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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第320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印度:亞洲最多智財權LLM的國家 ─ 從寸草不生到遍地開花只要3年!
   
法規訴訟 不只對公部門查賄,調查局鎖定企業貪腐四大類型犯罪
談專利法先使用權之舉證不易問題
   
深入報導 想看清局勢脈動,台灣不能靠瞎猜!
   
研發創新 科技業與生醫業攜手合作,瞄準精準健康商機
   
 
印度:亞洲最多智財權LLM的國家 ─ 從寸草不生到遍地開花只要3年!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說到亞洲最多智慧財產權法學碩士 (LLM)的國家,大家第一個想到的可能是中國,甚至會想到台灣,然而,出乎意料之外的是,奪冠的居然是印度。據網站Shiksha.com的資料顯示,於2019年,印度全國設有智慧財產權法律碩士的大專院校就有75家,數量相當驚人。其實,從幾近寸草不生到全國遍地開花,才不過花了三年的時間,這究竟是如何做到的?目前印度為台灣政府新南向政策的18個目標國家之一,雖然印度在能源、交通、醫療衛生、治安、甚至智財權等議題長期以來或多或少都為台商所詬病,但隨著印度政府智財權意識抬頭,有興趣在當地發展的人士也可以考慮利用進修的機會來了解印度智財領域政策的最新發展。

印度最好的法學院之一NUJS首批畢業生;Public Domain, https://en.wikipedia.org/w/index.php?curid=7947866

談到印度的智財權教育,一切要從2016年說起。

2016年5月12日,印度的部長聯盟理事會 (Union Council of Ministers) 正式通過了國家的智慧財產權法案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olicy),而這也是印度第一個正式立法通過的智財權法案,為印度未來的智權財發展勾勒起藍圖。

這一份印度的國家智慧財產權法案共有7大目標,包括:

  1. 智慧財產權意識:宣傳和推廣 - 創造 (IPR Awareness: Outreach and Promotion)
  2. 早期的印度和中國是一樣的,智慧財產權的意識很薄弱,因此這次智財權法案其中一個目標就是全國性的展開宣傳活動,以提高人們對智財權所帶來的利益及其價值的認識。

  3. 促進智慧財產權的產生 (Generation of IPRs)
  4. 印度擁有龐大的科技人才庫,人才也遍布研發機構、企業、大學和技術學院。然而,他們充沛的知識資源及研發成果並沒有得到妥善的保護,因此智財權法案其中一個重點放在鼓勵研究人員和創新者產生和利用智慧財產權。

  5. 法律及立法架構 (Legal and Legislative Framework)
  6. 行政及管理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7. 智財權商業化 (Commercialization of IPR)
  8. 實施和判決 (Enforcement and Adjudication)
  9. 人力資源的發展(Human Capital Development)

CIPAM讓智財權意識抬頭

就以上7大目標而言,第1、2、及7項和智財教育的發展有最大關聯性。

CIPAM的全名是 Cell for IPR Promotion and Management。CIPAM的其中一個主要目標是在學校、高等教育機構 (像是工程學院、法學院、技職單位、產業聚落等)發起覺醒活動,希望在全國孕育出一種IP文化,能喚醒人們對智財權在經濟、社會以及文化各領域的好處的覺醒。至於具體的做法則是針對智財權的重要性研製適合的課程,包括不同程度的線上及遠距學習課程,提供各級學校使用,包括偏遠地區的學校。

這些喚醒對智財權覺醒的課程共分為4大類:

(1) 小學 (到8年級為止)

(2) 中學 (9年級至12年級)

(3) 大學及大專院校

(4) 產業界,包括中小企業及新創公司

幾乎所有印度的大學都有智慧財產權LLM

如前所述,因國家的智財權政策是要喚醒人民的智財權意識,教育是最有效的方式。在4大類的智財權覺醒的課程,大學及大專院校部分貫徹得最徹底,除了專業的法學院外,一些沒有法學院的大學甚至是理工大學都有智財權的LLM課程,至於師資從那裡來真的不得而知,也許因為有不少是線上課程及遠距教學,解決了部分師資不足的問題。

值得一提是,Rajiv Gandhi Scho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t IIT, Kharagpur是印度第一所法學院在IIT (Indi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內開展智慧財產權專業的法律教育系統,希望能在科學,技術和管理各方面產生協同作用。這所大學的法學院於2006年成立,有一個很明確的願景是把科學家及工程師訓練成智財權律師,也就是我們說的科法,科技法律人。它除了提供3年智財權LLB課程外,也提供了智財權LLM及博士課程。

