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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第445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我國政府可以從《新加坡智財戰略 2030》學到什麼?
   
法規訴訟 一張報價單的代價:美國銷售阻卻專利新穎性-2022年Junker v. Med. Components, Inc.案
   
深入報導 解決台灣缺工問題,不應忽視中高齡族群勞動力
   
研發創新 鼓勵中大企業投入創育,經濟部2022年試辦企業加速器
   
智財管理 商標檢索也可以超前部署
   
 
我國政府可以從《新加坡智財戰略 2030》學到什麼?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新加坡政府和新加坡智慧財產局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 IPOS)於2021年4 月26日的世界智慧財產權日活動上公佈《新加坡智慧財產權戰略2030》(Singapore IP Strategy 2030, SIPS 2030)。《SIPS 2030》是一個為期 10 年的藍圖,旨在將新加坡打造成為全球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s, IA)和智慧財產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的樞紐地位 (A Global Hub for IA / IP)。《SIPS 2030》有三個主要目標,分別是 (1) 加強新加坡作為 IA/IP 全球樞紐的地位、(2) 利用 IA/IP吸引和發展創新型企業,以及(3)在IA/IP領域發展良好的工作機會和有價值的職能。
《SIPS 2030》可以說是從新加坡2013年《IP Hub Master Plan》的延續,剛好台灣也在2013年的時候正式推出《國家智財戰略綱領》,不曉得是功成身退還是無疾而終,後者已經沒有人再提起。然而,在審視《SIPS 2030》的同時,筆者稍為翩閱了一下9年前的《國家智財戰略綱領》,再比對一下兩國2020年的智財權數據,發現了新加坡在打造創新及IP環境方面的成功密碼,有不少是值得我國政府參考學習的。

筆者先簡介一下《SIPS 2030》,然後比較新加坡與台灣2020年的智財權數據,再探討兩個政策的差異,提供台灣政府可以借鏡的地方。

《SIPS 2030》劃重點

(一) 加強新加坡作為全球 IA/IP樞紐的地位。

重點包括增強IA / IP申請和管理系統,並預期新加坡將繼續維持成為東協(ASEAN)和連接世界的節點地位,及進一步增強其解決 IA / IP爭議的能力。為了打造新加坡成為全球 IA/IP樞紐,星國政府擬出了以下執行細節:

▇ 加強 IA / IP 制度

《SIPS 2030》的制定宗旨是確保新加坡的 1A / IP制度和法律能在快速的技術變革和數位化過程中保持相互的關聯性,並有利於商業活動的開展。

為了達成此一目標,《SIPS 2030》有許多支持技術進步相關政策,包括:

  1. 大數據:新加坡將在即將出台的著作權法案中引入電腦數據分析的例外情況,允許將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用於文本和數據挖掘、數據分析和機器學習等目的。IPOS 還將繼續研究大數據的重要性和考慮是否需要進一步修改新加坡的IA / IP相關法律。
  2. 營業秘密:IPOS 已著手進行相關研究,以確保保護營業秘密的政策是最新的、對創新企業是有利的;同時也會尋求可以確保新加坡企業能夠有效保護和使用其營業秘密的途徑。
  3. 人工智慧Al與智慧財產權政策之間的接口:IPOS 正檢視當地的IA / IP制度,以確保其支持人工智慧技術的開發和使用。IPOS在檢視時會考慮智慧財產權中越來越多的重要概念會隨著人工智慧技術的發展而陸續出現。

同一時間,《SIPS 2030》計劃藉由過數位化改進IA/IP遞交和管理系統。

  1. IPOS正在開發新一代的IP遞交系統,該系統在使用上更簡易和更直觀,在遞交過程中提供必要的協助。新平台預計於 2022 年年中推出。
  2. IPOS正在研究其他管理 IA 的方法,像是數位時間標記(time stamping) 服務、WIPO PROOF,將於2020 年中旬推出。

▇ 將新加坡定位為東協的節點

《SIPS 2030》強調,東協有望在2030年成為世界第四大經濟體。由於智慧財產權具有地域性,而智慧財產權保護是廠商投資時的一個關鍵的考量因素,因為可以向外國投資者保證他們的創意在海外得到充分保護。因此新加坡希望可以加深其在東協的經濟整合,並在東協智慧財產權部分有更多的交互操作。

