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醫院」原是善心人士捐資興建的醫院,雖不是公立醫院,但在多數歐、美、日、澳等國家及WHO,均視為「公共的」醫院。由於有別於一般私立(營利)醫院,所以在多數國家,包括台灣,都享受很多稅賦的優惠。而多數的財團法人醫院(應正名為「公益法人醫院」),也能嚴守公益。但如行政院前院長陳冲在醫療財團法人修法論壇所言,台灣有十萬個財團法人,居然沒有相關的法令,僅適用於民法(相對的,政黨只有三百多個,卻有政黨法),因此有少數醫療財團法人視「醫院就是我家」,發生不少弊端。本人在擔任衛生署長期間,對違法(規)的長庚及高醫,分別重罰四億及一點五億,但因缺乏法令規範,不當事件仍不斷發生。
我自二○一一年離開公職後,在聯合報等媒體發表多篇文章呼籲,財團法人醫院的治理,是健保減少浪費、提升品質、永續發展的重中之重。但衛生主管機關「已讀不回」。近日因不當事件不斷發生,而有修醫療法之議,衛福部陳時中部長亦公開贊同。本人認為未來修法應符合下列方向:
一、醫療財團法人既然為公益性法人,捐助人在捐出財物後,即不再擁有捐贈之財物,對該醫院亦不具所有權,而係由社會全體共有。
二、財團法人醫院董事會,係依法受社會(全民)委託,本於公益經營管理該醫院,董事為無給職,不分配結餘,解散後亦不得分配資產,只能轉捐助其他同性質財團法人或政府。
三、因係公共的醫院,社會各界應參與經營管理,以確保公益性,基層員工、地方代表、醫療次區域之村里長或議員、病友團體代表應加入董事會,如此結餘方可落實於員工、病患及地區內,提升病患權益,避免血汗醫護及無限擴大版圖與軍備競賽。
四、醫院周邊收入,係因醫療服務引發之連帶服務,其收入應計入醫院收入,計算結餘。
五、合理限制醫院財務槓桿,以總資產十至廿%為限。如不得以三、四千萬設立醫療財團法人,然後大量舉債,「拚業績及自費項目」擴大版圖,向自家財團租房舍及租賃購買設備,將結餘流向自家財團,五鬼搬運。
六、產業及金融分離(產業投資金融或金融投資產業,不得派任董事及以股份推選董事),已成全民共識,醫、產更要分離,醫療法人結餘可以購買股票,惟不能派任董事或以股權推舉董事(不得為控股公司),投資之產業代表亦不得為醫院董事。
七、財團法人解散後,一律交由政府公開尋求經營團隊,不可自行轉讓其他財團法人,避免買賣醫院。
八、禁絕五鬼搬運。若干醫院在外設公司,將醫院所需物品及服務,以較高價格向自己經營的公司採購,瓜分結餘;另方面壓低醫護人力及薪資,要求醫護員工「共體時艱」,將血汗醫護全歸咎健保給付太低,不公不義。醫療財團法人之採購應公開透明採招標制。
財團法人在引進現代醫院經營管理,提升全國醫療效率與品質上,貢獻良多,但應有合宜規範,避免偏離以病人為中心的初衷,免於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對兢兢業業的眾多財團法人醫院,造成不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