課程多樣化 彈性選擇

在印度,智財權LLM的課程相當多樣化,有全職、兼職、白天、晚上、長期、短期,不管你是全職學生或是上班族,都一定可以找到適合自己進修的管道。在費用方面,公立及私立的大學差異很大,但就算是比較貴的私立學校,一年20多萬盧比,換算下來也才不到10萬新台幣,不要說與歐美留學相比,就算是在台灣唸一年LLM可能也不止這個價錢。如果有意發展印度市場,這實在是一個了解印度智財權發展政策的大好機會。

表1. 15間印度提供智財權法學碩士課程的學校, 2019年12月 參考資料:LLM Guide, What is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rses, Colleges & Career Scope,

Shiksha, COLLEGEDUNIA WEB, 各大學網站;製表:李淑蓮

No. College/Institute City 課程時間 學雜費
(印度盧比)
1 Amity Law School (ALS) New Delhi 12個月 180,000
2 Rajiv Gandhi Scho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IT Kharagpur Kharagpur 2年 155,500
(每年)
3 NALSAR University of Law Hyderabad 12個月 65,000
4 GNA Patent Gurukul Mumbai 3個月 25,000
5 SVKM's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Studies Mumbai 12個月 150,000
6 Asian School of Cyber Laws Pune 6個月 10,000 +GST
7 Indira Gandhi National Open University New Delhi 12個月 8,500
8 University of Mumbai Bombay 24個月 11,686
9 Indian Law Institute New Delhi 12個月 92,000
10 National Law University Jodhpur 12個月 124,500
(一學期)
11 University of Delhi Delhi 24個月 12,110
12 The W.B. National University of Juridical Sciences(NUJS) Calcutta 24個月(遠距課程) 50,000
(學費)
13 The Tamil Nadu Dr. Ambedkar Law University Tamil Nadu 24個月 40,000
(學費)
14 The Government Law College Mumbai 12個月 10,635
(學費)
15 Symbiosis Law School Pune 12個月 97,500
(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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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對公部門查賄,調查局鎖定企業貪腐四大類型犯罪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世界經濟論壇(WEF)曾經估算,全球貪腐的成本約為2.6兆美元,大約為全球GDP的5%;世界銀行(World Bank)調查指出,個人與企業合計約支付1兆美元的賄絡,這個數字可能還是被低估的。不只公務員受賄是違法行為,其實企業貪腐更可能影響產業競爭力、動搖國本。調查局於2014年成立「企業肅貪科」,至今偵辦企業貪瀆案件超過700案、偵查犯罪所得逾3000億元,遠遠超過同時期一般公務員貪污案之不法金額。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處長伍榮春強調,調查局持續落實偵辦企業貪瀆案件,並鎖定股市犯罪、金融貪瀆犯罪、掏空資產案件以及妨害營業秘密等四大類型犯罪。

圖片來源:Pixabay

貪腐與賄賂

2008年,德國西門子於世界各地賄賂官員以取得各項工程採購合約,違反美國海外反腐敗法遭罰4.5億美元,成為美國司法部開出最大罰單之一;

2010年,德國戴姆勒汽車為取得海外公務車採購合約,涉嫌於1998至2008年間,向至少22個國家官員行賄,認罪後支付1.85億美元,以和解刑事和民事調查訴訟;

2013年,全球第三大製藥英國葛蘭素史克公司,爆出高層涉嫌行賄大陸、波蘭、中東等國家醫師、醫院高層,導致藥價高出七倍,經大陸法院判處人民幣30億元罰金;

2019年,美國爆發長春藤名校入學舞弊案,好萊塢知名影星及企業領袖涉嫌賄賂學校體育教練使其子女取得入學資格……

近年來,從新聞事件中所看到貪腐、賄賂事件越來越多,賄賂可能造成個人或企業法律訴訟、成本增加、聲譽受損,而賄賂和貪腐對商業、經濟和社會亦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傳統對「貪腐」是「濫用公權力以謀取私利」,直到二十世紀末,國際透明組織將「貪腐」重新界定為「濫用受委託的權力謀取私利」,在這樣的定義下,「貪腐」不只侷限在指涉政府官員濫用職權而已,它還涵蓋了任何人濫用職權以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