為此,新加坡採取了以下措施:

  1. 專利審查高速路 (PPH),協助企業使用其來自其他專利局較早的專利檢索和審查報告來加快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專利審查;
  2. 與柬埔寨和老撾的專利重新註冊計劃,以及與柬埔寨的設計認可計劃;
  3. 自由貿易協議,像是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含智慧財產權部分;
  4. 身為智慧財產權合作的東協工作小組,作為東協智慧財產權領頭羊,強化區域的智慧財產權框架。

▇ 解決國際智慧財產權紛爭

  1. 培訓和專業發展:IPOS積極與各法學院合作,將智慧財產權內容納入教學課程;此外,IPOS 同時探索與培訓可以開發專業智慧財產權課程的導師,讓專業人士可以選擇學習新技能,並建立解決智慧財產權爭議的專家人才庫。
  2. 培養專家證人:專家證據在智慧財產權糾紛中占很重要地位,因此新加坡正積極建立和維持一個涵蓋廣泛技術領域的人才專家庫。
  3. 國際行銷:為了在國際市場上行銷新加坡的智慧財產權爭議解決服務,新加坡將開發一個資訊入口網站,以整合相關資訊和資源連結,並將通過 WIPO Lex-Judgments 數據庫等各種平台,讓國際社會更容易取得新加坡智財法院的判決。新加坡還將舉辦外展和活動,以推廣其作為智慧財產權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09期:我國政府可以從《新加坡智財戰略 2030》學到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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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SPR專利申請之爭議(一)

 
一張報價單的代價:美國銷售阻卻專利新穎性-2022年Junker v. Med. Components, Inc.案
李秉燊/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專利師)
2022年2月10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以Junker先生與潛在客戶間的信函構成商業銷售要約,導致系爭專利喪失新穎性而無效,撤銷MedComp因故意侵權需賠償Junker近125萬美元的地院判決。本文試以本案為例,解析產業鏈中可能被認定落入銷售阻卻範圍的行為態樣,警醒讀者凡具備專利條件的發明創新,都應及早尋求專業人員的協助申請專利,以獲得國家的法律保護,並供相關專業人員作為未來評估發明標的可專利性時的具體依據。

美國銷售阻卻專利新穎性

美國專利法第102條(a)(1)規定,若在專利的有效申請日前,發明標的已取得專利、發表於刊物、或被公眾使用、「銷售」,或其他能為公眾得知者,則該發明將成為先前技術喪失新穎性,不得取得專利。惟,若前述事項是在申請日前一年為之,申請人即可主張優惠期,適用喪失新穎性例外之優惠。換句話說,有別於台灣,美國專利法在新穎性這個專利要件特別定有「銷售阻卻」(on sale bar)的明文規定。實務上,銷售阻卻的觸發需要滿足美國最高法院在Pfaff v. Wells Electronics, Inc. 案確定的兩個條件:(1)銷售商品必須是商業銷售要約之標的(the product must be the subject of a commercial offer for sale);(2)發明已經做好申請專利的準備(the invention must be ready for patenting)。

案件緣起:一張報價單

本案主人公Junker先生為美國第D450,839號設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是關於一種「導管導引鞘」(Introducer Sheath)的設計發明(如下圖一所示)。Junker在西元2000年2月7日時提出該專利的申請;因此,1999年2月7日成為檢視本案是否落入銷售阻卻的「關鍵日」(critical date)。換句話說,只要是在該關鍵日前所為之銷售行為所隱含的發明將喪失新穎性,導致系爭專利無效。

圖一、系爭導引鞘設計。
圖片來源:系爭專利與本案判決

Junker從1970年代就投入醫療器材行業,並創立了屬於自己的公司,從事介入性醫療用之導管套組的銷售;該導管套組組合中,通常包含將導管置入患者靜脈的針頭、注射器、導引線和導引鞘等器材。Junker憑藉多年的銷售經驗和對導管置入程序的觀察,開始著手設計在臨床上更為實用的導引鞘;其將改造重點放在導引鞘把手的設計上,將把手的外型設計成像米老鼠的一雙大耳朵,讓執行手術的醫師能夠在導管置入的過程中更順手地抓牢該導引鞘,且在完成置入程序後輕易地將導引鞘從中間分成獨立兩瓣,以進一步和導管分離並自患者身上取出。

