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談書法,為了找到新的註釋方式,有時要借助新的詞彙,這原本無可厚非,但如果新的詞彙本身就不具備涵意寬廣的條件,長期使用下來,反而會限制了書寫者可以談論的範圍,甚至開始產生自圓其說的偏差。
例如,在北京大學教授邱振中的著作中,「書法與空間」是一個經常被提到的重要概念,邱振中用「空間」這個書法上的新詞彙,解釋許多他的看法,單字內的空間、字與字的空間、等等。
但我認為,這是一種沒有什麼必要的新理論(其實也不算新)。
在書法的專有名詞中,原本就有「架構」這樣的專有名詞,「架構」包含了一件作品的整體結構與架勢,當然包含了字距、行距、字的穿插、輕重、濃淡、快慢種種構成元素,比單純的空間兩字,複雜且高明太多。
用空間的觀念講書法,實在是反而窄化了欣賞書法的可能範圍。更嚴重的是,過度強調書法的空間感,更容易忽略書法最重要的元素──寫字的節奏,因為節奏變化,所對應的情緒變化。
書法是書寫的結果,而書寫表現了書寫者的情緒、心想與人格,這些比分析書法作品的空間感如何如何,重要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