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國家協會(ASEAN)1995年12月於泰國曼谷成立了「東協之智慧財產權合作之架構協議」(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peration),而在該架構協議下,成立了「東協智慧財產權合作之工作小組」(ASEAN Working Group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peration ,簡稱AWGIPC)。
在2010-2015年行動計畫中的一個項目,想要減少在東協各國申請商標的困難,因此,為了促進各國申請商標的一致標準,希望提出一個商標實質性審查的通用指引(common guideline for the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of trademarks)。
這個計畫屬於東協與歐盟2009年展開合作的歐盟—東協智慧財產權保護計畫(EU-ASEAN Project o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簡稱ECAP III)之下。該計畫主要由歐盟智財局執行,因為歐盟智財局具有統一歐盟各國智財法律規定的經驗,故由歐盟智財局主導,先研究東協各會員國的商標法及商標法的審查基準或手冊,提出了一個共通的架構初稿,再邀請東協各智財局官員對初稿提出意見並進行修正,最後於2014年,正式通過了這份「東協商標實質性審查之通用指引」,已於2017年正式出版(以下簡稱審查通用指引)。
以歐盟審查指引架構為基礎
審查通用指引的說明提到,其整個架構,是以歐盟智慧財產局的前身「歐盟內部市場調和局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OHIM)」,於2014年出版的「對共同體商標審查之指引」(European Community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on Community Trade Marks-2014)為基礎。
這個東協商標實質性審查之通用指引,為了要調和10個東協國家不同的商標法的體系,原則上是以歐盟商標審查指引的體系,大致區分為「絕對拒絕商標註冊事由」(absolute Grounds for Refusal of Registration)以及「相對拒絕商標註冊事由」(relative grounds for Refusals of Registration)的架構。部分解說內容,大多是先以歐盟商標審查指引的基本介紹內容為說明,後面再輔以一些東協國家商標審查手冊中的具體案例作為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