無庸置疑地,這是個非常具有市場潛力的設計原型;然而,Junker自身並無能力進一步將其量產。因此,他開始接觸一些醫療器材製造商,希望在小批量試產成功後委託其代工。最後,Junker找上Eddings先生和其所創立的Xentek Medical公司(下稱Xentek)代工該導引鞘的設計,並引起一些更大型的醫療器材經銷商對該導引鞘產品的興趣。

1999年1月初,Xentek代理Junker開始跟第三人波士頓科技公司(Boston Scientific,全球最大的微創醫療器材公司之一)接觸,希冀將該導引鞘產品銷售給波士頓科技公司。該月8日,也就是本案關鍵日的1999年2月7日前,Xentek在回覆波士頓科技公司的系爭信函中包含了報價表(如下圖二所示),並明確指出該價格是以特定數量包裝、未滅菌,且按「船上交貨」(free on board,FOB)進行交易的標準予以報價。Xentek在信末提及希望與波士頓科技公司的業務代表當面繼續議價。實際上,雙方也確實在接下來的幾個月持續磋商,直至交易完成。

圖二、系爭信函中的報價單。
資料來源:系爭專利與本案判決

案件歷程

2013年Junker以MedComp公司生產製造的四款產品侵害系爭專利權,向賓州東區聯邦地院提起侵權訴訟。MedComp在審理過程中抗辯專利無效,因此上述Eddings在1999年1月8日回覆波士頓科技公司的信函(下稱系爭信函)即成為是否因銷售阻卻,使系爭專利喪失新穎性而無效的爭議焦點。

2019年1月,地院法官在判斷專利有效性的即決判決(summary judgment)中,儘管承認系爭信函中包含許多特定的商業用語;但法官在對系爭信函的內容整體觀察後,認為Junker和波士頓科技公司在當下仍處於初步磋商階段,故認定系爭信函並非商業銷售要約,不構成銷售阻卻新穎性。最終,在系爭專利有效的前提下,聯邦地院MedComp因故意侵權,需賠償Junker近125萬美元。MedComp不服,上訴CAFC。

報價單與特定商業用語構成「商業銷售要約」

CAFC審理時,兩造對系爭信函寄出的當下Junker已經做好申請系爭導引鞘設計專利的準備沒有異議;因此,CAFC將審查重點放在系爭信函是否構成商業銷售要約,或只是表明雙方正在進行初步磋商的證據。2022年2月10日,CAFC認定系爭信函已構成商業銷售要約,導致系爭專利喪失新穎性而無效,故不僅地院判決被撤銷,Junker也拿不到MedComp的任何賠償。詳細理由如下:

首先,CAFC循2016年Merck & Cie v. Watson Labs.的判決先例,闡明「商業銷售要約」係指「另一方只要就要約內容簡單加以承諾,即成立具有拘束力的契約(other party could make into a binding contract by simple acceptance)」。

CAFC認為,本案中Xentek是以系爭信函單獨且直接回應波士頓科技公司的「報價請求」(request for quotation),所以該信不是Xentek向多家公司不具有拘束力地主動報價或談判邀請,而是為特定公司的需求進一步提出具體邀約行為。

觀其內文,系爭信函尚包含許多典型商業契約中必要條款,其甚至對波士頓科技公司的報價請求提供有如型錄,多種不同的購買選擇。申言之,即使Junker一直強調Xentek在系爭信函只是給予報價參考,Xentek亦在信中要求與波士頓科技公司的業務代表會面;實際上雙方也確實在後續多次磋商後才達成合意。然而,CAFC顯然不這麼認為。CAFC指出信中除明確指明產品價格、運輸和付款方式,亦針對雙方責任分配或風險分攤等商業條款進行描述,具體性和完整性已然超過一般初步磋商,而構成具有拘束力的商業銷售要約,故落入「銷售阻卻」的範疇。

