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政府要在5G領域去華為?很難!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儘管新冠肺炎病毒持續跨國蔓延,重創多國經濟,甚至殃及全球,然而,中美貿易大戰炮火仍未稍歇。最近盛傳的消息是川普政府計劃在4月於白宮舉行5G 峰會,並號召全球科技領袖參與,重量級貴賓包括諾基亞(Nokia)、愛立信(Ericsson)、三星(Samsung)等高層,為的是防堵華為取得5G 行動通訊技術主導權。不過,在5G領域要「去華為化」好像沒有那麼簡單,至少單憑美國一己之力很難做得到,從本刊另一篇文章《一張圖看懂美國如何封鎖華為 》可以略窺一、二,在現階段美國業者對華為的依賴還是蠻深的。華為之所以能在5G市場紮根如此深,不外乎是因為擁有大量技術和專利,此文將從5G標準專利數、5G標準的技術貢獻數、及5G標準相關組織會員數三大數據,來看華為在5G領域的影響力。數字會說話,相信川普政府有一場硬仗要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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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究竟是怎樣一步一步奪得5G的話語權呢?有兩樣東西很重要,一樣是「標準」,一樣是「專利」;兩者結合就是「標準專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標準之所以重要是因為5G是一種通訊標準,而應用在其中的通訊設備也必須符合標準才能互通互聯,如果只有自家的產品才能互聯互通,這樣用戶是不會買單的。而「標準」不是從天而降或是一蹴而就的,那是一堆專家經過長期研發、討論、到達成共識後,一步一步建立起來的。而針對5G標準研發出來的技術所申請的專利就是5G的標準專利。
不過,「標準專利」並沒有法定資格,而是由廠商向不同的標準協會 (像是3GPP、ETSI)去宣示 (declare) 自己的專利技術符合5G標準,是標準專利。北美智權報在早前已介紹過廠商選擇宣示自己的專利是標準專利的好處與壞處,簡單來說,好處是當標準尚在形成的階段,在百家爭鳴的情況下,廠商宣示越多,便越有機會讓協會在制定標準時參考其技術,並將其技術納入標準;而不好的地方則是,一旦成為了標準專利,便得遵守FRAND的公平、合理及無歧視原則來授權,不旦授權金額受限制,且不能拒絕授權。
被宣示的5G標準專利數
據IPlytics Platform於2019年11月出版的《Who is leading the 5G patent race?》報告顯示,截止2019年11月為止,在22,604個5G專利家族中,共有87,752個5G專利被宣示為標準專利。其中有98%是有效專利,即至少其中一個專利家族成員為有效狀態;78%在USPTO、EPO、或透過PCT途徑申請。此外,有44%的專利家族至少有一個獲證專利;24%同時於先前的技術世代宣示 (如2G、3G或4G)。最後,有98%被分類為「純5G規格」的技術規格(只有2%的技術規格是混合的,像是5G/4G 或是5G/3G)。
表1. 5G標準專利(專利家族)宣示數較多之公司
資料來源:IPlytics, 2019年11月
宣示標準專利之公司
被宣示的5G專利家族數
在USPTO、EPO、或透過PCT途徑申請之專利家族數
至少有一個獲證專利之專利家族數
Huawei Technologies (中國)
3,325
2,379
1,337
Samsung Electronics (韓國)
2,846
2,542
1,746
LG Electronics (韓國)
2,463
2,296
1,548
Nokia(incl. Alcatel-Lucent) (芬蘭)
2,308
2,098
1,683
ZTE Corporation (中國)
2,204
1,654
596
Ericsson (瑞典)
1,423
1,295
765
QUALCOMM (美國)
1,330
1,121
866
Intel Corporation (美國)
934
885
171
Sharp Corporation (日本)
808
677
444
NTT Docomo (日本)
754
646
351
China Aca. Of Telec. Tech. - CATT (中國)
588
360
72
InterDigital Technology (美國)
428
346
226
Guangdong Oppo M. Telec. (中國)
378
363
36
Vivo Mobile (中國)
193
168
0
BlackBerry (加拿大)
138
130
126
ASUSTeK Computer (台灣)
117
103
35
NEC Corporation (日本)
114
102
84
Apple (美國)
79
73
52
KT Corporation (韓國)
75
53
15
ETRI (韓國)
71
50
20
Fujitsu (日本)
68
18
66
Motorola Mobility (美國)
56
54
50
Lenovo Group Limited (中國)
51
48
19
HTC Corporation (台灣)
46
44
40
MediaTek (台灣)
42
38
30
WILUS Group (韓國)
41
20
2
Panasonic (日本)
33
