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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第273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2019年美國 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審查指南必知的5件事
   
法規訴訟 智財侵權損賠計算有多難?
   
深入報導 國家適當舉債其實不是那麼可怕
   
研發創新 2019年手機大廠5G過招
   
智財管理 意想不到的秘密:淺談日本秘密意匠制度
   
 
2019年美國 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審查指南必知的5件事
李秉燊/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2019年1月7日,USPTO正式發布新的專利適格性審查指南,新增以判例具體劃分出如「數學概念」、「特定組織人類行為的方法」和「心智活動」等在審查時會被認為是抽象概念等不予專利的法定例外的群組,並在Alice/Mayo兩步驟測試之步驟2B的「發明性概念」前,以請求項是否可以「整合到實際應用」判斷其是否屬指向(not directed to)抽象概念之法定例外。依據2019年美國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審查指南內容,本文整理出5項該注意之處,提供專利申請人或從業人員參考。

不論是專利持有人或是挑戰者等利害關係人,眾人多年來應用Alice/Mayo兩步驟測試時,多發覺其多變且不一致的適用結果,而難以一致性地判斷何種標的具有專利適格(patent eligibility),何種屬自然法則、自然現象和抽象概念等不予專利的法定例外(judicial exception)。為因應這些困難和眾多要求改革的呼聲,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自2018年即有所行動。2018年9月24日,USPTO局長Andrei Iancu應邀在美國智慧財產權人協會(Intellectual Property Owners Association,IPO)第46屆年會發表的談話即聚焦在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問題,並透露該局已著手研擬修訂專利適格性兩步驟測試審查指南,引起專利從業人員的共鳴與期待。2019年1月7日,USPTO正式發布新的專利適格性審查指南(以下簡稱「2019年專利適格指南」),旨在提高審查專利時的整體清晰度、一致性與可預測性。整體而言,2019年專利適格指南主要以下列步驟改進審定申請專利範圍是否指向(directed to)不予專利的法定例外:

  1. 指南當中提供三個將被認定為「抽象概念」(mathematical concepts)的主題群組,包含「數學概念」(mathematical concepts)、「特定組織人類行為的方法」(certain methods of organizing human activity)和「心智活動」(Mental processes),且僅有落入上述群組的概念會被認為是抽象概念。
  2. 若不予專利的法定例外事項可以「整合到實際應用」(integrated into a practical application),則該引述法定例外的申請專利範圍即非屬指向(directed to)抽象概念之法定例外。
  3. 若不予專利的法定例外事項無法「整合到實際應用」,則該引述法定例外的申請專利範圍需經步驟2B的「發明性概念」(inventive concept)以決定是否具有專利適格。

本文即依據上述2019年專利適格指南內容,整理出5件專利申請人或從業人員應該注意之處,提供大眾參考。

一、2019年專利適格指南減輕由電腦實施的發明之專利的申請負擔

在後Alice案時代,由電腦實施發明(computer-implemented invention)在專利適格要件上面臨許多挑戰,而2019年指南為此打開了新的一扇窗。具體言之,現在在Alice/Mayo測試的步驟2A,如果在檢查是否請求項引述法定不可專利元素(法定例外):抽象概念、自然定律、自然現象與自然產物時有「抽象概念」,則審查官必須決定所請標的是否落入指南提供的數個分類群組之一。這些類別包含:

  1. 數學概念:例如數學關係、數學公式或方程、數學計算等。
  2. 特定組織人類行為的方法:基礎經濟原則與實務(包括對沖,保險,減輕風險的方法)、商業或法律互動(包括契約形式的協議、法律義務、廣告、營銷或銷售活動或行為、業務關係)、管理個人行為或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或互動(包括社交活動、教學和遵循規則或指示)。
  3. 心智活動:以人類心智活動進行的概念(包括觀察、評估、判斷、意見)。

從指南內容可知,為確定一個請求項是否引述抽象概念,審查官現在要:(1)單獨或組合地識別請求項中的具體限制是否讓其認為該限制是在引述(recite)抽象概念;(2)確定所識別的限制是否落入屬於抽象概念的標的群組,若請求項未引述落入抽象概念群組者應具有專利適格。但在由電腦實施發明的技術領域有一個更引人注目的變化是,在所識別的限制落入抽象概念群組後,審查官如何繼續分析?即審查官在認為請求項落入抽象概念群組後,如何評估其是否可以「整合到實際應用」。

如指南所述,審查官應通過以下方式評估請求項是否可以整合到實際應用中:(1)確定在不予專利的法定例外之外的請求項中是否有任何其他元件(element); 和(2)單獨和組合地評估這些附加元件,以確定它們是否將例外整合到實際應用中。筆者認為這種「實際應用」分析應有利於由電腦實施發明較不容易直接被認定為法定不予專利的例外。