小結與建議

與眾多產業相同,生醫產業已邁入專業分工與新興經營模式的時代。但在產品委託代工、技術移轉與開發過程中,有觸發銷售阻卻的相當風險,使隱含的技術發明喪失新穎性,無法取得專利。雖然台灣未如美國訂有銷售阻卻新穎性規定,但台灣公司為競逐美國市場,在美國採絕對新穎性的架構下,應將銷售阻卻規定和法院判決納入考量。

如本案所示,即使發明(包含設計發明)人所屬公司或其指定為其代理的公司,認為其和潛在合作廠商對該發明的合作洽談只是初步磋商,不足以構成要約;但可能因為慣習,無意識地將常用的商業用語作為溝通的橋樑。此難保在往後激烈的專利戰場上,不會被競爭對手翻出(美國採證據開示制度),並據以指摘該磋商文書構成商業銷售要約,最終導致法院判決該發明標的所申請的專利無效。

其實還是那句專利人的諍言,「凡具備專利條件的發明創新,都應及早尋求專業人員的協助申請專利,以獲得國家的法律保護。」雖然專利法下有優惠期(grace period)相關規定,但其僅為一年的期間倏忽即逝,吾等斷不可輕忽。除在商場上需對每個交易行為態樣審慎查核與評估,更應從源頭做起,盡早對發明標的提出專利申請,從自身態度開始即致力提升專利申請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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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台灣缺工問題,不應忽視中高齡族群勞動力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今年以來,「找不到人」是每個產業普遍的問題,也使得企業界對於開放外籍移工和培育技術人才的呼聲愈來愈高。不過,台灣社會在逐步進入高齡化的同時,也有愈來愈龐大的中高齡人口離開職場,對比日、韓等國的例子,台灣應該開始思考,如何才能善用這些資深勞動力了。

在台灣,「五缺」問題一直深深困擾著每一個企業領導人。其中,與人力資源息息相關的缺工與缺人才,不但牽涉到薪資水準、高等教育等問題,也跟人口結構變化、產業轉型方向互為表裡,可說是五缺當中最為複雜難解的。

受到台灣的少子化危機,再加上海外台商回台投資以及科技業近年的人才需求等眾多因素影響,發酵成產業界最頭痛的缺工問題。根據勞動部統計,自2012年開始,台灣每年的勞動職缺均呈現逐年成長,尤其近8年來職缺數量均維持在20萬以上,在2021年的職缺數量更逼近了25萬人的關卡(圖1)。

圖1:2012年至今台灣每年職缺數量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

製造業職缺,大多出現在中階技術人力

國發會副主委施克和指出,從歷年調查中可以發現,缺工在各個產業、各類勞工中呈現出不同的面貌。舉例來說,雖然製造業對於缺工的反應較為明顯,但在2021年的調查裡,人力缺口最大的產業其實是零售餐飲、住宿觀光以及支援服務業;而在製造業中,他補充,每100個勞動缺口中,約有75個是中階、有經驗的資深技術工,較低階的入門人員反而很有限。「這樣看來,台灣的製造業對於單純藍領工人的需求其實不算高,真正缺少的是中間這一塊,」施克和說。

因此,在政府因應產業缺工問題的解決方案中,優化移工技術力的留才久用方案,就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施克和指出,過去台灣的移工政策目的,多是補足本國人不願從事的初階勞動需求,所以政策思維也多以管理為主;但未來台灣的移工政策將與移民政策相結合,期待在吸引高階白領人才來台之餘,也能讓過去從事初階勞動工作的藍領移工,有在台灣獲得技術力提升、延長工作期間、甚至能夠申請在台灣永久居留的機會。施克和指出,「現在我們的政策思維是管理再加上培養,甚至也讓教育部進來一起規劃,就是希望能讓移工成為台灣急需的中階技術人才。」

對此,社團法人勞動與發展協會理事長辛炳隆卻認為,台灣缺工問題背後同時有著短期跟長期因素,「如果誤把長期問題的解方拿來處理短期問題,那效果恐怕很有限。」他舉例,每年職缺當中比例最高的服務業職缺,業者大概在1至2個月的時間內就能找到補充人力,代表此類職缺產生的原因是人員的離退,並非真的找不到人。