至於「賄賂」則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獲得更大利益的行為。而所謂的「其他不正利益」,包括一切有形無形利益,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款待盛筵、介紹職位、觀賞娛樂等皆是。簡單來說,貪腐的範圍較大,涵蓋風俗文化行為;賄賂的範圍則比較侷限。

圖一、貪腐與賄賂的比較
資料來源:2019/12/13「國際反貪腐、反賄賂暨誠信經營遵法實務研討會」,朱成光簡報

世界經濟論壇(WEF)曾經估算,全球貪腐的成本約為2.6兆美元,大約為全球GDP的5%;而根據世界銀行(World Bank)的調查,個人與企業合計約支付1兆美元的賄絡,這個數字可能還是被低估的。台灣透明組織執行長葉一璋指出,根據國際透明組織2011年針對30個國家、超過3000位商業人士所做之調查,有27%表示因競爭對手的行賄,而導致失去訂單。貪腐至少提高企業10%的成本,企業還要支付高額政治支出,從事關說、行賄等共謀的貪腐行為,不但破壞其內部治理結構與外部制衡機制,並將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KPMG安侯建業風險顧問暨鑑識會計服務執行副總朱成光指出,由於貪污腐化會對社會穩定與安全造成嚴重問題與威脅,公務人員收受賄賂,將有損國民對公務人員公正執行職務的信賴;私人企業員工收取賄賂、回扣,將導致競爭公平性的破壞。賄賂與貪汙及舞弊往往是一體兩面,例如採購舞弊的發生,通常意味著另一方同時有提供賄款或不當回扣等貪汙舞弊情事,企業常因當事人濫用職權和信任、裡外共謀之舞弊行為而受害。

朱成光觀察到,貪腐犯罪通常具有隱密性、忌諱性、狡猾性、高犯罪黑數、擴散性等特質,檢方、警方、調查局要蒐集足以將貪污罪犯繩之以法的事證並不容易,因此犯人收受的賄賂、不正利益,無疑是最具關鍵性的證據。另一方面,除非徹底剝奪不法收益,否則難以抑制貪污的犯罪念頭。因此,無論是為了保全證明貪污犯罪的事證,還是力求剝奪不法收益,掌握收受的賄賂或不正利益,是洗錢罪規定要達成的目的,因此必須將貪腐犯罪列入洗錢罪之前置不法行為範圍內。

國際間反貪腐意識提升

近來世界各國都在推動洗錢防制、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從洗錢防制延伸至「前置犯罪」。在前置犯罪中,貪腐與賄賂風險管理已經成為各國政府強化洗錢風險管理中,強化前置犯罪管控的重要課題。貪腐與賄賂議題,一直以來都是多數先進國家關注的議題,國際間對反貪腐的意識明顯提升。

美國早在1977年已頒布《反海外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也在1977年頒布《打擊國際貿易行賄外國公職員之公約》(Convention on Combating Bribery ofForeign Public Officials inInternational BusinessTransactions),英國則是在2010年頒布《反賄賂法》(Bribery Act)。而從2015年起,國際間對反貪腐與賄賂的意識逐漸提升,截至2019年初,有49個國家頒佈了與反貪腐與賄賂相關的法令。

在企業腐敗調查案件中,另一個值得注意的重點是越來越關注在個人行為層面。傳統上,涉及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和其他反腐敗法令的執法行動,側重於對大型跨國公司實施數百萬美元的重大制裁;自2015年起,美國司法部開始起訴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個人,美國司法部指出,「對公司犯罪行為最有效的威懾,是識別和懲罰犯罪的人」。

至於台灣部分,先前對於洗錢的前置犯罪,以「重大犯罪」為規範,造成洗錢犯罪成立門檻過高,被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認定台灣刑度門檻規範過嚴,導致致洗錢犯罪難以追訴,為徹底打擊洗錢犯罪行為,便將洗錢的前置犯罪修正為「特定犯罪」。

圖二、洗錢防制法之特定犯罪
資料來源:2019/12/13「國際反貪腐、反賄賂暨誠信經營遵法實務研討會」,朱成光簡報

台灣已於2015年簽屬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並於2018年底首次發佈反貪腐國家報告書,今年5月,行政院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明定公私部門揭弊範圍、程序及揭弊者權益保護等規範;證交所也更新《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加強上市櫃公司的反貪腐、反賄賂風險管理,使台灣在國際上反貪腐及反賄賂之法遵行動,向前跨出一大步。

