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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第321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2019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SEP不宜核發禁制令?USPTO有新說法
   
法規訴訟 SEP授權費率應由陪審團審理? ─ 2019年TCL v. Ericsson案
   
深入報導 看以色列如何培育新創企業
   
智財管理 【非洲商標專題】案例篇2:善用公認證與複代網路,突破安哥拉與衣索比亞申請關卡
   
 
2019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黃蘭閔/北美智權 智權法規研究組
2019年AI新技術開始衝撞美國現有專利制度概念,而專利適格性及PTAB公告後審理程序問題依舊無解,2020年前景不算明朗。同時USPTO預告2020年下半年準備調整規費,申請人應留意相關訊息。

圖片來源:pixabay

2019年結束,過去一年可以發現,人工智慧(AI)的話題熱度明顯攀升,相關新技術開始大規模衝撞現有權利觀念、法律制度。而專利適格性及PTAB公告後審理(Trial)程序問題依舊無解,即使USPTO高層、Fed. Cir.法官、美國國會議員試圖撥亂反正,在各方多有堅持、關鍵問題缺乏共識的情況下,2020年前景不算明朗。另方面,USPTO預告2020年下半年準備調整規費,還請美國專利申請人多加留意相關訊息。

AI的機會與挑戰

AI幾十年的研究積累在近年有突破性發展,各種應用百花齊放。機器現在不只能翻譯寫文,今年並有應用AI技術撰寫專利稿件的軟體發明獲頒美國專利;更廣為人知的,當屬Stephen Thaler博士催生訓練的AI發明人DABUS,它的兩件發明已在多國申請專利。

其實USPTO局長11月曾公開表示,該局AI發明案的審查官員額已擴增一倍,USPTO並開始研究如何利用AI做專利檢索、技術分類、檢索類似圖像,除發佈徵人啟事要找AI策略長,以支援USPTO持續發展用於專利及商標申請審查的AI工具,同時也與世界其他專利局合作開發AI工具。但操作技術面上準備好因應AI時代的到來,不代表法規制度面也準備好了。

這波AI浪潮,機器學習相關應用占大宗,DABUS的發明申請案,顯然就為各國專利法規帶來了新挑戰。譬如,面對AI相關的發明、AI自已的發明,專利說明書裡演算法的結構功能該揭露到哪種程度才算充分?既然是AI自己的發明,理論上或許有程序人員都不清楚的執行細節,那麼該如何揭露,才能令通常知識者毋須過度實驗即可複製實施?現行美國專利法所定義的發明人必為自然人,此一法律概念是否該與時俱進、重新修訂?再就專利權施行層面來說,萬一AI有侵權行為,誰該負責?其發明所有權、專利適格性,甚至是商標、著作權、數據保護等智權領域方面的問題,都有待進一步討論。為此,USPTO特別公告徵求公眾意見,且兩度延長意見徵集期間。

以DABUS兩件發明申請案為例,發明人填DABUS,申請人為Thaler博士,而就在2019年底,UKIPO和EPO都明確表示難以准予專利。先是UKIPO作成口審決定:兩案未提示符合英國專利法規範的發明人,且AI非法定人格權主體、不能擁有財產,Thaler博士不可能僅憑擁有該部AI機器,就順理成章取得兩項發明所有權,若無法於申請日起16個月內提示符合規定的發明人,並合理說明申請人如何自發明人取得相關權利,兩案將視為撤回。然後再看EPO發布新聞稿,直接以發明人指定瑕疵拒予專利。

目前仍不確定美國對應案的審查狀況,但可以確定的是,Thaler博士團隊不會輕言放棄,AI發明人的議題肯定會延燒至2020年,遍地開花。過去十年,AIA修法和Alice案極大幅度重塑了美國專利產業生態,進入下一個十年,AI和眾多4IR技術會為美國專利環境帶來何種變革,令人期待。