二、2019年指南仍存在一些含糊之處,因為「實際應用」的審查類似於在Alice案後臨時指南中經常被詬病的「實質超越」(significantly more)測試。

鑒於2019年指南必須在CAFC的判例尋求支持,以期審查結果在司法審查的標準下不至被推翻,因此指南在舉例判斷是否可以「整合到實際應用」時,援引USPTO之前從Bilski案、Mayo案和Alice案所形成的「實質超越抽象概念」(significantly more than abstract concept)測試。根據指南內容,當一請求項符合下列情形時即被認為可以「整合到實際應用」:

  1. 當請求項中的額外元件反映了電腦功能的改進,或是對其他技術或技術領域的改進。
  2. 當請求項中的額外元件用一個和請求項整合在一起的特定機器或製造過程來施行抽象概念。
  3. 當請求項中的額外元件以一些其他有意義的方式應用或使用抽象概念時,通常將抽象概念的使用與特定的技術環境聯繫起來,且該請求項遠超過一個草擬(draft)且壟斷例外的抽象概念。

然而,即使任一請求項符合了以上3種情形,如果出現以下3種情況,還是不會被認為可以「整合到實際應用」。若(1)當請求項中的額外元件只敘明「應用」(apply it)之不予專利的法定例外,或僅包含在電腦上施行一個抽象概念的指導,或僅使用電腦作為施行抽象概念的工具。(2)當請求項中的額外元件僅為不予專利的法定例外增加了無關緊要的額外解決方案(insignificant extra-solution activity)。(3)當請求項中的額外元件通常只是將不予專利的法定例外的使用與特定的技術環境或使用領域聯繫起來的一般關聯(not more than generally link the use of judicial exception),請求項被認為未將抽象概念整合到實際應用中。

儘管如此,筆者認為依指南的內容,應該會有較少請求項會落入這個層次的檢視,且即使有請求項未通過「實際應用」分析的測試,仍有可能通過步驟2B的階段。

三、並非所有由電腦實施都具有專利適格,因為使用一般電腦機組實現的某些數學概念仍然不具專利適格。

儘管現在電腦實施之發明應該更容易被認為具有專利適格,但仍然並非全數均具有適格。例如,數學概念是由2019年指南識別的抽象概念的類別之一,並且當這些概念僅是使用一般(generic)電腦組件實現時,這些權利要求仍將被視為專利不適格。指南內有許多註腳值得一讀,但USPTO以指南審定的專利未來是否均能通過司法審查,可以進一步觀察。

此外,當在人類心智不能實際執行的電腦實施之發明,仍具有專利適格。作為抽象概念的一個類別是「心理過程」,確定由電腦實施發明的請求項不能由人類思維執行可能有助於超越現在由專利適格要件所形成的障礙。筆者認為此對專利申請人是個好消息,因為它可能會在拒絕某些數據處理/分析請求項時,減少審查官對2016年Electric Power Group v. Alstom 案判決見解的依賴。

四、現在須將所有請求項中元件納入「易於理解、傳統和習知」分析,即使那些在之前被認為是微不足道的元件。

指南的一個關鍵變化是,在步驟2A中,審查官的分析明確排除了對附加元件是否代表易於理解、常規和常規活動的考量。因此,在審查步驟2A,審查官在評估不予專利的法定例外是否已被納入實際應用時,應對所有其他元件(無論它們是否是傳統的)給予審查考量。此與USPTO過往在相同情況下處理請求項的方式形成鮮明對比。

五、2019年美國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審查指南並非唯一應注意者,還必須考慮由電腦實施發明有關的2019年美國35 U.S.C. 112專利充分揭露審查指南。

USPTO另根據35 U.S.C. 112發布關於處理電腦實施發明的新指南。根據該指南,對於根據35 U.S.C. 112(f)的電腦實施的請求項,專利說明書必須揭露用於執行所要求保護的全部功能的方法,否則該請求項權利要求將被視為過寬(unlimited)。此外,關於處理電腦實施發明的專利充分揭露審查指南清楚地表明,該方法的表現可以是任何可理解的術語,包括數學公式、流程圖,或是提供足夠的結構描述等任何其他方式。此外,2019年美國35 U.S.C. 112專利充分揭露審查指南警告相應的結構不能僅是一般電腦,並且認為一般電腦可以被編程以執行所要求保護的功能是遠遠不夠的。因此,除了新的專利適格性審查指南之外,由電腦實施發明的專利利害關係者亦應依循新的§112專利充分揭露審查指南,以完整符合各專利要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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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侵權損賠計算有多難?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智財權侵權訴訟中有個永恆難解的問題,就是賠償數額的計算。好不容易確認了權利的有效性、侵權事實也毋庸置疑,但在最後一關的損害賠償數額上,往往難以讓人滿意,甚至出現過法院的判賠金額,比授權權利金更低的情形。

