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015)4月間楊姓藝人疑似因遭網路霸凌而自殺事件引起社會嘩然,有網友將矛頭指向臉書(Facebook)粉絲團「靠北部落客」,因其上有數十篇匿名貼文攻擊中傷楊姓藝人,在多方圍剿的壓力下該粉絲團專頁後來也停止運作。由於類似藉由匿名粉絲團而進行網路霸凌的事件層出不窮,據報載以實名制為運作原則的FB於今年7月間表示將防堵匿名發文外掛程式或透過檢舉管制,其成效如何有待觀察。
上網是現代人每天的例行公事,雖難期待網路到處有愛,但建構無礙的環境則有其必要性。網路霸凌造成的危害係由心靈影響生理,有時更甚實體霸凌,實名制雖有所助益但可能引發限制言論自由與侵害隱私的疑慮,有賴多元解決途徑相輔相成。
你抒壓我遭殃
提起霸凌(Bullying),多數人第一反應是學生在校園裡被同學欺負,可能是一對一的「強凌弱」,或是多對一的「眾暴寡」,從肢體的碰觸傷害與言語的刺激恐嚇都算是霸凌的手段。當孩童遭受到網路霸凌時,除了身體有形的傷害之外,心理人格可能變得陰暗內縮或出現激進的反社會舉動。其實霸凌的受害者並不限於未成年人,成年人也可能遭受霸凌,霸凌的場所亦不拘泥於校園,在家庭(如太太對丈夫長期冷嘲熱諷)、職場(如遭同事結黨排擠或打小報告)、社會(如店家遭競爭對手或客戶攻訐中傷)都可能出現霸凌。
隨著網路通訊科技的普及以及社群網站的發展,透過email、網路貼文、貼圖、按讚、分享的方式進行「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成為另一個新興議題,雖然不是拳頭相向,但是以彈指神功傳遞言語圖像而惡意造謠攻擊特定對象可能更傷人。
網路霸凌的特性是藉由社群分享機制,產生起鬨而天下圍攻的影響力。「鬨」這個字是由「共鬥」組合而成,具有眾暴寡的性質。在網路上「靠北」抱怨固然可以宣洩抒壓,但若呼朋引伴指名道姓進行人身攻擊,則會演變成集體霸凌。令人感到傷心難過的是,可能白天是你的同事好友,半夜就匿名帶面具在網路上中傷你,據傳前述楊姓藝人就是受不了假面朋友的虛偽攻擊才以自殺結束生命。
類似的霸凌循環現象,在媒體爆料O2O(Online To Offline)推波助瀾下屢見不鮮,演成荒謬的長壽單元劇。更弔詭的是霸凌一詞還可能被濫用,只要網路上被別人批評就說被霸凌,導致真正的霸凌反而被沖淡忽視。
徒法不足以自行
面對社會矚目議題,訴諸法律大刀殺一儆百,已成為大眾習以為常的正義方程式。網路霸凌事件的加害者依其行為類型可能須負擔傷害、恐嚇、公然侮辱、誹謗等刑事責任,以及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就起底爆料以揭露他人隱私的霸凌行為,則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以及違反個資法。另就學生遭霸凌事件,尚可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資救濟。或有認為網路霸凌並未為肢體破碰觸豈能構成傷害?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48號判例認為:「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既兼具傷害身體或健康兩者而言,故對於他人實施暴行或脅迫使其精神上受重大打擊,即屬傷害人之健康。」因此,網路霸凌亦可能觸犯刑事傷害罪,甚至應負傷害致人於死的罪責。
網路霸凌雖可能構成違法,但一般常見的公然侮辱、誹謗等造口業行為,刑度不高而民事賠償金額亦有限,未必有嚇阻效果;告訴乃論之罪還需被害人願意挺身而出才能偵辦;且如加害者以匿名方式發文,也不易追查,有舉證的困難。警方實務上雖有透過公開之的相關網頁分析、函詢網路服務業者以及追查IP位址等方式循線追查,但仍可能遭遇斷線的瓶頸,且警力資源有限,常常是發生重大危害悲劇或成為社會矚目案件,才傾全力緝兇。倘使所有霸凌者皆需鋃鐺入獄,既有的監獄設施亦難以海納眾多罪犯。
論者有認為須訂立專法處理網路霸凌,但此又陷入遇到任何社會問題就倡議訂立專法解決或亂世用重典的迷思。畢竟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有效施行有其社會條件,既有的法律規範雖有各種處理機制,仍力有未逮,其改善方式未必是修法或另立專法,畢竟文字更動容易,共識形成困難,我們須反思:網路霸凌的深層原因為何?有無其他解決對策?
