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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2 第517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深入報導 中國製電動車將重塑汽車產業版圖?
合作還是制裁?歐盟與美國面對中國電動車挑戰的兩難
重拾國際數位領導地位:美國數位政策競爭力分析
   
智財管理 高通專利授權業務解析:既自保又賺錢的好生意
.美國經濟間諜法之竊取營業秘密罪之著手犯與其啟發
   
 
中國製電動車將重塑汽車產業版圖?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中國製造 (含中國本土及海外生產) 的電動車全球市占率在最近幾年不斷攀升,於2022年已經過半,遂引起歐盟及美國官員的關注。歐盟委員會 (European Commission)於9月初啟動了一項調查,調查是否要徵收懲罰性關稅,以保護歐盟汽車製造商免受中國電動汽車進口的影響,歐盟委員會認為中國電動汽車之所以能以低價競爭,主要是受惠於中國政府過度的國家補貼政策。

至於美國,其《降低通貨膨脹法案》(Inflation Reduction Act)中,對電動車及大卡車的激勵措施主要是為了削弱中國企業向美國大量供應廉價電動車的競爭力,並希望可以同時促進電池材料的美國本土採購。不僅電動車,近年來美國的政治風向非常反中,不管是眾議院或參議院議員、民主黨或共和黨、行政部門,都不歡迎與『中國』相關的東西。

為了深入了解中國製電動車浪潮對市場的衝擊及歐美兩地各方面的反應,《北美智權報》本刊期的《中國電動車浪潮》分別為文分析中國電動車的市場現況、潛在影響及歐美兩地不同層面的態度。


圖片來源:BYD Song Max DM(比亞迪宋Max DM),Wikipédia

據韓國調研機構SNE Research的統計數據顯示,2023年1-7月,全球電動車銷量達737.3萬輛,較去年同期成長41.2% (圖1)。

圖1. 全球電動車 (EV),含BEV (純電動車) 及PHEV (插電式油電混合車) 的銷售趨勢 (2017 ~2023/07)


資料來源:Global EV and Battery Monthly Tracker – Aug 2023, SNE Research

全球電動車銷量:比亞迪穩居第一成領頭羊

從2023年1-7月主要整車廠的電動車銷量來看,中國電動車銷量第一的比亞迪年增92.7%,穩居全球第一。在中國國內市場,比亞迪宋、元Plus (Atto3)、海豚、秦等車款銷量高漲,其中元Plus的海外銷量大幅成長,加速了比亞迪全球市場占比的提升。在全球前十大整車廠中,比亞迪是唯一一家市占率超過20%的企業。在價格戰的影響下,特斯拉透過強化激進的降價政策,至2023年7月為止,累計銷量突破100萬輛,以62.0%的年成長率位居第二,僅次於比亞迪。排名第三的上汽集團,基於宏光MINI EV在中國市場的銷售以及MG-ZS和MG-4在海外市場的銷量,較去年同期成長23.3% (圖2)。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342期:前瞻科技匯聚!《2023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10/12盛大開展

※如欲轉載本文,請與北美智權報聯絡

 
合作還是制裁?歐盟與美國面對中國電動車挑戰的兩難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本刊期另一篇文章《中國製電動車將重塑汽車產業版圖?》中提到,「淨零排放是許多國家的既定目標,而電動車也是必然的趨勢,像歐盟提議到2035年禁止使用傳統引擎的汽車,美國政策也是朝電動車方向前進……,然而,和其他產業不同,就算以高關稅打壓,也輾壓不了中國電動車成長的態勢。」電動車和其他產業有什麼不一樣呢?筆者認為重點在於取代性。以通訊產品為例,即使禁了華為、中興、OPPO、小米、ViVO、海思…….歐美地區還有蘋果、Nokia、Qualcomm,甚至韓國三星可以替代;然而,在電動車領域,由於需求孔急,即使有替代方案在短時間內也會供不應求;且在關鍵零組件電池部分也是如此。另一方面,汽車對歐美國家來講是家庭的必需品,而且價格不斐,在安全無虞的情況下,當然是越便宜越好,政府也不能完全不考慮一般民眾的想法。總言之,面對來勢洶洶的中國電動車浪潮,以關稅壁壘或是國家安全為由實施禁令的招數該是行不通了。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b/b4/BYD_Seagull_001.jpg/2048px-BYD_Seagull_001.jpg

