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我自願離職,可以拒絕嗎?
撰文 / 張玉琦
文章來源 《經理人月刊》2013年7月號
在公司服務多年,公司要縮減人力,但希望員工寫自願離職申請書,並口頭承諾如果員工簽署自願離職證明書,就可以領到年終獎金再離職。
員工一定要簽嗎?員工如果簽了自願離職證明,勞工的權益會受到什麼影響?
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諮詢律師簡榮宗說明,雇主和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大致可分為以下3種情況:
1.開除:懲戒性解僱,必須有開除事由(勞基法第12條),比如說曠職、侮辱或暴力行為,是因為員工犯錯而被開除,所以雇主不用付資遣費。
2.資遣:雇主因為某些原因要員工離職(勞基法第11條)。比如說裁員、縮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雇主依法要付資遣費(資遣費的計算方式請參見80頁)。
3.自請離職:員工自己要離職,所以雇主不需要支付資遣費。
開除指的是雇主不經預告就終止勞動契約。雖然雇主開除員工不用付資遣費,但依據勞基法第12條,員工必須要犯了非常嚴重的錯,情節重大,是雇主用其他方法(記過、調職、罰錢)處理無效後的最後手段。所以雇主不能隨便找個理由就開除員工。
曾經有過一個判決是某公司外派一位男性員工到上海,勞動契約中規定,員工不得攜帶異性回到宿舍。但是,員工帶女生回宿舍,該公司以違反勞動契約為由開除員工。員工不滿提出訴訟,法院認為這件事沒有情節重大到需要開除員工,判決員工勝訴。
當員工認為雇主開除事由不足時,可向法院提起確認雇傭關係存在訴訟,要求公司繼續僱用。所以,雇主不是說要開除你,就可以開除你,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明,然而,很多員工不清楚相關規定,就默默接受,摸摸鼻子走路。但是,如果雇主的經營狀況改變,雇主的確可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前述的第2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就要付給員工資遣費。也因此才會出現雇主想要規避資遣費,要求員工簽署自願離職證明書的情況。
員工遇到這種情況時,應該先看離職申請書上載明的離職原因,如果與事實不符就不應該簽。即使雇主威脅不發薪水,也不應該簽字,員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表明雇主不願支付資遣費,申請調解。
員工一旦簽署自願離職後,非但領不到資遣費,更可能因為沒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而不能向勞委會就業服務站申請失業給付,失業給付為原勞保投保薪資的6成,最長可領到6個月。 ...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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