30
9
FG Innovation (中國)
33
33
4
Sony Corporation (日本)
22
17
23
ITRI (台灣)
14
13
12
SK Telecom (韓國)
12
8
0
Spreadtrum Communications (中國)
11
8
6
表1是已被宣示的5G專利家族的專利所屬公司之列表。當中,來自中國的華為擁有最多的已宣示5G專利組合,緊隨其後的為韓國的三星及LG,接下來的是芬蘭的諾基亞。在前10大中,中、美、日、韓分別各占2家,看起來是勢均力敵,但如果從專利家族數來看,則是中國5529家、美國 2264家、日本1562家、韓國5309家,美、日明顯落後,只有韓國可與中國抗衡。然而,如果是單打獨鬥,三星雖然在宣示的專利家族數上比華為少,但在國際大局申請的數量及獲證專利的數量均優於華為。
對5G標準的技術貢獻度
IPlytics Platform的報告指出,除了標準專利宣示數之外,還值得研究積極參與5G標準開發的公司,這邊指的是該公司於國際會議上介紹和提交的技術文稿。表2為向5G提交技術文件貢獻度的前30家的公司。如同標準專利宣示數一樣,華為獨佔鰲頭,為5G標準開發提供了最大部分的貢獻,其次是愛立信,諾基亞,高通和中興通訊。
在許多情況下,標準技術的貢獻是由多家公司提交的,但通常會有一家主要公司首先提出該貢獻,其他公司隨後加入並提交與該貢獻相關之技術。表2中第二欄「5G 標準貢獻數」是該公司提交標準貢獻的全部數目,而第三欄「第一提交者」則僅統計第一提交者的貢獻。
值得一提的是,計算多家公司的貢獻的另一種方法是計算其比例。例如,如果有四個公司一起提交技術貢獻,則每個公司將收到0.25的比例值。第四欄「比例值」表示其標準貢獻的比例(即公司按比例貢獻了多少)。如應用此權重計算後,則愛立信便為5G提交了比華為更多標準貢獻。
而表2的第五欄「在UE組別」僅包括在3GPP與用戶設備相關的組別RAN1,RAN2,RAN4,SA2,SA3,SA4和CT1中所提交的貢獻。
然而,標準貢獻必須在3GPP內被接受和批准,才能被寫進最終規範裡,因此表2中第六欄「被接受及批准」十分重要,而3GPP的標準貢獻僅由3GPP成員負責批准(亦即接納及採用)。
表2. 對5G標準作出貢獻較多之公司
資料來源:IPlytics, 2019年11月
提交標準貢獻之公司
5G標準貢獻數
第一提交者
比例值
在UE組別
被接受及批准
Huawei Technologies (CN)
19,473
17,466
11,992
11,662
5,855
Ericsson (SE)
15,072
13,195
12,690
8,936
5,114
Nokia (incl. Alcatel-Lucent) (FI)
11,555
9,633
5,314
7,195
3,804
QUALCOMM (US)
5,994
4,846
4,629
4,160
1,994
ZTE Corporation (CN)
4,692
3,628
3,492
3,117
1,188
Samsung Electronics (KR)
4,573
3,541
3,434
3,539
1,239
Intel Corporation (US)
3,656
2,895
2,752
2,798
962
LG Electronics (KR)
2,578
1,966
1,880
2,129
685
China Mobile (CN)
2,567
1,748
1,737
1,437
787
CATT (CN)
2,562
2,050
2,026
1,979
554
NTT Docomo (JP)
2,042
1,487
1,459
1,491
549
MediaTek (TW)
1,653
1,176
1,222
1,526
443
Orange (FR)
1,415
977
975
647
462
NEC Corporation (JP)
1,276
870
901
1,005
347
Deutsche Telekom (DE)
1,263
501
596
1,016
397
Lenovo Group Limited (CN)
1,261
917
566
1,014
413
Motorola Mobility (US)
1,247
856
580
999
406
AT&T Group (US)
1,174
71
282
928
343
InterDigital Technology (US)
1,155
601
686
1,018
317
Guangdong Oppo (CN)
943
682
673
908
190
Telecom Italia (IT)
801
181
249
689
225
KDDI (JP)
760
312
289
672
186
Verizon (US)
700
15
159
530
196
Vivo Mobile (CN)
668
534
535
665
159
Cisco Systems (US)
653
466
438
357
183
ETRI (KR)
625
357
377
505
165
Vodafone (UK)
612
288
332
405
206
於5G標準相關組織之會員數
另一種用來評估公司參與5G標準開發投入度的方法,是工程師參與制定5G標準的標準制定會議的人數。這除了反映該公司對5G開發的投入外,另一個原因是「人多好辦事」。首先,公司比較多工程師參加的話,提出來的標準貢獻也有可能比較多,此外,由於3GPP的標準貢獻僅由3GPP成員負責批准,那如果公司中工程師會員數比較多的話,技術貢獻被認可與批准的機會不是更高嗎?這可是掌握話語權的關鍵啊!
