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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0 第434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扶植新創 智財權先行:《新加坡IP策略2030》帶來的啟示
   
法規訴訟 《IP小辭典》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
   
深入報導 《產業學院系列報導》那些校園創投在意的事
   
研發創新 全球5G現況與發展:2022年,ICT產業將進入新競合時代
   
智財管理 2022年《全球百大創新機構》出爐,通訊和工業系統將主導未來產業創新
   
 
扶植新創 智財權先行:《新加坡IP策略2030》帶來的啟示
蘇翰揚╱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資策會產業分析師)
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發布的《2021全球創新指數報告》指出,新加坡排名全球第八,亞洲第二。面積只有2.5個台北大的新加坡,深知自身天然資源不足,因此創新成為該國生存法則。有鑑於此,星國政府其中之一的目標為成為亞洲技術研發中心。
由於特殊的地理位置、貿易環境,與政治系統,吸引許多國際大廠如Dell、Siemens、Bosch、Johnson & Johnson、Intel等業者紛紛在當地設立研發中心,同時與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學(Nanyang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NTU)、新加坡科技研究局 (Agency for Science, Technology and Research,A*STAR),以及當地企業共同執行各種研究專案。根據新加坡科技研究局2021年成果報告指出,單是2020年該國就啟動6,000多個企業研發專案、吸引超過1.8億新加坡幣的R&D投資,疫情無疑成為促成星國創新的最佳推手。

扶植新創 不遺餘力
新加坡已成為東南亞地區最大的創新中心

事實上,這樣的佈局對於新創而言極具吸引力,主因在於東南亞龐大的市場與具備許多開發中經濟體的成長潛力。此外,在永續浪潮的發酵下,星國也大力投入深科技(Deep Tech)的發展,鼓勵如企業投入食物科技(人造肉、植物肉)、氣候科技、農業科技、綠色材料、3D列印等永續技術發展,以解決未來糧食不足與極端氣候風險的負面影響。

圖1. 疫情下新加坡一躍而上成為全球創新中心
資料來源:KPMG

在扶植新創企業方面,2017年新加坡成立Startup SG作為新創資源整合窗口,新加坡強調整體生態系 (ecosystem) 之建立,如完整的金融環境與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提供便利的無形資產融資管道。在法規部分,星國政府採取先嘗試後監管的態度,無論是人工智慧、5G、區塊鏈,乃至加密貨幣等技術,都採取開方式態度,讓企業自由設定應用場域,政府再依照實際情況適時推出監理機制,減少新創在技術開發與商業化的阻力。

同時,政府發現到當前企業新創合作(Corporate Startup Engagement,CSE)的趨勢,為鼓勵企業在數位經濟下投入創新,故推出企業風險工作室(Corporate Venture Launchpad,CVL)計畫,該計劃由新加坡經濟發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EDB)推動企業與新創合作的創新模式,由五家顧問機構:Mckinsey、BCG、Rainmaking、FutureLabs、Mach 49,擔任風險投資工作室(Venture Studio),加速大型企業快速開發新產品與技術,並引進相關新創合作,提高數位轉型效能。當前如新加坡電信、法商施耐德、德商Bosch等大廠紛紛投入技術研發與商業化,透過與當地新創合作,建立新商業模式。

建立新創無形資產的銅牆鐵壁:《新加坡IP策略2030》

筆者發現在整個新加坡創新體系中相當重視無形資產,特別是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該重責大任由新加坡智慧財產局(Government of Singapore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IPOS)擔當。新加坡智慧財產權相關立法和行政框架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同時,該國也是以下智慧財產權國際條約的簽署國:《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NICE 協定》以及《伯爾尼公約》;不過,簽署上述條約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仍較為被動,星國需要更主動出擊的策略。

