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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第476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兩岸專利論壇】台灣綠色技術專利申請及審查實務
【兩岸專利論壇】大陸藥品專利連結制度發展歷程
   
法規訴訟 《IP小辭典》專利師
如何證明商標停止使用並有不再重行使用的意圖:TTAB 2018年TV Azteca, S.A.B. de C.V. v. Jeffrey E. Martin案
   
智財管理 《東歐智財系列》斯洛伐克智財權概觀及2021年申請近況
   
 
【兩岸專利論壇】台灣綠色技術專利申請及審查實務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50年淨零排放為全球目標,各國都在致力於減碳轉型,淨零更成為未來經濟成長的新動能。為了回應此一趨勢,產業界正在加強綠色技術的專利布局,日前全國工業總會剛舉辦的「2022年兩岸專利論壇」,亦將焦點放在綠色技術專利發展,利用專利加速審查制度協助產業界提早進行專利布局,把握淨零排放帶來的新商機。

工業總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顧問鍾文正在兩岸專利論壇中,以「台灣綠色技術專利申請及審查實務」為題進行分享。歐洲專利局(EPO)一份名為《專利與能源轉型:清潔能源技術創新的全球趨勢》的報告發現,除了2014年至2016年的低迷外,過去二十年低碳能源技術的全球專利數量一直在上升,與2015年以來化石燃料專利申請的下降形成鮮明對比。

2017 年以來,電池、氫能源、智慧電網、碳捕獲等跨領域的賦能技術經歷了強勁的成長,從2000年占所有低碳能源國際專利家族的27%,增加到2019年的34%,這些交叉技術透過連接不同的清潔能源解決方案,在能源轉型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圖一、2000~2019年全球低碳能源與其他技術領域(以專利家族計)成長百分比

資料來源: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1/20210427.html

台灣智慧局(TIPO)依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於2010年建立的綠色目錄(WIPO IPC Green Inventory)設定七大類別,包含約200個直接與環境友善技術相關之國際專利分類(IPC),TIPO整理分析2011年至2021年6月於台灣申請之專利申請案件,共85,395件。

分析綠色技術專利在台灣的申請概況,來自台灣的申請人占比六成,其次是日本17.6%和美國8.6%,占比前三大的技術為節能、替代能源、行政監管設計。鍾文正指出,「節能」技術是所有申請人布局綠色專利最多的領域,研究主力放在低能耗照明(LED),共有11,786件、占比35%;而在「替代能源」主題中,太陽能技術的專利布局占了近五成,主要申請人皆為台灣申請人(可參考北美智權報295期文章:「我國減碳技術兩大重點專利佈局領域:節能及替代能源」)。整體而言,專利申請案件量的多寡,還是與台灣產業趨勢有所關連,太陽能與低碳照明申請數量最多,這兩者正是台灣主力產業之一。

表一、前三大申請國家/地區在WIPO綠色目錄七大類別之專利申請
資料來源:2022兩岸專利論壇會議資料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23期:【兩岸專利論壇】台灣綠色技術專利申請及審查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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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專利論壇】大陸藥品專利連結制度發展歷程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熱議許久的藥品專利連結制度,在兩岸都已經正式上路。雖然政策方針與架構差異不大,但大陸的程序時間限制明顯要比台灣更嚴苛,紛爭解決機制也有司法與行政兩個途徑可供選擇,也已經預見到下一階段的反壟斷爭議問題,值得醫藥相關業者多加留意。

為了提早解決醫藥產業中,學名藥上市可能引發的專利侵權爭議,大陸與台灣分別在2017、2018年開始引入在美國行之有年的藥品專利連結(patent linkage,大陸稱藥品專利鏈接)制度。其中,台灣的法制重心放在藥品領域,寰瀛法律事務所律師蘇佑倫表示,台灣是在2018年增訂藥事法第4章之1「西藥之專利連結」,並在2019年陸續發布西藥專利連結協議通報辦法與新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確立了制度的基本框架。