調查局鎖定企業貪瀆四大類型案件

回顧2006年8月,當時政府正在推動「反貪行動方案」,將打擊股市犯罪、金融貪瀆及淘空資產等案件交給調查局,並將企業貪瀆與重大經濟犯罪案件防制列為重點工作,直到2014年,調查局在經濟犯罪防制處下正式成立「企業肅貪科」,設置專責人力加強打擊企業貪瀆案件。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處長伍榮春指出,調查局認定的企業貪瀆案件,具體包括股市犯罪(操縱股價、內線交易、不實財報、詐偽募集或發行、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侵占、違法私募、不法併購)、金融貪瀆犯罪(指金融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或職員違法放貸及背信案)、掏空資產案件(企業內部人員違背職務涉犯刑法背信罪或業務侵占罪),以及妨害營業秘密案件四大類別。調查局會持續鎖定偵辦企業貪瀆案件,除了指導高科技產業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強化營業秘密保護及反制商業間諜作法;金融機構部分則是健全資安措施、防制駭客。

圖三、證券交易所與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聯合舉辦「國際反貪腐、反賄賂暨誠信經營遵法實務研討會」。
圖片來源:KPMG

伍榮春強調,調查局已和台灣企業建立超過2000個聯繫窗口,至今受理逾百件企業主動向調查局檢舉的貪瀆案件,未來將加強規劃新型犯罪態樣、分析犯罪成因,並詳研各項案件不起訴及判決無罪的原因,提供企業作參考。朱成光則提醒,企業必須樹立反貪腐及賄賂的企業文化及政策,並建立第三方背景清冊、辨認客戶背景資訊,尤其是客戶具有公職背景人員或關係者,還要識別供應商背景資訊,迴避利益衝突情境與行為。此外,應確實管理商業關係與往來活動,規範收禮與送禮制度、建立商業活動與費用申報機制,在企業內部也要有舉報者機制。最後一點,是詳實記錄會計帳冊與及費用管理,包括使用正當的會計科目與分錄記載商業往來活動,對於交際費、差旅費、訓練費、零用金等費用科目要持續稽核;並針對政治獻金、慈善捐款、慈善物等捐獻確實管理。


《北美智權報》第251期更多精采文章:

人工智慧運用於智慧製造專利分析 ─ 比較台廠和世界標竿廠商之相關佈局

解析美國專利法第289條損害賠償規定的製品--軟體產品可否成為GUI的相關製品

2020台灣經濟前景:趨吉避凶將是最大難關

 
談專利法先使用權之舉證不易問題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如果在他人申請專利前,已在國內實施侵權物、或已經完成國內實施之必要準備,則侵權人可以主張專利法第59條第1項第3款之先使用權,而免於專利侵權責任。該先使用權之限制有二:一是如果用於該實施行為之技術乃從專利申請人所得到,且未滿一年,並經該專利申請人聲明保留其專利權;二是侵權人僅能於原有事業目的範圍內繼續利用。不過,司法實務上常遇到的問題,是侵權人常不易證明「已在國內實施」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

圖片來源:Pixabay

判斷基準:先實施與後實施之比較

在判斷被告是否已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實施系爭發明時,法院可比較先實施與後實施(即系爭侵權行為)是否相同。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智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為例,該案法院認為被告可主張「先使用權」。系爭專利有兩件,一為新型專利第212910號「粉碎刀及刀具滾軸之改良構造」,其申請日為2002年6月24日;另一為新型專利第226083號「廢輪胎粉碎分離機」,其申請日為2000年12月11日。系爭侵權物為輪胎打碎機。被告A公司為系爭侵權物之製造商,而B公司為系爭侵權物之買家且同為被告。另C公司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向A公司採購系爭侵權物。

該案法院認為A公司與B公司有「先使用權」,其理由有二。首先,A公司曾於2000年5月31日出售輪胎打碎機給C公司。其次,相關侵權鑑定報告指出售予C公司之輪胎打碎機相同於系爭輪胎打碎機。

因此,該案法院認為被告A公司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在國內使用系爭專利技術製造並販賣相關機器,因而「得於原事業體內繼續利用該技術於機器內」,並繼續製造和販售系爭廢輪胎打碎機。因系爭專利權之效力不及於系爭廢輪胎打碎機,故被告A公司製造並販賣系爭輪胎打碎機予被告B公司之行為,即非侵害系爭專利權。