由於新加坡目前已經出現Grab、 Acronis、Trax、Bigo Live、Lazada、Carousell、Ninja Van、PropertyGuru等獨角獸,星國新創具備充足的資金與暢通出場管道後已開始進入正向循環,加上該國的多數新創類型屬於新商業模式與平台型公司,相較於過去大量硬體設備投資的企業,這類輕資產的公司對人工智慧、雲端、RPA等技術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需求逐年成長,也間接促成新加坡政府在2021年4月公佈其十年智慧財產權保護計畫:《新加坡IP策略2030》(The Singapore IP Strategy (SIPS) 2030)。

圖2.新加坡IP策略2030使星國在無形資產保護上能主動出擊
資料來源:新加坡智慧財產局

該策略藍圖涵蓋法務部、財政部、貿易和工業部、企業發展局、經濟發展局、新加坡智慧財產局在內的十多個政府機關,以及1,000位來自顧問、法律、會計、金融、科技,與其他產業界人士討論後所做出之決定。策略的目標有二:其一為強化新加坡在無形資產(Intellectual Asset,IA)的國際競爭力,第二為運用IA/IP來吸引新創企業在星國設點與營運,同時帶動相關人才流動與技能培養。同時,從另個角度來看,作為亞洲區名列前茅的金融中心,星國希望提升無形資產競爭力能強化企業運用無形資產籌資/融資的能力。由於新創在募資上缺乏許多實體資產作為抵押,要向銀行貸款難度高,而讓創投參與投資則需要釋出股權,減少其控制能力,星國希望新創建立完整的無形資產機制,未來能更快向銀行取得融資,使資金來源多元化。這些新創的良性發展最終回饋到星國身上:帶動新創蓬勃發展、建立無形資產產業鏈,以及鼓勵更多外資到該國設立研發中心,完成該國成為亞洲創新樞紐的最終目標,可謂一氣呵成。【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04期:扶植新創 智財權先行:《新加坡IP策略2030》帶來的啟示


《北美智權報》第304期更多精采文章:

光學異構物化學構造的顯而易見性:2018年UCB, Inc. v. Accord Healthcare, Inc. 案

「申請人所承認的先前技術」適用之確認-2022年Qualcomm Inc. v. Apple Inc.案

美國專利法直接侵權與引誘侵權之法理一致性—再訪聯邦最高法院Akamai Techs., Inc. v. Limelight Networks, Inc.案

 
《IP小辭典》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一般民眾對於申請商標的前置準備,往往僅止於對圖樣的發想設計,並希望以此圖樣取得排除他人使用的「專用權」,卻忽略了商標圖樣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之間的連結關係。因此常發生指定商品與服務有不合理、不需要、範圍過廣,甚至錯誤等情形,造成申請註冊的範圍與業者實際經營的業務或市場經營的型態顯不相符,而無法明確界定希望取得註冊保護的商標權範圍。

商標權是建構在商標圖樣與核准註冊的商品/服務名稱之上,在註冊指定的商品及服務範圍內,可以排除他人構成混淆誤認可能的後案申請與商業上的使用,而適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除了能明確界定權利範圍,在申請前端也可以節約申請規費,減少審查人員對不當、過多的名稱進行核對及釐清的審查負擔。而且,若對他人在後案的申請註冊案造成障礙,他人亦可能透過爭議程序對未使用的商品及服務申請廢止註冊,此時,舉證責任及證據資料的認定等程序進行,都會為雙方帶來有形或無形的經濟負擔及時間的耗損。

為進一步使各界對於申請商標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有一定的認識及了解,智慧局 (TIPO) 編製了「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下稱《手冊》),並同時製作「行業類別與商品/服務名稱分類組群對照參考表」,可使產業更清楚掌握指定商品或服務的方向,並了解商品/服務間的類似關係,引導各產業對自身本業所應保護的商標權範圍,有更精確的認識。

