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糖果大廠Cadbury UK Limited繼2013年訴訟失利後(該案涉訟商標為No.2376879,後稱879商標),意識到更早於1995年註冊、且商標描述與879商標類似之單一紫色商標(No. 2020876A,色號同樣為Pantone 2685C,後稱系爭商標)其有效性可能同樣遭受挑戰,因而於2014年要求商標註冊官(Registrar of Trade Marks)刪除導致商標無效之描述內容,惟最終仍遭高等法院衡平法庭(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Chancery Division)駁回其上訴主張。
歐洲法院進一步指出,若是抽象指定且無輪廓之多種顏色或顏色組合,其必須以預先決定之一致化方式,系統性地安排並結合相關顏色,方能構成標識;如果僅是單純並列顏色且無任何形狀或輪廓,或者僅是「以各種可想像之方式」(in every conceivable form)提及多種顏色,均不符合歐盟商標指令第2條所要求之精準與一致性。
法院表示,一旦贊同Cadbury對商標描述所為之語法分析,將導致各種不同呈現形式皆可構成不同商標,「主要顏色」一語等同涵蓋大量或是未知數量的各種標識;然而,若按此邏輯,系爭商標不該僅只註冊兩項系列商標,而是包括未知數量之標識才對。法院認為,查閱註冊簿之人不可能得出此番結論,相對地,應會認為商標描述涵蓋之不同呈現形式乃是就單一商標所為之概括性且不精確(generalised but imprecise)說明而已,並非代表個別商標。
其次,或有認為既然得依據商標法第41條規定,在同一申請案中註冊彼此無關之整批(job lot)標識(且僅需支付一次費用),Cadbury是否可能據此主張放棄「應用於整體可見表面」以外之所有商標?法院同樣予以否定。因為,按前述之相同邏輯,很難理解為何查閱者會認定註冊官僅允許註冊兩項商標,而非未知數量之標識;同樣地,其應會認為涉訟申請案係以違反清楚且明確(clarity and precision)之方式註冊單一商標。
法院特別點出,或許大眾會同情Cadbury其實是因為遵守相關指南(係指「顏色商標之特別注意事項」(Special Notice on Colour Trade Marks" in the Trade Marks Journal))而導致違反商標法規定,但若接受Cadbury之解釋,註冊官勢必難以進行商標審查,因此,Cadbury務必要闡明其所欲獨占之商標型態。
林振銘分析,安全、綠色能源、智能化是車用晶片市場的三大推手。以智能化為例,林振銘指出,未來每部汽車都必須具備5G以上的聯網能力,而且在軟體定義車輛(Software Defined Vehicle)的趨勢下,透過網路更新韌體(OTA)來增強使用效能也將成為常態,「隨著操作系統軟體不斷更新,車子的功能也會一直增加,這跟傳統汽車的使用概念會很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