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行動裝置的普及,配合雲端科技與新興網路服務模式的興起,以及雲端與數位化趨勢相互結合,成就了雲端商機的黃金時機。但是商機也帶來轉機與危機,特別是在雲端商業模式使得對數位內容侵權更為便利之際,科技發展與內容保護的爭議再起,出現新一波的好萊塢與矽谷戰爭,只是這次戰線拉的更長,不只從美國拉到全球,還從實體拉到雲端。
根據Music& Cloud 部落格的統計,僅就提供雲端音樂服務的業者而言,在2011 年已經多達20 餘家,而雲端檔案分享網站更是如雨後春筍般的出現,也凸顯出爭戰無可避免的態勢。而在企業與政府快速往雲端移動之際,不但引發新的爭議,更引發法律爭議。例如契約、資訊安全、隱私權與智慧財產權(特別是著作權)的保護,就引發各方利益的角力。其中特別是好萊塢與矽谷都關切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更引發各方的重視。
雲端新服務新爭議
現階段雲端服務的興起,不但顛覆了過去引領風潮的各種傳輸或利用模式,也進一步便利了著作權的侵權。而透過雲端儲存服務,許多人更將侵權檔案上傳讓使用者從雲端下載還可以獲利,使得其所造成的影響自然也更嚴重。除了雲端儲存之外,其他的服務模式例如:雲端音樂櫃、雲端播放也相繼出現,對著作權人造成的影響也更大。
更因MP3Tunes.com 一案法院判決業者並無監控使用者侵權行為的義務,使得美國國會在2011 年底提出「終止網路盜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 SOPA) 與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PROTECT IP Act, PIPA) 等2 個草案,要求網站業者應對其使用者責任負責,並要求網站業者負監控義務,引發Google、Facebook、Twitter、Wikipedia 與全美網站業者與廣大網友的抵制,形成好萊塢與矽谷的再次對決。雖然目前該等立法暫緩,但是未來應會再度復出,可見未來此等數位化與雲端結合的問題將會越演越烈,其所可能引發的法律問題,更值得注意。
美國 1500 億美元雲端商機興起
隨著雲端運算逐漸成為目前個人與企業資訊管理的主要方式,為了避免著作權侵權問題與保護權利人的權益,軟體授權合約之修改也成為重要的議題之一,並逐漸從過去的授權合約變更為新的「服務水準合約」(Service Level Agreement, SLA) 的模式,依照客戶之需求而提供不同程度的服務。
也由於雲端運算的精神是在於服務,能依照使用者的需求提供客製化服務,例如:將應用服務、程式與網路資源依照使用者的需要提供給使用者,這種模式就好像是使用水、電、電信等公用事業服務一般,可根據使用者的需求隨時提供,並可按照不同的使用模式來計費。相對的,企業則可透過網際網路,利用雲端業者所提供的龐大雲端資料中心進行公司的日常營運業務,不但其營運成本遠低於自行建立的資料中心,且可以更快捷的完成。
配合此等發展,Google、Yahoo!、Microsoft、Apple、Amazon、Salesforce.com、甚至社群網站Facebook 都在全球各地爭相興建規模龐大的資料中心(data center) 以提供各式服務。例如:亞馬遜(Amazon) 提供的彈性運算雲(Elastic Compute Cloud, EC2) 就是目前很受歡迎的雲端運算服務之一。該雲端服務提供一個虛擬的執行環境,讓租用的企業來執行自己的應用程式,企業只需要將自己的作業系統、網站伺服器和應用程式打包成一個Image 檔案,上傳到EC2 的伺服器後,呼叫EC2 提供的指令來執行Image 檔即可啟動服務,就像是擁有一台實體伺服器一樣,企業可以自行控制在雲端中執行的作業系統。
也因為雲端服務有此等彈性的特性,雖然全球科技產業產值在 2009 年萎縮 3.8%,但雲端運算產品與服務卻呈現逐年成長之勢。根據巿場研究機構Gartner 統計,雲端商機將從2010 的464 億美元,增至 2014 年的 1500 億美元。也因為商機龐大,使得近年來資通訊科技業者爭先搶攻雲端運算商機,視雲端運算為資通訊產業未來5 至10 年的發展契機。
台灣 57.1%台企對雲端服務觀望
