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紐約分行因未遵循美國洗錢防制法等規定,被重罰1.8億美元,社會沸沸揚揚,新版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洗防法) 於今(2017)年6月28日上路,銀樓業、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律師、公證人、會計師及提供信託及公司服務者,都被納入為受洗防法規範之申報義務人,此等受規範之業者是否也會背負如兆豐紐約分行之風險?受規範之專業人士之服務對象幾乎涵括社會所有的階層及企業,是否一般企業及民眾也會成為該等專業人士洗錢防制之對象,而有全民公敵之肅殺氣氛?本文將著重於討論會計師及律師業務範圍之洗錢防制實務。
與會計師、律師的溝通內容是否會成為呈堂證供之證據?
新版洗防法上路後,會計師及律師等專業人士都被納入所謂的「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成為受洗防法規範之申報義務人。於是滿城風雨,因為會計師或律師是一般企業或民眾稅務、財務、法律等事務之諮詢對象,如會計師、律師因受洗防法之規範須通報可疑交易,當你需要專業諮詢意見時,你必須與會計師、律師溝通事件的背景、過程及提供相關證據,如此,是否會引發被通報為可疑交易之風險?換言之,你與會計師、律師的談話或提供之文件是否會成為呈堂證供之證據?原本會計師及律師之客戶保密義務的規範是否不再有效?這些問題需要逐一釐清,否則社會原先順利運作的遊戲規則將可能遭到破壞,會計師及律師要如何能踐行本身的責任,又不會影響其客戶保密義務甚至影響業務推動,都須有一些理論及實務提供業者參考。
洗錢防制法規範之義務及對象
依目前洗防法規定,主要被課予洗錢防制義務之對象為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兩大類,其受規範之義務彙總整理。
會計師及律師的洗錢防制責任範圍
依前段說明,被規範義務的對象僅限於「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會計師及律師是否即屬當然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或有一定範圍限制,否則當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會計師提供鑑識會計服務時,將會有本質互不相容之矛盾存在,因委託人如不提供爭議事件之背景過程,將無法得到最好的服務,可是當會計師或律師得到此等資訊時,又可能面臨可疑交易通報與否之爭議,因此須詳細探討會計師及律師在洗錢防制的責任範圍,以釐清此矛盾之爭議。
依洗防法第5條,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係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銀樓業。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二)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四)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服務。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一)擔任法人之名義代表人。(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三)提供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商業經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五、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
由以上條文可知,會計師及律師只有在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一)買賣不動產;(二)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四)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服務;及(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等交易時,才是洗防法規範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也才有洗防法第7-10條之義務,如非執行前述五項業務,而是執行其他服務如審計、稅務簽證、帳務服務或訴訟代理人等業務時,並非洗防法規範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因此自無第7-10條之義務。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7.9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