一位資深智財業界人士就表示,損害賠償額拉不高,對專利產業是一大打擊。「尤其是那些被授權人,反正法院判得更低,以後他們幹嘛去談授權?」

不過,法院在決定賠償數額時,也無法偏向任何一方。「法定的損賠計算方式一共有9種,而且就是全部能使用的方法,還一定要經過兩造當庭辯論才能決定,」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林洲富坦承,智財侵權的損害賠償「確實不太好算」,若要從最通用的具體損害額下手,不論是所受損害、所失利益都需要相當專利權人數據;若是採總利益,也只是將原告的舉證責任,移轉至被告。

法院決定損賠金額,須經兩造辯論並以法定方法進行

即使看似最寬鬆的法院酌定,也不是完全由法官說了算。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邵瓊慧律師解釋,必須於損害額難以證明或不能證明時,才能適用法院酌定,而且當事人依然得在可能範圍內盡量提出證據,否則仍會面對不利益的結果。

表1:各類智財權侵權常用損賠計算方式 資料來源:「107年度評價暨鑑識會計論壇-評價暨鑑識會計於智財侵權損害賠償之運用」會議資料,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2018/12/21

計算方式

內涵

常用領域

具體損害

以權利人的所受損害或所失利益為準,原告舉證責任較重

商標、專利、著作權、營業秘密

差額

以權利人受損害前、後所得利益之差額為準,原告舉證責任較輕

商標、專利、著作權、營業秘密

總利益

以侵權行為人所得利益為準

商標、專利、著作權、營業秘密

銷售總價額

以商標侵權人所得利益為準,由侵權行為人負舉證責任

商標

商品倍數

就侵權產品零售單價1500倍以下金額作為賠償數額

商標

合理權利金

以權利人可在市場上以授權行為取得之權利金為準

商標、專利

法院酌定

若舉證困難或無法舉證,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依所得心證定賠償數額

商標、專利、著作權、營業秘密

懲罰性賠償

僅限於故意侵害行為,以損害額三倍為限

專利、營業秘密、著作權

酌減

依銷售總價額所定之賠償額若與商標權人所失利益顯不相當,法院得予以酌減

商標

實務上,計算損害賠償的第一個挑戰,就是證據資料極其缺乏。「台灣的民事訴訟程序不像美國有discovery(證據開示),」邵瓊慧指出,在美國進行專利訴訟時,雙方律師可以在discovery當中,透過法院要求對方提供所需的資料,作為後續辯論的依據。很多時候,儘管discovery還在進行,但因為證據指向的事實愈來愈明確,雙方就已經達成和解了。

沒有證據開示程序,難以計算具體損害金額

反觀台灣,少了這道discovery程序,使得原告難以取得被告的製造、銷售等資料,自然也難以舉證損害金額,但若要改以損失利益出發,反而得揭露原告的部分營業秘密,同樣得不償失。「雖然還有刑事的搜索扣押程序,但並不適用於專利訴訟,」邵瓊慧指出,自從專利侵權除罪化後,刑事程序只能用在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案件中,同樣難以體現無體財產權的價值,還會造成以刑逼民的不好觀感。

其次,要證明損害確實發生也相當不容易。舉例來說,2012年的健亞新藥侵權訴訟,就在損害的證明上花了不少功夫。「這個案子是日本藥廠控告台灣的學名藥廠商侵犯專利權,並要求損害賠償,」邵瓊慧解釋,日本藥廠除了對健亞提告,又另外向法院申請假處分,禁止健亞的學名藥上市銷售。

這個案子一直從2005年進行到2009年,才由法院確認健亞沒有侵權,改由健亞對日本藥商提起侵權訴訟。為了證明損失,邵瓊慧表示,當時特別出具專家意見書,說明健亞從首家學名藥廠因受假處分而落為第十六家後,在市佔率減少、價格減損上的損害額,又花了3年左右才取得勝訴,此時離首次取得藥證的2005年,已相隔七年之久。

健亞案為證明損害存在,動用專家出具意見書

最後,從財務的觀點來看,法院計算損害賠償時,也必須考慮市場經濟因素。林洲富形容,「這9種計算方法,跟會計評價準則第七號、無形資產評價準則內的收益法、市場法、成本法也要能夠相契合。」而近期廣受矚目的國碩與飛利浦案,進行至第三審時,就出現最高法院不同意智財法院損賠計算,並且廢棄發回的結果。