不過雲端商機也面臨許多挑戰,特別是內容、隱私權與資訊安全等問題。例如依據資策會2010 ∼ 2011 年台灣大型企業資訊科技投資與應用趨勢調查顯示,台灣大型企業目前僅有1%已採用雲端服務,而超過57.1%台灣大型企業對於雲端服務仍採取觀望的態度,且44.2%的企業仍沒有計畫導入雲端供應商,其中資訊安全風險更是企業在考量採用雲端服務的主要疑慮(高達38.7%)。原因為:
1.上臉書不想露臉
而業者運用雲端龐大的運算能力也可能產生對於隱私權的侵害。例如臉書(Facebook)推出的「標籤推薦」(tag suggestion) 功能,就採用臉部辨識科技並運用其龐大的雲端運算力量來辨識照片。也因此在用戶上傳照片時,新增的臉部辨識科技會將照片上的臉龐和其他臉書照片中已添加標籤或標示名字的臉龐進行比對,讓使用者可以更快速地在臉書照片上標記出朋友和認識的人。臉書在2010 年12月宣布在美國推出這項服務,但目前實施範圍已從美國擴大到大部分國家。而臉書此舉也引來各界對隱私權遭受侵犯的不滿。但是若無雲端龐大的運算能力,臉書可能也無法運用此技術。
2.數位內容受侵害
雲端商機引發各方重視的另一個因素,則是對數位內容的侵害。由於行動裝置的普及,任何可以數位化的著作都可以迅速上傳,進而在全球流通,使得權利人面臨更大的挑戰。但是若此等法律問題能夠解決,也可能開創出許多新的產業。
例如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2008 年於Cablevision 案之判決就和1984 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Sony 一案所作的判決發生類似影響。這是因為兩者都是針對新技術所帶來的著作權侵權爭議,而其結果也影響到未來整個新科技產業的發展。例如Sony 案美國最高法院判決Sony 所生產的錄放影機並未侵害著作權之後,開創出一個全新的錄放影機市場,也替電影公司開創了一個新的錄影帶以及日後的DVD 租售市場。
而在Cablevision這個案子判決後,也立即在市場上產生強烈的變化。最明顯的就是直接影響到創投業者對雲端新創公司的投資信心。根據哈佛大學商學院教授Josh Lerner 在2011 年11 月所發表的研究報告就發現,在Cablevision 案於2008 年判決後, 創投業者對雲端業者的投資開始明顯的增加,而在其後的兩年半間,大概增加7.28 億到13 億美元之多。可見雲端商機的發展與法律息息相關。
雲端著作權爭議
由於雲端服務和網際網路科技息息相關,使得雲端服務與智慧財產權密不可分,對目前的著作權法體系造成極大挑戰。例如:過往就一般電腦軟體進行安裝時,除了要求使用者同意接受契約條款以規範軟體之重製與散布外,也會要求使用者進行線上註冊或軟體自動更新,藉此監控使用者的使用狀況,以保障軟體之相關權益。
除了電腦軟體之外,由雲端運算所衍生出的技術與服務,也造就了數位時代的新經營模式,並對既有的著作權法體系形成了極大的挑戰。特別是在音樂、影片與電子書等目前最夯的下載標的,都對著作權之保護與利用造成極大的挑戰。更值得注意的,則是雲端服務模式創新所引發的法律爭議以及法院判決對雲端產業所可能產生的影響,這也可以從下面兩個有關雲端服務的案件中得知一二。
1.遠端儲存數位錄影系統Cablevision 案
背景:Cablevision 於2006 年3 月推出遠端儲存數位錄影系統(Remote Storage DVR
System, RS-DVR),提供其客戶一個專屬的虛擬空間,使其客戶可以直接利用遠端遙控的方式,將其喜愛的電視節目以數位錄影方式儲存於該公司的雲端伺服器,再於其所選定的時間利用Cablevision 所提供的播放系統觀看所儲存的節目。
此系統和目前網路環境下的隨選影音系統(Video on demand, VOD) 的差別,在於該系統並非只重製一份重製物然後以該重製物向不特定的多數人播放,而是根據客戶之選擇而錄製客戶各別專屬的重製物。
服務方式:例如若是有100 位客戶選擇同一個節目,該系統就會錄製100 份分別儲存在客戶的帳戶中,且只有該客戶可以觀看其帳戶中其所選擇錄製的節目,其他人都無法觀看到。也因此這個服務模式類似家用錄放影機的模式,甚至比錄放影機還更能保護權利人,因為錄放影機錄製的錄影帶可以借給朋友觀看,但是在Cablevision 的系統則不能。
