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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8 第341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編輯小語 商標申請案指定商品服務應考量自身商標使用計畫
   
法規訴訟 商標審查新制5月1日正式上路 「快軌機制」讓你取得權利快一步
   
深入報導 美國可能對中國求償鉅額疫情損失,兩大國關係恐繼續惡化
   
研發創新 從ARM營運數字解讀半導體產業前景
   
智財管理 品牌行銷不當,可能失去商標權?
   
 
商標申請案指定商品服務應考量自身商標使用計畫
北美智權 商標服務團隊
實務上有許多申請人在商標新案申請時,習慣在同一類別中指定與自己本業並不相干的商品或服務,比如將同一類別中官方可核收名稱的小群組標題通通都指定下來,心想著如此一來自己就可以在同一類別中取得包山包海的保護範圍。然而,可別忘了法律賦與的權利往往伴隨著義務,商標權也無法倖免。目前各國商標法制皆規定取得商標註冊的商標人,需在取得註冊後一定年限內使用其商標,且不得繼續停止使用超過一定年限。甚至在少數國家(例如美國、菲律賓),商標權人會被官方要求在申請時、領證前或領證後官期屆至時,提出得以證明商標權人確實有使用商標於所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使用證據。而無法完成此等法定義務的商標權人,將可能面臨被官方依職權或第三人申請廢止(撤銷)其商標註冊。以下將以台灣商標法制及實務進行說明:

相關法令

台灣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目前台灣實務上,智慧財產局就上述法條規定的商標未使用廢止,可以視商標權人實際上是否有合法使用該商標於所指定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務,來認定為全部或部分廢止其商標註冊。因此,台灣商標的商標權人若有使用商標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務上,雖不至於整件商標註冊被官方廢止,但提不出三年內使用證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就難免被部分廢止了!

相關判決

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行商訴字第 124 號行政判決:

台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不服經濟部(被告)中華民國102 年8 月30日經訴字第1020610586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判決結論重點:

  1. 本件依原告所提證據資料,足堪認定原告於大陸地區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於101 年1 月10日申請廢止前3 年內,確有將系爭商標使用於其指定使用之汽車、貨車、吉甫車、旅行車、車體、輪圈、汽車方向盤、傳動軸、車輛馬達、擋風玻璃、車輛引擎、電動汽車、電動機車、車輛變速箱、觸媒轉換器、車輛懸吊裝置、車輛防鎖死剎車裝置等商品。故系爭商標就此部分,無法適用於商標法第6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因此,本件判決撤銷在此部分商品之訴願決定及原廢止處分撤銷。
  2. 至於系爭商標使用於其指定使用之自行車、輪船、飛機等商品部分,依本件原告所提證據資料,無法證明原告於參加人申請廢止前3 年內確有將系爭商標使用於其指定使用之該商品部分,系爭商標就「自行車、輪船、飛機」商品部分,違反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被告就系爭商標有關自行車、輪船、飛機等商品部分,所為廢止成立之處分,核無違誤;訴願決定就該部分予以維持。原告訴請撤銷系爭商標關於自行車、輪船、飛機商品等部分之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則予以駁回。

解決方法

為了避免台灣商標註冊遭到官方全部或部分廢止,商標權人至少應注意以下二大重點:

  1. 新案申請時不要指定用未來約三年半內,不會將商標投入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台灣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也可解釋為要求商標權人至少應於商標註冊後滿三年內開始使用商標於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再加上目前台灣商標審查最快約半年左右可以取得商標註冊證。因此,商標新案申請時應考量商標權人自身的商標使用計畫,不要將新案申請當下起至少三年半內不可能付諸實行的商品或服務名稱加入指定保護範圍。
  2. 取得商標註冊後,應依自身商標使用計畫,在滿三年內開始使用商標於所有指定商品、服務項目。此外,若商標權人確定有部分商品、服務項目不會再經營,為了避免將來疲於應付第三人提出商標廢止申請,甚至之後衍生的訴願、行政訴訟程序。建議商標權人可以在審慎規劃後,主動向官方提出限縮部分商品或服務項目。以避免將商標部分未使用的弱點曝露給潛在競爭對手,成為對手在整體商標佈局上的談判籌碼。