從圖1各公司參與5G相關的3GPP會議之工程師人數可見,華為又是一枝獨秀,有3098人,比排名第二的愛立信多出近千名;如果全部中國企業之工程師人數加起來更是可觀,會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圖1. 各公司參與5G相關3GPP會議之工程師人數(前15名) 資料來源:IPlytics, 2019年11月
5G領域要去華為?難啊!
據GSA (Global Mobile Suppliers Association) 的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2月底為止,全球共有359家電信服務供應商正在投資5G產業,其中包括針對5G網路的各種測試、試運、前導項目、計劃及實際營運;並已有80家電信服務業者公告他們已在自家的電信網路中佈建與3GPP相容的5G通訊技術。就已商用的部分,根據GSA的統計,至2月底為止,全球已經有63家電信業者在35個國家推出一個或多個3GPP相容的5G電信服務 (有些提供5G智慧手機、有些佈建5G路由器、有些提供大範圍地區的服務,有些則是只有限制性的區域服務及只供特定客戶使用。此外,還有55個5G行動網路及34個5G FWA或是家用寬頻服務。
雖然5G商用網路還在剛起步階段,但5G的技術及標準發展已相對成熟。從上述可見,華為在5G標準專利數、5G標準的技術貢獻數、及5G標準相關組織會員數等三項重要指標均是獨佔鰲頭的,川普要防堵華為取得5G 行動通訊技術主導權,只能說很難啊!
當代理商遇上平行輸入:花錢註冊臺灣商標成了冤大頭?
楊智傑/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在全球貿易商業活動中,同一個商標在不同國家的商標權人可能不是同一人。最常見的情況是,外國公司擁有外國商標權,本國代理商則擁有臺灣商標權。若外國公司在外國製造銷售的合法商品,由第三人在外國購買後,進口到臺灣銷售,臺灣商標權人是否可以對之主張商標侵權?第三人是否可以主張,該商品在外國屬於合法銷售取得,商標權已經權利耗盡?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判決事實
最近臺灣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7號判決」,採取了一個有爭議的見解,認為系爭商品屬於在外國合法銷售的產品,進口到臺灣仍然屬於「真品」,不會侵害臺灣的商標權。
圖一、系爭的PHILIP B商標的化妝品 圖片來源:PHILIP B官網
該案涉及的事實是,美國商標權人PHILIP B公司,在臺灣的代理商為O公司。O公司也用相同的圖案,在臺灣取得商標,為臺灣的商標權人。下面為系爭的二個商標。
臺灣註冊第01629381號「PHILIP B」商標 臺灣註冊第01608207號「倒立花述設計圖」
本案的原告是I公司,分別於105 年1 月7 日及同年3 月15日向美國PHILIP B 公司之官方網站訂購系爭產品輸入臺灣,並於公司網頁、PChome網站或Facebook平台上使用系爭商標作為廣告宣傳,販賣使用有系爭商標及「倒立花述設計圖」商標之系爭產品。因而,O公司通知PChome網站、Facebook平台、露天拍賣、雅虎奇摩拍賣、GOOGLE網站,表示I公司侵害被上訴人系爭商標權。I公司主動提起訴訟,欲確認自己的進口銷售行為,符合商標法第36條第2項的權利耗盡抗辯。
商標法第36條權利耗盡中「商標權人同意流通」之爭議
臺灣商標法第36條第2項的權利耗盡規定為:「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 ,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