101審查標準的莫衷一是

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Alice案宣判後,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判斷標準並未就此愈判愈明,為解決一線審查官的作業困擾,在混沌的101困局中表明USPTO的審查標準,2019年元月USPTO發布新版審查指南2019 PEG,10月並再追加更新內容,進一步闡釋部分用語。簡言之,是於Alice/Mayo兩步驟測試Step 2A新增兩項重大改變:

  1. 整理法院判例確認的抽象概念:提取組合出數學概念、部分人類活動組織方式、心智活動三大類別,若請求項未寫入前述三大類別,非經特定程序,一般不應作成請求項寫入抽象概念的判斷。
  2. 審查官Step 2A 分析切為兩段動作:唯有當Prong One先確認請求項寫入法定准予專利之例外項目,且Prong Two判斷請求項沒有額外元件將該例外項目整合到(integrated into)實際應用,才表示該請求項「指向」(directed to)例外項目,需再接續做Alice/Mayo Step 2B 分析。

為確保局內審查標準能落實新版內容,USPTO積極對局內審查部門及PTAB人員提供相關訓練。由於新版指南不是正式法規,即使USPTO人員未遵行指南內容作出處分,非屬可提訴願或申訴的事由,可是有來自高層這樣強度的引導授意,勢必對USPTO審查實務產生一定影響。USPTO局長Andrei Iancu即表示,Alice案宣判後,該局內含101核駁處分的OA數量平均增加5%,與AI有關的發明領域,增幅更有22%,但PEG 2019發布後,前述兩項數據在6個月內分別減少6%及21%。按理,這當是好事一件,只不過,這套標準一邁出USPTO就變得寸步難行,原因如Fed. Cir.法官白紙黑字的判決文所說,法院裁量判決不受USPTO新版指南的約束。可是尷尬的是,Alice/Mayo兩步驟測試法在Fed. Cir.的內部實踐,也是一套標準各自解讀,Athena v. Mayo案就是例證。

Athena v. Mayo案系爭專利利用MuSK標註表位檢測哺乳動物特定抗體,依據Fed. Cir.判決文,在本案發明人揭露之前,未曾有人發現任何疾病與MuSK相關,但其於相關技術領域的推進,只限於自然法則的發現,專利範圍額外寫進的步驟,皆為檢測此一自然法則的傳統技術,因此不具專利適格性。之後Athena Diagnostics請求Fed. Cir.聯席審理(en banc)重新考慮,被以7:5的票數拒予重審,有趣的是,這份拒予重審的決定包含80餘頁共8份的意見書,有人抨擊美國最高法院2012年Mayo案判決、Fed. Cir.後續引用裁決危害美國診療方法專利及生技產業,有人力陳35 U.S.C. 101修法的必要,顯示這個問題亟需最高法院或美國國會介入釐清。美國最高法院這些年並未再同意處理專利適格性案件,會否聽從美國司法部長建議藉本案破例,答案有待2020年揭曉。【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52期:2019年美國專利法規相關事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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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不宜核發禁制令?USPTO有新說法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專利實務上,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一直擁有相當特殊的地位。一項技術發明若要擠進SEP的小圈圈,除了得通過正常程序的專利審查,還必須是產業基礎的共通技術,並且加入國際標準組織所制定的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授權政策。在這個框架底下,SEP的所有人,不但無法拒絕外界的專利授權要求,也不能夠隨意訂定授權金額,以免專利權被濫用造成市場壟斷,反而不利於技術創新。

FRAND授權政策不但拘束了SEP所有人,也對世界各國的專利政策與司法審判實務造成微妙的影響。就在去年(2019)12月,美國政府頒發了一項針對SEP侵權賠償金的政策宣示,在七、八頁的文字中,重點只有一個:希望司法體系,以後別給SEP太多差別待遇。

故事得從2013年說起。當時,美國司法部(DOJ)與專利商標局(USPTO)也曾共同發表過同一主題的政策宣示。其中,DOJ與USPTO特別點出禁制令(injunction or exclusion order)可能不適用於SEP的專利侵權訴訟,理由是與FRAND授權政策相違背,而且也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損害。

