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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3 第181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智慧局應統計台灣企業海外專利申請量!
   
法規訴訟 發明專利形式審查之可能性探討
   
研發創新 保險科技:Fintech的新興勢力
Big Data and AI: Taiwan Consumers in the Here and Now
   
智財管理 淺談生物材料移轉契約條款
   
 
智慧局應統計台灣企業海外專利申請量!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台灣專利申請量歷經四年的連續下滑,結算2016年總成績,終於穩住跌幅、略見起色。正因如此,如何挽救台灣專利申請量,近年來一直是台灣智慧財產局最迫切關心的議題。不過,有台灣專利師則呼籲,與其憂心台灣本土申請案量下滑,不如從全球競爭及專利布局的角度來看,智慧局更應該關心台灣廠商在其他國家的申請量是否有成長,以確保台灣產業在國際市場的影響力!

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台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在今年3月合辦了一場「2017年專利佈局實務國際研討會」,除了台灣智慧財產局局長洪淑敏親自出席外,也邀請到來自英國專利師公會(CIPA)的專家,針對「台英設計專利申請實務與案例分析」、「台灣企業面臨全球侵權指控之防範與應對策略」等議題進行交流分享,當天吸引許多台灣專利師出席。

當中第二場議題,談論的正是「從全球專利佈局談台灣企業因應之道」,由於台灣專利申請量已經連續四年呈現衰退,2016年雖然跌幅稍稍下降,全年總案量維持在七萬件以上,但不停下滑的申請量,無疑是本場研討會最令人關注的焦點之一,牽動台灣專利師們最緊繃的神經!

具備台灣專利師身份的北美智權專利工程師高銘良,當天也出席了此場研討會。台灣專利申請量衰退是不爭的事實,對此高銘良的看法並不那麼悲觀。高銘良表示,「我們不應只狹隘的看台灣專利局申請量下降這件事,而應著眼於台灣廠商在國外申請專利是否還能保持一定的數量。台灣是典型的島國,經濟規模本身就不大,台灣廠商必須要放眼全世界,到各國去開疆闢土。如果台灣在國外仍然能維持穩定的申請量,基本上在國際間就能保有一定的競爭力。」

圖一、台灣專利師高銘良認為,只看台灣專利申請案量太狹隘,台灣廠商應該要放眼全世界。
攝影:北美智權報編輯部蕭辰宇

他山之石:以色列95%專利都是向外申請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所長劉國讚在該場研討會中,以實際數據分析各國對外及在本國的專利申請量。其中比較特別的是以色列,以色列人在本國的申請量並不多,高達95%的專利都是向國外申請,加拿大、瑞典、義大利也是類似情況。【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82期:比台灣專利量下滑更重要的事:智慧局應統計台灣企業海外專利申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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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形式審查之可能性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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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形式審查之可能性探討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智慧財產法院成立至今,被批評最多的是高比率的專利無效判決,這代表無論智財局花費多大資源審理專利,在核准後仍受到法院嚴格的檢驗。若要解決專利審查行政成本的浪費,發明專利改為形式審查應是可考慮的解決方案......

智慧財產法院成立至今,被批評最多的是高比率的專利無效判決。但在訴訟階段,被告會全力檢索先前技術文獻,且其主張系爭專利不具可專利性的態度會更積極,而與專利審查機關抱持著不同的立場。因此,系爭專利面對的挑戰更強,當然更有機會被認定為無效。

大量的專利無效判決,代表無論智財局花費多大資源審理專利,該專利在核准後仍受到法院嚴格的檢驗。雖然這是專利訴訟不可避免的現象,但專利審查行政成本的浪費卻是應面對的問題。

發明專利改為形式審查應是可考慮的解決方案,也就是將專利申請案的可專利性審查,全部移轉至訴訟階段進行。智財法院有配置技術審查官,其專利審查能力與智財局的專利審查官相當,故法院對於可專利性的判斷應有公信力。在此制度下,智財局的功能在於確實執行專利訴訟中的參加人角色,或是相關審查人力可移轉至舉發業務。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規定,法院在「必要時」應命智財局參加訴訟。但在法院實務操作上,智財局幾乎當然是參加人。參加訴訟對智財局是有行政成本的,例如審查官必須出庭而無法在局內辦案。此成本卻不能納入訴訟費用由原告或被告支付。此外,在最高法院漸漸要求智財局就可專利性議題提出明確意見的趨勢下,智財局參加訴訟幾乎等於舉發制度,但被告卻不用負擔舉發申請費,等於是用納稅人的錢幫被告提出舉發申請,此種作法似乎不甚公平。