在本案中,原告是以民法的不當得利作為請求被告賠償的理由。在二審判決中,智財法院是以專利授權合理權利金作做為依據,並且排除被告的銷貨、營業收入等資料,最後得出了近10億元的判賠金額。但最高法院卻認為,若當事人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應以「客觀上所能獲致之實際利益」為計算標準,這與智財法院直接以權利人短收的權利金為依據可能存在落差。因此,智財法院有必要重新審理(關於本案判決深入分析,可參考前文:專利侵權行為人的不當得利金額要怎麼算?)。

國碩一案為日後的專利侵權訴訟開啟了新機會,卻也帶來新挑戰。原告在既有的侵權主張之外,又多了一項不當得利的武器,策略選擇更加靈活;然而,由於不當得利僅能請求返還侵權人所得利益,意味著原告的舉證責任更為加重,而且司法體系對於不當得利該如何適用於專利訴訟尚未形成固定見解,使用時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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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適當舉債其實不是那麼可怕
蔡佑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很多人很怕債務,年收200萬,手上現金300萬,用30年貸款9成買個1500萬的房子,表面上看起來債務一下子暴增1200萬,跟融資4倍投資的情況類似,壓力非常大,趕快把房貸還掉,這樣比較輕鬆,這絕對是大多數人的想法。

但債務其實不是那麼可怕,那1350萬的貸款如果不是要立刻還掉,假設貸款年利率2%,一個月還5萬,債務負擔佔年收入比重30%,如果手上現金流可以順利運作,其實還是可以撐下去。每個人的財務狀況都不同,台灣首富郭台銘跟一般受薪階級,一樣負債5000萬,對郭台銘來說,那可沒什麼,債務的可承受度因人而異,這是個人;如果換成企業和國家,利率又能壓得更低,債務的可承受度又不同了。

一個國家的債務是否很嚴重,要看那個國家的還債能力、外匯存底、國際雙帳(經常帳、金融帳)佔GDP比重、歲收支出和經濟成長情況。如果債務負擔比重非常低也未必是好事,不管是個人、企業還是國家,運作過程都離不開經濟原理,貸款、舉債或融資,在適當時機會是好工具,用錯時機則是壞工具,信用貸款的核心價值就是提高經濟行為的效率,一家完全沒有負債的公司,未必就是好公司。一家競爭力很強的企業,擴大資本進行更大的投資,可以更高效率的在市場上競爭,如果一家公司有競爭力卻堅持不想負擔債務利息,造成有把握的投資無法順利進行,那反而傷害公司的營運效率,因小失大。當然,如果債務負擔很重,就算金額不大,也是要縮減債務,債務高低的好壞,要整體去評估,不是只看一組數字。

以台灣來說,2015和2016年,負債(2017年底,1年以上長債53,615億台幣,短期債務為430億元,合計54,045億台幣)佔GDP(2017年是5,793億美元)比重約32%,2017年收入(26,252億台幣)佔GDP約14%,支出(23,423億台幣)佔GDP約13%,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434,984億台幣)佔GDP是246%,外匯存底超過4500億美元,白話來說,經濟產值100%,負債約32%(0.8%是一年內要償還的債務),收入14%,支出13%,手上現金流非常充足。

台灣政府的負債狀況,遠優於其他先進國家

相對於其他國家:日本負債佔GDP比重是253%,美國負債佔GDP比重是105.4%,新加坡負債佔GDP比重是110.6%,法國負債佔GDP比重是97%,德國負債佔GDP比重是64%,中國負債佔GDP比重是47.6%,澳洲負債佔GDP比重是41.9%,瑞典負債佔GDP比重是40.6%,南韓負債佔GDP比重是38%,瑞士負債佔GDP比重是29.7%,台灣的負債比重其實相對低,而且台灣的債務大部分是內債,並非風險相對高的外債,台灣目前10年債殖利率不到1%,基礎利率1.375%,一般人房貸要壓低到1.7%以下也很有機會。台灣近年來的GDP成長,扣除馬政府幾個季度負成長以外,大部分時期GDP成長超過2%很常見,結果負債佔GDP比重才32%,這種低成本舉債,可以讓經濟產值超過債務利率的大環境,其實應該好好利用。

