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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7 第506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法規訴訟 科技公司必須要注意的三種竊取營業秘密行為:台灣案例
   
深入報導 東南亞企業創投發展概況
   
智財管理 《專訪智慧局局長廖承威》-1 繼往開來 打造充分受智財權保護的友善營商環境
《專訪智慧局局長廖承威》-2 鼓勵及刺激新領域創新 提供企業全方位智財權資源
《專訪智慧局局長廖承威》-3面對地緣政治及國際市場競合 台灣廠商如何在智財權布局上突圍?
   
 
科技公司必須要注意的三種竊取營業秘密行為:台灣案例
陳秉訓/政大科管與智財所副教授
台灣營業秘密法自2013年起導入刑事責任。同法第13條之1規定侵害營業秘密罪;第13條之2乃加重處罰「意圖」在境外使用受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第13條之4則規定法人、被代理人、與雇用人之連帶責任。

營業秘密法意在制裁四類犯行:(1)「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2)「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3)「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4)「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本文在介紹三種科技公司必須注意的竊取營業秘密行為。此外,由於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2項和第13條之2第2項處罰侵害營業秘密罪之「未遂犯」,本文就客觀上有竊取資訊行為之被告,討論其得否以「未遂犯」處罰。

類型一:離職員工夥同現職員工竊取營業秘密

第一類為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刑智上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其係離職員工夥同現職員工而竊取營業秘密。

在該案中,系爭營業秘密包括二件:(1)新產品製程「Release Check List」文件,該文件為被害公司「彩色濾光片」(color filter,CF)新產品之製程於進行整合時所需使用的「確認表單」,以讓CF新產品之量產得運作順利,並使產品良率可有效提升;(2)「玻璃實驗單」,其記載被害公司所生產之64.5吋面板導入於0.5公釐玻璃時之各項實驗技術進行流程與條件。該案法院認為二件資訊皆未達法定之營業秘密程度。

第一個問題是二件資訊皆未有合理保密措施。系爭實驗單並未列為管制文件,且以電子格式方式儲存在工廠中電腦系統內硬碟之公共槽,而未設有讀取權限之限制;另系爭「Release Check List」雖受文件管制但卻列為「文件密等:一般,保密文件設定值:非保密(無保密,可調閱、搜尋)」,且其亦儲存在無讀取管制之廠區電腦系統內硬碟之公共槽;因而,該案法院認為系爭營業秘密不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之要件。

第二個問題是針對系爭「Release Check List」之經濟性。該案法院認為表單上的欄位,包括「確認項目」(包含自動化系統、Report系統、人員訓練、各機台設備之製程條件、治工具、相關文件、投入方式)、「內容說明」、「確認者」等等,僅係用於確認該些項目有無達成,而非教導如何完成該些項目所指定的內容;再者,該些項目與其他競爭者所使用之類似表單上之項目並無特別不同;進一步,儘管該表單為被害公司「因應自身需求投入時間、經驗所累積而製作」,卻無證據顯示「因為持有該等資訊,可以比未持有該等資訊之同業競爭者,擁有較高之競爭優勢」,或「競爭同業只因為獲取了本案系爭『Release Check List』文件,就可以節省如何之試錯(try error)成本,進而足以取得如何之經濟利益而可與[被害]公司在競爭市場立足」;因而,該案法院否定系爭「Release Check List」具備「經濟價值」要件。

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在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刑智上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中,雖被告取得的資訊不是營業秘密,但本案的情境是否顯示被告有構成侵害營業秘密罪未遂犯之可能性,值得討論。

本案被害公司基本上有營業秘密管理制度,例如;(1)設有「文件控管中心」,該中心採帳號與密碼方式管理資料閱讀程序,且資料有分級(一般級、密、與機密),而不同閱讀權限的人能看到的資料等級也有差異;(2)廠區電腦登入有密碼管制,且登入後電腦螢幕會顯示「員工負責保密義務,嚴禁洩漏公司任何機密」;(3)廠區採取門禁卡方式管制人員進入等等。因此,就任何未經同意而將被害公司文件交付給未有閱讀權限之第三人之行為,該行為人應意識到所交付的文件客觀上為營業秘密;就誘使他人交付資訊之行為人,其也應明瞭所收受的文件應屬營業秘密。