困境一:先實施不易舉證

在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易字第15號民事判決中,系爭專利為新型專利第218889號「可使眼珠看似放大之隱形眼鏡(一)」,申請日為2001年6月1日。系爭侵權物是BIGEYES鏡片;另被告主張其早於2000年12月間即銷售1DC及2DC等彩色隱形眼鏡產品。之後,其將該彩色隱形眼鏡產品「稍加改變彩色圖文及空白部分直徑而成為」系爭侵權物,並主張二者技術特徵並無不同。

為證明「先實施」之事實,被告提出之相關證據包括發票、出口報單、1DC及2DC鏡片的規格表、客戶證明函等等。關於發票,該案法院指出其僅記載被告出售之產品為1DC與2DC等款的隱形眼鏡,但沒有記載該產品之技術特徵,故無法據以認定與系爭侵權物之技術特徵相同。另關於規格表及客戶證明函,該案法院認為其顯示1DC及2DC型號的鏡片之「產品重點在於使眼珠顏色發生變化(1DC為單色角膜變色片、2DC為雙色角膜變色片)」,與系爭侵權物「為使眼珠看起來變大,功能並不相同」。因此,該案法院認為被告之抗辯不可採。

因而,該案法院認同原告主張,即被告自承系爭侵權BIGEYES鏡片係由1DC及2DC鏡片等「稍加改變而成」,且被告未能證明二者鏡片有相同技術特徵,故二者應屬不同之物品而無從適用「先使用權」。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易字第15號民事判決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智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等基本上符合2013年專利法之立法理由而保障「在專利申請日前已從事專利物之製造」之使用者。但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在新舊產品之相比較部分著重於「產品功能」而非「產品與系爭請求項間之比較」;而臺南分院著重在先使用之輪胎打碎機和系爭侵權輪胎打碎機之比較,而非將先使用之輪胎打碎機與系爭專利相比較。該二法院之判斷有值得商榷之處。

就當時專利法用語「申請前已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使用」用詞於現行法為「實施」)觀之,無論是「使用」或「完成必須之準備」等皆是針對侵害專利權而言,故焦點應放在該些申請前的行為是否侵害專利權。分析重點應在該些申請前的產品是否侵害專利權,而非前後產品的異同。如果「1DC及2DC鏡片」或「出售給C公司之輪胎打碎機」事實上為各案中之系爭請求項所涵蓋,則各案被告應屬於申請日前已侵害或已準備侵害專利權,而有「先使用權」之保障,以得繼續生產製造落入系爭專利權範圍之鏡片。

困境二:法院忽略先實施之實體證據

在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字第48號民事判決中,系爭專利為新型專利第206459號「工業電腦門鎖結構改良」,申請日為1999年10月8日。被告製造產品電腦機箱其結構包括門鎖,而該門鎖被控侵害系爭專利;但被告並未生產該門鎖,而是購自他人。

被告的「先使用權」主張有二。一是以商業交易記錄證明其於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前,已銷售附有系爭門鎖之電腦機箱。二是其以進貨記錄證明已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前,即準備將系爭門鎖用於生產。但該案法院認為被告之主張不可採。

就被告提出之海關出口報單(日期記錄為1999年1月27日)和產品型錄(發行日分別為1998年9月、1999年4月、及1999年8月等),雖該些文件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但該案法院認為其「均未揭露所舉產品之實際內部結構與結合方式」,故被告無法證明其相關產品屬於「申請前已在國內使用或已完成必須之準備者」。

另就進貨證據部分,該案法院指出門鎖供應商的供貨週期,從客人下單到出貨須費時「最快20天,通常要35天」。就被告所用之門鎖其進貨日為2001年11月11日起至2003年6月30日但製造日為1998年7月24日,該案法院認為「其製造日期早於出貨日期數年」,此不但「積壓成本」,還「浪費人力及空間保管,顯然悖於一般接訂單再為製造之商業習慣」。

事實上,2013年專利法立法理由所保障的先使用權包括「在專利申請日前已從先製造人 … 處獲得專利物並予以使用、為販賣之要約及販賣之人,亦當有繼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及販賣其所獲得產品之權」。可惜的是該案法院未探究侵權門鎖是否事實上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而存在,反而僅在乎被告何時進貨侵權門鎖。