至於專利法,則是到2022年7月1日才增訂了60條之1,明定P4(聲明系爭專利權不存在或未侵權)專利訴訟請求權以及學名藥申請人可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可參考313期前文:專利連結制度之最後一哩路:專利法第60條之1)。不過,蘇佑倫也指出,在60條之1完成立法前,台灣就已經出現數件專利權人與學名藥廠間的訴訟,「即使沒有這一條法源,法院實務上也允許類似的訴訟案件,態度其實很開放。」

2021年7月,大陸專利連結制度正式上路

圖1:大陸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台
來源:https://zldj.cde.org.cn/

至於大陸,則是在2017年由國務院頒布了《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啟動藥品專利連結的制度改革。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常務理事、北京戈程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總經理程偉指出,這份《意見》確定了開展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試點、完善落實藥品試驗數據保護制度以及建立藥品專利鏈接制度等三大主軸。之後在2020年,大陸在第4次專利法修正中將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正式立法,又在2021年由國家藥監局和國知局共同發布《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表1)。至此,大陸的藥品專利連結法制建設大致宣告完成。

表1:中國大陸藥品專利連結制度演進歷程 資料來源:2022兩岸專利論壇會議資料

時間

相關法規名稱

目的

2017/10/8

《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

探索建立藥品專利連結制度

2020/10/17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

新增第76條,引入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的法源基礎

2021/7/4

《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

為當事人在相關藥品上市審評審批環節提供相關專利糾紛解決的機制,保護藥品專利權人合法權益,降低仿製藥上市後專利侵權風險。

2021/7/4

《關於審理申請註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聚焦藥品專利連結制度落地後需要解決的司法程式性問題。

2021/7/5

《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行政裁決辦法》

對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行政裁決有關工作進行明確和規範。

兩岸藥品專利連結的基本架構十分相似。首先,專利藥廠取得藥證後,必須在一定期限內登載藥品的相關專利資訊;其次,學名藥/仿製藥廠申請藥證時,必須對照已公開的藥品專利資訊平台,並對相關的專利做出特定聲明;再來;若學名藥廠提出了專利無效或者未侵權的聲明,藥政機關會給予相當的等待期,讓學名藥廠和專利藥廠解決此一爭議;最後,若學名藥廠成功使相關專利被宣告無效,除了可以獲得藥品上市許可外,藥政機關還會給予一段市場獨佔期作為獎勵。【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23期:【兩岸專利論壇】大陸藥品專利連結制度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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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小辭典》專利師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專利師,是一項依據《專利法》及《專利師法》而設置的專門職業頭銜,主要業務依據前項兩法規定,可代理執行專利相關業務。具體來說,專利師透過其在技術與法律上的專業,協助發明人申請專利,提供專利相關事宜之諮詢及服務,並協助處理專利相關爭訟案件。我國專利師法於2007年7月11日公布,2008年1月11日起生效,第一屆專利師國家考試也在2008年8月正式舉辦。

資格取得

經專利師考試及格及職前訓練合格者,得檢具證書費及相關文件向智慧局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欲執行專利師相關業務時,應加入專利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業務。專利師考試由考選部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並據以辦理考試。在考試及格後,必須參加智慧局辦理的職前訓練,職前訓練合格者才可以向智慧局申領證書。如果要進一步執行專利師相關業務,則必須加入專利師公會;截至2022年底為止,專利師公會登錄之專利師會員人數共532人。

圖1:專利師自考試及格至取得執業資格流程

來源:專利Q&A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專利師外,「專利代理人」與「律師」亦可執行專利代理業務。前者為專利師法在2008年施行前,依據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已廢止)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者。專利代理人無須加入專利師公會亦可執業,唯在專利師法上路後,智慧局已停止受理申請核發專利代理人證書,只受理申請補發或換發,而其相關管理規範亦準用專利師法;律師則是依律師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得辦理專利代理業務,唯仍應遵守有關法令之規定。

執業規範

依專利師法第7條規定,專利師執行的方式有以下三種:

  1. 設立事務所;
  2. 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
  3. 受僱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但應以專任為限,不得為其任職法人以外之人辦理專利師的法定業務。

專利師的法定業務範疇包括:

  1. 專利之申請事項。
  2. 專利之舉發事項。
  3. 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及強制授權事項。
  4. 專利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5. 專利侵害鑑定事項。
  6. 專利諮詢事項。
  7. 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