因此,辛炳隆認為,在解決產業缺工問題的同時,也不應忽視台灣的失業狀況。「台灣現在每年有20萬以上的職缺,但也有50多萬的失業人口」,由此看來,他補充,台灣就算面臨了長期人口減少的危機,但勞動力也不至於快速衰退。

中高齡人口,是台灣勞動力潛在來源

辛炳隆更指出,台灣的中高齡人口,一直是被忽視的潛在勞動力來源。根據統計,台灣55歲以上各年齡層的勞動參與率,在世界各國的評比中一直明顯落後,例如在55-59歲之間、就算還不到退休年齡,台灣的勞動參與率已經不到60%,還遠遠比不上香港、新加坡和美國;若是看到65歲以上的退休族群,台灣的勞動參與率更是低到10%以下,但同樣面臨少子化危機的韓國、日本,勞動參與率卻分別維持在30%、20%以上(圖2)。換句話說,大量中壯年人口提早選擇離開職場,恐怕才是台灣勞動力不足的主因。

圖2:2021年台灣與世界各國中高齡人口勞動參與率比較(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

當然,想要讓這些屆退族群續留職場,雇主的管理思維也必須隨之改變。104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鍾文雄認為,勞動雇用關係可以更加彈性、客製化,以增加這些族群的就業意願。例如企業不必堅持一周5天、每天8小時的上班時數,工作內容也可以根據實際需求調整,或者放寬對於兼職人力的雇用門檻等等。「過去企業人資都把年輕人當作金礦,但別忘了,中高齡人口也是銀礦,」鍾文雄建議,「既然現在金礦愈來愈難挖了,為何不好好開發銀礦呢?」

2025年時,台灣就會進入65歲以上人口佔比超過20%的超高齡社會,更不用說早在2017年,台灣的高齡人口就已經超過幼年人口。既然人口變化趨勢不可逆,如何善用愈來愈龐大的中高齡勞動力,將是台灣產業界無可避免的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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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中大企業投入創育,經濟部2022年試辦企業加速器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為持續推動創育機構轉型,並建構新型態創育生態系,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透過「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補助中小企業創育機構,鏈結在地及國際資源,以快速有效孕育台灣新創企業。而在今(2022)年的補助機制中,先行試辦「企業加速器」,鼓勵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1億元的台灣中大企業投入創育體系,大小攜手共創新興產業發展。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日前舉辦《2022國際創育政策聯合說明會》,負責「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服務窗口、文化大學創新育成部表示,2018年開始是台灣創育機構的逐步轉型期,當時推動策略是勤畫民間企業投入與投資新創,2020年創育機構邁向轉型成長期,透過建立在地的青創輔導體系,加上推動定向育成、擴大投資效益,至今新型態的創育生態系已然成形。

定向育成,聚焦12大產業領域

為了達到定向育成的目標,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今年鎖定生技醫藥、機械電機、綠能科技、電子資訊、數位經濟、文創科技、國防航太、新農業、循環經濟、民生化工、材料土木、觀光休閒等12大重點產業作為聚焦產業領域,選擇產業領域後,培育相關企業的家數需占總培育家數的六成以上,並列為必設指標查核項目。若選擇申請「技術創業放大器」、「國際創育加速器」及「企業加速器」,必須從中擇定1項產業;如申請「在地企業創新器」,則須擇定1~3項,透過匯集該產業相關資源,引進產業關鍵企業投入,藉由大小企業攜手促進產業創新。

圖一、2022年定向育成聚焦產業領域
圖片來源:2022/5/11,《2022國際創育政策聯合說明會》,「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簡報

補助對象及申請資格

2022年「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共計補助37案,可分以下五大創育機構模組,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的獨資事業、合夥事業、公司、法人機構及大專校院。

(一)技術創業放大器(Technical Entrepreneurship Amplifier,TEA):

配合企業創新轉型需求,運用研發服務資源協助其技術升級、產品服務創新或引入新創技術,促使新興產業發展及創新轉型升級之創育機構。申請資格以具研發、技轉、產學合作能量之創育機構,並以公私立大專校院、法人機構為限。原則每案補助上限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年。

