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強敵環伺,人才的需求不可或缺,而員工為企業最重要的資產,因此,優秀人才的留任相當重要。
自員工分紅費用化、員工認股權全面依公允價值法評價以來,企業不斷尋找能有效激勵員工,又不會對公司財務有重大影響的激勵工具,有鑑於此,除了往常運用的獎酬制度外,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一併納入獎酬制度中,讓企業在激勵員工方面,增加更多彈性運用的空間,使我國獎酬制度更多元、更國際化,無論企業主或員工,都相當樂見這樣雙贏局面的誕生。
在去年公司法修訂前,我國法律既有的公司獎酬除了技術入股及現金增資員工入股外,常被企業運用的獎酬工具還包括:員工股票分紅、員工認股權憑證以及庫藏股轉讓員工,這些獎酬制度的運用各有其優缺點,也因為原有的獎酬方式有不盡人意之處,再加上為了強化企業面對國際化的競爭,因而有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開放,綜觀來看,我國獎酬制度在新法修訂後,漸趨完備。
而各項獎酬工具之特性。
何謂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去(100)年6月29日公司法完成修正立法,並於7月1日公布施行,增訂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也就是國外行之有年的限制型股票。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第60條之1當中敘明,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是發行人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發給員工之新股,附有服務或績效等既得條件,員工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公司對其股份權利有所限制。
傳統的員工認股權,員工必須付錢購買公司股票;但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則可以無償贈予或以低面額的優惠價格,將股份轉讓給員工,以達到留住人才的效用。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作為員工獎勵,既然名為「限制」,發行時必然會有附帶條件,例如;規定員工兩年內不得離職;或必須達到一定績效等,才能取得股票等條件。
在限制條件解除前,公司會先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信託,直到員工任職期滿或績效達到要求,才會轉讓給員工,倘若員工未達成條件,公司則有把股票收回之權利。
而今(101)年金管會配合公司法修正,在2月20日公布修正之募發準則,增訂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決議方式、申報書件及生效期間、發行辦法應記載事項及資訊公開等相關應遵行規定,為爭取企業能夠於今年採行之時效,以問答釋疑方式,說明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章程、發行對象、發行辦法及會計處理原則,讓想適用的企業能夠趕在今年股東會提起決議案。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國外應用普遍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RSA/RSU)在英、美等國均行之有年,據統計指出,美國有近六成的公開發行企業採行該制度,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梁益彰表示,以Apple、Intel及Microsoft三家指標型企業為例,在獎酬工具的運用上,都有著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比率調升;選擇權(Option)調降的趨勢,且Apple及Microsoft運用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比例甚至均突破九成五,由此得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在美國指標型企業的運用愈見普遍。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優勢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擷取了員工股票分紅及員工認股權證兩者的優點,擁有員工股票分紅發行時員工就立即擁有股票的特性,又擁有如同員工認股權證可將費用分攤至既得期間的優點,是一項非常具備優勢的工具,除此之外,梁益彰剖析,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推行還擁有下列好處:
1.公司即使在草創期間,無盈餘仍可發放。
2.給業主合法收回權利,相對於其他獎酬工具,業主比較能放心、大方的給予。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取得及計算方式較員工認股權易懂。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2.5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