圖1:USPTO對SEP核發禁制令的態度,近期出現大轉變。圖為現任USPTO局長Andrei Iancu
圖片來源:USPTO

禁制令效果比金錢賠償更巨大

禁制令對於專利權人、侵權人的效果,與賠償金或者授權費用完全不同。後兩者的功能,說穿了,就是用金錢來彌補專利權人的損失,或者更進一步尋求專利的使用許可。禁制令則與金錢毫無關係,而是根本排除侵權人日後使用此一專利技術,威攝侵權人的效果遠比金錢賠償更為強大。

可能正因為如此,6年前美國政府才對SEP這種有特殊性質的專利,做出政策上的表態。進一步分析,當時這兩個美國政府機關所關心的是SEP中的專利箝制(patent hold-up)現象,也就是SEP所有權人藉由專利的排除實施權來打擊競爭對手或是獲取高額權利金,若不在核發禁制令上加以限制,則眾多產業標準的基礎技術將無從實施,才從FRAND政策當中,推論出SEP應排除適用禁制令此一對侵權者的反制手段。

事後來看,2013年的這項政策宣示相當有效:根據研究機構RPX的統計,在2013至2018年間,美國只有400件的專利實施禁制令請求進入裁定階段,而大部分法院的核准比率也都不到五成。

但6年後,美國政府的態度出現大轉彎。這一次,參與背書的美國行政機關,除了掌管法律事務的司法部、掌管專利事務的專利商標局外,還加上職司產業技術研發的美國國家標準暨技術研究院(NIST)。而且,一改前一次政策宣示中對於禁制令核發的保守態度,這次則是不斷強調「禁制令與損害賠償都應該是補償專利權人的選項。」至於FRAND原則,雖然在決定侵權的損害賠償上是一項重要考量因素,「但不能因此排除任何一種補償方法。」

短期內,政策宣示對司法審判影響有限

這次宣示要傳達的核心理念,就是美國政府「不反對」甚至「樂觀其成」司法體系,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核發對SEP所有人有利的禁制令;只不過,短期內想看到禁制令大量核發的情況並不容易。在過去6年內,美國聯邦法院核發的專利禁制令比例並不高,在先例拘束的法律原則下,專利權人要突破的難度也相當大。此外,不管行政部門有怎樣的政策宣示,法院依然獨立審判,從專利權範圍的解釋、侵權與否的判斷方法、到FRAND原則的內涵,司法系統都已經有一套完整的運作模式,恐怕不是任何政策宣示能夠扭轉的。

但從另一方面來看,這份政策宣示也是在調整過去數年中,美國專利制度偏重公眾利益,導致專利競爭力停滯不前的現象。以5G無線通訊技術為例,大量的SEP都被掌握在歐洲的NOKIA、Ericsson,還有中國的華為手上,美國的高通(Qualcomm)已經不再像過去3G、4G時代那麼獨霸一方。美國若要繼續維持全球科技龍頭地位,就必須強化在各種產業標準的主導權,而首要之務,當然就是打造一個對技術發明更友善、對專利權保護更周到的產業環境。

從增訂IPR程序判例、放寬專利更正動議(Motion to Amend)限制等動作來看,美國專利制度的天平偏向對專利權人有利,已經是既定方向;可以預期的是,在2020年內,川普政府應該還會拿出更多對專利權人更有吸引力的政策牛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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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授權費率應由陪審團審理? ─ 2019年TCL v. Ericsson案
李秉燊/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在美國,法院(the court)對於SEP (標準必要專利) 授權費率是否符合FRAND原則,費率又如何計算,在過去多是由法官作出法律結論(即bench trial)。但在2019年12月,CAFC做出石破天驚的判決,認定SEP授權費率的計算為事實問題,尤其是在計算相當於起訴前的專利損害賠償時,該過程應受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規定應由「陪審團」審判(即jury trial)的權利所及,因此撤銷並發回聯邦地院判決。此可能影響美國實務界在SEP授權費率計算上的發展,故為文介紹。