(二)在地企業創新器(Local Enterprise Innovation,LEI):

以縣市為範疇,鏈結中央、地方政府及產業資源能量,聚焦在地產業及區域發展,促進地方產業轉型升級與競爭力提升(原則一縣市一案)。具鏈結中央、地方政府、產業資源及整合能量,支援在地產業及區域創新轉型的創育機構。原則每案補助上限為800萬元/年。

(三)國際創育加速器(International Startup Accelerator,ISA):

國際創育加速具天使及風險投資之國際資源網絡,能引入產業資金領投新創,加速新創發展規模化並開拓國際市場,同時鏈結關鍵企業資源,創造具投資效益、產業營運、獲利模式的創育機構。申請資格為具國際培育能量之依法設立公司或法人機構。原則每案補助上限為800萬元/年。

(四)主題式國際創育加速器(Feature International Startup Accelerator,FISA):

針對特定主題及其相關應用服務,提供各種開發工具、系統、導師和社群支持、投資新創企業的創育機構,今年設定的主題為「第五代行動通訊技術」(5G),5G定向加速器必須具備5G相關應用服務培育能量,能領投新創並依法設立的公司。原則每案補助上限為1,000萬元/年。

(五)企業加速器:

企業加速器從2022年開始試辦,補助對象為依我國法令設立的企業、實收資本額超過1億元,且經常僱用員工人數超過200人。透過企業加速器搭建大小企業共創平台,協助新創規模成長,驅動大企業外部創新。

圖二、2022年五大創育機構模組
圖片來源:2022/5/11,《2022國際創育政策聯合說明會》,「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簡報

申請單位可依其資源及能量,採「個別申請」或籌組「創育聯盟」擇一方式申請,不得重複提案,採創育聯盟方式申請者,其主導單位與共同執行單位皆須符合該類型申請資格。

「企業加速器」審查重點

經濟部鼓勵中大型企業投入創育體系,由中大型企業提供資金支援、技術合作、通路支持、營運建議等資源,使新創企業能取得投資資金、人才培育、並讓技術出海取得海外市場商機。每案補助上限為400萬元,每一申請案的總經費分為政府補助款及自籌款二項,政府補助款占計畫總經費及實際支出比率,以不超過 50%為原則。

在2022年設定的指標中,「企業加速器」必須從中12項聚焦產業領域中擇定一項產業,並建立一個主題式的企業加速器,企業加速器的審查重點,落在營運模式(40%)、加速機制(35%)、投資規劃(20%)、實績/效益(5%),企業加速器所促成的企業事業部門與培育新創企業共創的部門數及家數,也將成為評鑑指標。

圖三、企業加速器補助機制
圖片來源:2022/5/11,《2022國際創育政策聯合說明會》,「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簡報

明年度補助計畫將於7月公告

明(2023)年度的「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預計將在7月公告補助機制、收件與資格審查,9月書面審查、10月~11月進行複審作業,12月中下旬由中小企業處核定、行文公告後,獲補助單位於規定時程內完成簽約,並進行第一期款請撥款。欲申請「中小企業創育機構發展計畫」,必須未同時執行其他政府單位育成補助計畫、育成加速器計畫,且計畫申請及執行期間未獲得林口/沙崙新創園之「國際創業聚落示範計畫-國際加速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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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力風潮吹入新創,創業獲利兼顧行善

共同侵權行為理論與方法請求項之複數侵權人問題

命運多舛的歐盟電子隱私權規則

 
商標檢索也可以超前部署
李翊群/北美智權 商標服務團隊
「商標檢索」泛指利用各國官方商標資料庫或民間商標資料庫,查詢各國已申請、註冊商標現況的方法。是當前商標實務中,在各層面皆被廣泛使用的好工具。對於商標申請人來說,在申請前進行「商標檢索」,可以了解是否有相近似且申請/註冊在先的商標前案,以及其近似的程度,來判斷是否要直接提出申請,或是再重新設計商標;對於各國商標審查官來說,審查商標申請案時也會進行「商標檢索」,以評估當前審查中的商標案是否有近似前案,並作為是否要核准此件商標案的重要判斷依據。筆者在「活用商標監視鞏固您的商標立於不敗之地」文章中曾介紹過商標監視也是透過定期至各國商標資料庫進行「商標檢索」,來達到所謂「監視」的目的。