圖片來源:比亞迪(BYD) Seagull電動車,JustAnotherCarDesigner,Wikimedia Commons

在過去曾經有一段時間,中國製造的汽車有安全疑慮,如同印度生產的汽車一般,即使價格低廉也很難吸引人購買。但在過去的10多年裡,由於中國政府規定外國企業到中國投資必須與中國企業合資,因此中國企業從在中國設廠生產的美國和歐洲汽車製造商身上學到了很多技術。如今,中國製造的汽車與歐美的汽車品牌像是福特、大眾或通用汽車,品質不會有太大的差異,但價格卻低了一大截。在這種情況下,中國的新車市場比歐美的來得出色。2022年,中國的新車銷售量為2,700萬輛、美國轎車和輕型卡車的銷售為1,375萬輛,歐盟汽車銷售量為925萬輛。

歐盟的兩難

這對歐洲汽車製造商來說,是一個兩難的問題。因為歐盟曾提議到2035年禁止使用傳統引擎的汽車。那到時候誰可以為歐盟廣大的客戶提供價格相對低廉的電動汽車呢? 在2023年前十大電動汽車製造商中,中國企業便占了4家,包括比亞迪、上海汽車集團、浙江吉利、廣州汽車集團,整體占全球市場超過60%、其餘韓系1家現代汽車、日系1家雷諾-日產-三菱汽車聯盟 (R-N-M)、歐美合資1家Stellantis、歐洲2家,包括福斯及BMW,和美國特斯拉1家。其中歐洲的2.5家車商的電動車全球市占率加起來也不到15%。

然而,另一方面,汽車製造業是歐洲最主要的產業及最大的雇主,占歐洲製造業的 10%。截至目前為止,在過去10年間,歐洲汽車出口每年為歐洲經濟帶來700億至1100億歐元的貿易順差,但隨著中國電動車的崛起,順差會一直減少甚至消失,這對歐洲來說是一大危機。

面對貿易順差的可能消失讓歐盟委員會面臨很大的壓力,並打算要求提高對外國汽車的關稅。其中法國汽車製造商希望提高貿易壁壘,但依賴在中國銷售汽車的德國汽車大廠則擔心保護主義關稅可能會招致中國大陸的報復手段。目前德國3大汽車巨頭 (Benz、Audi、BMW) 已經開始在中國生產電動汽車,貿易壁壘是一把雙刃劍,歐盟的調查在阻止中國低成本電動汽車進入歐洲市場的同時,也可能給在中國生產並出口歐洲的主要歐洲電動汽車製造商造成影響。

圖1. 德國3大汽車巨頭於中國銷售汽車的比例 (2021年)


資料來源:© 2023 ExamineChina

美國應面對挑戰而不是一昧制裁

其實,美國要面對的中國電動車挑戰不輸歐盟,美國在全球前10大電動車製造商中占了1.5家,全球市占率和歐洲車商一樣在15%左右。更糟的是,中國企業也掌握了電動車的關鍵零件:電池,的製造生產,全球市占超過70%。

電動車不像通訊產品,既沒有國家安疑慮,替代品也不是隨手拈來,俯拾皆是;因此美國也很頭疼。

美國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 (CSIS)中國商業和經濟受託人暨資深研究員Ilaria Mazzocco日前於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中,就中國不斷增長的電動車產業以及中國在電動車供應鏈中的主導地位作證。

Mazzocco在證詞中指出,全球轉向電動車的風潮已經在重塑汽車產業,為幾十年來引領汽車產業的企業帶來巨大挑戰,同時也帶來新的地緣政治挑戰。中國作為電動車和電動車零件製造樞紐的崛起,以及中國企業在電動車領域的快速成長,剛好遇上了此一風潮並加速推動。這幾年來,人們只看到這些趨勢在全球最大的汽車市場中國發揮作用,但隨著中國製電動車出口數量的增長,其影響力已不容忽視。

證詞指出,中國電動車出口的成長給美國帶來的挑戰主要與成本有關。Mazzocco認為中國製造的汽車價格相對低廉,且品質日漸提升,對全球消費者都有吸引力;而要減輕中國製電動車日益嚴重的負面影響的解決方案,應該是根據其成本和競爭力的影響進行評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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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拾國際數位領導地位:美國數位政策競爭力分析
蘇翰揚╱產業分析師