套用在本案,有問題的地方是,臺灣的商標權人是O公司,而系爭的化妝品,是美國商標權人在美國製造銷售,並非「臺灣商標權人同意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從法條文字表面來看,臺灣商標權人沒有同意流通。
但最高法院這次採取的見解,並不是從條文表面出來,而是採取立法目的解釋:「...商標權人以相同圖樣自行或授權他人於不同國家註冊商標,雖然在屬地主義概念下是不同的商標權,但其圖樣相同,本質上排他權的發生亦源自於同一權利人,不同國家之商標權人,只要彼此具有授權或法律上關係,亦對經授權註冊之商標權人發生耗盡結果。」
最高法院所提出的「本質上排他權的發生亦源自於同一權利人」,或者「只要彼此具有授權關係或法律上關係」,就不用再將商標分成美國商標或臺灣商標。只要物品經其中一個商標權人同意製造銷售,就權利耗盡,另一個商標權人不可再主張權利。
這樣的見解表面上似乎也有道理,但仍覺奇怪。以下筆者以美國法作為比較對象,思考問題所在。
美國關稅法對於商標權利耗盡之規定
美國聯邦商標法本身,並沒有直接規定商標的權利耗盡問題。聯邦商標的權利耗盡問題,規定於美國的關稅法1526條。
美國國會在1930年之所以制訂這一個條文,主要是想修正1921年的Bourjois & Co. v. Katzel案判決。該案的基本故事是,一個法國製造商製造一款商標為「Java」的粉底,將產品銷售給美國的公司Bourjois & Co.,並也將在美國的商標權利都賣給該公司。因此,該公司在美國註冊了「java」這個商標,並開始廣告行銷。因為經營成本提高,產品價格也開始提高。不久後,有另一家公司Katzel決定直接跟法國製造商進口該產品,在美國銷售,與Bourjois & Co.公司直接競爭。Bourjois & Co.公司控告Katzel公司侵權,而法院認為,由於被告賣的產品是合法購買於法國,也是真品,故原告的商標權不能禁止被告的進口銷售。
這樣的判決結果,對於花錢向法國公司購買商標的美國公司是不利的。仔細思考,法國公司雖然有從銷售產品中獲得利益,但美國Bourjois & Co.公司卻沒有獲得利益,卻花大錢白買了美國的商標權。因此,美國國會才會修法糾正這樣的判決結果。
美國關稅法第1526條(a)(1)規定,禁止進口「至美國任何外國製造之商品(merchandise of foreign manufacture),如果該商品....上有使用美國公民、或美國境內公司、組織或機構的商標,並且由美國之居民註冊於美國專利商標局...,除非該物品進口時有得到該商標所有人之書面同意。」
這個條文規定,所有國外進口產品只要侵害美國商標權人的權利,原則上都禁止進口,除非得到美國商標權人的同意。這樣又好像太過嚴格。因為在有些情況下,也許所謂外國製造之產品,跟美國商標權人之間,也會有某種關連。【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56期:當代理商遇上平行輸入:花錢註冊臺灣商標成了冤大頭? 】
什麼才是「正確」的教育改革?
蔡佑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台灣的教育,不只是中學,還有大學,改革之路可能都還很漫長,我不確定是我不適應台灣的教育系統,還是台灣的教育系統需要更多的優化,或者根本沒有所謂的正確路線,需要長期隨著時代演變而做修正,不管如何,我也沒有因為不適應台灣的教育系統,我的生涯發展就走向黯淡或失敗。
我有一位家人是名高中化學教師,她告訴我,她的學生對於許多學科都沒啥興趣,對於未來生涯規劃非常茫然,她想知道台灣的教育改革,不知道是不是在正確的道路上?