 
商標審查新制5月1日正式上路 「快軌機制」讓你取得權利快一步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為了鼓勵申請人利用電子申請,並加快商標註冊申請案件審查,智慧局 (TIPO)的商標註冊申請案「快軌機制」已於2020年5月1 日正式上路。TIPO指出,以現階段審查速度估計,「快軌案」約可比一般申請案快1.5個月取得商標權。值得一提的是,一般商標申請案想要成為「快軌案」不需要另外填寫「快軌案」的申請書,也不需要繳納額外的費用,只需要符合5個條件,系統即可從申請案自動判斷程序要件是不是符合「快軌案」要件,並進行分流審查。

圖片來源:by Adrian Pingstone Arpingstone,https://commons.wikimedia.org/w/index.php?curid=1856927

TIPO指出,近年來因為商業發展快速,相對引起國人對商標保護的意識提升,商標待審案件累積的速度遠超過審查人力的負荷,雖然目前台灣商標待審時間與其他國家差不多,但一般民眾面臨商品上市的壓力時,也會反映審查期間過長,影響商品進入市場的布局或增加前置規劃作業的不確定感。

此外,為了鼓勵申請人利用電子申請,並加快商標註冊申請案件審查,TIPO已引進「快軌機制」,並於5月1日正式上路。也就是說,自2020年5月1日起申請的商標註冊申請案,如申請時所應繳納之規費及文件符合下列5項條件者(如圖1),即將較一般商標註冊申請案提早2個月交付審查。

  1. 電子申請;
  2. 為平面商標註冊申請案,不包括非傳統商標註冊申請案、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
  3. 全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名稱與TIPO電子申請系統參考名稱完全相同;
  4. 利用約定帳戶扣繳、列印電子申請繳費單持單繳費、利用電子申請繳費單帳號以eATM繳足申請規費(繳費方式);
  5.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同時檢附委任狀。

圖1. 商標註冊申請快軌案機制5大判斷條件
圖片來源:商標註冊申請案快軌機制介紹,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2020.3

只要是符合上述5項條件的商標註冊申請案,因程序審查事項均已齊備,可提前進入審查排程,預期申請人可較現行平均首次通知時間(FA) 約早1.5個月知悉案件是否得以獲准註冊,以加快企業運用商標推展業務及布局。

TIPO舉例:「申請日為109年5月1日的快軌案,交付商標審查人員審查的時間相當於109年3月1日當日提出申請的一般商標註冊申請案件,約提早2個月交付審查。」(如圖2)但應注意的是,快軌案商標是不是符合規定的判斷上,仍以「先申請先註冊」為原則,也就是申請在先的案件仍應得以排除在後申請案件的註冊。

圖2. 商標註冊申請快軌案機制時程說明
圖片來源:商標註冊申請案快軌機制介紹,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2020.3

「快軌機制」屬於自動資格審查、自動分流機制,商標案申請人不需另外填寫表格。符合「快軌機制」的商標申請案,約於申請後1個月,即會在TIPO「商標檢索系統」的「商標詳細報表」註記為「快軌案」,並顯示領案速度。(圖3)

圖3. 檢查商標申請案是否成為快軌案
圖片來源:商標註冊申請案快軌機制介紹,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2020.3

應注意之細節

針對商標快軌案機制,申請人有以下幾點必須注意。

首先,如果電子送件時不小心加入一項指定商品或服務的自訂名稱,發現後立即再利用電子申請系統傳送修正商品服務名稱的補正文,是否可適用「快軌案」?TIPO表示因人力與系統資源的限制,系統不能將後面的補正來文自動和原申請案勾稽,所以無法分流併為快軌案。

