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tube上的網紅谷阿莫(AmoGood)因其廣受歡迎的「5分鐘看完XXXX電影」系列短片,遭片商提出侵害其所代理發行之電影、電視劇著作權的刑事告訴,又因為谷阿莫高調拍攝「我被警方搜查之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在網路上的適用」短片正面與著作權人對抗,而引發網路上兩極化支持與抨擊的聲浪,一時之間著作權法「合理使用」成為最熱門的議題。同樣利用到他人著作(音樂、影音等)的Youtube也陷入人人自危(清)的緊張感之中,深怕自己是下一個谷阿莫。目前被認為最可能成為下一個被告的是「卡提諾狂新聞」,相信最紅的小編們壓力都很大。
如果純粹由遭致著作權訴訟風險的角度來觀察,並不是個案侵權的程度愈嚴重,遭致訴訟的機會愈高,而比較容易構成合理使用的案件,被告的機會愈低。谷阿莫並非單一的個人,而是由經紀公司(知識糖果數位社群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所經營的一整個團隊,才有可能平均每兩天即產出一個吸引網友點閱的短片,成功在中國大陸完成3,000萬人民幣的A輪募資。
然而,這類型有組織、有資金、容易擴大規模在Youtube 或其他平台上的網紅們,正因為抓到某種吸引網友目光的模式而獲得群眾與資金關注,自然也容易引起著作權人注意,若是涉及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難免更容易遭致訴訟。因此,回過頭來,如果文創產業或投資人有意從事或投資網紅的經紀,或涉及利用他人著作經營的商業活動,就有必要評估著作權法的風險。
取得授權為原則
主張合理使用是例外
著作權法的大原則,即除符合法律規定之例外情形,利用他人著作應取得合法授權。而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也清楚告訴我們,什麼情形是法律規定的例外。亦即,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3條有一些具體的著作財產權限制的規定,例如:第44條的政府機關行政、立法目的內部利用、第49條新聞報導過程中所接觸著作為報導必要範圍的利用、第51條私人重製、第52條合理引用等,但因立法時無法將所有無需取得他人授權利用的情形逐一窮盡舉例,所以,又說明「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只要審酌一切情狀(即個案綜合判斷),尤其注意該項所提出之四款基準,亦有機會被認定為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需審酌一切情狀
四款基準是浮動的參考指標
許多人最常誤會的是只要非營利、教育目的就是合理使用,營利就不是合理使用,但如果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就可以發現真相並非如此,而商業(營利)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也只是法律提醒我們應該要注意的四款基準其中第1款的「一部分」因素而已,要考量的事項還非常多,法條規定是「審酌一切情狀」,只是應該特別注意法條所列的4 款基準,能不能有這四款基準以外的考量?可以,但要合於判斷個案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之需求。
至於如果以這四款基準進行「審酌」時,應該如何進行評價呢?是否就當作有四題申論題考卷,讓個案的法官、檢察官、兩造律師好好來作答,只要超過50分或60分就及格,構成合理使用,不到50分或60分就不及格,不構成合理使用?坦白說,如果可以有這樣明確的判斷標準就好了。
事實上,合理使用的四款基準,是參考自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規定而來,而107條當時又是彙整美國歷年來的判決與學者專家的意見,有些案件可能全部基準都考量,有些只考慮1、2、4款、有些只考慮2、3、4款、有些只考慮1、3、4款,而且,在個案中重要性還會不一致,有些法官認為在這個個案中某一款基準的考量最為重要,因此,即使看做一張張的考卷,司法實務面臨合理使用的案件時,不同申論題彼此間的分數也是流動的,這就導致合理使用案件經常造成全民各說各話的現象。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