不過,教育改革真的有「正確」的道路嗎?我是高度懷疑這一點的,在1965年代以後,歐美許多製造業先後外移到亞洲地區,包含台灣、南韓、日本在內。工業需要大量的科學專長人力,於是教育系統就朝工業化人才量化生產邁進。直到21世紀,人們逐漸意識到,透過教育量產功能屬性接近的人力,逐漸面臨到越來越大的風險,因為人類的生產力大躍進,某些時間點甚至會超過人們的消費需求,當市場逐漸飽和,人類的經濟會轉為蕭條,然後回頭來影響教育。人類的生產力躍進並不會停下來,越來越先進的自動化生產,也能取代更多的人力,所以教育必須能培養出多元功能和興趣的人力與人才,那才會是未來社會所需要的。
但是這種教育系統要顛覆傳統社會觀念的大反轉,非常不容易,因為那無法直接複製已開發國家的例子,必須循序漸進的改善,讓台灣逐漸發展出本土的教育改革模式。這非常耗時間,可能一個世代以上的時間,都還無法翻轉成功,因為要讓教育改革成功,必須要教師、家長、政府三方的決策主導者的思維跟著翻轉,例如:在資本主義社會,學生畢業後,進入職場能產生多高的收入?工作穩定度有多高?風險能壓多低?這種深植民心的思維,會直接影響教育改革的難易度。
醫師、律師、會計師、科技工程師等專業人士,平均相對高收入、穩定度相對高,待遇遠比大多數的勞工都還優渥,教師、家長首先就會希望孩子和學生朝工作待遇好的產業努力,但有多少人的天性就是想當醫生、律師、會計師、科技工程師?沒做過這些工作,沒有那些產業的經驗,怎麼知道自己喜不喜歡?教師和家長,又怎麼未卜先知,直覺判斷小孩和學生適合往哪個領域發展?這預判的困難度是非常高的,社會的傳統思維和風氣沒有改變,教育改革就需要越長的時間才能「達成目標」。
考試分數高不代表有興趣投入
我記得我從小就對科學非常有興趣,但也對商業不排斥,在求學過程中,所有的興趣取向測試,一面倒都是科學領域。我一直以為,我充分了解自己的「目標」和「興趣」,直到我上了大學,畢業後很高機率可以成為化學教師,我在大學期間,經歷了各種科學研究的經驗後,我才真正體悟到,我不是自己原本認為的那麼熱愛科學,我只是很擅長理科的「測驗」,從測驗中取得優於同儕的成績。相對傑出的成績,讓我誤以為自己很熱愛科學,我不排斥科學,但是對於許多科學的實驗與研究,我其實不那麼有興趣;很擅長計算和理解科學考試,並不等於會熱愛科學的實驗與研究。
但是在準備實驗與研究的器材與材料時,我發現實驗室的實驗,跟工廠工業化的製程,即使是要產生一樣的產物,那個設計過程還是有很大的不同。我意識到,工業要考量商業利潤和營運成本,那跟平常在實驗室的少量實驗,兩者的生產成本差距極大,相對於科學研究,我反而對於工業化製成的許多商業相關資訊更有興趣,然後開始追溯到研究原料的成本,甚至是原物料的價格波動。相對於科學原理,我內心對於那些商業概念,反而更加有興趣,後來甚至引導我去投資澳幣和南非幣,然後直接去澳洲打工與生活,去了解原物料出口經濟體的更多細節。
我認為的教育制度應該拆成兩個階段,一個是中學階段,那是讓學生具備基本的生活知識和技能,多學一些興趣也無妨,但尚不需要去決定學生的生涯方向,因為「人生經驗不足」,很容易決策錯誤,定錯方向。另一個階段是大學階段,但這個階段應該讓青年先去社會工作,有更多的社會經驗,了解自己真正需要什麼以後,再來考慮去大學學習。沒有就業經驗和社會歷練,從高中直接跳到大學,以我自己的案例,我認為很容易出錯,即使是早早就對興趣性向很明確的學生,也會有出錯的可能。我不知道有沒有「正確的步驟」,但我認為現行的學習步驟,是有問題的,而且沒有太多的容錯空間,因為當社會新鮮人進入社會以後,發現自己的興趣其實是其它選項時,他已經耗費至少4年的光陰了,這個歷程無法重來一遍。
如今是各種資訊大爆發的時代,網路資訊和影音科技非常發達,讓人們取得資訊的管道,不再局限於學校,人們有更多的選擇,例如自學,當你對某件事物非常有興趣時,你的高度熱誠會激勵你不斷的向該興趣努力和邁進,然後,你很有機會成為該領域的專家。即使你的年紀非常小,你還是可以透過網路自學,在該領域不斷的歷練,只是沒有學歷或證照幫你認證,但真正有一項技術在身,其實也未必需要學歷或證照幫你認證了。
學歷不代表能力,更不能保證日後成就
以我為例,我只有師範體系的化學系學士畢業證書,但那完全無法證明我在證券金融業的專長,如果我的能力在該產業是遠優於平均值,那我也不需要學歷或證照,我具備相對優秀的證券交易能力,就算沒有學歷或證照,我還是擁有這項技能,我也可以在網路上展現這項技能,吸引投資機構或資本法人來與我合作,我在我感興趣的領域努力,我的工作內容完全符合我的興趣。