另方面,本案被告為被害公司前員工,其離職後赴C國任職於被害公司的競爭對手W公司,且欲挖角被害公司的員工Y與Z赴C國W公司工作;本案被告更進一步要求Y提供被害公司在產品量產時「有哪些可能危害產品品質之生產流程確認項目」,且要求Z調查被害公司「內部有關實驗之簽核流程」。本案被告的行為基本上是侵害營業秘密罪的犯罪模式:誘使被害公司員工揭露營業秘密資訊,而後將相關資訊帶到C國利用。本案的問題僅是法院後來認為系爭資訊不符合營業秘密的定義,但本案被告的行為應顯示該被告有意以「不正方法」獲取被害公司之營業秘密。

類型二:員工離職時擅自帶走業務上得知之營業秘密

第二類例如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在該案中,系爭營業秘密為工程施作的攝影著作和高階主管電子郵件信箱。被告離職後即成立與被害公司競爭之公司;並於離職時,將系爭攝影著作和客戶電子郵件信箱等資訊帶走,以利用於新公司的業務推廣上;而系爭攝影著作乃被告私下留存的工作檔案。

該案法院認為,系爭營業秘密不合法定要件。關於系爭攝影著作,該案法院指出其內容雖在工廠管制區域內,但照片場景包括廠區外之自然景色,且屬公開資訊中可查得的景色或環境,故無秘密性;另關於電子郵件信箱,該案法院認為該高階主管有和他人交換名片之行為,故其電子郵件信箱難具有秘密性。

事實上,該攝影著作乃被告於工作中所完成的,並已交給被害公司為工作檔案的一部分;另該高階主管電子郵件信箱也屬工作中所得知的客戶資訊。此外,被害公司與被告間有保密契約,其規範之保密範圍包括「乙方[/被告]執行甲方[/被害公司]所指派之工作所延伸之所有資料,含括甲方告知及乙方因執行業務得知之一切內容」等,且其有規定資料使用限制,例如「乙方不得為自己以及第三人之利益使用資料,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利用資料而損及甲方利益」;另該契約規定「本契約無效、被撤銷或終止後,乙方應將全部資料返還甲方,同時將所有複製、抄錄、描繪、攝錄等方式記錄之相關資料予以銷毀」。

因此,被告的行為應屬於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之適用,或如果被害公司於被告離職時有要求被告刪除相關資訊時,而應落入同條同項第3款「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之範圍,但僅是系爭營業秘密被認定不符合營業秘密的要件。換句話說,客觀上被告有侵害應保密資訊的行為,卻僅因系爭資訊最後為法院認定非屬營業秘密,而無法適用營業秘密法的刑事制裁。

類型三:員工於在職期間非法使用營業秘密

第三類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0號刑事判決所示,其類型為現職高階主管欲離職以和原公司競爭,而於在職期間非法利用營業秘密。在該案中,被告J為被害公司的高階主管,負責產品的工業設計事務;被告J有權限接觸未公開的系爭設計資訊(手機操作介面上之標識圖形並搭配小工具之設計),卻趁其代表被害公司赴C國洽談合作事務之際,擅自將系爭設計資訊於出國前及於現場時揭露給未獲授權之第三人。

事實上,被害公司客觀上有營業秘密的保護措施,例如設計資訊的閱覽限制,原則上設計資訊僅屬設計部門中參與設計之人員才可接觸,而同部門其他人員或他部門人員須經設計部門高階主管核准才得取閱。幸運的是,本案地院未否定系爭設計資訊符合營業秘密要件。