只外,必需使用網路繳費服務,系統才可以自動勾稽對帳,有下列多種繳費方式:(1)約定帳戶扣繳、(2)列印申請繳費單另行持單繳費、(3)eATM繳費。必須注意下列繳費方式無法由系統將規費歸戶到申請案,不符合快軌案的條件:填寫繳費申請書、郵政劃撥、ATM轉帳至本局名義的帳戶、以後續來文繳納規費等方式繳費。

另外,如果是設有代理人的申請案,為確認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意思表示,應同時檢附委任狀。但考量實際作業現況與需求,最晚應於申請日後20日內檢附到局,以免系統在判斷申請條件時不符合。TIPO表示,實務上常有申請人由朋友或員工辦理商標註冊申請,而填寫他的名字為代理人,卻未附委任狀的情形。應注意,此種情形縱使沒有委任朋友或員工為商標代理人的真意 (原應可列為「送件代收人」),如果未於20日內提出委任狀,將無法適用快軌審查。

有些商標申請人會擔心快軌案的新措施會影響到一般案件的審查速度,就此,TIPO表示,為降低可能的影響程度,商標組將成立專案小組開發「快軌案件自動判斷機制」,並避免新措施上線前後可能對有限的審查人力造成額外的工作負荷。預期藉由快軌機制來可提升整體的審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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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可能對中國求償鉅額疫情損失,兩大國關係恐繼續惡化
蔡佑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2020年第一季,人類社會爆發中國武漢肺炎疫情,全球許多國家陷入商業和經濟大封鎖,景氣驟降,包含觀光、旅遊、共享經濟、製造業、房地產租賃、金融、保險、航空等許多產業,全面陷入大衰退,這是2008年以來的全球經濟最嚴重衰退,而且疫情傳染速度飛快,一季的時間內,世界各國全面淪陷,各國政府和人民完全措手不及。

雖然中國在2019年底就已經出現中國武漢肺炎疫情傳染的案例,但是美國中央情報局(CIA)認為,中國在2020年1月施壓世界衛生組織(WHO),迫使WHO延遲向全球宣布「國際公衛緊急事件」(PHEIC),同一時間在全球各地收購、囤積個人醫療防護設備。

雖然中國外交部與WHO都反駁了介入施壓WHO的指控,但美國政府顯然不同意那樣的說法,包含國務院、國會議員和白宮在內的美國政府,在國際上對中國的態度越來越強硬,國務卿Mike Pompeo公開批判中國完全不加任何掩飾或隱喻,中國的口頭反擊也是如此,中國和美國已經從相敬如「賓」,進展成相敬如「冰」,再下去恐怕就是相敬如「兵」了。

已有萬名美國人民向中國提告求償

而且向來講究契約與法律的美國社會,已經累積逾萬名美國民眾集體向中國提告求償6兆美元,美國Berman法律事務所正式向佛羅里達州南區地方法院提出集體訴訟,指控中國政府明知2019中國武漢肺炎疫情具危險性,可能會演變成大規模流行性疾病,卻因為自身經濟利益選擇隱匿疫情,所以向中國追討「疫情損失」。這僅是民間的單位,還不包含美國目前因為疫情損失至少超過5兆美元,美國政府也會要求中國政府賠償損失,而美國未來如果強硬要求中國賠償,那很可能會導致美國和中國真的出現戰事的風險!

2016年川普(Donald Trump)就任美國總統後,等到2018年,宣布對中國進行貿易反擊,也就是用貿易戰來扭轉中國長期造成美國貿易損失的局面,全球起初以為美國只是做做樣子,川普怎麼可能直接對中國發動貿易戰,直到2019年,世人才逐漸發現川普是玩真的,他沒有開玩笑,中國礙於面子,雖然沒有一開始就直接答應美國的要求,但2019年下半年還是接受了,川普也給中國台階下,觀察一年再來表態。