2019年12月5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在TCL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Holdings Ltd. v. 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TCL v. Ericsson)案,認定加州中區聯邦地院剝奪被告中國商TCL公司於審判中計算標準必要專利(SEP)授權費率時受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所規定應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因此判決撤銷地院判決並發回重審。

訴訟背景

Ericsson公司長期發展並布局自2G(第二代行動通訊技術)等次世代的通訊技術SEP。2007年,TCL公司因生產與銷售手機等行動裝置的需求,開始從Ericsson公司取得相關2G的SEP授權;隨著通訊技術演進,TCL公司開始銷售3G與4G行動裝置,並陸續與Ericsson公司展開3G與4G技術之SEP授權費率的談判。

2014年3月,由於SEP授權費率談判破裂,TCL公司於加州中區聯邦地院提起確認之訴(declaratory judgment),訴請法院(the court)確認Ericsson公司自包含2G、3G、4G 的SEP均未提供「公平、合理且無歧視」(FRAND)的授權費率;同年6月,Ericsson公司則於德州東區聯邦地院提出相對應SEP的侵權之訴。2015年6月,上述兩訴訟合併由加州中區聯邦地院James V. Selna法官審理。

地院判決

2016年8月,TCL公司於訴訟審理中爭執SEP授權費率依時間縱向來看,實際包含(a)相當於「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之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金額(money for past patent infringement)」之「許可費(release payment)」,和(b)未來的被告,即專利被授權人,應給付予專利權人的「按產量支付的專利授權金費率」(running royalties rate)。其中,TCL公司認為至少許可費的計算應由陪審團審判(jury trial),而非由法官來裁決(bench trial)。然而,Selna法官否定了TCL公司的論點並,做出以下裁決:

  1. 認定「Ericsson公司於授權談判中所提供的授權費率要約並不符合FRAND原則」。
  2. 在TCL公司建議的費率計算方法之基礎上,藉由過去可比較的相似授權案例(comparable licenses),提出自己的「自上而下」(top-down)費率計算方法,其詳細且繁複的計算出TCL公司未來應給付Ericsson公司的SEP權利金費率。(詳細計算方式可參閱Selna法官於2017年12月做出的「事實發現備忘錄與法律結論」 (Memorandum of Findings of Fact and Conclusions of Law) )。
  3. 基於上述「SEP權利金費率」,經參數調整後計算出TCL公司應即給付Ericsson公司的「許可費」(詳細計算方式可參閱上述2所提及的法院文件)。
  4. 基於上述SEP「權利金費率」(相當於未來的權利金)和「許可費」(相當於過去的專利損害賠償)的裁定,駁回Ericsson公司的專利侵權之訴與TCL公司提出反訴的專利無效之訴。

總結來說,聯邦地院以法官裁決的方式,判決TCL公司在過去(或稱「溯及既往的」(retrospective))和未來(或稱「可預期的」(prospective))使用系爭SEP時,應給付Ericsson公司的授權費率。由於Selna法官在該判決中詳細披露如何計算SEP授權費率,但該判決所裁定2G、3G和4G 的SEP授權費率分別為0.16%、0.3%和0.45%,又遠低於Ericsson公司所提出的費率和同案件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法院所做出的判決,所以引發全球業界的廣泛關注。

CAFC廢棄由地院法官審酌的授權費率

Ericsson公司不服上訴。主要訴理由包含(1)地方法院藉由法官審理而非陪審團審理SEP授權費率的計算,尤其是可回朔性的「許可費」部分,係剝奪被告在此爭點受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所規定應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2)法院計算SEP許可費的方法是錯誤的,其將每項專利都視作具有相同價值,並不合理,且以相同計算方式對使用相同技術的行動通訊裝置製造商的每部裝置收取相同費率,反而是具歧視性的。

上述爭點和聯邦地院判決的四項結論,在CAFC認定聯邦地院在裁決涉及對TCL公司,應就過去未經授權 (即使用Ericsson公司的專利所應給付的「許可費」), 在本質上仍是對侵犯Ericsson公司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這是非常典型應由陪審團審理的案件,聯邦地院未交由陪審團審理即是違反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因此撤銷聯邦地院關於「許可費」的結論。但CAFC在認定前述這項重要結論後,也將其他爭點一併撤銷發回地院重審。從2014年TCL公司起訴以來的漫長審理,又將重頭開始。