我的求學歷程,算是失敗還是成功呢?我不知道正確答案,但我認為失敗的比例比較高,因為那完全錯誤引導我對自己的內心世界,但是我出校園以後的自行學習和摸索,反而讓我可以施展長才。套用第一段的問句,我如果在中學時期,許多學科都沒啥興趣,對於未來生涯規劃非常茫然,那是正常的嗎?我認為很正常,在學校面對各種同儕的考試和測驗,如果我沒有取得好的成績,當然都沒啥興趣,我又沒有過社會歷練,我怎麼知道自己喜歡做什麼工作,對生涯規劃當然很茫然,這是再正常不過的現象了。
當我在證券投資領域打滾多年後,我曾經到台大、政大去旁聽些經濟學系的相關課程,我發現一個有趣的想法,雖然我的興趣是商業、投資、金融和經濟,但是如果讓我大學就相關科系研讀,我估計畢業後,再也不會想往經濟或商業的相關領域去就業,因為我大概大二以前就會覺得選錯領域了,這跟我在科學領域的經歷剛好相反,有些人喜歡觀察和研究科學現象,做那些不斷重複的枯燥實驗,靠邏輯推演得到結果,若是讓這種人去進行大量的紙筆考試和理科測驗,他其實未必能在大量同儕中取得領先優勢,但我可以。我對於那些實驗未必有興趣,但我很擅長考試和測驗,於是我可以取得領先優勢,讓我誤以為我喜歡科學實驗,接著回到經濟領域,我喜歡比對和分析大量經濟數據與圖表,然後去預判可能的發展結果,擬定應對方式,可是若要我先進行一堆統計分析的紙筆精算測驗和考試,做一堆理論研究,那我大概直接投降。
以我自己的經驗,我認為朝著自己的興趣發展,熱誠會推著你重複做一樣的事情,不斷的努力,直到達到專精的水平,我們需要成為自己的心靈導師,不管中學或大學的教育改革如何,自己教育自己。在網路資訊爆發的時代,自學是一項非常有用的「教育改革」,任何人只要有網路,幾乎可以找到各種領域的專業者,釋出許多專業知識讓你學習,而且可以同時在社會的歷練中,同步進行,修正發展和努力路線,這是我認為的,自己教育自己的方式,邊工作邊學習,然後臨場變通,那是我獲得最多寶貴經驗的方法,真的把知識、思想和技能掌握在自己身上,那才是教育最重要的成果。
特斯拉打造自製電池,100萬英里不是夢!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9年,特斯拉對外的併購動作讓人記憶猶新:先收購了美國超級電容與電池公司Maxwell,又取得加拿大電池製造公司Hibar Systems,在歲末年終之際,又獲得一項電池技術的重要專利,透過使用新型化學材料,打造出成本更低、容量更大、且壽命更長的電池。特斯拉積極打造電池研發團隊的布局,目標都是為了實現2020年開發出可行駛100萬英里的電池計畫!
圖片來源:Pixabay
特斯拉首席執行官馬斯克(Elon Musk)在2019年4月時宣佈,特斯拉正在研發改善鋰離子電池的新技術,並聲稱這項技術優於當今其他應用在電動汽車的鋰離子電池,還有一項重要計畫,就是特斯拉將在2020年開發出續航力「100萬英里電池」,呼應了特斯拉將投入的自動駕駛計程車(robotaxis)和長途卡車車隊計畫。
電池系統是特斯拉在電動車產業位居領先的重要關鍵,特斯拉的Model S Long Range搭載100 kWh電池,每次充電後續航力可達373英里;競爭對手保時捷Taycan的電池體積雖與Model S相當,但每次充電後僅能行駛201英里。
特斯拉除了從松下電子購買日本製造的型號S和型號X的電池,為了降低生產電池的成本,也和松下在美國內華達州合資建立電池工廠Gigafactory 1,一起合作生產和組裝電池。雖然特斯拉在核心的動力電池技術方面比其他競爭者更具領先地位,但若不能掌握電池製造,仍須受限於松下的電池產能,除了尋求更多的電池供應商,特斯拉要確保市場競爭優勢,最終仍須走向自行研發生產電池一途,以減少對電池供應商的依賴。
圖一、特斯拉汽車與松下公司合建的鋰離子電池工廠Tesla Gigafactory 1。 圖片來源:Wikimedia
儘管特斯拉當前的鋰離子電池足夠應付典型的電動汽車所有者,但對於長途貨運業者或是提供連續出租車服務,現在的鋰離子電池技術缺口仍大,尤其對於商用長途駕駛員而言,使用電動汽車仍然不符合經濟效益。
兩項關於電池技術的戰略性併購計畫