可是數兆美元的肺炎疫情求償,這個要求在中國眼裡,恐怕就很過份了。一來是,天文數字的賠償金額,中國政府若直接答應這樣的要求,民眾恐怕會對中國政府掀起很大的不滿,二來是,美國為首的世界各國,包含澳洲、英國、義大利、德國、奈及利亞、埃及、印度等國的官方或民間團體,累積求償超過50兆美元的天文數字索賠,如果中國答應美國的求償,等於承認自己隱匿疫情,造成全球經濟財物大損失,那世界各國勢必會效仿美國,逐一向中國求償,所以中國政府無論如何是不可能答應美國的,賠償美國,等於未來也要賠償世界各國。

若年底順利連任,川普施壓中國力道可能增強

美國的綜合國力遠在中國之上,川普如果在美國大選連任,未來沒有選舉壓力,他勢必會加強施壓中國,只要美國堅持求償,世界各國也會跟進,屆時究責、求償的發展態勢,一定會讓中國「有感」,不能像2016年面對南海仲裁結果一樣,完全「不予理會」,甚至可能有途徑查封中國在當地的資產,迫使中國接受「懲罰」,美國當然是希望在經濟戰、網路戰和外交戰階段就擊垮中國,讓中國臣服,而不是走到武力戰這步棋;中國自然也深知美國的國防戰力、科技實力、商業影響力,全都遠在中國之上,但是與其直接接受天文數字的賠償,那不惜一戰也是一項可以考慮的選擇,戰或不戰都要賠償的話,不如拚一下。

Trump近期對外公開指責中國隱匿疫情,已經讓跨部會官員規劃「報復性措施」,以懲治或向中國索賠疫情損失,如果美國對中國的求償行動是認真的,而且在2021年以後擴大展開,那國際局勢恐怕會掀起另一波大動盪了。

資料來源: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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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ARM營運數字解讀半導體產業前景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全球IC工業有兩大「軍火商」:台灣的台積電以及英國的安謀(ARM)。ARM與台積電一樣,從不設計或者生產自家晶片,僅提供設計或者製造服務。兩者的關係在於,ARM只設計半導體晶片的基礎架構,再授權給客戶,根據應用需求進行晶片設計,待設計方案完成後,就可以交給台積電代工製造。在這兩大要角的推波助瀾下,全球資通訊產業的發展才得以不斷前進。

也許是看準了物聯網的大趨勢,2016年7月,日本的軟體銀行(SoftBank)收購了ARM的全部股權。雖然ARM仍然保持獨立運作的地位,但既已成為軟銀集團的子公司,從外界看起來難免蒙上了一層面紗,尤其是投資人最關心的營運狀況,就只能從軟銀的財報中解讀。

而從最近一期的財務數字來看,ARM當年被軟銀買下的決定,可說相當聰明。由於ARM的營收絕大部分來自於專利技術授權,因此研發本身就是企業業務的核心。在軟銀出手併購前的2015、2016年,ARM的年度研發投入金額各自僅有3.4億美元與4.5億美元;但在軟銀入主的第一年,研發金額就一舉拉高至7億美元以上,讓ARM的研發實力更加強化(圖1)。

軟銀入主後,ARM大幅拉高研發經費

圖1:2015~2019年ARM研發支出金額變化(單位:百萬美元)
資料來源:www.arm.com

根據ARM估計,一項技術的研發投入2至3年後,就可以進入3至4年的產品開發階段,如果順利進入應用領域,將能享有25年以上的市場回報。在這個假設下,2017至2019年間的研發投資,正要帶來第一波的授權金(Upfront license fee)收益。

ARM的營收來自於兩大支柱:授權金與權利金(Royalty)。首先,當ARM將晶片架構技術授權給合作的IC設計業者時,就會先收到一筆固定金額的授權金;之後,當IC設計業者將設計完成的晶片出貨給實際應用的客戶時,ARM可以根據晶片的銷售量再收取一份權利金(圖2)。換句話說,授權金收入的高低可以看出IC設計業者對技術的需求程度,而權利金則是衡量產品市場好壞的客觀指標。