在發明專利形式審查制度下,智財局參加訴訟的行政成本必須合理反應在專利訴訟的花費。考慮智財局在參加訴訟時會同時審視專利權人和被告等雙方的主張,我認為此專利審查的行政成本應由專利權人和被告一同負擔。

專利權人在起訴前,必須向智財局繳納一筆費用以負擔參加訴訟的行政成本。不同起訴的費用應分別繳納。若不同案件有合併訴訟的裁定,則相關的繳納費用可有所折扣。至於被告,若其欲在個案中提出系爭專利的無效抗辯,在其提出前,應向智財局繳納參加訴訟費。如果被告提出的引證案過多,或在不同審級時又提出新的引證案,使得智財局的訴訟代表相對投入更多的時間,或智財局必須增加人力以支援參加訴訟,則應提高所需負擔的費用。至於相關費用的具體計算方式,建議可比照專利實體審查費或舉發費用。

此外,考慮擬制新穎性的問題,先申請的發明申請案應該先核准公告。現行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制度並無固定的核准公告時間。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必須對標的的適格性審查,以免方法請求項成為新型專利一部分,故先申請不一定是先公告。但發明專利則無此問題,故在發明專利形式審查制度下,專利公告應有固定的時間。至於發明專利請求項的文字不清楚或錯字等問題,應由申請人承擔錯誤的後果,審查人員不必要主動告知修正。

面對當今專利訴訟的發展趨勢,在無法改變法院會重新審查專利有效性的情況下,發明專利改為形式審查應是最適當的制度調整方向。如此,能節省相關專利審查的行政成本,但配套的起訴制度也應一併調整,讓專利訴訟當事人分擔智財局參加訴訟的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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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科技:Fintech的新興勢力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別再關心Apple Pay能綁幾張信用卡、能在哪些通路使用了;從募資的金額與企業營運模式來看,Fintech產業的地平線上,保險科技才是真正的新興勢力,如果之前沒搞懂支付產業的來龍去脈,這一次你不能再錯過保險科技即將帶來的變革!

Oscar Health Insurance(OHI)是家成立於2012年的美國保險公司。雖然成立至今不過五年時間,但公司在去年(2016)第一季時完成了4億美元(約120億美元)的募資,是去年前三季中,美國金融科技(Fintech)新創公司的最高紀錄,而公司估值也達到17.5億美元(約530億台幣),是名符其實的新創獨角獸。無獨有偶,在去年Fintech新創公司的募資排行前五名中,包括Oscar Health Insurance在內,保險公司就佔了三名。保險科技(InsurTech)已經成為當紅炸子雞。

雖然支付產業一直是Fintech中的要角,但要是認真談起發展前景,InsurTech才大有可為。其一,支付系統不論如何進化,從早期的硬幣、紙鈔,到晚近的票券、信用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或行動支付,支付都只是實現交易便利的媒介,本身並非目的,最終都脫離不了「薄利多銷」的概念;但保險商品本身就有極高的風險控管價值,只要生活中仍存在著不確定性,就有保險商品生存的空間。

其二,在銀行業不斷進化的同時,保險業的經營模式並沒有太多變化。至今,不管是業務員或是銀行通路,保險仍然極度仰賴人員銷售,面對面向客戶解釋產品特性,意味在e-commerce大行其道的現在,每一家保險公司都得維持員額龐大的實體銷售網路,也因此有相當大的改進空間。因此,比起支付、P2P lending這些「類銀行」業務,保險科技其實更值得投入。