網路實名制—國家立法
關於網路霸凌的原因有一種說法是匿名制助長網路霸凌的歪風,因為可以隱姓埋名藉此逃避責任才會有恃無恐地恣意發言,因此必須立法推行「網路實名制」,要求網民必須在網路服務提供業者登錄真實身份並顯示真實姓名,或至少須做到「前台匿名,後台實名」的程度,亦即對網路服務提供業者登錄真實身份,但對外的網路活動可採匿名方式,一旦發生霸凌或違法事件則可追查發言者身份,使其自負文責而謹慎發言。
上開論理倡議立意良善,但卻可能產生箝制言論自由與侵害隱私的反效果,民眾因為身份見光,在網路發言發文前先自我審查,反而可能產生寒蟬效應而影響言論的自由流動。至於身份個資的登錄,難保不會遭網站業者出賣外洩給他人。極權國家可能打著反霸凌的旗幟推行網路實名制,背後卻是作為控制民眾言論的工具,以有效打擊反政府活動。民主國家基於民意高漲的壓力可能考慮立法採行網路實名制,但亦須兼顧言論自由與隱私的保護。例如:南韓於曾發生「狗屎女」事件,一名女子牽的小狗在地鐵車廂內方便,鄰座老人要求清理排泄物,但該女子拒不認錯還回嘴,此一場景被人用手機拍下上傳網路引起社會公憤,經過人肉搜索後,該名女子身份曝光而遭到網路霸凌圍剿,導致其罹患精神病,全家人的生活都受到影響。該案件引發社會重視網路霸凌現象,南韓政府更因此立法採行網路實名制,要求網路流量達一定標準以上的網站須建立身份驗證機制。惟南韓憲法法院於2012年8月間判決網路實名制之立法違憲,主要理由係該法律限制言論自由,卻沒有實現預期的公益目的,網路上惡意言論並未明顯減少,反而增加民眾個資遭洩漏及不法利用的風險。
網路實名制—業者自律
藉由國家立法採行網路實名制,有侵害言論自由的疑慮,必須審慎為之。若由民間業者自律採行網路實名制,沒有公權力介入的色彩,似乎較為可行。以擁有10億以上用戶的臉書(FB)為例,FB個人頁主要係以實名制運作,使用者必須是本人才可以申請加入,在FB的使用條款中就有規定:「用戶提供自己的真實姓名和資料,我們需要您的合作讓這種模式得以持續。以下是您對我們關於註冊和維護帳號安全的承諾:1.您不會在Facebook提供任何虛假個人資料,或者未經允許為其他人建立帳號。2.您不會建立一個以上的個人帳號。⋯」。倘使違反實名規定遭FB發現或經他人檢舉,FB有權終止服務。但就粉絲團版面,FB運作實務上可由版主管理員授權採用網頁匿名發文的外掛程式如「AnonyMonkey」,即可由網友透過該程式匿名投稿發文,文章開頭不會出現真實姓名而是以#起始的數字碼(如#103201),結尾則出現以Time Submitted起始的時間(如Time Submitted:Friday, 06/26/2015, 05:07PM)。許多以「靠北」起頭的粉絲團專頁有提供匿名發文程式的連結。上開匿名機制或為FB實名制的漏洞,惟據報載FB於今年7月間表示將防堵匿名發文外掛程式或透過檢舉管制,以落實其所採行的網路實名制。
針對網路霸凌,FB除有網路實名制及檢舉機制之外,其社群守則亦特別規定:「Facebook不容許霸凌或騷擾事件。我們允許用戶自由發表與公共議題和人物相關的言論,但故意貶抑或羞辱個人的內容則會遭到移除。這些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指明羞辱個人的粉絲專頁、貶抑個人的修圖、張貼羞辱受害者的肢體霸凌相片或影片、藉由散佈個人資訊達到勒索或威脅目的的內容、針對其他用戶不斷發出對方不想要的交友邀請或訊息」。惟所謂「個人」,FB的定義是指「從未透過個人行為或公開職業而引起新聞媒體關注或公眾興趣的對象」,因此名人或公眾人物在FB上遭受霸凌必須自力救濟,畢竟相對於素人既享有明星光環,本可接受公評,且有較多資源,得依法捍衛權利。
採取網路實名制的網站業者未必係為保護用戶的權益,而是藉由對於用戶個資及網路行為的大數據(Big Data)分析,作為廣告行銷之用或開發各種加值應用。網路實名制雖有助於減少霸凌或非法事件的發生,惟取得民眾真實個資與相關資料的業者亦應注重隱私保護,建立適當的安全防護機制,除了網站自身不得濫用之外,亦不能讓國家機關以函詢方式允取允求,其向業者要求任何用戶資料均需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否則,監視民眾生活的老大哥不僅仍然存在,更變成兩隻老虎:國家機關與網站業者。
自助人助雙管齊下
網路霸凌問題必須予以正視並採取多元解決的途徑,可分為自助與人助兩大面向:
1. 自助
(1) 冷處理,完全不回應,讓熱門議題隨時間淡化,清者自清,濁者自濁。
(2) 先將加害者的發文及貼圖列印存檔,作為日後舉證之用;再封鎖加害者並刪文砍圖,眼不見為淨。
(3) 隱藏身份或暫時不使用社群網站,甚至關掉帳戶。
(4) 義正辭嚴地面對加害者,回信澄清事實並要求對方道歉及停止無的放矢行為。
2. 人助
(1) 尋求同儕朋友慰藉,學生向學校老師求助,未成年人可向家長反應。
(2) 透過網站檢舉機制,請網站業者採取移除圖文或限制使用的作為。
(3) 向警察報案,特別是擅長偵辦電腦犯罪的刑事警察局偵九隊或電信警察。
(4) 如心理受創傷甚至有輕生的想法,應立即向社福機構與醫療院所尋求諮商輔導及治療。
上開解決方式只是治標,網路霸凌有深層的社會因素,與現實社會的疏離與重度沈溺網路有關。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們不能光靠法律假裝解決問題,治本之道還是得從教育及文化著手,有賴大家一起努力。(本文作者為開業律師)
【本文出自《能力雜誌》2015年8月號;訂能力電子雜誌;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