指定商品及服務的分類說明

TIPO指出,申請商標註冊可由申請人主導的二個重要事項(也是審查上重要的判斷元素):一是商標的圖樣,一是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名稱。其中,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務,為與國際間的商品及服務分類原則相調和,台灣自1994年起參採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標準(尼斯協定)」(尼斯分類)為原則,以利於行政管理,使申請人有所依循,便於分類查詢,並可依其類別統計申請商標註冊的情形,進行與其他國家在各產業申請商標註冊趨勢之比較分析。

尼斯分類主要是依商品及服務的功能、用途進行分類,《手冊》參照尼斯分類的各類別標題、說明注釋,作為商品及服務的分類標準。原則上,「製成品」以功能、用途作為判斷分類的首要原則,其次再考量商品製造的材料或使用方式,最後考量產製者等其他因素綜合判斷,作為分類的審酌依據;而服務分類則主要考量服務性質及內容的關聯性,其次就服務的對象或提供者加以判斷,作為服務分類的標準。

以下為尼斯分類商品與服務的一般說明簡介:

「商品」的分類原則

(一)商品為製成品者,原則上以功能或用途進行分類。

例如:「手套」商品,依其功用為防事故、醫療、絕緣、家事清潔、禦寒、運動等用途,分別歸屬於第09、10、17、21、25、28等不同類別。又「繃帶」商品,如醫療外科用的「包紮繃帶」歸屬於第05類敷藥用材料;支撐身體、肌肉或矯形用途的「彈性繃帶」或「矯形繃帶」則屬於第10類醫療器材商品。

(二)商品如為複合多功能的組合製成品,則依其主要功能或用途進行分類。

例如:同時兼具鬧鐘與收音機功能的裝置,如其主要功能係作為計時之用,則可指明為「附有收音機功能之鬧鐘」歸屬於第14類;如主要功能係強調收音機用途,則可指明為「附有鬧鐘裝置之收音機」歸屬於第09類。現今市面上常見「智慧型手錶」,同時具有計時、通話、音訊、感測、記錄等複合功能,顯與第14類的傳統型手錶差異甚大,故其主要功用為穿戴式電子裝置,應屬於第09類商品。

(三)商品如為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則依商品製造組成的材料成分加以分類。

例如:建築材料主要區分金屬製與非金屬製,分別歸屬於第06類與第19類;又如「擺飾品」的商品用途,並未列在任何類別標題或說明注釋中,其可能由普通金屬、貴重金屬、紙、混凝土、大理石、石膏、木、塑膠、玻璃、陶瓷等材料所製成,而應分別歸屬於第06、14、16、19、20或21類。

(四)商品依其組成的材料成分分類時,如果是由幾種不同材料製成,則依其主要材料成分進行分類。

例如:「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依主要成分為牛奶的屬性,歸於第29類;而「加奶咖啡飲料」本質上為咖啡飲料,則屬於第30類。

(五)商品是構成其他產品的一部分,且該商品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於其他用途者,則該商品原則上與其所構成的產品分在同一類。

例如:「自行車飛輪」是主要構成自行車的一部分,且不會用於其他用途,是與自行車同歸屬於第12類。

(六)用於盛裝商品的專用容器(盒、包),原則上與該商品分在同一類。

例如:「筆記型電腦包」為依筆記型電腦大小設計,具有防撞、防水等專門功能的手提包,與筆記型電腦同歸屬於第09類;如僅為一般「公事包」、「背包」則歸屬於第18類。

「服務」的分類原則

(一)依據服務所屬的行業,並結合服務的目的性質、內容、方式、對象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例如:「廣告片製作」是為他人製作商業上廣告相關服務,屬於第35類;「除廣告片外的影片製作」本質上為提供娛樂相關的服務,則屬於第41類。但「電視購物節目製作」應係為他人宣傳行銷所從事廣告性質的服務,屬於第35類。又「各式建築物之營建」屬於第37類,但附屬於建築的某些服務歸屬在其他類別,例如:「營建計劃之商業專案管理服務」屬於第35類;「安排營建專案融資」屬於第36類;「建築製圖」及「建築設計」服務通常為專業人員所提供之科學或技術性服務,屬於第42類。