不過,假定系爭資訊最後被判定為非屬營業秘密,則因被告J曾經歷被害公司對系爭設計資訊的保密措施,應於犯罪當時認知其行為係從事非法利用或洩漏營業秘密,因而可否視為未遂犯則有討論空間。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37期:科技公司必須要注意的三種竊取營業秘密行為:台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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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企業創投發展概況
蘇翰揚╱產業分析師
過去數十年來,企業創新的發展運用大量不同的方法和框架,這些框架隨著時間的更迭反覆出現或消失,傳統上而言,大規模的創新多半由大企業的研發 (R&D) 部門推動,這些部門在研發方面投入大量資金與人力,確保企業在技術前沿與市場掌握的學習曲線呈現平緩,並能透過規模化強化市佔率,大型企業在全球分工與技術發展單一的時代具備這種競爭優勢。

「投創」成為企業新型創新模式

不過,20 世紀 90 年代開始,消費者偏好變化快速、多種數位技術同時出現,加上風險投資的崛起改變企業的創新方式:由於許多數位技術與人才的出現來自公司外部,企業開始建立創新生態系,並從「內部創新」轉成「開放式創新」模式,像是從合資、策略投資、併購,到投創(venture building);其中,投創模式為近年來企業創新的新興方式,不同於孵化器或加速器,投創不僅僅創業項目投入資金,還會投入更多的想法和資源,企業來決定是否發起一個創新項目,然後指派內部團隊(如技術人員、顧問、市場、銷售等),並全程參與項目的管理和營運,這種方式能確保掌握主控權。

圖1. 從實質影響力觀察企業各種創新模式

資料來源:Stryber

企業風險投資已成為企業與新創合作的一種互補形式,新創可透過與企業合作取得資金與龐大驗證場域,並透過企業在市場、產業、技術的敏銳度的協助下,少走一些冤枉路。適當的投資比例可減少創業者的資金成本,對新創事業部門而言,分拆可以減少在原有組織內的創新阻力。傳統內部創業的問題在於新創事業是標準的燒錢單位,除其投資報酬率難以估計外,也容易影響到其他部門的資源分配,進而造成「四不像」的窘境發生。分拆後的新創事業體必須對自身營運虧損負責,對於持續創新有較長期的助益。對企業而言,由於技術的融合帶來爆發性、大範疇的創新型態,各種技術能產生出不同類別應用,甚至成為新技術。加上軟體與硬體的整合,許多企業一時間也難以招架;許多外部創新公用為協助業者避開成為轉型落後者,甚至能在新事業實體化的前提下,掌握第二條成長曲線。

新加坡為亞洲地區投創領先者之一

雖然企業投創模式在歐洲和中東地區發展快速,但亞太地區尚未大規模運用這種模式。在亞洲,由於東南亞數位經濟發展快速,該地區的創新與新創自然也成為市場關注焦點。2021年5月啟動的新加坡經濟發展局啟動企業投創計劃 (Corporate Venture Launchpad) 已經取得相當成果,實際參與的企業包含Boch、BASF、Olam、OCBC、Keppel Land、渣打銀行、施耐德等不同產業業者,並各自開始建立不同新事業體。新加坡的企業投創有三種參與者:新創、企業、顧問公司。與一般加速器模式不同,新加坡的新創通常是從企業的業務部門分拆(spin-off),或是外部新創進駐,爾後夠透過指定風險投資諮詢機構(Mckinsey、BCG、FutureLabs、Rainmaking、Mach49、Rainmaking、Wright Partners)進行技術快速商業化,過程中除公司可提供資金外,也可槓桿外部投資機構協助,可說是一種「內部創業外部化」的營運模式。若該新創可進入市場、建立初步客戶來源,可進一步考慮規模化,企業透過多數持股方式保有對新創控制權,在新創事業上市時獲得財務報酬,又或以不上市方式賺取營利所得,相當彈性。