特斯拉為了實現百萬英里電池計畫,付諸多項實際的收購行動。2019年2月,特斯拉宣佈收購一家美國的超級電容和電池製造公司Maxwell。2019年5月16日,特斯拉以2.07億美元完成Maxwell的收購案,因此接手了很多電池製造方面的技術和專利,並將電池納入特斯拉新產品行列。由於Maxwell的鋰離子電極新技術,將使電池能量密度超過300Wh/kg,預計每2∼3年就會有15%∼25%的技術進步,能夠將電池成本降低10%∼20%。馬斯克認為這是一項對電池生產的成本和規模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技術,同時降低擴大電池生產所需的成本,對特斯拉而言是非常具有戰略意義的併購。
表一、Maxwell公司的經營指標
資料來源:Craft
項目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美國專利
95
91
71
93
90
申請中的美國專利
20
22
22
20
20
美國商標
12
12
5
7
5
不僅如此,去年特斯拉也為了開發新產品,招募更多生產線的技術人員,並在美國加州費利蒙(Fremont)建造全新電池產線,在美國科羅拉多州招募電池技術人員和測試人員。同年10月,特斯拉還收購了另一家加拿大電池製造設備和工程技術公司Hibar Systems,該公司成立於1974年,擁有先進的鋰電池製造技術,專門從事電動汽車高速電池製造系統,Hibar Systems曾獲得加拿大國家研究委員會200萬加元資助,支持其鋰離子電池製造系統的研發工作。特斯拉的種種併購動作,都顯示特斯拉要開始製造自己的車用電池,穩固其在電動車市場的優勢。
圖二、加拿大的Hibar Systems是特斯拉2019年收購的第二家電池製造公司。 圖片來源:Hibar Systems
特斯拉「百萬英里」電池,性能與壽命大幅提高
使用鋰離子電池難以避免過熱問題,由於溫度升高不利電池系統的續航力,過去特斯拉也曾申請能夠延長能源儲存系統的冷卻系統。特斯拉在2018年8月與加拿大達爾豪斯大學的物理學家合作,提交一項名為「Dioxazolones and Nitrile Sulfites as Electrolyte Additives for Lithium-Ion Batteries 」的專利申請,透過調整電池的化學物質來改善充電電池的性能。為了電動車和輸電網能源儲存設備的普及,必須該研發可在高溫、高電池電壓下提供更長續航力,且不會大幅增加成本的鋰離子電池化學物,根據該專利宣稱,鋰鹽等電解質添加物與非水性溶劑混合,可大幅提升電池系統的續航力和性能。
圖三、2019年12月特斯拉獲得利用新型化學材料改良電池效能的專利。 圖片來源:WIPO(Publication Number :WO/2019/241869)
電池的使用壽命以放電週期來衡量,特斯拉Model S目前所使用的100 kWh鋰離子電池,只能提供1,000至2,000個放電週期(使用100%的電池電量等於一個完整週期);改良化學成分後的新電池,在1000次放電循環後能夠保持其95%的壽命、經過4,000次循環後將保持90%的驚人性能。這項鋰離子電池技術在去年12月26日獲得專利,雖然目前還無法確定這就是馬斯克承諾投入生產線的「百萬英里」電池,但可顯見特斯拉的確正在著手開發一種更便宜、更高效能的超級電池。
儘管特斯拉積極發展自製電池,但主要仍集中在新型電池領域,並降低對電池供應商的依賴風險,不影響特斯拉與松下長期的合作伙伴關係。而馬斯克口中的百萬電池是否真能在2020年問世,將是攸關電動車產業進展的一大里程碑。
新任WIPO總幹事出爐:為什麼是新加坡的Daren Tang?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現任WIPO總幹事Francis Gurry在歷經10多年任期後,將於今年九月底卸任,接任人選為現任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POS)局長Daren Tang。雖說Daren Tang得以出線,是美中角力下,得到美國大力支持的結果,但他的出身背景以及過往的工作成績,仍然讓外界對未來的WIPO充滿想像。
即使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美、中的國際角力依舊未見停歇。就在三月初,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決定由現任新加坡智慧財產局(IPOS)局長Daren Tang(中文名為鄧鴻森)接替現任的澳洲籍Francis Gurry,擔任下一屆的WIPO總幹事,預計將於今年九月正式上任。根據紐約時報報導,美國大力支持的Daren Tang,在83個會員國中獲得了壓倒性的55票,而他的主要對手:由中國提名的現任WIPO副總幹事王彬穎(Wang Binying),則僅得到28票。換句話說,這一局美國可說是大獲全勝。