圖1:2008至今台灣10年期公債殖利率走勢

資料來源:https://www.macromicro.me

很多人不了解「債務」的本質,大多數人都很怕債務,但是在財務狀況健全的前提下,適當的融資行為,從財務的角度來看,未必是壞事。財務專業者會了解善用資本的優勢,對於一個平常只能經營200萬以下現金流的普通人來說,突然給他10億,他會怎麼做?他會用200萬的思維來經營200萬,然後9.98億拿去存起來,因為他不懂得駕馭龐大資本,完全浪費了資本的時間價值,所以有些人突然中了樂透,胡亂過日子,最後財務狀況反而更慘,因為被資本反過來駕馭到失控了,但是善於運用財務者,不僅不會把錢存起來,甚至會希望透過這10億去開啟一些融資槓桿,產生更高的經濟效益。

十年來,中產階級以下財富增加很有限,大多數都不想背負債,反而有錢人越來越有錢,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很多有錢人,巴不得融資槓桿盡量開,為什麼?

因為財商思維完全不一樣!在財務健全的前提下,富人用信用擔保以2%以下的利率去開槓桿,經過10年超過2%的複利,抵過一般人幹一輩子的勞力,結果普羅大眾在人類史上利率極低的時期,對債務避之不及,然後在大多頭時期,整天擔心空頭來臨要怎麼辦,並且希望一個負債比重只有32%的政府,跟他一樣減少槓桿(國家等級的擔保品質還遠大於個人等級),台灣目前就算吃下一個2008年的金融海嘯,負債比重拉高到40%,這個比重仍然是相當健全的。2008年金融海嘯以來,全球主要央行持續性的壓低資金的使用成本,近十年來,資本使用成本算是人類工業革命以來最低的時期,從資本使用效率的角度來看,有能力的使用者,其實應該在債務可負擔範圍內擴大借款才是。

圖2:2006∼2016年台灣國債對GDP比率(單位:%)

資料來源:https://tradingeconomics.com/

負債不是問題,不會管理負債才是問題

以國家的角度來看,取得一樣的資本,舉債如果能帶來理想的經濟成長,當然是多多益善,擴大投資建設也好,等利率上升了,再來把債務還掉。有競爭力的國家,適當的舉債開槓桿,那才是資本市場的強力武器,只要做好收支平衡,不要開槓桿造成債務過重就好,像是歐債危機的歐元區國家,負債佔GDP比重高達90%以上,而且是外債為主,那就是財務控管失控了。

很多人對於國家債務完全是負面的思維,但是負債某方面來說,反而是反映國家綜合實力的象徵,全球負債最多的美國,發行國債基本上都能賣掉,只有價格的高低差別,投資人不會擔心美國還不出錢或者債務崩潰。債務人向外發債,債權人願意借錢給對方,通常就是希望賺到利息,國家的違約率低,風險相對低許多,國家的信用等級是遠大於個人的,個人向銀行貸款,銀行可未必會通過,因為這筆貸款未來變成呆帳的機率相對高。對債權人來說,只要債務人未來能償還本金,又能給夠高的利息,那債權人借出資金,就能形成雙方互利的生意。

債權人不會隨便把錢借給路邊的貧戶,因為那變成呆帳的機率極高,但是借給國家就不同了,國家跑不掉,他能還出貸款,所以國債交易可以順利運作,一個國家能有負債,代表資本市場相信這個國家能扛起那些債務,他的信用額度就反映了該國的綜合國力,債權人甚至希望該國家的經濟一直好下去,然後繼續提供更多國債,收取穩定的債息,繼續賺錢,債權人不希望債務人的財務出問題,不然債務就收不回來了。曾經非常強盛的大英帝國,何時開始出現國債佔GDP比重走下坡的趨勢?就是大英帝國國力開始走下坡的時候,大家投資你的意願反而減少了,因為債權人:不會想投資國力走下坡的國家,畢竟誰會把錢借給還不出來的債務人?

國債雖然是一種負擔,而且不是每個國家都像美國或日本一樣,可以承受那麼大的債務比重,但是有些國家仍然可以透過向別人發債借錢,然後變成世界強權,有些國家擁有大量天然資源和豐富勞動力,但是到頭來卻是向強權買債,表面上看似超高負債的窮美國,雖然是債務人,但實際享用的商業資源和外交權力,卻遠大於擁有天然資源或勞動力的債權國,這些債權國的負債佔GDP比重遠比美國更輕,結果在國際的講話份量和商業議價權,實際上遠比美國小,出賣勞力的國家借錢給強權,強權用你借給他的錢經營國家,讓人民變得富有,然後反過來買你的廉價勞動力製造的商品,美國這個以債養債的國家,如今養出了世界第一和世界第三的GDP產值;GDP排名第二的中國,未來會不會跟進,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國家善用舉債,有時不是那麼可怕。