(二)租賃服務原則上與透過該出租物所提供的服務分在同一類。

例如:「洗碗機出租」係出租洗碗機以達到清潔的目的,應與提供清潔相關服務同屬於第37類,同理適用於出租任何機器用來烘乾碗盤、洗滌衣物以及一般清潔目的者,皆歸屬於同一類。又「藝術品」屬於裝飾用途,與第41類提供娛樂或教育文化活動相關,是「藝術品出租」屬第41類。

(三)提供建議、資訊或諮詢的服務,原則上與提供服務所涉及的事物歸於同一類別。

例如:「提供旅遊資訊」與「安排旅遊」類別服務性質相關,是同屬於第39類;「有關餐食準備之資訊和諮詢」與「提供食物及飲料之服務」性質相關,同屬於第43類。

本局各項商品或服務名稱的分類編碼,係依尼斯分類所訂的類別名稱順序,第1類至34類為商品類別;35類至45類為服務類別,於類別項下區分組群,並視商品及服務性質,在各組群項下細分為小類組;組群以4碼數字表示;小類組則以6碼數字表示,數字的前兩碼表示類別。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的參考名稱,本局編撰有「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提供各界申請註冊商標填寫指定商品及服務名稱時參考利用,亦可透過本局網站商標檢索系統,依序點選「布林資料查詢」項下「商品及服務名稱分類查詢」進行檢索查詢。

「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除列有尼斯分類所公告核收的商品及服務名稱之外,我國特有的商品及行業,如果可以清楚傳達經營業務的內容,都會納入可指定的商品及服務名稱,例如:臭豆腐(第29類)、香冥紙、祭祀用紙製假禮品(第16類)、算盤(第9類)、坐月子中心(第44類)、夾娃娃機遊樂場(第41類)等等。此外,透過本局網站查詢,如果後端顯示該名稱已有多次查詢紀錄時,本局亦會適時檢討更新為可核收的商品及服務名稱,以因應市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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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結合藝文娛樂,文化科技跟上數位轉型潮流

 
《產業學院系列報導》那些校園創投在意的事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前期文章《弭平大學中的學術研究與創新創業間的內部矛盾》提到「筆者從投資者處聽到有關大學技術的最大抱怨之一是:通常比其他初創公司需要更長的時間才能進入市場,因此投資風險比較大,吸引力比較小。」究竟為什麼會有這種現象?創投公司究竟想要的是什麼?身為校園創業家要如何抓住投資人的心?本文將深入探討這些議題。

校院新創與一般新創本質上相同,但細節上卻有許多差異的地方。最大的不同當然是主角,校院新創的主角不是學生就是學校老師(通常以大專院校為主),而一般新創則是學生老師以外的創業家所創立的公司。此外,一般新創從技術推廣到尋求資金,大多一手包辦;反觀校園新創在這方面都會有學校單位協助,由於各大專院校負責這方面的單位名稱並不統一,本文且統一稱之為「創新育成中心」;「創新育成中心」應該肩負起校園創業家與創投公司之間的仲介角色。

新創不是無中生有的,新創通常是建立在創新的技術或創意的想法上,而創立公司就是將創新技術或創意想法商品化的最普遍途徑之一。然而,並非所有來自大學的技術都適合創業,如果選擇不當,鎩羽而歸是可預見的。這時候,大學的另一個單位「技轉中心」便起了關鍵性的作用。大學的技轉中心理論上是對技術最了解的單位,其最重要的職責該是分析那些技術適合尋求創投資金,那些比較適合授權或轉讓。

一般而言,如果創新技術適用於眾多新市場中的系列商品,即適合創業投資;如果創新技術是簡單建立在現有產品、市場或客戶上,則比較適合授權或轉讓。另一方面,如果一些創新技術的創業成本高,而研發團隊資源不足,難以將其想法商品化,這時候將技術授權給一家成熟的企業可能是較恰當的決定。

什麼是創業投資?