那麼,什麼是商標檢索的「超前部署」,而本文又為何要如此強調呢?原因在於筆者從事商標工作多年,時常遇到有不少申請人已花費一筆設計費請他人設計完成的「商標圖樣」,常常是到了委託商標事務所進行申請前的「商標檢索」時,才發現存在近似前案,因此可能導致將來被商標審查官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之虞」為理由來核駁商標申請。

由於一個「商標圖樣」從構思到成型,所耗費的絕對不僅僅是「設計費」,商標圖樣的創意發想是集眾人將申請人的商業理念、企業精神融入圖樣設計中的共同創作結果,可以說每一個「商標圖樣」都是申請人心目中的寶,都是他們的從零到有的作品。像這樣好不容易才定案的「商標圖樣」,如果在檢索後才發現將來有可能無法順利取得註冊,申請人受打擊的心情可想而知,要馬上放棄重新來過?,還是要硬著頭皮提出申請?後者除了申請費可能打水漂,於日後收到核駁通知,還是需要重新設計商標,豈不浪費大把光陰,更加延後取得商標註冊的時間,甚至影響到原本產品上市的計劃。

所以本文提倡將商標檢索「超前部署」在商標構思、設計的階段,以避免申請人辛苦構思、設計的商標,因為上述「近似前案」的問題,而導致無法順利註冊。具體的作法有三點:

一、如果您要申請「純文字商標」

這種情形最為單純。建議申請人可以在構思階段羅列出多個「候選商標」,並以「文字檢索」的方式比對,刪除其中取得註冊機率較低的項目。如果申請人沒有把握自己判斷檢索的結果,建議可以請教商標事務所等專業人士。這個做法可以讓申請人及早意識到較為可行的構思方向,並以相對有效率的方式決定出一個「高勝率」的商標設計。

二、如果您要申請「圖+文商標」或「圖形設計商標」

如果是包含圖形設計的商標,則必須進行「圖形檢索」。相較於文字的近似度,由於不同審查官會有各自主觀的審美標準、辨識能力,對於圖形近似與否的判斷更是因人而異。但透過仔細進行的「圖形檢索」,您可以了解欲申請商品、服務類別中有哪些既存的圖形商標前案,甚至您可以將檢索出來的圖形商標列表提供給設計師參考,讓設計師在構圖時可以儘量避開過於雷同的設計元素。當然,如果是「圖+文商標」,建議您同時也要進行「文字檢索」。

三、計劃在多國申請商標:

如果申請人的商標布局包括多個不同的國家或國際組識,那您更應該向商標事務所尋求協助,因為不同國家的審查實務對於文字或圖形近似與否的標準不盡相同,尤其是商標中的圖形元素。例如中國的商標審查對於圖形的比對就明顯比台灣官方嚴格許多,一個類似的幾何圖形或類似的線條就可能導致商標申請的核駁。因此,如果您計劃申請多個不同國家的商標,建議您儘量透過商標檢索來確認當前設計的商標是否在欲申請的所有國家都能夠有相對高的通過機率。畢竟申請人大都希望能夠在每個國家都使用相同的商標來行銷商品、服務,而不樂見在部分國家因為無法取得註冊而不得不使用不同的商標。

在商標申請越來越盛行的當代,許多業界常使用的詞語、字串,有的早已被前案商標直接使用,有的則是略為修改後,以相同或近似發音的文字使用於前案商標。往往新案申請人想提出申請的商標名稱,檢索時會發現許多同業也英雄所見略同,早就將相同或類似的元素使用於商標並完成申請及註冊。於是乎,商標檢索的角色就越發顯得重要,尤其是想要在多國佈局商標的申請人,千萬不要只把商標檢索當做一個參考;而且,我們不只是建議申請人慎重看待商標檢索的重要性,本文更是強烈建議廣大的商標申請人或未來有可能申請商標的讀者,在心中建立一個超前部署的商標檢索概念,如此方能步步為營,逐步建立自身的商標保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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