當前各國積極發展網路政策與數位經濟,科技治理與法規成為競爭力的來源之一,歐盟、美國、中國大陸、東南亞各國都積極發展自己的數位政策,並以此作為與其他國家開展數位外交與國際合作的基礎。舉例而言,新加坡政府則持續推動中小企業數位計畫(SMEs Go Digital)提供數位化解決方案協助、轉型諮詢協助;並建立23個產業數位轉型藍圖,推動數位經濟生態系。德國則在2020年規劃新中小企業數位化投資補貼,搭配中小企業素養中心提升中小企業數位能力。

拜登政府急需完整數位政策重拾國際競爭力

根據美國智庫資訊科技與創新基金會(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Innovation Foundation,ITIF)指出,相較於歐盟與中國大陸,美國更需要一套自己的數位政策機制,雖然在1990年代網路發展迅速下,美國的數位政策一度蓬勃發展,但後來被歐盟超車,因此,當前美國需要一套科技治理政策,作為科技業管理與發展數位外交的基礎。整體而言,美國的數位外交政策可區分為幾個時期。

一、蓬勃發展期

美國在 20 世紀 90 年代通過採取寬鬆、支持創新的監管制度以管理關鍵政策問題,成為數位政策的全球領導者,早期的網路經濟很大程度上建立在美國民主和自由的價值觀之上,成為美國新的、重要的軟實力來源。此外,許多世界上最成功的數位公司都來自美國——Google、蘋果、微軟、亞馬遜、Meta等業者幾乎成為美國數位競爭力代言人,這些企業為美國經濟與競爭力帶來了巨大效益。看到美國業者的成功典範,歐洲與亞洲其他國家亦紛紛效仿建立類似的制度,然而,這些模仿與取經反而進一步鞏固美國在數位領域的領導地位。

當時稱為「Section 230」的法規成為創新來源,「Section 230」使得各種依賴用戶生成內容的商業模式成為可能,包括知識共享網站、線上市場、社交媒體平台、託管產品和業務評論的網站、帶有部分評論的網站等等。透過避免不必要的訴訟,從而降低法律成本,「Section 230」使這些商業模式更容易運作,促進這些領域的創新和競爭,最終使消費者受益。與其他國家相比,美國在製定線上中介責任方法方面較早採取行動,使其在蓬勃發展的數位經濟中具備競爭優勢,從而制定全球規範,這也反映在許多其他國家後來採取的類似方法中,例如日本、墨西哥,與加拿大。

二、式微衰退期

然而,自 2000 年代末以來,數位政策的論調發生變化,許多政策制定者、遊說人士與專家認為數位技術和公司是一個需要受到嚴格監管的議題,達康泡沫發生後,這些檢討性政策討開始著重於反對推動美國經濟的技術創新,同時批判曾經代表美國成功的大型科技公司。這些理念不僅在美國的政策討論中,而且也在全球散播開來,影響各國的科技法規,這些法規透過對數位公司展開技術發展與創新的限制,同時也影響學研機構與新創的成長,又損害美國的經濟領導地位。

這種衝擊的部分原因是美國政府未能優先考慮數位政策問題,美國已經失去曾經的數位政策最重要領導者的地位。在民主國家中,歐盟已取代美國成為標準制定者,透過其在隱私、競爭和新興技術等問題上的政策制定,成為民主國家的數位政策標準,GDPR、數位服務法、數位市場法、人工智慧法案都是歐盟所提出,且對美國科技業帶來不小影響。同時,美國的空窗期也讓中國科技業者得以填補,2010年後的中國網路與科技業者快速發展並在全球攻城略池,志在成為科技標準制定者,這些都讓美國需要耗費更大力氣來拿回過去在數位領域的主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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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專利授權業務解析:既自保又賺錢的好生意
林宗輝╱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高通(Qualcomm)是一家位於美國加州聖地亞哥的無線電通信技術研發公司,自1985年成立以來,已在無線技術的推進上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其主要業務包括了手機晶片、汽車晶片以及各類網通晶片的設計與銷售,而高通與其他IC設計公司相較之下,最特殊的是其有一大部分的淨利來自於專利授權業務。本文將介紹高通的營運模式發展歷史,並分析高通長久以來的專利授權業務為何如此重要。