截至目前為止,已經有40家企業用此機制進行外部創新,由於新加坡在東南亞經濟體中屬於技術較先進者,國外與當地企業可善用良好經商環境、豐沛數位人才與友善稅負制度進行創新佈局。舉例而言,德國汽車大廠Bosch成立grow 2.0 Innovation Hub,協助新加坡新創善用物聯網科技數位化,新創AquaEasy就是由Bosch物聯網解決方案團隊協助,運用感測器與演算法來增加農夫種植面積;另一著名案例還有美國快銷品業者P&G成立GrowthWorks,透過技術輔導與1,200萬美元鼓勵內部團隊創業並分拆,藉著東南亞市場規模的紅利,P&G希望可以在十年內養出三家獨角獸企業。不難看出在星國的外商正在成為主要的創新源頭,原因在於龐大的連結網路、全球資源佈局,以及對於數位科技的掌握度,讓原先新創能量相當活躍的新加坡在創新上又更上層樓。

當前的投創計劃已經進入到2.0版本,Corporate Venture Launchpad 2.0是一項耗資 2,000 萬星幣的計劃,主要目的為協助企業在新加坡建立新事業體,參與的公司將與經濟發展局指定的風險投資工作室合作。該計畫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概念驗證」,概念驗證將向公司提供 50% 的補助金額,這些資金用於每個概念驗證衝刺的成本(最高 500,000 星幣),並使用名為「SPRINT」的方式進行。該方法原先由 Google 創投提出,概念源於設計思考,讓使用者在特定時間內有效解決問題,同時以用戶為中心透過設計、原型及與真實用戶進行驗證來回應特定商業問題;第二階段則為「風險項目啟動」,該階段屬於執行階段,透過新創的事業體提供新的產品或服務,經濟發展局的投資單位也可能投資這些新創事業體,加快新創事業成長,同時分擔公司開展獨立新業務所承擔的創業風險。這樣做法可以鼓勵新加坡的本土企業、家族企業,與外商企業在本身業務之外發展新事業體,提供本身持續的創新來源,同時強化該國新創生態發展。

2022年東南亞企業創投發展概況

500 Startups 是東南亞成功風險投資工作室的一個例子,這家全球創投業者在東南亞擁有強大的影響力,並協助該地區建立與孵化數百家新創公司,透過其加速器計劃和種子期投資,500 Startups 幫助印尼、泰國和越南等國家創造就業機會並帶動經濟成長。另一個在東南亞產生積極影響的風險投資工作室是 Venturra Capital,Venturra Capital 總部位於雅加達,為東南亞的新創業者提供早期融資與業務諮詢,該工作室協助創辦並提升印尼電子商務平台 Sociolla 等新創業者的規模,該平台迄今為止已籌集超過 4,000 萬美元的資金,而除了提供資金和資源外,風險工作室還幫助培育東南亞的創業文化,例如培養能夠推動該地區創新的科技人才與新一代創業者。當前其他活躍於東南亞的風險工作室包含Menyala、Spartan Labs、Wavemaker Impact、Ecoxyztem、SCB 10X、BCG Digital Ventures等,該模式已經在東南亞逐漸發酵。

鑑於通膨飆升與全球貨幣緊縮等全球挑戰,東南亞的企業創投交易量在 2022 年第一季度達到 14.69 億美元(62 筆交易)的高峰,並在因大環境變化而開始下降,最終在2022 年第四季度的交易金額為 5.62 億美元(31 筆交易),平均交易規模從 2,400 萬美元(第一季度)大幅下降至 1,500 萬美元(第二季度)和 800 萬美元(第三季度),但在第四季回升至 1,800 萬美元,凸顯了投資者人情緒和風險規避的負面轉變。若進一步觀察企業創投參與的前 20 輪融資就會發現,56%(10.56 億美元)的投資標的為印尼新創企業,37%(6.92 億美元)的投資標的為新加坡新創企業,7%(1.275 億美元)的投資標的為菲律賓新創企業。其中,印尼新創企業相關的前五輪融資已占前 20 名融資總額(18.755 億美元)的 38%(7.08 億美元),彰顯出在數位經濟與人口紅利優勢下,印尼已經成為企業創投主要投資的國家。

