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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 第774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保險要聞 防癌險進化 保障更全面
車險保費以後這樣算 不必找老婆當人頭
投保教戰 投保防癌險前…記得兩問一夠
李雪雯/別懷疑 住院醫療險可不會理賠「帶藥出院」!

今日財經頭條
防癌險進化 保障更全面
記者吳苡辰/台北報導/經濟日報
癌症發生率在台灣居高不下,一張實用的防癌保單,除了主要的癌症醫療保障及滿期金保本外,若保障範圍能同時擴及意外醫療、身故保障,將能讓防癌險保單具有更高的功能性,目前元大、富邦與友邦人壽都推出相關保險商品。

市面上的防癌險主要可區分為「分項給付型」和「一次給付型」二種類型,「分項給付型」是針對所接受的治療項目分別給付;「一次給付型」則是當保戶確診罹癌時,理賠金就可一次整筆給付,提供保戶彈性運用。

針對癌症治療,現行較常聽到的治療方式,除了手術、化療、放射治療、標靶治療外,隨著醫療技術的快速發展,目前全世界都在討論與研究免疫療法,其原理是利用活化自體免疫細胞,強化病患自身的免疫力,來達到毒殺癌細胞的效果。

而隨著免疫療法不斷地有重大醫學成果的發表,目前也初步證實能有效拉長病人存活期間,但這類新式療法的花費卻是非常昂貴,整個療程下來,可能需要花費上百萬元的醫療費用。元大人壽表示,如能事先規劃「一次給付型」保本防癌保險,有助減輕醫療費用龐大壓力。

以元大人壽推出的「真安心保本防癌保險」為例,保戶投保後經90天癌症等待期,於保單有效期間內,只要確診罹患癌症,即可領取一整筆保險金,讓保戶能自行運用並兼顧罹病後的生活品質。

 
車險保費以後這樣算 不必找老婆當人頭
記者陳怡慈/即時報導/經濟日報
女性投保車險,保費比男性便宜,不少人會把車子登記在老婆名下。不過,產險公會打算推出全新型態的車險保單,保費計算與性別無關,只參考里程數、駕駛行為等變數,以後車子誰開就登記誰名下,不必再找老婆當人頭。

不少人會把家庭用車登記在老婆名下,拿老婆當行照的所有權人(俗稱車主),也就是列名被保險人,購買車體損失險、任意責任險或強制責任險時,保費會比登記在老公名下便宜,這是因為車險的保費計算,性別是主要影響因素之一。

產險業擁抱大數據,攸關數百萬民眾的車險費率,將有大變革。產險公會擬透過二階段創新,明年6月底前先推出新舊變數混搭的車險保費計算方案;明年12月底前,則會有完全摒棄目前按照性別、年齡、肇事紀錄計算保費的100%創新方案出爐。 產險公會主管表示,國內的車險保費計算方式,向來與性別、年齡、肇事紀錄等三個因素有關。歷史資料顯示,男性肇事頻率與理賠金額較高,因而男性的車險保費比女性要貴。

以30至60歲的新車首購族為例,強制車險年繳保費,男性為1,398元、女性為1,318元,年齡又各自分成五個級距,男性最便宜的是30至60歲;女性則是60歲以上,其次為30至60歲。由於車險保費與性別、年齡有關,有些男性會用太太的名義買車,剛出社會的年輕人,也有人會用媽媽的名義買車。不過,隨著科技進步,美國、義大利等,已研發出新型態的保單,按照使用量(車子里程數),以及是否常夜間駕駛、緊急煞車、猛催油等駕駛行為來計算保費。

以家庭用車為例,以後投保車險時,產險公司可能會要求,先在車上裝個類似行車電腦的小盒子,不論車子誰開,會一起看這輛車的里程數、駕駛習慣,這些數據會上傳到雲端,做為車險費率的增減計算基礎。產險公會主管說,對於民眾開車行為的資料收集,國內產險界目前還欠缺完整資料,保費適足性欠缺精算基礎之下,難以一步到位,一下子推出完全摒棄性別、年齡、肇事紀錄的全新型態車險費率保單。 他指出,較務實的作法為,在既有性別、年齡、肇事紀錄等三個變數下,加入使用量、駕駛行為等一或二個變數,先推出混搭版本;估計花個半年時間,等市場接受了,再推出不含傳統三變數的100%創新保單。

 
投保教戰
投保防癌險前…記得兩問一夠
記者吳苡辰/台北報導/經濟日報
許多民眾購買保險時也會特別重視防癌保險,壽險業者提醒,購買防癌險不要有買就好,不僅保額要足夠,也要問清楚癌症的種類與相關規定。

元大人壽表示,多功能性的保本防癌保險,可以一次擁有癌症、意外及壽險的三重保障。國人常見的兩大迷思,一為「我還年輕、重視養生,不急著買癌症險」,其次為「有保就好」。

元大人壽指出,外在生活環境對於身體健康的影響以及癌症的發生,往往是自己無法察覺及防範的,而且癌症險通常會有等待期,若當查覺身體有狀況時才投保,可能就無法得到保障了。

此外,許多人購買保單時,覺得「有保就好」而忽略保額,特別是「一次給付型」保單,應以標靶治療一整個療程的費用為準。

元大人壽提醒,投保癌症險保單,應問清癌症的種類、限定,是否針對低侵襲性癌症只給付較低的理賠金額;詳讀保單條款了解低侵襲性癌症的項目及定義。

 
李雪雯/別懷疑 住院醫療險可不會理賠「帶藥出院」!
綜合報導/聯合新聞網

「我是有錢人」迷思513

前一陣子,有網友轉貼一篇在台大PTT保險版的貼文如下:

「醫生告訴我,如果我是需要用到標靶(賀癌平)的族群,由於我的淋巴沒有感染,我需要自付80萬左右的醫藥費,但是根據我自己的體重計算,我估計我要付到100萬左右。我聽到的時候一整個崩潰,因為我身上並沒有這麼多錢。

而我查到賀癌平的施打方式,是由門診化療施打兩小時結束,醫院告訴我,如果我要住院施打,是無法使用健保身分住院。

我拿著我療程需要的自費藥物,就是那個3萬和80萬的部分去請教我的保險業務員,麻煩他幫我問保險給付的部分,他告訴我的結果是:『3萬的部分,公司認為那叫做出院帶藥,所以只理賠住院施打的部分;而80萬的部分,如果我不能健保住院,而且依照我的描述,他們會判定成非必要住院,所以也不理賠』。

聽到的那個moment,有種繳保險費是繳辛酸的fu.... 還有很多的委屈、無助的情緒.... 雖然最後,我不用施打標靶,只需要處理3萬的自費藥物。但是,癌症的治療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或許現在的療程健保可以給付,但不代表之後的療程健保可以給付。

我有癌友在吃30萬/月的標靶藥物,這位癌友非常的幸運,他有兩張實支實付,可以支付他的治療費用,所以即使他癌末,他還是可以保有他的生活…」。

這位網友向筆者詢問:現在許多保險業務員,都是用這種「只要你買了實支實付型保單,像這種昂貴的癌症標靶藥物,就可以利用『住院期間請醫師開藥』的方式,來支付相關費用」的話術。

筆者必須很誠實地坦承,之前的確也完全信服保險業務員這樣的說法。然而,這種「帶藥出院」的方式,真的是保戶使用昂貴藥品的最佳風險移轉方法嗎?根據筆者詢問及參考評議中心及法院的現有案例,類似這種「帶藥出院」的理賠爭議,都是判保戶敗訴的。也就是說,保戶千萬別再繼續相信這樣的錯誤訊息了。

根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之一陳忠興的了解,一般住院的保戶,都會有帶藥出院的情形。一般來說,攜帶出院後服用1-2星期左右的藥量,通常保險公司都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會出現爭議的情形,主要是「藥費太貴」,以及「預先在住院時結清後續門診才會使用的藥品」。

但是對於這種「融通給付」的說法,一位保險公司理賠部門主管就澄清:那完全是因為金額很小,不容易為保險公司發現,所以並未將這些費用「剔除」。所以嚴格來說,並不能說是「保險公司『融通給付』」。

他更進一步解釋,因為依照保單條款的定義,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裡的「醫師指示用藥」都只限於「住院期間使用」為準。因此,只要不是住院期間使用的藥品,保險公司都不會給付。

事實上,保險公司是否會對「住院藥費」進行「買單」,主要的衡量標準如下圖。簡單來說,「必要性住院」、「符合醫師指示用藥」及「住院期間使用」將是最關鍵的重點。

圖、「必要性住院」、「符合醫師指示用藥」及「住院期間使用」是保險公司對於「用藥是否理賠」的重要關鍵:

正由於「所有住院醫療險的給付前提是有『住院』的前提才算」,一位保險公司理賠部門主管表示,唯一例外的情況只有:保單中有「出院前後門診保險金(各公司產品略有不同,通常未施行手術時,限定是出院後7日內的門診;如果施行手術,則限定出院後14日內的門診)」,在保戶有「必要性住院」的事實之下,才有可能提供保戶一定金額範圍內的給付。只不過,通常有這筆保險金的保單,其實際給付的金額並不高。

而對於有保戶「為了住院施打昂貴標靶治療藥物,就藉由住院的機會,用住院醫療保險金中的『醫師指示用藥』來『埋單』」的做法,陳忠興則不忘強調:「如果某一標靶藥物須分10次使用,保戶選擇『一次住院,並由醫師開立10次的藥物』的情形,保險公司是『鐵定不會理賠』的;但如果是每次服用時就住院,保險公司賠或不賠的關鍵,就在於『是否為必要性住院』?如果不是,被保險公司拒賠的機率是很高的」。

當然以「通常在門診就可施打的標靶治療藥物」為例,少數癌症嚴重病患,在施打標靶藥物時,也有住院的需要。但是,一位理賠部門主管就不忘表示:此時保險公司就會深入了解保戶住院的「必要性」。如果在每次施打時就「住院」,保險公司可是會逐次審查的。

事實上,正因為標靶治療藥物非常昂貴,且不論是每次住院醫療保險金,或是以上出院後門診保險金,鐵定是不夠用的,而放、化療又不符合「門診手術」的定義,因此,除非保戶有買傳統癌症險,且裡面有「放、化療門診保險金」的給付項目,否則,保險公司很難給予理賠。

所以,他也不忘補充說明:「事實上,就算是放、化療門診保險金,給付金額普遍也不高。因此,最適合保戶用做癌症標靶治療的保單,就只有『一次單筆給付』的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保險金,才是保戶用來部分移轉萬一罹患癌症時,最合用且最適合的保單」。

《「帶藥出院」相關判決或評議參考資料》

1.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99年度營保險小字第2號

2.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99年度「健康保險理賠爭議與定價資料基礎適足性之研究」委託研究計畫第31-33頁

3.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4-1562號評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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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若讀者有相關投資理財問題,也歡迎在此專欄或以上粉絲團留言,個人將盡力、盡速回覆),在《聯合新聞網》刊登超過1星期的文章,將會轉貼在「個人部落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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