高通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無線電信技術研發公司,並且是全球無線通訊晶片市場的霸主。2005年起,高通逐漸剝離手機基站業務和研發業務,並專注於SOC(系統級晶片)領域,先後打敗德州儀器,意法半導體等老牌的晶片公司,走上全球無線通訊晶片霸主的地位。2022年高通以31%的市場佔有率拿下手機晶片市場的老二地位,只有聯發科的晶片產品能夠依靠價格優勢威脅到高通的地位。

然而,高通相較於聯發科,最大的差別在於高通擁有專利授權業務,且營收占比雖僅14%左右,但因為淨利率極高,換算後的營收貢獻達30%以上。而因為高通擁有專利高牆保護,更確保其晶片產品包含的智財能發揮最大商業價值。

專利授權的進入

1980年代,當時的麻省理工學院教授雅各布(Irwin Jacobs)與一票頂尖學者創立了高通,從純學術跨足產業界,特別是南加州的國防和航太工業,並就此展開了一場前所未有的創新革命。

他成功地將原本只用於軍事的CDMA(分碼多重存取)通訊技術商用化,這一舉動從此改變了全球通訊產業的格局,並且也為人們的溝通方式帶來了革命性的變化。透過這種劃時代的創新,不僅讓他在學術界和業界都獲得了崇高的讚譽,更讓他獲得了許多的專利權。

但隨後而來的商業模式創新才是高通成為現今高通的關鍵:高通進軍主流商業市場,挑戰摩托羅拉和易利信等巨頭,藉由通信效率比傳統技術高二至三十倍的CDMA技術成功打下市場。

不過他客戶並沒有第一時間接受,電信業者要求實證,高通必須為此建立一套測試網路系統,但因為建立測試系統需要支出龐大建置資金,對才剛成立不久的高通來說幾乎無法達成。

雅各布決定換個方向,改將CDMA技術授權給電信商,先收取一筆前金,並約定未來每賣出一台採用此技術的手機,再收取一筆授權金。摩托羅拉和大西洋貝爾等公司願意付前金以獲得授權。但事實上,CDMA技術的難度很高,當時的廠商並不看好,與高通的合作也只是當個保險而已。但這些業者沒有注意到每一支手機所需要收取的授權金卻在不久後成為推動高通成為通訊霸主地位的關鍵。

最終,CDMA技術最終成為全球3G標準的核心,授權金也成為高通的重要長期收入來源。1999年,雅各布與易利信達成交叉授權協議,CDMA技術翻身成為主流,高通股價一年內暴漲二十六倍,雅各布也因此成為科技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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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經濟間諜法之竊取營業秘密罪之著手犯與其啟發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副教授

在2013年,台灣營業秘密法導入刑事責任。然而,對被害公司最大的挑戰是法院認定系爭資訊非屬「營業秘密」。當營業秘密法納入刑事責任時,其修法目的意在補足刑法所缺少的打擊「產業間諜」之處罰。既然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2項和第13條之2第2項規定侵害營業秘密罪之「未遂犯」,則對客觀上有竊取資訊行為之被告,得否視為侵害營業秘密罪之「未遂犯」而處罰,有討論之必要,以能達成遏阻「產業間諜」之立法目的。本文欲從美國《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EEA)竊取營業秘密罪(18 U.S.C. § 1832)中之「著手犯」(attempt)犯行為參考,來思索「未遂犯」的意義。

EEA之竊取營業秘密罪

EEA的竊取營業秘密罪,其包括主觀要件與行為要件。主觀要件指被告有意圖將營業秘密轉化為他人之經濟利益,且其意圖或知悉其犯行會傷害營業秘密所有人;其中該營業秘密係關於商品或服務,且該商品或服務係用於或欲用於州際間或外國之商務。

竊取營業秘密罪行為要件羅列五類犯行:(1)偷竊原件;(2)未經同意而複製內容;(3)知悉來源違法而取得、購買或占有;(4)著手從事前述三種行為;(5)共謀從事第一種至第三種之行為,且已有一位共謀者為了共謀的目標而採取行動。應注意者是竊取營業秘密罪的被告僅知悉所得到之標的為「資訊」(information)即可,不須要知道該資訊為營業秘密。