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VC)簡稱創投,也有人譯為風險投資。一般創投是私募股權形式,由創投公司或基金提供給被認為具有高增長潛力或已經表現出高增長的早期新創公司 (股票尚未公開發行或上市櫃)。風險資本家投資通常是為了通過最終的「退出」行動 (出售股權) 來回收資金,例如公司在首次公開募股(IPO)中向公眾出售股票或進行併購。

創業投資公司是專業的投資公司,由一群具有科技及財務相關知識與經驗的人所組合而成的,經由直接投資新創公司股權的方式,提供資金給需要資金者(被投資公司)。創投公司的資金大多用於投資未上市企業創業,但並不以經營被投資公司為主要目的,僅是提供資金及專業上的知識與經驗,以協助被投資公司快速成長及獲取更大利潤,並達成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為目的,所以是一追求巨大利潤的高風險高回報事業。

除了專業的創投公司,天使投資人(Angel investors)及種子基金公司 (Seed Financing Companies) 是新創業者另外兩種尋求創業基金的途徑。3者的特點分述如下:

  • 天使投資人
  • 天使投資人是尋求投資初創公司的富有的個人,在初創公司早期大概會投入100,000美元到100 萬美元的資金,通常被視為初創公司找到創投資金前的過渡資金,天使投資人可以成為建立市場聯繫及尋找建議的重要來源,因為他們通常在商界擁有很廣的人脈,很多時候本身就是企業家。

    相對於VC,天使投資人對被投資者的期望及要求都較低,然而,他們同樣關心退場機制,希望可以快速清算他們的投資並獲得可觀的回報。

  • 種子基金公司
  • 種子基金公司類似於天使投資人,他們投資的過程就像洽談生意一般。像天使投資人一樣,種子基金的投資通常較小,而且也是在公司生命週期的早期階段。此外,種子基金也在新創公司找到創投資金前起了橋樑的作用,種子基金公司通常會就如何將新創公司推銷給創投公司提供具體建議。

  • 創投公司
  • 創投公司的風險投資基金是用於發展新事業的私募股權,這些基金通常是由一個普通合夥人(a general partner) 和數個有限合夥人 (limited partner) 所擁有;由普通合夥人決定要在什麼地方投資,並對其有限合夥人負有信託義務。VC的基金是有固定生命週期的,而且通常會尋求高於市場標準的投資回報。

創業投資如何選擇投資標的?

這邊說的創業投資以高風險回報為目的的創投公司為主。創投公司在選擇投資標的時,主要有三大標準,分別是生存能力、盈利能力和成長能力。

首先,新創公司必須要擁有能在激烈市場競爭中生存下來的產品或服務理念。在這前提下,一般創投都希望投資於擁有專利或正在申請專利來保護其技術的初創公司;唯有技術受專利保護,新創公司才能有效阻止其他擁有較多資源的成熟公司與之競爭,或是竊取其潛在客戶。因此在許多新創公司的投審過程中,特別是在一些歐美頂尖大學的新創基地或加速器,對於新創項目技術一項的評鑑中,Patent retention的評分占很高的比重 。

其次,新創公司必須呈現出盈利能力,創投在投資之前,一般喜歡看到一家初創公司能持續實現損益平衡的現金流。當然,VC希望確保他們投資的公司能夠提供超高的投資回報率。

最後,創投基金也在尋找高增長的投資標的,可以讓其在2-5年內即可獲得高回報並退出投資。

退場策略

VC不同於種子基金和天使投資人,後二者也許還有一點扶植新創產業的心,而VC投資者在投資的時候,最關心的是如何以及何時收到投資回報。因此在進行投資的那一刻開始,VC早就想好退場策略(即功成身退),目標是獲得最高的投資回報率和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達成並退出投資。