圖2. 東南亞前十大活躍的企業創投

資料來源:Stryber

在整體的企業投資人中,Plug & Play 在 2022 年總共完成 17 筆交易,被認為是東南亞最活躍的參與者,總部位於美國的 Coinbase 和印的尼BRI Ventures 緊隨其後,各完成12 筆投資,主要投資領域為東南亞地區的加密貨幣/區塊鏈/金融科技新創,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產業是電信業者的企業創投部門,其中以 Telkom Indonesia 的 MDI Ventures 為首,完成 11 筆投資,其次是新加坡的Singtel Innov8,完成 7 筆投資。而各家企業創投在投資時皆有自己的考量,以印尼國有銀行BRI下轄的投資部門BRI Ventures為例,公司不斷尋求新的策略和創新,以因應快速變化的新創發展,除投資與金融科技相關的新創外,BRI Ventures也透過風險工作室或投創的新措施來促使企業發展新興科技。舉例而言,Broom是一家總部位於印尼的汽車融資新創,透過貸款模式應用於其業務來提供二手車經銷商融資,目前在印尼已有超過5000家二手車業者使用其平台,約佔東南亞新車銷量的30.6%,BRI Ventures的投資一方面可參與新創發展,一方面也能將思考新型貸款模式是否能用在其母公司的業務創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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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智慧局局長廖承威》-1 繼往開來 打造充分受智財權保護的友善營商環境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23年3月27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5任局長廖承威正式上任。從第1任局長陳明邦開始,歷任局長均是從中央標準局或國貿局轉戰智慧財產局的[1],且具備商貿或法律背景。唯現任局長廖承威於2000年以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的成績進入智慧局,屬於智慧局正式改制後首批專利審查官;且具專業理工背景。在迥異的背景及不同專業的首長帶領下,智慧局是否會有一番新局面?實在令人期待。

作為智慧局的新任局長,廖承威所面對的與大部分新任首長是一樣,首要任務就是「繼往開來」。前者幾乎是毫無難度的,一路從專利助理審查官、科長、專利高級審查官、組長、副局長,到現在扛下智慧局局長的重責,廖承威在智慧局有20多年的經驗,對智慧局業務高度熟悉;且多次參與專利法及商標法的修法,對國內智財環境及業務的變遷,再熟悉不過。再加上在歷任局長的帶領下,智慧局有相當不錯的表現,為國內打造了備受智慧財產權嚴密保護的營商環境,吸引不少重量級的外商在台設立研發中心。

破壞式創新必須有容錯的空間

相對於「繼往」,「開來」就顯得比較具挑戰性。因為如果太保守,進步空間即有限;但如果太激進,則必須承擔極大風險。就此,廖承威本著「破壞式創新」的研發精神來帶領局裡同仁擬定了3年核心工作策略計畫。當然,「破壞式創新」指的不是大破大立,重點是「破壞式創新必須要有容錯的空間。廖承威說:「人都是比較保守的,如果要求百分之百不犯錯,那在訂定工作目標時也會相對保守。因此,我容許同仁有犯錯的空間。智慧局在今年5月完成已完成了3年核心工作策略計畫,且隨時進行滾動式調整,也就是說,視需要可隨時進行調整。」

打造友善及國際化的智財保護環境

廖承威指出,這些年來外資願意來台設廠及建置研發中心,與台灣具有優質之智慧財產保護環境有絕對之關聯性。智慧財產權與產業競爭力密不可分,他表示:「我常說有沒有IP意識、有沒有專利布局,似乎對公司眼前運營毫無影響,然而,5年後即會見真章!」道理很簡單,智財權是企業保護核心技術的手段,因此,企業看智財布局要看得長遠,事前把路都鋪好了,除了可維持營運自由外,也可減少事後因被競爭者仿冒、剽竊帶來的鉅額傷害。

因此廖承威表示,接任智慧局局長首要工作便是與同仁齊心,為智慧局擘劃務實且可行的未來發展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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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智慧局局長廖承威》-2 鼓勵及刺激新領域創新 提供企業全方位智財權資源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相對於對岸早年直接大灑金錢補助企業申請專利,以便在短時間內大幅提升專利申請量,其他國家多是以刺激及鼓勵創新為主,特別是在新興科技領域,而不是只重視量的提升。就我國智慧局為例,並不直接補助企業申請專利,而是提供了大量資源,協助企業了解前瞻產業趨勢、進行專利佈局、並在更短的時間內獲得優質專利。

