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2:2012~2021年AIA案件數量(上)與單邊上訴(Ex Parte Appeal)積案量(下)變化來源:https://www.gao.gov/
由於PTAB的職責與USPTO其他單位不同,這十多年來USPTO在逐漸發展出多項特別的管理制度,來確保案件審理的品質,例如在最終書面決定(Written Decision)做成之前,就有由同儕APJ組成的審查意見委員會(ARC)、或是管理階層對於可能引起法規和判例歧異案件的審查(Management Review);至於在書面決定做成後,USPTO局長可指定部分案例作為有日後判斷基礎的前例(Precedential and informative decisions),也有因應Arthrex案而生的暫時性局長複決程序(interim Director Review)對有法律疑義的案件做出裁決。
《歐洲單一專利法院協議》(Agreement on a 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A)是歐盟內部的專利事務重大整合,預定2023年6月1日生效[1],屆時歐洲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簡稱UP)及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簡稱UPC)將同步啟用。而在此之前,歐洲專利(European Patent,簡稱EP)所有權人及申請人有幾項功課要先預做準備:
了解什麼是UP及UPC的Opt-out;
整理自家歐洲專利及申請案件組合,確認個別案件共同申請人、共同所有權人、被授權人、其他利益關係人;
評估哪些案子要提UP;
決定哪些案子要提Opt-out;
依規定取得UP、Opt-out申請所需人員同意及各項規定文件。
關於傳統EP及UP
UP有何優點?目前向EPO申請專利,經EPO實審授權後,需依個別EPC締約國規定要件辦理進入指定國手續(National Validation),以取得該國發明專利保護,即一般所稱傳統歐洲專利(Classic European Patent,以下簡稱傳統EP);相對傳統EP,UPCA生效後,EPO授權專利將有UP這個新選擇,可一個動作取得包含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等UPCA批准國的發明專利保護。對生技製藥業者、發明在歐盟各國有商業授權機會的非專利實施實體,又或是其他需要歐盟多國專利保護的專利所有權人,UP有助降低進入指定國、年費維持及案件管理成本[2]。
UP申請期限?EPO授權公告之日起,傳統EP有3個月的時間可考慮並完成進入指定國程序,但UP申請需在EPO授權公告日起1個月內提出,且在6年(可延長為12年)的UP過渡期期間,需併提指定語文全文譯本,建議收到EPO核准預先通知(communication under Rule 71(3) EPC)時,即應評估是否申請UP、準備所需文件。複數申請人向EPO提交EP新申請案之前,如果早就打定主意要藉UP取得UPCA批准國保護,可能需再考慮申請人排序,有可能影響UP物權適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