此外,在專利侵權訴訟當中,雖然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但現行民事訴訟法第68條及第466條之1分別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故除了強制律師代理的第三審案件外,只要案件的審判長同意,專利師亦可擔任訴訟代理人。

在執業的限制上,專利師法第10條明訂在下列三種情形下,專利師不得執行其業務:

  1. 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案件。
  2. 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
  3. 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之相關案件。

法定責任

專利師依法負有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以民事責任來說,專利師(含專利代理人)接受委任後,應忠實執行受任事務,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唯就受任事務本身而言,執行受任事務的故意或過失,視同申請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除非有非因故意而申請復權之特別規定,沒有補救之方式。

至於行政責任方面,若專利師有應負懲戒事由,如:違反第7條執業方式、第10條不得執業情形、以及第12條禁止行為之規定……等,包括委任人、利害關係人、專利專責機關和專利師公會都可以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依情節輕重可處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甚至是除名等處分。

表1. 專利師之法定責任 來源:專利師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事由

提出人

後果

民事責任
(專利法第11
條)

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受損害

委任人

負賠償責任

行政責任
(專利法第25
條、第27條)

  1. 違反第7條、第10條或第12條之規定。
  2. 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裁判確定。
  3. 違背專利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

委任人、利害關係人、專利專責機關或專利師公會

  1. 警告。
  2. 申誡。
  3. 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4. 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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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商標停止使用並有不再重行使用的意圖:TTAB 2018年TV Azteca, S.A.B. de C.V. v. Jeffrey E. Martin案
王思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美國商標法規定,商標停止使用並有不再重行使用的意圖,視為商標放棄(abandonment)。而商標放棄則是法定註冊撤銷(cancellation)事由之一。實務上的難題是,在註冊撤銷申請案中,該由何人以及如何證明停止使用和不再重行使用的意圖?本案申請人(Petitioner)以答辯人(Respondent)已連續三年未使用其商標為由,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申請撤銷其註冊。在本案中,負責審理的商標訴願暨上訴委員會(TTAB)回應了前述問題……

本案背景

本案答辯人Jeffrey E. Martin 自1996年8月6日起,於USPTO註冊並延展經字體設計之MYST商標(見下圖一)。該商標用於娛樂服務,亦即,樂團現場表演。

圖一、Jeffrey E. Martin 之註冊商標
圖片來源:TV Azteca, S.A.B. de C.V. v. Jeffrey E. Martin, 128 USPQ2d 1786 *1 (TTAB 2018).

本案申請人TV Azteca, S.A.B. de C.V. 於2017年4月27日,以其墨西哥註冊商標為基礎,依15 U.S.C. § 1126(e)之規定,向USPTO申請註冊標準字體之MYST商標,指定使用於國際分類第41類之娛樂性質之戲劇製作、電視綜藝節目及綜藝表演等。USPTO以其商標與Jeffery E. Martin註冊在先的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為由,核駁了TV Azteca的申請。TV Azteca於2018年7月3日向USPTO申請撤銷Jeffrey E. Martin的商標註冊。TV Azteca主張的理由為Jeffrey E. Marin已連續三年未使用其MYST商標,從而構成商標放棄。後者則對此加以否認。

申請人適格性

任何自認為因他人商標註冊而受損害或將受損害之第三人,皆得向USPTO申請撤銷該註冊。撤銷申請案由TTAB審理。就如同其他TTAB案件,撤銷申請案的決定,受司法審查。欲申請他人撤銷商標註冊者,須證明實質利害關係;亦即,須有合理基礎可認為自己因該他人之註冊受有損害。就本案而言,TTAB認為,由於USPTO以Jeffrey E. Martin的註冊商標為核駁TV Azteca註冊申請之依據,足以認定具有實質利害關係,因此本案申請人之適格性並無疑義。

商標放棄

商標放棄是法定註冊撤銷事由之一。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者視為商標「放棄」:(1)當商標已停止使用並有不再重行使用的意圖。不再重行使用意圖得依據情事加以推論。連續三年未使用應作為放棄的表面證據。商標的「使用」在此是指在日常交易過程對該商標的真實使用,而不只是為了保留商標的權利。(2)因標章所有人的行為,包括不作為和作為,導致標章成為其使用之商品、服務或相關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或者喪失其作為標章的意義。