訴訟過程:Cablevision 被全美各大影視公司控告侵害重製權與公開播送權等專屬排他權,並向紐約南區之聯邦地方法院提出訴訟。指控Cablevision 的系統構成「直接侵權」。經審理後,地方法院判決原告勝訴,Cablevision 不服向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而上訴法院於審理後撤銷了地方法院的判決,也讓這個新興的雲端服務獲得生機。
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撤銷地方法院原來構成侵害的判決而改判Cablevision 並未侵權的主要理由,在於法院認為原告著作之訊息僅在被告系統的緩衝器暫存不超過1.2 秒後就被覆寫,故並未形成美國著作權法所要求之附著,因為僅單純的暫存並不會構成重製。對於此點,由於台灣著作權法第三條對重製的定義中將暫時性的重製也一併納入,因此縱使僅1.2秒的暫存,依著作權法之規定,仍構成重製,也凸顯著作權法規範嚴苛的問題。上訴法院認為Cablevision 之系統是由客戶發出指令後才會自動進行節目之重製,雖然Cablevision 提供該系統以協助客戶重製,但進行重製的當事人是Cablevision 的客戶而非Cablevision 本身,故Cablevision 不需負直接侵權責任。最後,上訴法院認為Cablevision數位錄影系統的影音內容回播是針對「特定」的客戶或使用者,而非不特定的多數人,因此並非公開播送,也未構成對原告公開播送權之侵害。對於此等判決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但與Sony 案不同之處,在於最高法院於本案認為上訴法院已在著作權法之範圍內作出妥善判決,因此裁定不予受理,使得本案因而確定。
影響:對於提供類似網路服務之提供者而言,本案的判決為產業帶來極大的挑戰,因為網路服務提供者若將主導權交給使用者,則可能面臨這些服務提供者是否能主張美國免責規定,甚至也會產生是否有幫助其客戶侵害著作權的間接侵權責任等問題,因此在本案判決確定後,Cablevision 隨即展開與各個影音內容提供者的授權協商,以避免日後爆發新的訴訟,並積極的搶攻雲端服務。例如:Cablevision 就和HBO 電影頻道及時代華納(Time Warner) 合作推出HBO Go 之服務,將其服務擴大至行動通訊媒體。但是也因為本案判決,使得許多業者願意繼續投資於雲端應用服務業者。
2.MP3Tunes 案引發立法大戰
背景: 以EMI 唱片集團為首的14 家唱片業者於2007 年11月向紐約曼哈頓聯邦地方法院對網路公司MP3Tunes.com 及其創辦人Michael Robertson 提起訴訟,指控該公司所提供之雲端儲存服務,讓使用者將自行自網路上抓到音樂檔案,儲存其所提供的雲端數位音樂櫃(digital music locker) 中,讓使用者得以隨時以各種裝置透過網路連線收聽,侵害其著作權。此外EMI 等也控告MP3Tunes 所經營另個可在網上搜尋免費音樂檔的網站,准許使用者在找到音樂時可直接將音樂從第三方的網站中存進其音樂櫃。因此使用者只要能連上網路,就可自其專屬之音樂櫃中將音樂檔案重製於不同電腦,而該網站於使用者空間不敷使用時,則提供付費擴大基本空間之機制,並能讓使用者自由上傳自身電腦之音樂檔案,或下載至任何行動裝置如iPod, iPhone。
訴訟過程:經過近4 年的纏訟,本案於2011 年8 月22 日經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判決,雙方都宣稱勝利,因為該判決一方面認定MP3Tunes 應對其接獲唱片公司通知但未遵照該通知從數位音樂櫃移除未經授權的音樂而負責。另一方面,該院也判決認為MP3Tunes的服務只要其根據權利人通知移除違反著作權之標的,即可受到美國千禧年數位著作權法案(DMCA) 安全港保護,在其網站使用者有發生侵害著作權之情事時,不需負侵權行為。
特別是法院指出若著作權人通知MP3Tunes.com 其使用者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而MP3Tunes.com 未將其刪除, 則MP3Tunes.com 將無法免於侵權責任。但是此見解也似乎暗示只要雲端服務業者遵循通知移除的要求,即可根據美國著作權法第512 條之安全港規定免責,此種見解也等於確定安全港規定可以適用到雲端服務業者,這也使得雲端服務業者軍心大振。