VC在退場策略(獲取高回報後功成身退)的部分,主要有4種途徑,分別是:產業合作(像是找企業投資)、授權協議(以賺取授權金的方式來確保新創公司有長期及穩定的收入)、併購 (如果新創被大企業併購,VC即可一次過獲取高額回報)、IPO(公開發行)。

小結:智財權保護對新創攸關重要

校園新創如果要能成功吸引潛在投資者的注意、及採取實際投資行動,必須充分了解這些創投公司所在意的事。

一般來說,投資者都在尋找能夠清晰展示快速商業化途徑的新創公司,並且希望獲得高於平均水平的投資回報,在這種考量下,他們會希望投資一家可持續發展且技術已完善被智財權保護的新創公司。

智權報同刊期文章《扶植新創 智財權先行:《新加坡IP策略2030》帶來的啟示》指出,在扶植新創產業的行動中,新加坡智財局(IPOS)占有主導性的地位,由此可見IP對新創的重要性。因為IP,特別是專利,除了可以有效阻撓競爭者進入市場外,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企業FTO (Freedom to Operate)的程度。試想一家新創有很好的技術卻沒有做好專利保護,那技術一定會被對手竊取,甚至申請專利反制;如此脆弱又如可能獲得創投青睞?

一開始文章提到國內的校園新創吸引不了國外的創投公司,了解到風險投資在意的是什麼,就自然理解為什麼國內校園新創為什麼不具吸引力。國內的校園新創,大部分在擬計劃書時目標只是獲取一些政府相關單位提供的創業資金或補助,與國外頂尖大學的新創把目標訂在IPO或被併購是截然不同的。當然前者也無法滿足風險投資對「高風險、高回報、快速獲利」的期許。

此外,國外頂尖大學產學合作十分緊密,因此也很容易滿足創投公司的退場策略(像是產業合作、授權協議及被併購);反觀國內大學與產業的緊密度仍有待加強,創投公司如果投資校園新創,很難快速退場。

最後,在智財權保護的部分,國內校園新創也是相對的弱 (成大除外)。

綜以上種種所述,無怪國內校園新創吸引不到國外創投的目光。或許,對他們而言,校園創業只是一個Project,根本沒有想要吸引風險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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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雖然全球進入5G時代已有相當時間,但消費者能感受到的效益並不多。除了因為疫情期間網路佈建速度較慢,採用獨立組網的電信商數量較少也是原因之一。不過,只要全球經濟逐漸解封,5G建設速度也必然加快,大頻寬、低遲延、廣連結的真5G時代就能真正到來。

根據全球行動設備供應商協會(GSA)調查,到2021年12月底為止,全球已經有145個國家、487家電信業者進入5G的頻譜標售、網路佈建等前期準備階段,其中更有78個國家、200家營運商已經正式投入商業運轉。換句話說,在全球大部分國家中,5G已經是現在進行式了(表1)。

表1:2021年底全球5G網路發展現況 資料來源:Evolution from 4G to 5G – January 2022, GSA

 

國家數

營運商數

5G

投資、規劃階段

145

487

正式商轉階段

78

200

5G

standalone

投資、規劃階段

50

99

正式商轉階段

19

20

不過,目前絕大部分的5G網路,都還是搭建在既有4G LTE網路之上的非獨立組網(Non standalone)。資策會市場情報中心(MIC)產業分析師蘇偉綱指出,網路架構從4G演進到5G最大的變化,就是從單一硬體變成網路功能虛擬化(Network Function Virtualization, NFV)。「過去是靠專用硬體設備來搭建核網,但在5G時代,核網的功能逐漸被伺服器加上軟體取代。」

