化d專利權的重要環節,是一個基礎性工作」。因此希望通過一系列修改,讓新的《專利代理條例》能直接或間接地促進專利代理質量提升。系列修改包括:

  • 將專利代理人的稱謂改d「專利代理師」,增加了專利代理師簽名責任,明確專利代理師應當對其簽名辦理的專利代理業務負責。
  • 增加了專利代理援助服務的內容。鼓勵專利代理機構對一些特定群體提供代理援助服務,幫助小微企業、無收入、低收入群體申請專利,維護其合法權益。
  • 增加了專業代理機構信息公開的內容,讓社會大菛更好地瞭解優秀的代理機構,進一步優化專利代理服務。
  • 增加了行業自律方面的內容,專利代理行業組織要開展專利代理師業務培訓,加F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實行懲戒。
  • 進一步F化了政府監管方面的內容,要求相關部門採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活動進行檢查。如果發現違規情捸A要及時依法進行處理。

此外,這次修改,按照「最大限度隊眲F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支配、最大限度隊眲F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放活微觀主體」的精神,取消了兩項行政審批,優化了兩項行政審批,同時還放寬了專利代理師、代理機構的准予進入條件。

代理機構市場准入制度改革為其中重要內容,包括:

  • 改革專利代理機構的設立審批制度。將現行條例規定的設立專利代理機構審批改d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審批,放在工商登記之後,實行「先照後證」。
  • 簡化了審批程序,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直接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來審批,同時取消了實踐中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
  • 放寬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執業准入條件,d放寬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限制,以及對合夥人、股東的要求留下了必要的空間。
  • 放寬了專利代理人(師)的准入條件,簡化考試報名條件、取消申請代理師資格應當具有工作經驗等要求、以及取消不必要的證明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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