申請人應負舉證責任

本案申請人TV Azteca主張,答辯人Jeffrey E. Marin已連續三年未使用其MYST商標,從而構成商標放棄。答辯人則對此加以否認。TTAB向來見解認為,由於註冊在法律上受有效之推定,因此尋求撤銷之一方應負以優勢證據,證明表面案件之舉證責任。連續三年未使用構成放棄之表面證據的理由在於,其可支持欠缺重行使用之意圖的推論。

申請人舉證不足

本案攻防的焦點在於答辯人初始揭露(initial disclosures)中所提出的事證C(Exhibit C)。該事證是一張傳單,宣傳的內容為,位於新澤西州Bellmawr行政區的夜店Pennant East將於3月25日(未註明哪一年)舉行MYST音樂會。申請人主張,由於Pennant East早在2011年9月11日就永久停業,因此於該夜店進行的任何演出,都不可能發生於本撤銷申請案提出前三年內。

為了證明Pennant East已於2011年9月11日關閉,申請人提出一些非官方及官方資料。首先,申請人提出論及Pennant East停業事件的6篇新聞文章及1則部落格貼文。不過,申請人並未進一步提出其他可供TTAB審酌文章內容真實性的證詞或其他證據。答辯人則以申請人所提出的只是傳聞證據(hearsay),加以反駁。TTAB認為,新聞文章雖能證明這些報導確實存在,但並不能證明報導所陳述的內容的真實性。申請人又主張,雖然原則上傳聞證據應被排除,但由於其所提出的資料符合聯邦證據規則807(a)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例外規定,因此應可被採認。詳言之,申請人主張經通盤審酌後,可認為這些陳述的可信度已具足夠擔保,而且就待證之點而言,其證明力高於其他透過合理努力所能獲得的證據。TTAB則認為,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例外規定只適用於少數真正例外的案件。就申請人提出的文章和部落格貼文而言,即使其證明力高於其他透過合理努力所能獲得的證據,但仍無法認定其具有等同於官方紀錄或證詞的可信度擔保。因此,申請人的主張不成立。

其次,申請人提出關於酒類營業執照的官方記錄,意圖證明Pennant East已於2011年關閉。根據Bellmawr區政府的資料顯示,Pennant East的酒類營業執照有效期只到2012年,其後並無Pennant East酒類營業執照延展記錄。2015年10月1日該執照被申請延展並移轉給Bellmawr Redevelopment Partner, LLC該執照。但TTAB認為這一點並不能證明Pennant East已終止營業。因為就算Pennant East喪失了酒類營業執照,也無法證明其營業場所事實上已經關閉。另外,Pennant East也可能搬遷到他處,也可能在不賣酒的情況下繼續營業,甚或可能違法賣酒營業。退萬步言,既使有證據顯示Pennant East確實已於2011年關閉,仍無法因此得出答辯人於2015年3月至2018年3月間停止使用其商標之結論。

TTAB駁回撤銷註冊之申請

TTAB承認,對於負舉證責任之一方而言,要證明像商標未使用而構成放棄這類消極事實,實為艱鉅的任務。本案由於申請人無法證明答辯人於撤銷申請提起前3年間未使用其商標,其撤銷申請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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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歐智財系列》斯洛伐克智財權概觀及2021年申請近況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斯洛伐克共和國 (Slovensk脃 republika) 是地處歐洲的內陸國家。根據地理分區的不同定義,斯洛伐克被認定為處於中歐和東歐之間。其前身為捷克斯洛伐克,於1993年和平分離成捷克與斯洛伐克兩個國家。斯國面積約4.9萬平方公里,人口約546萬;北鄰捷克、北鄰波蘭、東鄰烏克蘭、南鄰匈牙利、西南鄰奧地利,首都和最大城市為布拉提斯拉瓦。斯國是歐盟,北約,聯合國,經合組織和世貿組織的成員國。
我國與斯國於2003年下半年方互設經濟與文化辦事處,在此以前,我國廠商甚少在斯投資。依據我國駐斯洛伐克代表處經濟組統計,目前在斯國投資或設有營運據點的上市櫃台商計有鴻海、台達電 (含2014年底併購之Eltek斯國廠)及友達等 3 家,另有中小型台商投資於自行車零件之銷售、食品進口、珍奶零售等行業,總投資額約2.3億歐元。雇用計3,000人。2022年1月-5月雙邊貿易總值為1億9,828萬美元,我國進出口值分別為1億4,534萬美元及5,293萬美元。

