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談判」的發生,無論是購買新車、不動產出租、簽訂勞動契約、工程發包、公司合併、書籍出版、出資合夥等,都需要透過「談判」來尋求解決或達成協議的方案,且無論該場談判是怎麼發生或為什麼發生,談判的目的都是為了「達成交易」(making deals)或是「解決紛爭」(resolve disputes),並且最終皆須以一個雙方(或多方)所能接受的「協議(契約)」做為談判結果。有人常認為這些「談判」只是一種隨著經驗累積就能進步的技巧,根本無須深厚的理論基礎,現行談判之討論亦多著墨於策略的選擇、戰術的使用等較為「藝術」層面的研究,然而,「談判」其實是一個結合法律、商管、政治、心理、經濟、人類學、藝術科學、教育學等不同學科,而兼具「藝術」和「科學」特色的領域,若只懂得「藝術」或「科學」其一的談判者,將可能無法全面掌握「談判」的面貌。因此,本文將著重於談判中較少人探討之「科學」層面,並逐一介紹談判的基礎概念、輔助談判的科學分析理論,並舉實務相關案例進行研究、分析,以作為從事商務談判活動之參考。
談判的「科學」分析理論
「談判」是個耳熟能詳的名詞,根據《牛津簡明辭典》(Shorter Oxford Dictionary,1977),談判的定義是「為就某些事項達成一致而與他人協商;為達成和解或妥協而討論問題」,由此可以發現,「談判」是一種「多人共同(聯合)的決策」(plural joint decision),即透過對話達到解決紛爭和達成交易的方法,因此,在談判中,談判的每一方都無法由個人單方做出最後的決定,須由全部的談判參與者共同做出大家都同意的「決策」(或稱「談判結果」),且每個參與者的「報酬」(payoff)(從談判中獲取的利益)取決於聯合決策下的結果,或是自己執行替代方案的結果,談判參與者之間可以不斷的互相溝通進行「資訊」(information)交換,甚至在聯合決策中,加入各參與者的創造力以挖掘更好的談判結果,因此方稱「談判」為「聯合決策」的一種。
至於在這樣一場談判中,該怎樣判斷或預測談判參與者是如何做成每一項「決策」?通常我們會使用「決策分析理論」(Decision analysis)、「行為分析理論」(Behavioral decision theory)及「賽局理論」(Game theory)來分析一個完全理性的人應該如何作成決策,在面對未來環境變動的不確定性與複雜性,或受到情感、情緒、壓力、資訊不對稱、投機心態等因素影響而變成「有限理性」時,人們將會如何作成決策?且在一場涉及「多人」參與決策的談判中,該如何預測和判斷談判對手可能採取的行動,進而反推出我方最有利的策略,綜合起來就是「談判(理論)」(Negotiation theory)所須處理的問題-「必須考慮其他人的行動而決定如何反應」,進而達到「多方共同決策」的情形。而上述這三種完全理性的分析方法即統稱為談判中的客觀「科學」分析方法,以下謹就「決策分析理論」、「行為分析理論」及「賽局理論」先進行說明。
決策分析理論
「決策分析」(Decision analysis)要探討的是,我們要怎麼作才能夠改善現實世界的決策,或更加獲得優勢,可以分成兩大部分進行探討:
一、在確定情況下進行決策-PrOACT的思考方式
通常在談判的場合中會面臨到許多作決策的機會,有時談判者甚至會需要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做出決定,如果是在一個對於各項議題之結果均有把握的確定情況下,此時則可運用PrOACT的思考方式來協助談判者作成決策。而所謂PrOACT的思考模式包含了以下幾個要素。
1.確定問題(Identify the Problem):
對決策者而言,到底面對的是什麼樣的問題,因為只有在釐清自己面對的問題時,才能下最正確的判斷,此時可以靠著檢驗「什麼因素觸發我們必須要做決定」、「不限制自己僅僅去解決當下面對的問題」、「問自己現在的問題受限於什麼情況」、「尋求朋友或專家的觀點」等方式,幫助我們在「辨別問題」的第一步驟作有效的判斷。
2.明訂目標(Clarify the Objectives):
明訂目標是指我們決定這項決策所要追求的利益(interest),即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此時可以靠著問自己「Why」和「What」來深入自己的思考,例如:這一步驟「為什麼對我有利?」以及「這對我來說有什麼樣的意義?」
3.產生創造性的選擇或替代方案(Generate creative Alternatives):
選擇(alternative)就是你可以到達自己目標的許多種方式,許多人會努力找尋利益最大化的選擇,而最終反而落入破局或是進入囚犯困境,這一個決策分析折點上,我們應該多想想「除了現在這些選擇之外,我們還可以有什麼樣的選擇?」或者「我們能為雙方創造出什麼樣的選擇?」,盡可能逼使自己透過不斷回想你的目標,然後把要如何(How)達成目標放在心裡,再有創意地去創造大家都能接受的新選擇。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1.10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