可能的先實施證據:專利申請案

智慧財產法院於100年度民專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意涵被告的專利申請案可做為先使用之證據。在該案中,系爭專利技術涉及集塵器,而被告所生產的侵權物有UB-2100ECK、UB-23SECK、UB-25SECK、UB-3100VECK及UB-3100ECK等型號。

被告有兩項「先使用權」之主張。首先,被告主張其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已有2100CK型號集塵器之銷售,但該案法院認為「惟查前開銷售『2100CK』等情,並無法證明其所販售產品之結構為何,故自不能證明其有先使用之情形」。

其次,被告主張其專利(即被證5)之申請日(2007年10月18日)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2008年1月17日)。雖二件專利同屬集塵器裝置,但該案法院認為被證5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連軸裝置」技術特徵,而「該連軸裝置正係系爭專利足以達成輕鬆撥掃集塵濾網內壁濾材所積附的塵屑至下方集塵袋之創作目的之主要技術特徵」。另原告「所提新型技術報告中,智慧局亦係以被證5與系爭專利相較,仍認系爭專利具進步性」。因此,該案法院認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既與被證5並非完全相同」,則被告抗辯其因前專利申請而先使用即不可採。

雖該案法院不認為被告的專利與系爭專利相同,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承認「專利申請」本身可做為先使用的證據。然而,本文認為「專利申請」做為先使用權成立之證據是值得討論的。專利權的本質是排他權而非實施權。申請專利與實施發明是互相獨立的事件,且擁有專利權不代表權利人能實施其專利發明,因為可能受到其他專利權的限制。因此,申請專利的行為不應視為實施發明的準備動作,因而亦不能視為「實施」或「完成必須之準備」等行為。

建議:新穎性爭點

以上案例中,與系爭侵權物相關的技術在系爭專利申請前已經公開實施,應可做為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之佐證,但被告卻未主張。可能的原因是被告未保存公開銷售的資訊。從此等經驗,相關廠商應針對不同世代的產品於公開銷售時,留下產品內組成物的相關資訊,例如發行產品目錄並送圖書館典藏。如此,可在主張先使用權時,同時提出不具新穎性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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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佑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在各行各業各領域中,擁有趨勢預判能力的人,是非常稀有的領導者,擁有趨勢預判的組織,是非常稀有的團隊,我指的預判不是賭博式的預測未來,例如猜骰子、猜樂透號碼、猜硬幣正反面這種運氣成分很高的預測。我指的預判是,像氣象預測、體育競賽預測、商場操作、總體經濟投資、選舉策略等。分析者需要透過統計數據、潛在和明確的變因影響、所有在賽局中的人性和非人性變數等,綜合所有變數和考量,要領先市場和世人,然後做出相對精準的決策,擬訂勝算相對高的操作策略,這是相當不容易的工程。

台灣近年來的外交運籌帷幄,就是一個對趨勢預判成功的經典案例。2016年川普(Donald Trump) 意外當選美國新任總統,市場媒體大多認為,以川普的能力,加上他多次的商業破產紀錄,美國經濟很難維持樂觀,中國的媒體全面對於川普當選感到樂觀,因為將帥無能,領導無方,美國國力恐怕難以維持領先態勢,然而,台灣新政府團隊上任,國防、外交、商業、貿易、勞工政策立刻靠攏美國,對日本和東南亞釋出善意,和中國保持距離,不親近也不疏遠。

2017年,川普整年都在進行內閣人事布局,2018年初終於把他要的人事安排到能配合他的公職位置,然後面對中國實施多年的關稅壁壘,美國全面反擊,對中國進口到美國的商品大幅提高關稅,川普一邊漸進式的拉抬關稅,一邊拖延時間,讓供應鏈較龐大複雜的企業,有更多時間把供應鏈移出中國。

台灣、越南均為美中貿易戰受益國

同一時間,相對於南韓文在寅政府的外交政策更加傾中,東南亞諸國維持對中國的善意,台灣政府則是透過財稅政策,吸引台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轉來台灣投資和下訂單,台灣和越南都在這場中國和美國的貿易戰中,明顯獲得貿易紅利,外交和貿易政策相對傾中的南韓與新加坡,獲得的貿易紅利就相對少。

圖1:2016年至今台灣每季GDP成長率(%)

圖2:2016年至今南韓每季GDP年度成長率(%)