斯洛伐克的智慧財產權業務由斯洛伐克共和國工業產權局 (Industri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Slovak Republic) 掌管,主要負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商標、工業設計、及地理標誌等申請、發證、註冊、登記等服務。

以下圖1至圖9的統計數據是分別從斯洛伐克工業產權局及WIPO數據庫收集來的,但由於某些年份和工業產權局的數據可能遺失,因此有些數據來源並不完整;而有關GDP數據則是來自聯合國統計司和世界銀行(World Bank)。圖中之本國居民是指斯國居民在本國提出的申請;而非本國居民是指外國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國外則是指斯國居民在外國的工業產權局/智慧財產局(非斯洛伐克本國)提交的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斯洛伐克是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的成員,該國居民向歐洲專利局 (EPO) 提交的專利申請既被視為居民申請,也被視為通過地區辦事處在國外提交的申請;斯洛伐克同時是歐盟成員國,該國居民在歐盟智慧財產局 (EUIPO) 提交的商標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既被視為居民申請,也被視為通過地區辦事處在國外提交的申請。

圖1. 斯國三類智財權申請統計 (居民 + 海外,包括居域)及經濟狀況 (2012~2021)
資料來源:WIPO 統計資料庫;最後更新日:12/2022

圖2. 三類智財權申請統計及經濟成長 (將統計的第一年定為1)
資料來源:WIPO 統計資料庫;最後更新日:12/2022

發明專利

在斯洛伐克,發明保護有3種途徑,可以透過國家專利申請、歐洲專利申請或國際PCT申請在國外註冊。如果申請人在斯洛伐克提出專利申請或實用新型申請後才選擇在國外獲得專利保護,則可以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的規定,對在斯洛伐克提出的申請行使國外優先權。如果申請人決定在EPO成員國的兩個或多個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可以在斯國工業產權局或直接向歐洲專利局提交歐洲專利申請。

斯洛伐克專利申請可以用其他語言提交,但斯洛伐克語譯文須在提交申請後2個月內提交。要求優先權的斯洛伐克專利申請期限為自優先權日起12個月。如錯過期限,可在優先權日起14個月內恢復期限;專利申請將在自優先權之日起 18 個月後在公報上公佈。此外,在提交斯洛伐克專利申請後36個月內要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斯國發明專利自提交專利申請之日起20年內有效。

目前,斯國授予專利的平均時間為4至5年,但也有加急途徑,可自專利申請提交之日起24個月內授予專利。只要滿足專利三性及下列條件,工業產權局將在規定期限內(24個月內)授予專利:

  • 專利申請是在2020 年 7 月 1 日或之後提交的,
  • 在優先權期限內已對專利申請的主題進行前案檢索,
  • 在提交申請後10個月內,申請人提交提前公開申請的請求並支付相關行政費用,
  • 在提交申請後10個月內,申請人提交對申請進行實審的請求並支付相關行政費用,
  • 無論是在優先權期限內進行的檢索,還是作為申請實審的一部分進行的補充檢索,都不會揭示表明申請主題不符合授予條件的現有技術水平一項專利。

不過,官方聲明:如果申請有形式上的缺陷或實質性缺陷,則當局沒有義務在優先權期限內進行檢索;24個月期限內的專利僅限於在遞交時沒有任何形式缺陷,且其主題是可專利性無爭議的發明的專利申請。

圖3. 發明專利申請統計 (2012~2021)
資料來源:WIPO 統計資料庫;最後更新日:12/2022

圖4. 發明專利發證統計 (2012~2021)
資料來源:WIPO 統計資料庫;最後更新日:1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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