影響:這項判決除了對未來其他企業發展相關雲端平台之技術與服務將產生重大影響外,也開啟著作權人與服務提供者的另一個戰場。因此,一方面唱片業者已對本案提出上訴,本案最終結果也可能會有所改變,但是另一方面其他A 咖業者如Google, Amazon 及Apple 等也紛紛宣佈採用類似MP3Tunes 的模式進軍雲端音樂服務。例如:Google Music 提供使用者可以利用電腦連線網路或Android 手持裝置免費聆聽音樂或是付費購買兩萬首音樂。使用Amazon Cloud Player 服務的客戶可以上傳自己的音樂到雲端空間(5GB),亞馬遜不會檢驗音樂是否為合法取得。至於Apple 則推出iCloud Match,只要使用者每年支付25 美元,就可享受蘋果的音樂配對服務。也就是蘋果會將使用者電腦內所有可以辨認的音樂和資料庫裡兩萬五千首高品質音質的音樂配對,配對成功後就可以將音樂複製到使用者所屬的雲端空間。只要持續付費,使用者即可在十台裝置上聆聽已經配對成功的音樂。
誰當舉紅牌的裁判
但MP3Tunes.com 案引發的主要問題,卻在於雲端服務業是否有義務去監控使用者的侵權行為。法院認為,若網路服務提供者故意不適當監控用戶是否為侵權行為,也不中止對那些惡性侵權者服務時,其將無法主張安全港條款限制其責任,但是法院也強調網路服務提供者並沒有監控用戶行為的義務。
雖然歐盟法院與聯邦紐約南區地方法院都認為業者並無監控使用者義務的見解,但是在權利人團體的遊說下,美國國會在2011年底推出「終止網路盜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 SOPA) 與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Protect IP Act, PIPA)等兩個草案引發各方嘩然。這是因為這兩個草案要求網站業者必須要為網站內的侵權內容負責,而且賦予著作權人與法院斷絕網站廣告或付款機制的權利,並可禁止搜尋引擎連結到這些侵權網站,以及要求ISP 業者應封鎖特定網站;此外,這兩個法案也賦予美國政府及著作權人更多的工具來對付那些提供侵權內容或仿冒產品的網站。
此項立法也引發諸如Google, Facebook, Twitter, Wikipedia 與全美115,000 個網站的反彈,認為此等法案限制網路言論自由與妨礙創新,並引發多達1,400 萬的網友參與反對該等法案,形成另一次的好萊塢與矽谷的戰爭。由於今年適逢美國大選年,再加上其中有1 千萬網友具有投票權,使得原本支持該等法案的國會議員紛紛選擇退出,使得該等法案遭到擱置。
雖然目前特別立法的動作暫緩,但是美國執法則開始從嚴,例如在農曆年前後美國司法部與聯邦調查局(FBI) 就針對全球第十大網路儲存公司,也是全球第13 大人氣網站,擁有1.5 億會員,每日有超過5 萬人瀏覽的MegaUpload (MU) 在包括美國在內的九個國家同時採取法律行動,關閉其在全球17 個國家的主機並逮捕經營團隊。此外,也強迫Filesonic 和Fileserve 等雲端儲存網站取消檔案分享功能,使得許多類似業者紛紛避鋒頭。由於FBI 的行動可以對不在美國境內有任何商業活動的MU 都能有效的關閉,甚至對其經營團隊採取法律行動,使得SOPA 與PIPA立法的前提,也就是現行法律保護不週的理由似乎也不復存在。
雲端商機與法律攸關
在媒體廣泛報導下,雲端商機正蓄勢待發,但是從目前的發展過程中,也可發現雲端商機其實仍有相當多的挑戰,主要並非在技術或是商業模式,而是在於可能的法律挑戰。不論是隱私權、資訊安全、契約、甚至著作權的爭議,都可能影響雲端的普及。而在所有的法律爭議中,著作權的爭議則是領先所有問題率先出現,也與過去技術創新突破後相同,再次引發好萊塢與矽谷的戰爭,雖然最後結果如何仍難以判斷,但是從美國法院判決與國會撤回對SOPA 與SIPA 法案的發展看來,法律疑義的釐清將會有助於雲端商機的進一步發展,也將開創出一個更競爭的雲端環境。
【本文刊登於《能力雜誌》2012年3月號,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