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修法進入最後的深水區,在參選資格納入「排黑」條款,杜絕黑金政治,幾乎是全民共識。然而行政院草案一出,卻引來各界質疑,究竟修法內容有哪些問題?如何影響民眾的參選權利? 「讓人斷手斷腳可以繼續選立委,被判幾個月卻不能選村里長,條文輕重有沒有失衡?」今年5月9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協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稱《選罷法》)修正草案,現場不分黨派立委,個個臉色凝重,面對這個會期最具政治性、難度最高的「排黑」條款入法,朝野罕見對草案內容一致表達疑慮。 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不少被質疑具有黑金背景的候選人當選,掀起修法浪潮。為回應民意期待,行政院就在2022年底提出《選罷法》修正草案,在參選資格納入「排黑」條款,明訂曾犯「黑、金、槍、毒」及國安三法、《反滲透法》等,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其中,「黑」對應的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金」是指觸犯貪汙罪與《洗錢防制法》,「槍」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則對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旦有罪判決確定,終身不得參選。 朝野起初一致認為修法方向正確,踴躍提出各自版本,藍綠兩大黨更將該案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外界認為,在朝野共推下,《選罷法》「排黑」條款三讀過關箭在弦上。 納入《洗防法》 各界質疑打擊面過廣 沒料到,歷經兩個多月討論,《選罷法》修正草案中攸關「排黑」的第二十六條卻卡關,陷入僵局。最大爭點就在《洗錢防制法》(以下稱《洗防法》)入列,被質疑打擊面過廣,終身禁止參選不符比例原則。 各界疑慮其來有自,過去「洗錢」經常涉及重大金融犯罪,也被視為黑金體系的一環,但隨著時代變遷,如今已不只有黑金體系可能觸犯。《選罷法》排審的第一天,眾多立委質詢內政部部長林右昌時就曾提醒,近年愈來愈多涉世未深的年輕人被騙而觸犯《洗防法》,若因此終身被剝奪參選資格,過於嚴格。 事實上,台灣過去針對洗錢執法成效不彰,為加強洗錢防制,法務部一六年推動《洗防法》修法,將提供人頭帳戶及擔任車手等行為也納入,隔年正式施行,洗錢犯罪範圍因此擴大。 實際翻開法務部統計,明顯可見2017年以後,《洗防法》判決有罪人數逐年飆升。從2017年僅3人,2018年增至160人,2019年281人,2020年上升到442人,2021年更暴增到2573人,2022年再翻3倍,增至8088人,成長幅度驚人。今年光是1到3月,就已有3210人涉洗錢判決有罪。 然而,進一步對照刑期,以判刑6個月以下為輕罪劃分,自《洗防法》判決有罪人數開始飆升的2018年以來,被判6個月以下的人數比率,介於87%至98%之間,也就是說,觸犯洗錢罪絕大多數被判輕罪。若依照目前政院版草案通過,近年累計逾萬人輕罪者,未來均終身不得參選,影響範圍甚廣。 「《洗錢防制法》的部分太離譜、有違憲,不能這樣玩。」曾任律師的國民黨立委林思銘接受《今周刊》採訪當日上午,剛好接獲一件陳情案,一名清華大學學生因參與線上博弈遊戲,提供銀行帳戶給遊戲公司匯款,在贏來的兩千元入帳後,卻被發現該筆錢來自別人詐騙的贓款,該名學生因此觸犯《洗防法》被起訴。 同樣為律師出身的民進黨立委莊瑞雄,也不認同將《洗防法》納入。他舉例,有公司要求年輕員工出借銀行帳號,利用這些帳戶洗錢,每月給員工8千元報酬。即使員工知情也確為共犯,按照政院版草案,這些被判輕罪的人,終身連村里長都不能參選,反觀觸犯詐欺、背信、炒股等更嚴重的經濟犯罪者,卻不在禁選範圍內,有違比例原則。 「政院版本一出,我就說是荒腔走板!」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直指,台灣黑槍氾濫、治安敗壞,政府責無旁貸,但「處方」不該是如此。他認為不僅《洗防法》有問題, 政院草案納入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同樣有輕重罪之分,一律剝奪其參選權,並不妥當。 參照《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立法理由說不通 目光轉向法界,相關疑慮同樣未減。 執業律師江榮祥指出,《刑法》本來就有「主刑」、「從刑」之分,褫奪公權屬於「從刑」,由法官判決附帶宣告,除了死刑和無期徒刑外,褫奪公權均有時限,最長10年。若照政院版本通過,我國法律體系很難「自圓其說」,例如有人被宣告褫奪公權3年,期滿後理應復權,卻因《選罷法》限制不能登記參選,就會與《刑法》產生矛盾。 再拉高到《憲法》層次討論,即使該草案三讀通過,也會面臨違憲爭議,屆時恐上演「釋憲大戰」。台灣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理事長陳志龍日前就公開表示,人民參政權受憲法保護,褫奪公權由《刑法》規定,不容許脫離法定原則,一旦該條文通過,「全台法律系都要關門,《刑法》的罪刑法定也要廢掉。」 面對各界排山倒海的質疑聲浪,主管機關內政部也站不住腳,罕見未全力捍衛政院版本;針對草案內容引起極大爭議,內政部也僅輕描淡寫地提到,《選罷法》的「排黑」條款設計,是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規範,但這說法難以說服眾立委。 「怎麼可能標準一致?」莊瑞雄直指,總統、副總統享有諸多特權,參選限制本來就較嚴格,才會特別另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至於《選罷法》規範下至村里長,上至直轄市長、縣市長、立委,這些公職人員沒有相應的特權,卻與總統用相同的規定,立法理由擺明說不通。 立委批評「民粹立法」 朝野各黨都有疑慮 此外,「排黑」條款修法另一項爭議點,即是有罪判決確定,但被宣告緩刑者,是否也終身禁選,朝野立委與行政機關對此也無共識。 邱顯智強調,若輕罪終身不得參選,就是比例失衡。有別於政院版以「罪名」作為劃分,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是除了犯貪汙、違反《國安法》等較無爭議外,其餘以「刑度」做區分,如被判刑3年,就5年不得參選;被判5年以上,7年不得參選等,才會有層次區隔。 由於修法爭議過大,該條文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協商持續卡關,將保留條文送立法院院長游錫?召集的黨團協商處理。據了解,對於修法方向,民進黨內也未凝聚共識,莊瑞雄不諱言,這條文變得有點像「民粹立法」,挑大家討厭的罪名處理,現在各黨都有疑慮,「我還沒看到有人贊成」。 內政部則回應,之所以會修正《選罷法》登記為候選人規定,是參酌社會各界意見,回應民意的期待,目前草案已送朝野協商,會尊重立法院協商結果。 《選罷法》「排黑」條款修法進入深水區,杜絕黑金政治、確保清廉參政,固然是全民共識,但如何避免影響範圍過大,違反比例原則,甚至不當剝奪民眾參政權,立法者與行政機關必須審慎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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