圖2:ARM營運模式
資料來源:www.arm.com

授權金穩健成長,權利金微幅衰退

以授權金收入來說,ARM在2019年度(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的表現算是相當亮眼,金額達到5.8億美元,比起2018年度成長了6.4%。如果只看第四季(2020年1月至3月),2.4億美元的授權金收入更比前一年同期成長了12%;此外,2019年度總共簽署了147份的技術授權協議,數量上也是2015年後的新高,使得技術授權協議的總數量已將近1800份。由此可見,在物聯網、5G的推波助瀾下,ARM的技術影響力只會愈來愈大。

權利金收入的表現相比就略為遜色。在2019年度內,由於智慧型手機的需求減弱,使得全球半導體晶片的銷售量出現衰退,導致ARM的權利金收入為10.8億美元,比起2018年度的10.9億還微幅減少了1.5%。唯一的好消息是在第四季時,權利金收入(2.75億美元)比起前一年同期(2.47億美元)成長了11.3%,而ARM架構晶片的出貨量也已經連續兩季達到了60億個單位的規模。只要5G的換機潮、裝機潮持續發酵,ARM未來的權利金收入也會更為可觀。

然而,由於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換機潮何時才會出現恐怕還在未定之天。在軟銀的財務報告中,ARM指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2020年內消費性電子產品的出貨量可能呈現衰退,而半導體公司可能也會推遲採用新晶片技術的進度,進而影響ARM的營收能力。

當然,現在判斷新冠肺炎造成的科技業負面衝擊程度還言之過早,但如果身為半導體技術龍頭地位的ARM都出言警示,台灣廣大的IC產業供應鏈業者們,恐怕更該嚴加提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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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生技製藥產業新趨勢:創新給付模式與數位科技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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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行銷不當,可能失去商標權?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當一個品牌的商標變成一般人口中的「慣用語」,這樣的品牌經營到底是成功還是失敗?許多品牌業者以為,商標被廣泛運用可以增加曝光,卻沒想到久而久之商品的識別性會被淡化,最嚴重的後果,還有可能因此失去商標權!

圖一、品牌營運各階段常見的智財風險
圖片來源:2020/5/14「品牌發展如何因應疫情降低營運風險?」研討會,施品安簡報資料

在全球防疫期間,不少國際知名品牌為增加品牌曝光度,並響應社交距離政策而推出特製版LOGO,例如巴西麥當勞將經典LOGO的「M」分開成兩個倒「U」;福斯汽車將原本相連的VW商標,變成分離的VW、AUDI經典的四環相扣商標,搖身一變成了各自排排站的四個圈圈,雖然引起大眾注意達到廣告宣傳效果,但這種行銷手法可能會淡化品牌,潛藏著失去商標權的風險。

圖二、知名品牌LOGO也「保持社交距離」
圖片來源:各品牌

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組長施品安指出,品牌商標的保護布局,可從定位策略通路拓展、以及溝通體驗三方面來看。只是申請註冊商標還不夠,還要形成品牌商標的保護布局策略,以及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品牌商標使用規則。

定位策略:小心與其他品牌撞名

在品牌定位策略方面,要注意若與其他品牌撞名,或是命名不符合法律要件,都無法取得商標權。施品安指出,商標不是「一模一樣」才不能註冊,只要「近似」就有可能就會落入範圍。可以從讀音、樣式、觀念各方面來判斷自己的品牌名稱是否跟其他品牌「近似」。行銷部門在做商品定位時,要與智財部門相互溝通,如果公司沒有專責的智財部門,行銷人員也可以試著用關鍵字做商標檢索,看看商標是否已經使用在什麼樣的產品上。