刺激高新領域創新

縱觀近期各國智慧財產局的政策趨勢,對於刺激新領域創新大致可分為兩個重點。第一是扶植資源短缺的群體,如中小企業、微型實體、少數族群及女性。除了在規費方面給予優惠,也提供許多輔導資源,使其充分發揮創新能力,並獲得妥善的保護。第二,積極與大企業或學研機構互動,例如製作國家重點科技的專利趨勢分析報告、提供一站式服務、提供加速審查方案、派駐人員深入交流等。智慧局局長廖承威表示,以上兩方面,智慧局一直都有兼顧,在他上任後也會持續深耕。

他表示智慧局一向致力於對中小企業提供輔導資源,有IP聯合門診及宣導服務,並辦理提升專利能量及價值說明會;在新創園區則有智慧財產權宣導、一對一線上諮詢說明會、營業秘密保護教戰實務座談會等;固定辦理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促進技術交流、媒合及專利商品化;對於新創產業提供常態性或客製化輔導,協助儘快取得質量俱佳的專利,以提升其產業競爭力。此外,智慧局所建置之跨國專利檢索服務平台「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及「產業專利知識平台」(IPKM),更是免費提供予一般民眾及企業使用,協助國內廠商快速瞭解產業技術脈絡,進行技術研發與專利布局,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創新能力。

針對大型企業及產學研機構互動的部分,智慧局以領頭羊的角色,每年挑選國家重要政策相關之技術領域,提出專利趨勢及關鍵技術分析報告供各界參考。在2022年已完成元宇宙、半導體綠色製造、碳捕捉、碳氧化物觸媒反應器、天然氣伴隨氫能技術、化合物半導體功率元件、無人機之智慧飛控技術等領域之專利分析報告。

在2023年,智慧局配合國家持續推動「5+2產業創新」與「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擬定完成電網韌性、車輛智慧座艙、半導體廢棄物領域之關鍵技術分析報告。另針對特定領域進行產業輔導,協助其專利布局,在去年(2022)完成的有智慧醫療、鋼鐵產業碳中和技術,今年則鎖定精準醫療產業之機器手臂技術、離岸風力發電供應鏈、數位醫療新創產業、電動車零組件、生技醫藥產業等。

值得一提的是,以上所提的關鍵技術分析報告均免費供廠商索取使用,相對於民間動輒數萬元的一份分析報告,對資源短缺的中小企業來說,助益良多。

智權教育往下紮根

相對於中、美、日,台灣的智權教育往下紮根力度比較弱,大部分只停留在高等教育的層面;但廖承威表示,這只是一般人的刻板印象,其實近年來往下紮根的深度已逐漸加強。他表示:「作為國內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對於智財權教育的向下紮根也是我們一直試圖突破的部分,今年就有一個很好的機會。新北市教育局為鼓勵高中技職學校研發及申請專利,規劃了4年期計畫,計畫內容包括了開辦專利申請種子師資課程,及提供技職學校專利申請相關補助,讓高中職學校對於專利申請有更深入的瞭解。」

廖承威強調,透過這個計畫,智慧局可以協助規劃培訓各校專利種子師資,未來這些師資回到校園,種籽就會向下紮根,散播專利申請及保護的相關知識,藉此提升學生對於專利研發的興趣。如果與新北教育局的合作模式順利圓滿,未來智慧局也不排除建議新北教育局回訓機制中可擴及商標申請、品牌建立、營業秘密保護等種籽師資,讓未來技職高中的學生能在校習得更多元且與產業銜接度高的實務知識。

此外,智慧局每年均培訓大專校院學生擔任種子師資,組團至各地之國中小及高中職,以戲劇、遊戲等生動活潑之方式宣導智慧財產權;自2012年至2022年,共計辦理1,007場次,參與人數逾20萬人;而今年(2023)也將持續出團至30所學校進行宣導。

另一方面,教育部為使國人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意識向下扎根,積極推動中、小學智慧財產教育,以培育學生保護智慧財產權及適當運用科技、資訊與媒體之素養。