大部分營運商,對於5G獨立組網仍持謹慎態度

因此,完全脫離4G LTE框架的獨立組網(standalone, SA),才能真正顯示出5G的價值,也是各國營運商的下一階段目標。根據GSA的統計,全球在5G獨立組網的布建速度,明顯地落後5G普及速度:到2021年12月底為止,只有19個國家、20家營運商正式啟動5G SA的商轉服務,也就是說絕大部分的全球營運商還是採用與4G LTE整合的策略,態度顯得相當保守。

不可諱言地,網路佈建成本太高,再加上新冠肺炎疫情重創了各國經濟,使得電信商對於5G的基礎建設大多抱持觀望態度。蘇偉綱觀察,即使是已投入5G SA網路布建的電信商,也分成了一步到位還有循序漸進兩個陣營。「前者像是韓國的KT電信還有美國的T-Mobile,他們就是直接搭建5G獨立組網,但一開始的覆蓋率會比較低,在沒有5G訊號的地方,可能就無法提供網路服務;」蘇偉綱補充,漸進式策略則是較為緩和的4G、5G核網並存,「就算在5G覆蓋範圍之外,還是可以藉由4G接收網路訊號,兩者可以互補。」

不過,隨著全球疫情趨緩,5G SA的布建速度也可望提升。蘇偉綱指出,在非獨立組網階段,5G能夠發揮的價值僅有大頻寬一項,所以應用領域多以影音相關為主,例如高畫質的串流影音、工廠生產光學檢測等;但在獨立組網階段,5G除了大頻寬還會落實低遲延、廣連結等特性,實現更多應用。「例如達到低遲延的目標後,遠距操作、人機協作等等就可以逐漸落實,還有最重要的網路切片(Network slicing)也能實現。」

網路切片技術將強化5G各項應用

由於5G的核心網路功能可以由軟體操作實行,蘇偉綱指出,電信營運商可以進一步分拆各項網路設備,甚至把核心網路完全放在雲端上執行。「這樣可以大幅降低電信商的布建成本,未來如果服務需求增加,也可以隨時向雲端業者採購核網服務,讓自己的營運更具彈性,業務內容也能更加多元,」他指出,除了業界已經熟知的亞馬遜與dish之間的合作關係,連美國老牌電信業者AT&T也開始將5G行動核網轉移至微軟(Microsoft)的Azure雲端平台上。

圖1:日本樂天執行長三木谷浩史(左)在2022年的MWC大會介紹Rakuten Symphony
來源:https://symphony.rakuten.com/

早在4G時代就採用開放架構的日本樂天電信動作更為積極。憑藉者自身豐富的網路系統整合經驗,樂天在2021年6月啟動了名為「樂天交響曲(Rakuten Symphony)」的新事業,打著「無線網路即服務(RAN as a Service)」的口號,為世界各國有意採行開放架構的電信營運商,提供從設備規劃、網路架構、系統整合到營運管理的全套服務,合作夥伴不乏NOKIA、CISCO甚至高通等ICT產業的龍頭,德國的1&1電信,也已經決定將與樂天合作開發歐洲第一個開放架構的5G網路。

隨著5G獨立網路的布建開展,傳統電信營運商、電信設備商、雲端業者之間的界線將更為模糊,一場ICT業者的大混戰可能才剛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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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科睿唯安(Clarivate)針對企業持續的卓越創新能力,揭曉2022全球百大創新機構(Top 100 Global Innovators 2022),從今年的榜單可以發現,全球創新活動重心持續東移,亞洲在全球創新版圖的主導地位日益增強,而台灣今年總共有九間機構入榜,僅次於日本與美國,並與德國同列全球第三,再創下歷史新高。

隨著全球創新模式及評估方法的演變,今年全球百大創新機構有一半以上(54家)來自亞洲,凸顯了亞洲在全球創新舞臺上日益增強的主導地位,其中日本企業上榜35家、台灣9家,中國和韓國各有5家機構上榜。亞洲在全球創新版圖中的主導地位,尤其在電子和電腦設備產業表現特別突出。電子和電腦設備也是今年百大中所屬企業最多的產業,共有28家企業上榜,其中有26家來自亞洲。另一方面,隨著電動車技術的加速發展,今年上榜的汽車企業數量增加到12家,成為今年百大中企業數量排名第二的產業。