為何有些國家的舉債會出問題?那是因為生產力不夠,負債比重又拉太高,生產力成長夠穩定的國家,債務擴張不要高於生產力的增加速度,邏輯上來說,出問題的機率是極低的,市場擔心的從來不是你一直借錢,而是擔心你還不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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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手機大廠5G過招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美國的主流移動運營商已承諾在2019年推出5G網絡,手機晶片大廠高通(Qualcomm)預估,2019年將有超過30家使用5G晶片的智慧型手機問市。5G連網速度至少將是4G時代十倍以上,成為各大手機陣營較量的焦點。究竟誰能拔得頭籌推出首款5G手機?2019年的智慧型手機又有什麼新賣點?

第一家獲FCC批准的5G網路設備公司

根據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統計,三星(Samsung)持有全球為數最多的ETSI專利,截至2018年11月為止,三星已取得2,000項有關5G必要技術的專利,三星的5G設備亦領先全球、率先取得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核准。憑藉著在電信領域的領先地位,三星目前正與美國多家知名電信商以及韓國的三大電信商聯手合作,推動家用與行動5G的商業化,並積極在歐洲及亞洲進行試驗,將會在2019年上半年推出5G智慧手機。而在2018年的三星開發者大會上,三星推出了Infinity Flex Display,標誌著智慧手機進入可折疊時代,三星不只是改變智慧手機的外觀,同時也在努力開發下一代5G連接。

圖一、三星慶祝Galaxy旗艦系列手機成立10週年

圖片來源:Samsung

Motorola Z3有機會拔得5G手機頭籌

每年1月消費電子展(Consumer electronics show,CES)都會在美國舉辦,雖然手機並非CES的展出主力,但有一款新機在今年展場上大出風頭,那就是全球首款支持5G網絡的智慧型手機Motorola Z3在CES中正式亮相。

根據MOTO官方釋出的消息,Motorola Z3與對應的5G模組配對後,網速將比現行快上10倍,光速上網從此告別Wi-Fi。Motorola Z3最初於2018年8月發布,延續了Motorola Z系列模組化設計語言,通過5G模組連接5G網絡,實現更快速的網路傳輸。核心配置上,Motorola Z3採用6.01英寸Super AMOLED顯示屏,搭載高通驍龍835處理器,配備6GB內存+128GB存儲空間,前置800萬像素自拍鏡頭、後置1200萬像素雙鏡頭,電池容量為3000mAh。Motorola也一併展出了專屬的電池模組配件5G Moto Mod,該配件整合了高通 Snapdragon X50 通訊晶片及2000mAh電池;透過內嵌的磁吸點,只要靠近手機就會自動快速吸附於Motorola Z3背蓋上,為Motorola Z3提供額外續航。只不過,這款內建5G網路的MOD 模組化配件需另外選購,目前官方仍未公布該配件售價與上市時間。

圖二、Motorola Z3有機會成為全球最先上市的5G手機。

圖片來源:Motorola官網

三星將公開折疊式手機、螢幕取代聽筒

三星先前曾在CES展場向某些特定客戶進行展示折疊式手機的原型機,預計將在今年2月的世界行動通訊大會(MWC)上正式公開。市場傳聞三星折疊式手機仍在優化中,但螢幕已經做到非常平滑,展開時不會出現摺疊過的痕跡。根據韓國媒體Electronic News報導,三星將在3月推出首款5G手機“Galaxy S10 X”,售價約落在80萬∼90萬韓元(折合新台幣21,996元~24,746元),2019年上半年生產目標為100萬台左右。

除了摺疊手機設計外,三星展示的「螢幕發聲」(Sound on Display)技術也相當令人期待。2018年5月在美國洛杉磯舉辦的2018 SID顯示週(Display Week 2018)中,三星已經示範過Sound on Display技術,也就是取消手機聽筒元件,轉而使用顯示面板發聲,利用螢幕震動的方式取代聽筒功能,當螢幕少了聽筒配置時,就能夠更擴大螢幕的比例、全面覆蓋手機。Sound on Display技術主要是利用震動和骨傳導技術原理,可讓螢幕發出100Hz到8,000Hz的音頻,要把耳朵貼近螢幕區塊才能聽到聲音。三星即將發表的新機Galaxy S10可能會配置Sound on Display與Infinity-O螢幕技術,讓手機螢幕範圍更大。市調機構Technalysis Research認為,2019年對三星來說會是一個突破性的一年,該公司所擁有的技術能量,將會讓三星成為手機行業中的技術領航者。

