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經濟論壇(WEF)曾經估算,全球貪腐的成本約為2.6兆美元,大約為全球GDP的5%;世界銀行(World Bank)調查指出,個人與企業合計約支付1兆美元的賄絡,這個數字可能還是被低估的。不只公務員受賄是違法行為,其實企業貪腐更可能影響產業競爭力、動搖國本。調查局於2014年成立「企業肅貪科」,至今偵辦企業貪瀆案件超過700案、偵查犯罪所得逾3000億元,遠遠超過同時期一般公務員貪污案之不法金額。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處長伍榮春強調,調查局持續落實偵辦企業貪瀆案件,並鎖定股市犯罪、金融貪瀆犯罪、掏空資產案件以及妨害營業秘密等四大類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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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腐與賄賂
2008年,德國西門子於世界各地賄賂官員以取得各項工程採購合約,違反美國海外反腐敗法遭罰4.5億美元,成為美國司法部開出最大罰單之一;
2010年,德國戴姆勒汽車為取得海外公務車採購合約,涉嫌於1998至2008年間,向至少22個國家官員行賄,認罪後支付1.85億美元,以和解刑事和民事調查訴訟;
2013年,全球第三大製藥英國葛蘭素史克公司,爆出高層涉嫌行賄大陸、波蘭、中東等國家醫師、醫院高層,導致藥價高出七倍,經大陸法院判處人民幣30億元罰金;
2019年,美國爆發長春藤名校入學舞弊案,好萊塢知名影星及企業領袖涉嫌賄賂學校體育教練使其子女取得入學資格……
近年來,從新聞事件中所看到貪腐、賄賂事件越來越多,賄賂可能造成個人或企業法律訴訟、成本增加、聲譽受損,而賄賂和貪腐對商業、經濟和社會亦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傳統對「貪腐」是「濫用公權力以謀取私利」,直到二十世紀末,國際透明組織將「貪腐」重新界定為「濫用受委託的權力謀取私利」,在這樣的定義下,「貪腐」不只侷限在指涉政府官員濫用職權而已,它還涵蓋了任何人濫用職權以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
至於「賄賂」則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獲得更大利益的行為。而所謂的「其他不正利益」,包括一切有形無形利益,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款待盛筵、介紹職位、觀賞娛樂等皆是。簡單來說,貪腐的範圍較大,涵蓋風俗文化行為;賄賂的範圍則比較侷限。
圖一、貪腐與賄賂的比較 資料來源:2019/12/13「國際反貪腐、反賄賂暨誠信經營遵法實務研討會」,朱成光簡報
世界經濟論壇(WEF)曾經估算,全球貪腐的成本約為2.6兆美元,大約為全球GDP的5%;而根據世界銀行(World Bank)的調查,個人與企業合計約支付1兆美元的賄絡,這個數字可能還是被低估的。台灣透明組織執行長葉一璋指出,根據國際透明組織2011年針對30個國家、超過3000位商業人士所做之調查,有27%表示因競爭對手的行賄,而導致失去訂單。貪腐至少提高企業10%的成本,企業還要支付高額政治支出,從事關說、行賄等共謀的貪腐行為,不但破壞其內部治理結構與外部制衡機制,並將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KPMG安侯建業風險顧問暨鑑識會計服務執行副總朱成光指出,由於貪污腐化會對社會穩定與安全造成嚴重問題與威脅,公務人員收受賄賂,將有損國民對公務人員公正執行職務的信賴;私人企業員工收取賄賂、回扣,將導致競爭公平性的破壞。賄賂與貪汙及舞弊往往是一體兩面,例如採購舞弊的發生,通常意味著另一方同時有提供賄款或不當回扣等貪汙舞弊情事,企業常因當事人濫用職權和信任、裡外共謀之舞弊行為而受害。
朱成光觀察到,貪腐犯罪通常具有隱密性、忌諱性、狡猾性、高犯罪黑數、擴散性等特質,檢方、警方、調查局要蒐集足以將貪污罪犯繩之以法的事證並不容易,因此犯人收受的賄賂、不正利益,無疑是最具關鍵性的證據。另一方面,除非徹底剝奪不法收益,否則難以抑制貪污的犯罪念頭。因此,無論是為了保全證明貪污犯罪的事證,還是力求剝奪不法收益,掌握收受的賄賂或不正利益,是洗錢罪規定要達成的目的,因此必須將貪腐犯罪列入洗錢罪之前置不法行為範圍內。
國際間反貪腐意識提升