讓企業主及投資人看到無形資產的價值

對企業而言,申請專利的首要目的就是達到營運自由 (Free to Operate,FTO)。然而,當專利申請越來越多的時候,企業智權部門都很怕被歸類為只會燒錢的部門。的確,專利不管是平常在企業扮演護城河的角色或是在專利戰上作為武器,都不容易讓企業主或投資人看到其真正的價格。企業中成千上萬的專利可能只有少數有機會上戰場,那剩下的怎麼辦?是不是要一直維護?無形資產貨幣化一直是企業智權部門關注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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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智慧局局長廖承威》-3面對地緣政治及國際市場競合 台灣廠商如何在智財權布局上突圍?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近年中美貿易戰與科技戰開啟後,台灣產業面臨的地緣政治風險越來越高,特別是高科技產業。地緣政治一方面影響了科技產業的市場與發展,但另一方面,科技產業也成為各國在地緣政治競逐的籌碼,台灣的半導體產業因此成為國際矚目的焦點。在半導體產業鏈的帶動下,各國尖端科技大廠也紛紛於台灣成立研究中心,以期藉不同的合作方式,達到雙贏局面。面對國際市場競爭、地緣政治、兩岸競合,台灣廠商該如何展開智財權布局?智慧局局長廖承威提出了他的看法。

廖承威表示,台灣一向以優越的技術在全球半導體供應鏈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台灣的高科技核心技術也成為各方覬覦的對象。因此,如何保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特別是科技產業技術的營業秘密與智慧財產布局,以維護台灣在全球科技產業的優勢地位,是智慧局目前重要的工作。

公私協力建立智財戰力

由於現階段各國間關於智慧財產權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不少廠商希望以國家力量協助智財布局;加上國際間專利訴訟有增無減,且往往是由跨國大企業發起,或有國家力量的介入;因此對單打獨鬥的台灣廠商造成很大的壓力。

有見於此,智慧局將積極結合公私部門力量,提升台灣廠商的智權布局能力;並協助台灣廠商在面對專利戰時,獲得有力的有形無形支援,於談判或訴訟中取得有利地位。具體行動像是縮短專利商標的審查期間與提升審查品質、協助廠商智財布局的效率跟靈活度;此外智慧局也與學術單位、相關產業協會以及廠商合作,提供智財相關課程與輔導措施,擴大普及專利、商標、營業秘密相關知識,培養產業界智財權人才以建立國家級智慧財產權協同戰力。

廖承威強調,不管是企業或是獨立發明人,都應多加利用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須知專利檢索是研發前期不可或缺的步驟,而專利檢索中心專精檢索比對,目前已完成智慧局超過10萬件發明專利前案檢索。此外,專利檢索中心配置了各領域人才,依所屬技術領域的不同由各專業領域之人員承辦不同的委託案件,協助企業製作專利布局分析報告。

對國內廠商於智權布局突圍的建議

廖承威表示,要形成有效的智權布局,必須回歸智財權的內涵,才能建構有競爭優勢的智權布局。依照管理學者Michael Porter所提出企業競爭優勢的三個方向,包括成本領導(Cost Leadership)、差異化(Differentiation)與聚焦(Focus),因此在智權布局時,必須考量到廠商本身的布局成本,藉由智權布局來建立與競爭者的差異性、以及如何聚焦優勢產業以擴大阻卻競爭者。

智慧局於過去數年來不斷拓展服務範圍,並直接針對國內產業對於智權布局的需求與問題,提供各類資源與服務,協助廠商進行智權布局。例如提供全球專利檢索資源,協助中小企業加速掌握全球技術發展趨勢;第一線輔導新創及產業聚落供應鏈廠商,提升其專利及營業秘密保護能力;舉辦專利檢索與布局競賽,向下扎根培養智權人才……等等。