判決影響分析

CAFC判決出爐之前,美國實務界原本的期待是CAFC是否更深入的剖析SEP授權費率的計算方法,並奠基在Selna法官幾乎鉅細靡遺的判決,建構出美國在計算授權費率的穩定架構與方法論。然而,這一切在CAFC判決撤銷後,似乎轉眼化為烏有。

依實務經驗觀之,若由陪審團審理賠償金的數額或費率,天平多傾斜於專利權人;但陪審團審理過程將更為漫長,並增添許多不確定性。

判決出爐之後,即有論者批評,由於要符合FRAND原則的計算過程,較一般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需要納入考量的因素複雜更多,將SEP授權費率交由陪審團計算,只會產生更多的不確定性。此外,經陪審團審判後的事實問題(question of fact),除非可證明陪審團的決定沒有受實質證據所支持或其是基於錯誤的法律進行判斷,而得於審判後聲請法院依法逕為判決(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JMOL),上訴後也基於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的保障,法院無法再次針對授權費率重新審查。最後,陪審團審判不需要交代判決理由,判決後公布的法律文件所呈現的問題和答案可預期僅有如(1)系爭授權費率是否符合FRAND原則,和(2)授權費率應為多少等選擇或填空,使實務界難以窺見,遑論對每次陪審團於授權費率的形成過程進行分析,此對美國在計算授權費率的穩定架構與方法論演進有相當大的影響。

ITC也可能再度核發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排除令

聯邦法院判決之外,擁有全面禁止專利侵權產品進口訴訟裁判機制的美國國際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可能在近期再度核發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禁止專利侵權產品進口之排除令(Exclusion Order)。

自2013年1月,ITC因美國司法部(DOJ)與專利商標局(PTO)發表「有關受限於FRAND條件之標準必要專利之救濟方式之共同聲明」建議其應不要發給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排除令後,ITC即決議核發。然而,就在2019年12月,美國司法部與專利商標局廢棄並發布新聲明,該聲明重新指出即使受限於FRAND條件之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任何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包含適當的損害賠償和禁制令都應該被考量。標準必要專利的戰場規則如風雲瞬息萬變,無論專利權人或欲尋求授權的廠商,均應時時刻刻獲知最新趨勢與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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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以色列如何培育新創企業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位於中東地區的以色列,人口不過900多萬,卻能以蓬勃的新創發展聞名國際,吸引超過500家跨國企業進駐研發,不但人均專利數位居世界第五,同時在科技產業保持領先地位。新創企業在以色列能有無後顧之憂的創業環境,主導科技產業政策的以色列創新局(Israel Innovation Authority)功不可沒!

圖片來源:Pixabay

以色列新創成功要素

以色列的新創之所以有名,除了早期吸收來自蘇聯的猶太裔科學家及工程師移民,並與猶太裔美國人維繫緊密的人脈網絡,以色列國防軍(IDF)、國營事業也培育了優質的科技人才,再加上來自世界各地的育成中心及投資人,都前往以色列設立據點。此外,大量跨國企業也在以色列扮演重要角色,從60年代開始,科技產業巨擘紛紛在以色列設立研發中心,至今以色列有超過500家、來自60國的跨國企業,領域含蓋軟體、半導體、電子電機、通訊、生醫及金融,由於以色列與美國連結非常深,當地有半數跨國企業都是美國公司,其次為德、法、中與英國;近年日韓也開始積極布局,跨國企業進駐後投入的大量資源,讓以色列在科技產業保持領先地位,也讓以色列的人均專利數位居世界第五。