圖3:2016年至今香港每季GDP年度成長率(%)

圖4:2016年至今新加坡每季GDP年度成長率(%)

圖5:2016年至今日本每季GDP年度成長率(%)

當2016年底,全球媒體輿論認為,川普執政對美國經濟發展不力時,台灣政府要改變以往親中的外交政策,轉為親美的外交政策,這不僅要對外交趨勢預判,還要對國際貿易做預判,同時預判川普的施政能力其實比外界輿論預估得還優秀,才能在國際貿易的競賽中,讓台灣出口產業和經濟取得相對好的發展策略。

除了外交和貿易的趨勢預判,未來十年的時間,全球至少還有兩個產業很有機會出現很大的變革:一個是能源業,另一個是汽車業,能源業的綠能項目正在全球如火如荼的展開,太陽能和風力發電在全球持續在擴大發展,汽車業則是從燃油車,過渡到油電混合車,隨著Tesla的產能擴大與價格優化後,純電動車很可能進一步慢慢擴大市佔率,傳統汽車廠一個個跳進來純電動車領域,全球汽車業很有機會掀起電動車大競賽,過去十年,賈伯斯(Steven Jobs)引領風潮,讓智慧型手機與網路結合,徹底融入人類的生活中,改變了人類上廁所,從看報紙變成看手機的習慣,人類的消費能力與生產力出現了新的升級,如果未來十年,馬斯克(Elon Musk)能引領風潮,讓汽車與網路充分結合,改變交通工具融入人們生活的方式,那麼人類的消費能力與生產力,很高機率可以再次出現新的升級,最強的商業領導者是做精準的預判,然後把自己的產品和品牌做好,改變全世界,不過背後要面臨的風險也相當大。

台灣要抓住未來產業變革機會

過去十年,台灣社會一度吹捧台灣製造業應該往建立特色品牌發展,包含我在內,我曾經也是如此認為,但是十年河東,十年河西,做品牌的大企業,一個個倒下或被市場淘汰了,反而是做代工的企業,如今較高機率還能活下來,穩穩地賺著代工收益,和養活台灣大量勞工,美國聯邦快遞(FedEx)在2015年調查發現,台灣中小企業有37%從事出口貿易業務,台灣中小企業每家年平均出口額超過280萬美元,這是世界第一的成績。

雖然全球近年來貿易環境驟變,台灣製造業出口走得艱辛,不過台灣不需要妄自菲薄,台灣製造業在全球有許多領域仍具備高度競爭力,尤其是許多零件項目,從科技、醫療器材、汽車零組件、機械到紡織產業,這些都是過去台灣非常擅長的領域,未來數年可預期是網路科技運用在許多人類生活和家庭蓬勃發展的時代,物聯網、智慧家庭環境、雲端科技、電動車都會是重要的高科技產業,但全球能和台灣抗衡者其實不多,台灣最強大的優勢是,不管有多高科技的產品,只要能量產,台灣都可以把這些產品變得「物超所值,物美價廉」,台灣的強項就是擁有非常高效率且完善的供應鏈,台灣人做不出大品牌,但是跟著大品牌吃香喝辣,這倒是非常熟練。

換另一個角度想,不管全球哪個品牌稱霸地球,只要他們願意下單給台灣製造業代工,台灣製造業都能受惠,如同19世紀的淘金熱,雖然挖到金礦可以發大財,但是挖礦者如同品牌建立者,風險非常高的,成功者只有極少數,台灣反而適合當金礦旁的賣牛仔褲和鐵鏟業者,不管誰挖到金礦,重要的是跟台灣買「工具」,雖然獲利不如成功挖到金礦者,但是經營風險卻大幅下降,這或許更適合台灣的產業發展模式。

雖然台灣製造業無法像歐美和日本等製造業大國擁有高階技術,但對這些國家來說,即使有技術,考量許多實質商業條件,自己產品量產不如給台灣代工,對方技術合作,台灣製造,全球能把高科技產品做到物美價廉的國家,大概只剩下台灣和南韓。如果要考量南韓傾中的國策,而中國和美國的關係持續在惡化,商業布局的政治不確定性帶來高風險,那台灣反而是美、歐、日等擁有技術的企業的更佳選擇,商業效果未必比南韓差。如果未來十年,綠能發電和電動車是全球成長相對快速的產業,那台灣政府應該要更加積極地去培育和電動車和綠能發電的生產環境,做不出品牌沒關係,能跟著大品牌一起賺整個產業的產值,那也是相對理想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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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業與生醫業攜手合作,瞄準精準健康商機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台灣最重要的生技產業組織: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簡稱生策會),剛於今年(2019)11月完成新一輪的理監事改選。讓外界意外的是,台灣的科技業廠商在這次改選中,成為了生策會的一股新勢力,讓外界對於科技業和生醫業日後的合作,充滿無限想像。