科睿唯安每年評選全球百大創新機構,至今已長達十年,過去都是採用同樣的方法評選名單,對每個機構自上而下的整體評估,並未考慮每一件發明的獨特性,今年起則有所改變。2022年全球百大創新機構評選改採雙軌制,首先進行全球遴選,必須從2000年以來公佈的發明專利總量達到500件,且在2022年度的5年評估期內獲准專利數量達100件,才能取得候選資格;接下來針對德溫特世界專利索引(Derwent World Patents Index)收錄的所有專利進行四項指標評估,指標項目為影響力(influence)、成功足跡(success)、全球化(globalization) 以及技術獨特性(technical distinctiveness)進行評估,其中,技術獨特性首次被納入評估指標。根據以上四個因素,每件專利會得到一個「德溫特強度指標」(Derwent StrengthIndex)分數,與其他專利進行比較。創新機構的排名也是基於「德溫特強度指標」, 將創新機構過去五年創新活動的平均中位數,然後再利用「國際創新機構權重因子」進行加權得出結果。

圖一、全球百大創新機構評比指標
圖片來源:科睿唯安

2022年度名單主要亮點

2022全球百大創新機構來自12個國家/地區。日本上榜機構數量最多(35家),其次是美國(18家)、台灣(9家)、德國(9家)、法國(8家)、中國大陸(5家)、韓國(5家)。隨著能源公司沙烏地阿拉伯國家石油公司(Saudi Aramco)上榜,中東地區首次進入榜單,地區多樣性繼續增加。

今年改採新方法論後,提高了對於日本公司在創新方面的認可。今年有5家日本公司首次上榜:Screen Holdings公司(前身為 Dainippon Screen)、體育用品公司禧瑪諾(Shimano)、住友化學(Sumitomo Chemical)、電子成像公司柯尼卡美能達(Konica Minolta), 以及三年前從東芝(Toshiba)分拆出來的新興記憶體製造商鎧俠(Kioxia)。

圖二、2022年全球百大創新機構的國家/地區分佈
圖片來源:科睿唯安

電子和電腦設備是涵蓋創新機構最多的產業(28家),汽車產業12家入榜、化學製品和材料10家、工業系統共8家。隨著勞斯萊斯(Rolls-Royce)、賽峰(Safran)和空中巴士(Airbus)等歐洲公司的加入,航空和國防產業的公司上榜數量翻倍,2022年達到6家。

圖三、2022全球百大創新機構的產業分佈
圖片來源:科睿唯安

基於汽車產業強大的技術開發能力,汽車企業上榜數量從2021年的6家增加到12家,整整增加一倍,除了新崛起的通用汽車(General Motors)和現代汽車(Hyundai),還有福特汽車(Ford)、福斯汽車(Volkswagen)和起亞汽車(Kia Motors)進入百大,日本的本田(Honda)和豐田(Toyota)更是連續11年入選。

台灣電子製造和半導體產業表現突出,入榜機構包含多次蟬聯的工研院、鴻海、廣達,重返百大行列的台積電及聯發科技,以及首度入選的友達光電、台達電子、緯創資通及瑞昱半導體。中國方面,曾在2021年預測名單的中國大陸電子商務巨頭阿里巴巴,以及數位支付巨頭螞蟻集團,都在2022年首次上榜。

另外,還有三家政府研究機構入圍百大創新機構,除了台灣的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國原子能和替代能源委員會(CEA),還有法國的國家科學研究中心(CNRS)。【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04期:2022年《全球百大創新機構》出爐,通訊和工業系統將主導未來產業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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