經濟部國貿局與外貿協會日前主辦「2019全球六大產業趨勢論壇」,外貿協會產業拓產處專員凌繹堯在會中指出,以色列新創聞名國際最重要的因素,是政府整合了大量的產業及創業資源,以色列在2016年成立創新局主導科技產業的發展方向,並統籌集分配創業資源。在2018年時,以色列創新局就透過1500件計畫、為920家以色列科技及新創產業投入17億以幣(約為新台幣146億元)。

以色列扶植新創三大法規

早在1959年,以色列的《資本投資獎勵法》就已經上路,是吸引跨國企業前往投資的重要利器,以色列政府提供補助企業固定資產及員工薪資的補助金計畫,還有鼓勵外銷及引進跨國企業租稅減免優惠,該法歷經數度修訂直至2016年,以迎合不斷變遷的商業環境。

創業的過程中會遇到很多困難,以色列政府在1984年進一步制定了《產業研究及發展獎勵法》,這套法案被稱之為以色列的「科技創新大法」,以色列創新局以此作為施政骨幹,聚焦科技應用及傳統工業的新穎概念,鼓勵企業投入科技研發並提供創業過程所需的資源,像是與美國、加拿大、英國、韓國與新加坡企業技術合作,提供雙邊研發基金,並展開孵化器計畫,由政府為新創承擔創業風險。

第三套重要法令,則是2011年頒佈的《天使投資法》,透過租稅減免,鼓勵資金投資投入科技研發,將以色列打造適合資本的投資環境。成立48個月內、研發費用佔支出70%的新創公司,或是投資金額75%用於研發、研發費用佔支出70%的非新創企業,都可以獲得減稅優惠,讓投資人能持續挹注資金協助新創企業研發。

表一、以色列三大新創法規 資料來源:2019/12/24「2019全球六大產業趨勢論壇」,凌繹堯簡報
吸引跨國企業
資本投資獎勵法(1959)
鼓勵外銷及引進跨國企業的公司稅減免
產業研究及發展獎勵法(1984)
開創資本投資環境
天使投資法(2011)
  • 補助金計畫(Grant Programs)
  • 租稅優惠(Tax Benefits)
  • 雙邊研發基金
  • 孵化器計畫
對象:
  • 新創公司
  • 目標公司

以色列新創總覽

以色列有超過7000家新創企業於市場中運作,每年大概有800家加入創業環境,相對每年也有七成(約500家)新創企業宣告倒閉,大部分的新創企業都是以B2B作為商業模式,新創企業的目標不是一般消費者,而是企圖成為大型企業的供應商。以色列沒有製造業,七成的GDP貢獻來自服務業,工業次之。

圖一、以色列新創發展狀況 圖片來源:2019/12/24「2019全球六大產業趨勢論壇」,凌繹堯簡報

以色列的優勢新創包含AI、區塊鏈、生醫製藥、數位金融,特拉維夫是以色列新創最重要的集中地,可以找到各式各樣的新創和相對應的投資資源和育成中心,其餘地區以特拉維夫為中心向外發展,耶路撒冷則是生醫新創為主。以色列政府為了平衡產業發展,會在不同地區設立特定的產業園區並給予設立公司的鼓勵。【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52期:看以色列如何培育新創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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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商標專題】案例篇2:善用公認證與複代網路,突破安哥拉與衣索比亞申請關卡
北美智權 商標服務團隊
在商業活動上,非洲往往不是台灣廠商海外佈局的第一選項,卻也因此忽略了這片大陸的成長潛力。事實上,豐富的原物料和充沛的人口消費力,已經使得非洲脫胎換骨。但另一方面,非洲有超過50個國家,不但經濟發展狀況互異,智財權制度也相當繁雜;我們都知道任何市場開拓,都必須從智慧財產權佈局開始,那麼,台灣廠商若想要參與非洲的成長機會,該注意哪些潛在風險?又該如何進行商標佈局?
在介紹OAPI、ARIPO與馬德里體系的商標申請制度後,【非洲商標專題】將分享北美智權協助臺灣某企業集團客戶,完成非洲將近20國商標佈局的成功經驗。前期介紹完三大國際商標體系的運作實務之後,本期則將深入分析安哥拉/衣索比亞申請經驗和其公認證問題解決方案。