圖三、三星新手機將引進「螢幕發聲」技術。

圖片來源:Samsung Central

5G版蘋果手機,還要等到2020年

2019年將成為5G世代元年,首款支援5G網路的智慧型手機將會隸屬Android陣營,根據高通所開發的5G晶片技術推估,預計能提升4G時代至少十倍以上的網路速度。儘管所有手機廠商都在摩拳擦掌,但市場預期,可能最快要到2020年5G進入商轉階段,蘋果(Apple)才會公布5G版iPhone手機。雖然推出5G手機的時程可能落後競爭對手,但蘋果仍持續深耕5G技術應用。根據蘋果近期申請一連串有關毫米波(Millimeter-Wave)雷達技術專利,蘋果在去年9月曾獲得毫米波天線在5G網絡和無線充電中應用的發明專利,今年1月17日,USPTO又公開了其授權專利相關的延續專利,不排除未來iPhone有可能採用毫米波雷達技術支援5G連網功能。

圖四、蘋果已公開的毫米波雷達技術專利。

圖片來源:USPTO Pub. No.:US20190020365

由於蘋果與高通之間的專利紛爭暫時沒有和解的跡象,英特爾(Intel)有可能成為蘋果的獨家通訊晶片供應商。在2018 年推出的iPhone XS、XS Max 和XR三款手機上,蘋果都採用了英特爾生產的晶片。根據外媒《Mac Rumors》報導,蘋果的5G手機有可能採用英特爾的8161晶片,而英特爾目前正在測試8161前身的8060晶片,並將8060用於5G iPhone原型測試機上。但由於英特爾尚未能解決8060 晶片的散熱問題,蘋果還是有可能尋求其他晶片供應商。

新的一年iPhone又會有怎樣的改變呢?根據諮詢機構Atherton Research副總裁兼首席分析師Jean Baptiste Su預測,蘋果將在2019年推出一款經過重新設計的iPhone X,顯示器下方將有一個指紋識別器(Touch ID),還可能跟進去年推出的iPad Pro,搭載 USB Type-C 作為傳輸、充電介面。最後結果究竟是否吻合,還有待蘋果正式揭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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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想不到的秘密:淺談日本秘密意匠制度
吾思/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資深專利工作者)

在北美智權報第226期的日本專利制度與申請簡介一文中曾提到日本有所謂的秘密意匠制度(按:日本的意匠制度對應於我國的設計專利制度)。利用秘密意匠制度,可以在意匠登錄日起三年內,使意匠的實體內容不在意匠公報上公告而保持秘密的狀態。本期我們就來談談,怎樣的條件下可以適用秘密意匠制度,以及適用秘密意匠制度時所帶來的效果。

秘密意匠制度是什麼?為何要制定秘密意匠制度?

日本的秘密意匠制度,可說是百年老制度了,它的歷史可以溯及明治42年(西元1909年)。那一年,國父孫中山先生的革命……尚未成功。之所以會設定秘密意匠制度,其實是因為意匠本身的性質的關係。所謂的意匠,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產生美感的創作。由於意匠保護的是物品的外觀,而外觀又很容易被模仿,所以才會設定秘密意匠制度,延後意匠專利的公告時間,以避免新產品尚未發表,新產品的外觀就因為公告已經為人所知,甚至已經被人模仿了,又或者是新一代產品尚未發售,其外觀設計就因專利公告而被消費者知悉,因此消費者就暫不採購現有產品,等待新產品上市才做決定,而影響銷售方之商機。

隨著產業的發展,日本之秘密意匠制度的細部規定不斷地與時俱進,但其大致的架構從百年前就已經確定了。也就是:如果申請人提出秘密意匠的要求,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在意匠登錄日起最長三年內,選擇不在意匠公報上公告該意匠的內容而使其保持秘密的狀態。

怎樣才能適用秘密意匠制度?

一個意匠申請案要適用秘密意匠制度,基本上必須由申請人主動提出請求,申請人沒有特別要求要保持秘密的意匠,就按照一般的程序核准後登錄及公告。適用秘密意匠制度的條件主要是申請人要提出秘密意匠請求並且繳納規費(日幣5,100元),並應注意以下要點:

首先,就時間上來說,提出秘密意匠請求的時間點有二:

其一是在提出意匠申請的時候。這個規定自秘密意匠制度推行之初即已存在,申請人必須在提出申請案的時候就決定是否要把意匠保持秘密,並且決定要將其保持秘密的期間。

其二是在繳納第一年登錄費的時候。秘密意匠制度推行之後,隨著產業的迅速發展,產品的生命週期縮短,使得社會大眾要求特許廳加快審查速度。可是,當審查速度真的提升了,申請後半年左右就可以取得權利了,申請人卻發現保護產品外觀設計的意匠竟然比他在申請時預定之時程還快就通過審查並核准公告了。因此,產學各方面的人士開始覺得,一定要在提出意匠申請時就一併提出秘密意匠請求而且還要設想好要保持秘密的期間,這實在太僵化了。於是在平成18年(西元2006年)修法時,又增加了一個提出秘密意匠請求的第二個時間點,就是在繳納第一年登錄費的時候。

其次,就秘密意匠請求的書面資料來說:

提出秘密意匠請求的文件中,除了要載明意匠申請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稱等)及地址之外,還要指定要請求保持秘密的期間(意匠登錄日起3年內)。此時指定的保持秘密的期間是可以更動的,日後可以因應產品上市計畫等等情況的改變,另外提出申請以將保持秘密的期間縮短或者延長(當然最長還是不能超過意匠登錄日起3年)。

另外要注意的是,雖然秘密意匠請求的時間點可以是提出意匠申請時或者繳納第一年的登錄費時。不過,由於意匠的登錄費除了意匠申請人(登錄後即成為意匠權人)本人以外,符合法律規定的利害關係人(例如專屬被授權人、質權人等)也可以去繳納。所以,如果意匠申請人沒有在提出意匠申請時就提出秘密意匠請求,就算意匠申請人有計畫要在繳納第一年的登錄費的時候一併提出秘密意匠請求,但萬一被利害關係人搶先去繳納了,就會因此喪失提出秘密意匠請求的機會。所以呢,可以的話,還是在提出意匠申請的時候一併提出秘密意匠請求比較保險。

適用秘密意匠之後會發生什麼事?

意匠申請人依照規定提出秘密意匠請求並且繳納規費而使得意匠案件適用秘密意匠的條件之後,主要會產生三種效果。

其一,在意匠申請人指定要保持秘密的期間(意匠登錄日起最長三年)內,不會在意匠公報上公告該意匠的實質內容而使其保持秘密的狀態。

但這並不是說,在意匠公報上會完全沒有公告和該意匠申請案相關的所有資訊,而讓第三人完全不知道有該意匠申請案獲准專利的事實存在。秘密意匠雖然在秘密期間內不會公告其實質內容,但是,由於登錄後即產生了意匠權,所以公眾仍有必要知道這個意匠的存在,因此密秘意匠還是會公告的。只不過,在這種情況下,公報上登載的僅有該意匠申請案的申請號、申請日、意匠權者等的基本資訊,至於圖式等攸關意匠實質內容的部分,則會在秘密期間過後才會在意匠公報上公告。

其二,在針對秘密意匠行使禁止請求權時必須先提示警告。

由於秘密意匠在公告時並沒有公開圖式等實質內容,所以第三人就算做了檢索也無從得知秘密意匠到底保護的是何種外觀設計。因此,若意匠權人發現有人侵害了維持於秘密狀態中的秘密意匠的保護範圍,在行使禁止請求權時,必須先對疑似侵權者提出請求停止侵權之警告函。

上述的禁止請求權在日本稱之為「差止請求權」,其包含侵害排除及侵害防止請求權,及請求銷毀侵權物品及供侵害行為之設備等必要行為的權利。請求停止侵權之警告函必須檢附日本特許廳所提供的意匠權證明,該證明會敘明意匠權人姓名或名稱、申請案號、申請日、登錄號、登錄日以及圖式。

其三,在針對秘密意匠向侵權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時,意匠權者必須證明侵權人有故意或過失。

日本特許法為了減輕專利權人之負擔及強化對專利權人的保護,特別設有過失推定的規定,但是秘密意匠並不適用上述過失推定。這也是因為秘密意匠在公告時並沒有公開圖式等實質內容,所以第三人就算做了檢索也無從得知秘密意匠到底保護的是何種外觀設計,因此無法推定侵權的第三人有任何故意或過失。對於侵權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的舉證責任,由意匠權人來負擔。

結語

在日本,於取得意匠權後,將意匠專利公告時間延後的秘密意匠制度已有百年歷史了,可謂是相當成熟的制度,其目的主要在:避免新產品尚未發表,新產品的外觀就因為公告已經為人所知,甚至已經被人模仿了,又或者是新一代產品尚未發售,其外觀設計就因專利公告而被消費者知悉,因此消費者就暫不採購現有產品,等待新產品上市才做決定,而影響銷售方原有之商機。我國國內目前雖無秘密意匠制度之適用,但國人在日本提出意匠申請時,可考慮是否運用此制度,來為自己的意匠設計創造更佳之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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