圖1:WIPO現任總幹事Francis Gurry(左)與新任總幹事Daren Tang(右) 圖片來源:WIPO
商業活動持續全球化,WIPO重要性也將不斷提升
現在的企業之所以能進行跨國的專利、商標、設計等智財權布局,WIPO絕對居於關鍵角色。諸如專利領域的專利合作條約(PCT)、商標領域的馬德里體系(Madrid System)以及設計領域的海牙協定(Hague),都是靠WIPO在維持運作。此外,WIPO也要負責協調統合各國的智慧財產政策,例如建立專利局之間的審查資料交換機制,為各國培養智慧財產專業人才,甚至在發生智慧財產權爭議時,也可以向WIPO尋求調解或仲裁。所以,商業活動持續全球化的現在,WIPO的角色只會愈來愈重要。
WIPO在智財權領域的份量,正是美國這次全力防堵中國候選人的原因。眾所周知,在美中貿易戰當中,美國最為關切的議題,就是中國企業長期、大量從美國竊取各種智慧財產,造成美國的嚴重損失,甚至很有可能在未來的5G、AI等新興科技領域被中國搶得先機。這個時候,如果中國又搶下了WIPO總幹事的重要職位,未來美國在全球智財權領域的話語權也會被削弱,自然必須捍衛到底。
但回過頭來看,來自新加坡的Daren Tang能夠出線,靠的也不只是美國扶持。這位有著東方人臉孔、又接受西方法學教育的典型新加坡菁英公務員,可能是目前情勢下最好的選擇。他自己在IPOS局長任內,也多次拜會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洽談雙邊合作,中國與新加坡在廣州合作開發的中新廣州知識城中,他也是合作委員會成員之一。華裔背景、流利的中文能力、還有從中央國知局到地方政府的人脈網路,就算Daren Tang不是中國最屬意的人選,但他在講究關係的中國官場哩,至少不會被拒於門外。
圖2:Daren Tang跟美國(USPTO)的Andrei Iancu、中國(CNIPA)的申長雨都有互動經驗 圖片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IPOSG/
年紀、創新是Daren Tang最大優勢
Daren Tang的另一個優勢是年輕。1972年出生的他,下半年接任WIPO總幹事時也還不到50歲;而王彬穎雖然已經在WIPO工作將近30年,擔任WIPO副總幹事也有10年之久,但年紀上也比Daren Tang大了20歲,只比現任的Francis Gurry小一歲。所以,即使王彬穎擁有Daren Tang難以匹敵的WIPO工作經歷,但如果WIPO未來的方向是求新求變、前瞻改革,那麼更為年輕、有衝勁的Daren Tang,無疑是更好的選擇。
而Daren Tang過去8年在IPOS、尤其是2015接任局長之後的成績,更是他能得到廣泛支持的最大優勢。在他的主導下,2013年時IPOS訂定了10年期的策略規劃,將新加坡定位為亞洲的全球性智慧財產樞紐(IP),建立一站式的智財權服務平台:IP2SG。在2019年,IPOS又推出了全球第一個用於商標註冊的手機app:IPOS Go,也推動修法以降低中小企業實施智財權的訴訟成本。
今年2月,IPOS更與新加坡交易所(SGX)合作進行「IDEAS」(Intangible Disclosure Evaluation and Audit Scheme)計畫,鼓勵在新加坡上市的企業對無形資產進行評估,藉以提升投資人對無形資產的認同,使籌資更加容易。這些作為,讓新加坡在智慧財產權的建設上突飛猛進,在各項國際評比都名列前茅,也讓外界期待,Daren Tang正式就任WIPO總幹事之後,又會創造哪些改變?
不過,在他變魔術之前,恐怕還是得先處理好美、中兩大強權的劍拔弩張。畢竟Daren Tang是在美國的大力支持下才順利當選,但中國企業的智財實力,尤其是年年都能搶占PCT申請量龍頭的強大企圖心也不容忽視。關於這部分,就看也曾代表新加坡進行TPP、RCEP等貿易協定談判的Daren Tang怎麼從中斡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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