北美智權報【非洲商標專題】在251期(【非洲商標專題】案例篇1:如何使用國際商標體系,進行非洲商標佈局)已介紹非洲多國佈局實例,並說明安哥拉和衣索比亞須單獨申請的原因,而本期將刊登這兩國的申請實務和如何克服公認證問題的經驗。無論是否有進軍這兩國的計畫,本篇可讓讀者瞭解部分新興國家商標申請可能會遇到的問題。

前期提到的某跨國企業雖然在非洲佈局近20國,但由於看好衣索比亞和安哥拉因「加速推動產業結構轉型」及「擴大基礎建設投資」政策所產生的強力動能,故特別重視這兩國。因此,客戶向北美智權表達不計時間及成本『只許成功,不許失敗』的強烈決心。

究竟安哥拉和衣索比亞有什麼樣的魅力,讓該跨國企業不惜一切得堅持到底?

衣索比亞的重要性

衣索比亞除了將成為非洲最大經濟體外,也可能取代亞洲數國成為下一個世界工廠。衣國人口數超過1.1億,為非洲人口數量第二大國,除了人口紅利優勢外,此國還得以免關稅進入美國和歐盟。另外,衣國也為世界上電費最便宜的國家之一,且積極複製中國、韓國、新加坡的工業經營模式並設立超過13個免稅工業區。由於其政經情勢較非洲其他國家穩定,年經濟成長率已超越肯亞成為東非第一大經濟體。

安哥拉的重要性

安哥拉則因產業轉型計畫,而有強大的高科技產業、運輸設備、能源設備採購需求,因其亟欲擺脫受原物料價格波動影響和中國一帶一路政策所帶來的債務陷阱。安國為世界前15大和非洲第2大產油國,雖曾利用石油資源進行戰後重建,可是因政府貪腐問題造成重建工程緩慢,故重要性不如衣索比亞,但多數歐美亞國家仍看好它未來的發展。

台灣企業申請安哥拉和衣索比亞商標的困境

由於安哥拉和衣索比亞不屬於任何智權組織,故僅能單獨對這兩國提出申請。根據這兩國智財法,商標申請除了需提供公司登記資料外,委託書還需經公認證程序,而安哥拉還另要求經官方認證的譯者宣誓(表1)。

表1. CSP於137專利之說明書中所揭露二種不同類型的容器之比較表 圖片來源:USPTO

 

安哥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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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

  1. 委託書(需公認證)-正本
  2. 公司登記及其葡文翻譯(需經政府核可的譯者宣誓)正本

  1. 委託書(需公認證)-正本
  2. 公司登記(需顯示營業項目)及其英譯正本

商品超項費

5項以上加收超項費

無超項費

備註

公司登記文件上顯示的營業項目需與主張保護的商品/服務範圍相符

北美智權突破困境 使命必達

在此案中,北美智權除了致力解決問題外,也嘗試提出替代方案。由於多數國家使館告知僅能認證外國企業在該國設有分公司/子公司的相關文件,故北美智權曾建議客戶評估是否能以座落於他國的子公司代為提出商標申請,惟該跨國企業基於集團營運策略,無法接受此替代方案。北美智權繼續尋找可受理這兩國文件的管道就成了唯一的目標。

由於台灣與此這兩國無邦交,亦未互設駐外館處,認證事項需繞經第三方國家始得進行。在洽詢了奈及利亞、南非、新加坡等合作夥伴後,得知透過駐南非台北連絡代表處、南非最高法院和南非外交部,以及駐南非的安哥拉和衣索比亞大使館進行流程將為可通行的管道,衣索比亞也因此得以送件成功。但安哥拉的案件在官方對於文件繁瑣的規定以及數次以不合理的理由駁回文件後,幸經台灣外交單位無數次的溝通後,終於不負所託地完成商標申請的任務。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52期:【非洲商標專題】案例篇2:善用公認證與複代網路,突破安哥拉與衣索比亞申請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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