著手竊取營業秘密行為之案例

18 U.S.C. § 1832(a)(4)規定著手竊取營業秘密之犯行,而根據美國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之United States v. Hsu案判決,「著手犯」之成立為被告有完成所涉罪刑之意圖、且已採取完成犯罪所需要的實質步驟之行為。

Hsu案判決和美國聯邦第六巡迴上訴法院之United States v. Yang案判決等二案例,其所涉及的被告最後幾乎都認罪伏法而受有期徒刑。該二案判決的內容有描述個案犯行的細節;基本上,該些被告雖最後未得到真正的營業秘密,但其非法取得資訊的過程顯示相關被告嘗試取得「營業秘密」,而該些事實有助於理解「著手犯」之必要性。

Hsu案中,被告欲取得被害公司的抗癌藥物營業秘密,而接觸到由執法人員H所喬裝的技術交易掮客,並要求H設法取得相關藥物生產製造資訊。甚至,當H表示被害公司不太可能分享相關製程資訊時,被告回應說他們無論如何都會得到相關資訊。之後,H安排一位被害公司的員工S與被告等會面,並告知S有意願揭露相關機密資訊;但S事實上是與H合作辦案。在會面前,被告向H揭示所需求的資訊項目。最後,H、S與被告見面;於會議中,S提示上面有註記機密的文件給被告,而被告也檢視該文件並詢問相關問題。於會議結束後,執法人員立即逮捕被告。

在另一件Yang案中,被告在執法人員發現犯行前,已經以金錢誘使被害公司員工L揭露被害公司的營業秘密。在L的非法行為被揭發後,執法人員要求L配合而繼續調查被告的犯行;而L同意配合偵察活動。之後,當被告告知L會到美國活動時,L主動提出有新的被害公司產品資訊可給被告參考;而被告則表示有興趣。接著,在L和被告會面當時,L交付一份文件給被告,而該文件上有機密的標示且L也表示該文件屬機密資訊;另被告於收受該文件後,即撕去該機密標示,並與L開始討論之前所收到的資料。在會議結束後,執法人員亦逮捕被告。

Hsu案和Yang案所代表的現象是外部單位C欲竊取公司Q的營業秘密,而會嘗試接觸公司Q的內部人員X,並利用該人員X竊取相關資訊。如果等待犯罪既遂之發生,因為竊取犯行之主嫌乃外國單位,則營業秘密資訊將遭流至外國,而將不易於損害控制。但透過Hsu案和Yang案的偵辦方式,執法單位可揪出欲竊取營業秘密之外部單位C,而在「著手犯」的情境下,利用「非真正的營業秘密」來讓竊取營業秘密的行為曝光,進而將相關罪嫌繩之以法,也避免「真正的營業秘密」遭竊。

EEA著手犯的量刑

對於刑度的界線如何劃定,美國聯邦政府司法分支下設有「美國量刑委員會」(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Commission),其所制訂之《聯邦量刑指南》(Federal Sentencing Guidelines)是美國聯邦法院於量刑時的參考依據。

EEA的兩類罪刑其量刑乃規定於§ 2B1.1,但著手犯部分可依據§ 2X1.1酌減刑度。根據§ 2B1.1(a),竊盜相關罪刑的刑度為6級。另根據§ 2B1.1(b)(1),刑度可依照被害人的損失(loss)數額而增加。「損失」為實際損失或所欲損失(intended loss)、或二者中之最高值;「所欲損失」指被告所有意去造成的金錢上損害,包括未能或不太可能產生之損失(例如:保險詐欺案的保額低於實際保額時)。

特別就侵害營業秘密者,§ 2B1.1(b)規定:(1)行為人知悉或具意圖以將系爭營業秘密從美國運出或傳送時,刑度增加2級;(2)行為人知悉或具意圖以使其非法行為可圖利於外國政府、外國政府所控制之單位、與外國代理人時,刑度增加4級;但若涉及第二類情況且最後刑度總數不足14級時,刑度應調升為14級。另還有其他增加刑度的因素,例如被告是否利用特殊技能、特別的工具等等。

就著手犯之減刑部分,§ 2X1.1(b)規定刑度可減3級,但有二個例外而不能減輕:(1)被告相信其已完成可成功達成犯罪既遂之所有必要行為;(2)相關情勢顯示被告即將完成所有必要行為,但卻因超出被告可控制之某種類似事件而為警方查獲或被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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