仔細看這份名單,可以發現包括廣達董事長林百里、和碩聯合董事長童子賢、緯創董事長林憲銘等科技業領導者在內,在生策會35席理事名額中,出身自科技業的理事人數就高達三成,而林百里更擔任了生策會副會長一職。這是台灣生技與科技業的首次大規模整合。

台灣科技業廠商中其實不乏投資醫療相關產業的例子。布局腳步最早、最積極的業者之一,當屬明基在大陸成立醫院事業,也透過併購積極切入醫療器材和設備領域;而光學鏡頭大廠大立光轉投資的星歐光學,經營隱形眼鏡市場也已經有14年的時間。如果再加上半導體或科技製造業的為全球各大醫療設備廠提供的設計、代工業務,科技業與醫療產業的互動歷史可能還更久遠。

台灣科技業對醫療並不陌生

但這一次,不同於以往的純代工或者事業多角化,台灣的生技業與科技業彼此都有必須合作的理由。以生醫產業來說,雖然新藥研發的成果逐漸顯現,許多藥廠已經在主要市場拿到藥證,也開始有授權金收入,但由於新藥研發不確定性實在太高,使得新藥公司在資本市場上不受台灣投資人青睞。如何突破高風險、研發期間長的瓶頸,是台灣生技業能否再成長的關鍵。

另一方面,科技業長久累積的製造實力與研發資源,也急著尋找新機會。生策會副會長、前台大校長楊泮池指出,台灣科技龍頭大廠的年營收總額約12.6兆元台幣,其中研發經費佔比約2.85%;「只要能夠提撥1%的金額到健康產業裡,那就是一年1260億元的民間投資!」因此,楊泮池認為,未來生醫、健康產業的成長動力,將來自於ICT產業。

圖1:「精準健康」產業的成長潛力,遠大於精準醫療
資料來源:2019台灣醫療科技展「台灣醫療大健康產業願景」專題演說資料, 2019/12/13

楊泮池更認為,包含預防、早期診斷、精準醫療在內的精準健康產業,將是生醫產業下一個階段的發展重點。「精準醫療也許可以很有效地處理疾病,但精準健康的範圍更廣,」他指出,社會上真正罹患疾病的人口還是少數,絕大部分還是處於健康狀態,或者是部分生理機能不適、卻又未達疾病程度的「亞健康」狀態──這兩群尚未患病的人口,就是精準健康要服務的目標。

比起精準醫療,精準健康更仰賴日常大數據分析

換句話說,精準醫療的服務場域,大多仍停留在傳統的醫院中,提供精準診斷、精準治療、智慧照護等服務,但精準健康卻是在醫院以外,進行潛在的疾病評估、預防、健康促進。比較起來,精準健康的面向更為多元,也更加個人化,也更仰賴大數據分析;而根據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估計,在2020年,全球健康醫療產業的市場規模將達到8.7兆美元的規模,其中絕大部分的成長動能,就是來自個人化的醫療照護和營養保健。

「台灣的核心競爭力之一,就是我們完整的ICT產業供應鏈,還有國家級的AI、5G發展策略,」楊泮池舉例,DNA基因定序的價格之所以能降到人們皆可負擔的程度,台灣ICT產業的貢獻其實相當卓著。「Illumina的定序儀器裡面,都是台灣IC產業的設計製造的晶片,」他補充,台灣在DNA定序晶片產業影響力,其實並不亞於半導體產業,如果能和臨床試驗、健保資料庫相結合,未來絕對大有可為。

因此,楊泮池呼籲,台灣應該盡快整合ICT與生醫產業,找出關鍵市場與需求;另一方面,也要檢討不合時宜的法規,讓醫療臨床試驗和醫療產品與服務的研發能更有彈性,對於醫療資料庫數據的使用也應該站在鼓勵於非限制的立場。如此,才能使科技與生醫產業互助的醫療創新,有得以實現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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