近來世界各國都在推動洗錢防制、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從洗錢防制延伸至「前置犯罪」。在前置犯罪中,貪腐與賄賂風險管理已經成為各國政府強化洗錢風險管理中,強化前置犯罪管控的重要課題。貪腐與賄賂議題,一直以來都是多數先進國家關注的議題,國際間對反貪腐的意識明顯提升。
美國早在1977年已頒布《反海外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也在1977年頒布《打擊國際貿易行賄外國公職員之公約》(Convention on Combating Bribery ofForeign Public Officials inInternational BusinessTransactions),英國則是在2010年頒布《反賄賂法》(Bribery Act)。而從2015年起,國際間對反貪腐與賄賂的意識逐漸提升,截至2019年初,有49個國家頒佈了與反貪腐與賄賂相關的法令。
在企業腐敗調查案件中,另一個值得注意的重點是越來越關注在個人行為層面。傳統上,涉及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和其他反腐敗法令的執法行動,側重於對大型跨國公司實施數百萬美元的重大制裁;自2015年起,美國司法部開始起訴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個人,美國司法部指出,「對公司犯罪行為最有效的威懾,是識別和懲罰犯罪的人」。
至於台灣部分,先前對於洗錢的前置犯罪,以「重大犯罪」為規範,造成洗錢犯罪成立門檻過高,被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認定台灣刑度門檻規範過嚴,導致致洗錢犯罪難以追訴,為徹底打擊洗錢犯罪行為,便將洗錢的前置犯罪修正為「特定犯罪」。
圖二、洗錢防制法之特定犯罪 資料來源:2019/12/13「國際反貪腐、反賄賂暨誠信經營遵法實務研討會」,朱成光簡報
台灣已於2015年簽屬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並於2018年底首次發佈反貪腐國家報告書,今年5月,行政院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明定公私部門揭弊範圍、程序及揭弊者權益保護等規範;證交所也更新《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加強上市櫃公司的反貪腐、反賄賂風險管理,使台灣在國際上反貪腐及反賄賂之法遵行動,向前跨出一大步。
調查局鎖定企業貪瀆四大類型案件
回顧2006年8月,當時政府正在推動「反貪行動方案」,將打擊股市犯罪、金融貪瀆及淘空資產等案件交給調查局,並將企業貪瀆與重大經濟犯罪案件防制列為重點工作,直到2014年,調查局在經濟犯罪防制處下正式成立「企業肅貪科」,設置專責人力加強打擊企業貪瀆案件。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處長伍榮春指出,調查局認定的企業貪瀆案件,具體包括股市犯罪 (操縱股價、內線交易、不實財報、詐偽募集或發行、非常規交易、特別背信、侵占、違法私募、不法併購)、金融貪瀆犯罪 (指金融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或職員違法放貸及背信案)、掏空資產案件 (企業內部人員違背職務涉犯刑法背信罪或業務侵占罪),以及妨害營業秘密案件 四大類別。調查局會持續鎖定偵辦企業貪瀆案件,除了指導高科技產業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強化營業秘密保護及反制商業間諜作法;金融機構部分則是健全資安措施、防制駭客。
圖三、證券交易所與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聯合舉辦「國際反貪腐、反賄賂暨誠信經營遵法實務研討會」。 圖片來源:KPMG
伍榮春強調,調查局已和台灣企業建立超過2000個聯繫窗口,至今受理逾百件企業主動向調查局檢舉的貪瀆案件,未來將加強規劃新型犯罪態樣、分析犯罪成因,並詳研各項案件不起訴及判決無罪的原因,提供企業作參考。朱成光則提醒,企業必須樹立反貪腐及賄賂的企業文化及政策,並建立第三方背景清冊、辨認客戶背景資訊,尤其是客戶具有公職背景人員或關係者,還要識別供應商背景資訊,迴避利益衝突情境與行為。此外,應確實管理商業關係與往來活動,規範收禮與送禮制度、建立商業活動與費用申報機制,在企業內部也要有舉報者機制。最後一點,是詳實記錄會計帳冊與及費用管理,包括使用正當的會計科目與分錄記載商業往來活動,對於交際費、差旅費、訓練費、零用金等費用科目要持續稽核;並針對政治獻金、慈善捐款、慈善物等捐獻確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