根據近年智慧局提供國內產業界的服務經驗,以及國際產業形勢的發展趨勢,廖承威對國內產業界在智權布局突圍的方向提出了以下3點建議。

(1) 精準分析

台灣廠商以中小企業居多,企業能使用在智權布局上的資源有限,應避免不必要的投資;因此須完善的事前分析,進行精準的智權布局,方可降低自己產品的專利風險,並確保企業全球營運的自由度。其中最關鍵的就是要在布局前進行專利檢索與分析,特別是對於競爭對手的專利情報分析,以決定智權布局的市場、時間、技術範圍、深度與廣度。目前智慧局已建置全球專利檢索系統(GPSS),並持續擴增完善的各國專利資訊,可以作為台灣廠商有效的智權決策輔助工具;此外專利檢索中心也提供專利檢索、分析及布局建議的服務。透過以上資源,希望能協助廠商能更有效率的進行智權布局。

(2) 綠色永續

企業要能永續發展,必須重視環境永續、公司治理與社會責任。智慧財產權與公司治理以及環境永續有極大的關係,例如針對國內上市櫃公司的公司治理評鑑,已將智財管理制度納入評鑑項目;而各國也都爭相建立與環境永續相關如再生能源、淨零碳排相關發明的綠色專利獎勵措施。

智慧局早自2014年就提供綠能技術相關發明專利加速審查服務;更自2022年起擴大為綠色技術相關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以完善綠色專利審查快速通道,有效縮短綠色專利審查期間。智慧局也在全球專利檢索系統建置「綠色技術專區」,提供綠色技術相關技術分析報告,並採用一鍵查詢各國相關專利的方式,以協助加速廠商對於綠色技術的研發與智權布局。

(3) 科技創新

今年最熱門的科技話題當屬ChatGPT的出現,這也使得全球科技產業的發展具焦在人工智慧的發展。除此之外,其他新興科技產業還包括生技及精準醫療、能源管理、電動及自駕車等。在創新驅動經濟發展的時代,面對一波又一波的新科技浪潮,台灣廠商必須在研發與智權布局上以創新突圍。

針對創新科技與新創產業的智權布局,近年來智慧局除了參與業界科技專案的審查,提供國內業界最先端產業科技研究智財布局的專業意見;也推動「新創產業積極型專利審查」,針對新創公司之依個案給予建議並縮短審查時程。藉由以上的作法與措施,希望能加速台灣經濟轉型為創新驅動型經濟,並協助新創公司能有效進行智權布局。

兩岸競合與智慧財產保護

以往兩岸在產業上有密切的關聯與合作,但近來兩岸在科技與貿易上,越來越呈現競爭的態勢;例如兩岸間高科技業的營業秘密和專利戰的議題,都對台灣科技產業布局與發展產生影響。廖承威指出智慧局近年透過營業秘密法的修訂、舉辦營業秘密研討會等方式協助產業界提升對營業秘密保護的能力;目前也正推動專利法與商標法的修正,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專利商標爭議制度,以確保我國廠商的智財權布局能夠受到完善保護。目前相關法案已經在立法院審議中,希望從法制面與實務面並進,保護臺灣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確保台灣在國際半導體產業供應鏈中的優勢地位。

東南亞布局日漸重要

如從地緣政治角度來看,由於中美在貿易以及科技競爭日益白熱化,全球主要國家越來越重視在亞太的布局,而全球科技業的代工與製造重心也有逐漸向東南亞移動的趨勢。為了因應國際情勢的發展,智慧局近年開始側重與東南亞各國智慧財產局的交流與合作,陸續與越南、菲律賓、印度等國家進行交流互訪、以及簽署智慧財產權合作備忘錄等。

在法制面,智慧局也推動專利商標爭議解決新制,希望能與國際主流接軌,以達成智慧財產法制的國際化。廖承威表示台灣在智慧財產權的發展包括法律制度、專利商標審查、專利商標代理等的經驗與制度,都具有國際級的水準;在加上台灣在科技產業上的優勢,可以使台灣在東南亞智慧財產權領域發揮影響力,有利於台灣廠商的國際智權布局能力。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37期:《專訪智慧局局長廖承威》-3面對地緣政治及國際市場競合 台灣廠商如何在智財權布局上突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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