通路拓展:商標註冊與實際使用之類別應一致

多角化經營與拓展海外市場時,常會遇到商標被搶註、被控侵權的問題。此外,還要注意申請商標要指定使用的「類別」,不是申請之後就可以用在所有類別,其中1∼34類是跟商品類型有關;35∼45類是服務類別。品牌一旦進行多角化經營,別忘記註冊類別也要做相對應的擴張。日本品牌無印良品(MUJI)到大陸發展時,雖然已有註冊商標,但未申請註冊在24類(商品種類包括棉織物、毛巾、床單、枕套和被罩等產品),而大陸的無印良品早就申請註冊了大部分24類的商標,因此日本無印良品被判定不能將商標使用在24類商品上。

圖三、日本版與中國版的無印良品
圖片來源:GongShe99

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應與註冊時指定的一致。施品安指出,商標註冊時要指定類別,不能註冊在第1類,結果實際使用在第2類;或是申請時指定「非人體使用」,結果廣告卻宣傳可以使用在人體。旺旺集團旗下的水神抗菌液在2010年註冊商標使用於「非人體用清潔劑」等商品,結果被檢舉商標使用在並非其登記的商品類別,智慧財產局審查後予以廢止商標。

表一、商標使用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TIPO
法源內容
商標法第63條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一、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未依第四十三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但於商標專責機關處分前已附加區別標示並無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五、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溝通體驗:品牌太紅也可能潛藏喪失商標的危機

資策會科法所創意智財中心組長施品安表示,即使已經註冊商標,若因後續企業或消費者的不當使用,可能會失去品牌的識別性,變成通用的「產品代稱」,導致失去品牌的市場區隔和優勢競爭。施品安舉例,NuBra原本是品牌註冊的商標,卻變成「隱形內衣」的產品代名詞,一般民眾聽到NuBra只會覺得是「隱形內衣」的通稱,甚至被許多同業拿去使用,因此絕世好波公司在官網上聲明侵犯Nubra的商標,並積極維護商標權,防止同業使用NuBra字眼,避免Nubra變成隱形內衣的通用名稱。施品安強調,企業行銷時除了強打廣宣,更重要的是要當成「商標」使用,經營成自己的品牌才能建立識別性。

圖四、絕世好波在官網公告「NuBra不是隱形胸罩的統稱」。
圖片來源:絕世好波官網

其實不只NuBra,「商標通用化」是不少知名品牌潛在的危機,當商標變成「通用語」,識別性就會被淡化,久了之後消費者就無法藉由這個商標辨識所代表的品牌。

過去有許多國際知名商標因使用不當,成為通用化名稱,不再受商標權保護。如Aspirin(頭痛藥)、Zipper(拉鍊)、Yo-yo(溜溜球)等,可見商標註冊後的使用管理也很重要。拜耳公司旗下的阿司匹靈(Aspirin),從一個註冊商標的「品牌名稱」,變成頭痛藥的代名詞,最後失去了商標權,這就是行銷過程不當使用而失去商標權的知名案例。施品安解釋,為了不讓商標通用化,廣告台詞不能直接用「頭痛記得吃阿司匹靈」,應該是「頭痛記得吃『阿司匹靈牌』的頭痛藥」、「認明『阿司匹靈牌』的頭痛藥」,才能讓消費者清楚「阿司匹靈」是一個品牌而非頭痛藥的通稱。

諾麗果也曾經出現過商標的「身世之謎」。其實「諾麗」一開始是美國大溪地諾麗國際的品牌名稱,最後卻變成果實本身的名稱,加上公司本身對外宣傳的時候,也是直接寫上「諾麗果100%原汁」等字樣,被認為失去表彰或識別商品的功能,若當初廣告強調「請認明『諾麗果』品牌的果汁」,就不會被當成果實的通用名稱了。

商標不是使用後就高枕無憂,除了要使用、還要正確使用才不會被廢除;一旦超過三年未使用,還是會被廢止。台灣菸酒曾經申請「台灣青啤」、「台灣青啤酒」兩個商標,卻因超過三年都未使用,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灣菸酒三年不使用這兩項商標卻無「正當事由」,而被廢止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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