圖1:Oscar Health Insurance商品種類與特性一目了然,使消費者易於抉擇

資料來源:Oscar Health

簡化商品類別 Oscar贏得投資人青睞

以OHI為例。這家公司只聚焦在健康險上,而且完全捨棄傳統銷售通路,消費者得透過網站或手機App與他們接觸。然而,只要在網站上輸入年齡、年所得、保險預算……等資訊後,OHI就能立即提供從最簡單到完整的保險方案,對於具體保障內容(例如看診時的自費額級距)也有進一步的說明;如果還是有問題,也可以直接跟公司客服聯繫。

更有意思的發生在納保之後。OHI會透過手機App獲得客戶的健康紀錄,只要保戶每天的步行數量達到目標,就可以獲得保費的減免。此外,保戶如果有就診的需求,也可以先跟OHI的特約醫生進行免費諮詢,再決定是否就診。【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82期:保險科技:Fintech的新興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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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 Data and AI: Taiwan Consumers in the Here and Now
Conor Stuart/IP Observer

Scott Hsia, CEO of Dentsu Aegis Network’s Taiwan subsidiary AAA, has been quoted as stating, “the biggest risk in product retail is guessing.” This is essentially the problem that big data goes towards resolving. Hsia was the keynote speaker at a recent big data conference hosted by Digitimes in Taipei.

Hsia approaches big data from a retail and marketing perspective. He described a departure in marketing from “teaching” consumers what is the best, what is fashionable and when to consume, to the new reality of the internet age, where you need to market your goods to the right people, in the right context and at the right time.

Another way to phrase this, is that in the digital era, companies should be seeking to find existing need, instead of creating need. Essentially the product or service needs to be delivered to the client in a way that is seamless and does not force them to change their daily schedule or force them to wait around unnecessarily.

This presents another problem, in that the data that you collect has to be constantly updated in order to allow you to be aware of whether the consumer will be receptive to your marketing when they are exposed to it. If you have this data in hand, it is then possible to automate the marketing process, in delivering advertisements, in whatever form they take, when the consumer is most receptive to them.

Smart sensors and tagging can play a role in this, and in China, the mega IDs associated with individuals on WeChat even allow you knowledge of whether certain kinds of people are within your circle or not.

Joe Chiang, from e-Cloud Valley, a cloud services firm which works closely with Amazon Web Services, pointed to the three big challenges of big data, namely volume, velocity and variety. She stated that different solutions are suitable depending on the “temperature of your data” and the amount latency permissible until you’re provided with an “answer”. Some functions require data to be processed instantly, while, with other forms of data, the output is not required right away. With different requirements, different forms of storage at different pricing points will be required.【Unfinished; For Further Reading: IP Observer 012: Virtual Designs: Big Data and AI: Taiwan Consumers in the Here and 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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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生物材料移轉契約條款
葉雲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世新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副教授)

生物材料移轉契約,係規範生物研究材料移轉人與接受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簡式生物材料移轉契約約定移轉的方式、地點、材料內容、及對價關係。複雜的生物材料移轉契約,多以非專屬授權契約為之,須考慮雙方的權利義務面較多,對於研究材料移轉人與接受人保護也較為周全。

然而,生物材料移轉是否都應使用複雜的授權契約條款,以規範契約當事人雙方關係?此一問題涉及契約標的的價值,以及合約管理成本。本文將討論生物材料移轉契約的功能、契約要項、訴訟風險與審閱重點。

頻繁使用的生物材料移轉契約

由於全球政府投資挹注與私人投資,另外心血管疾病增加所帶來的需求、科技進步、器官移植市場、關節置換程序,使得生物材料的行情看漲。全球生物材料市場估計在2016約有709億美金,預估每年將以16%成長率持續成長,2021年全球生物材料市場將達到1491億美金。生物材料市場的發展,仰賴於各國在生物領域相互合作,頻繁生物國際會議與跨國合作之情況下,促進全球生物材料市場蓬勃發展。

台灣近年來在生物領域的投入,並在生物材料市場有不錯表現,受到國際社會之關注。台灣在生物材料市場的發展,帶動國內生物研究單位生物材料相關交易大幅增加。單單在Google網站上檢索「生物材料移轉」,就可以找到國內研究單位,例如中研院、國家實驗動物中心,國內公私立大學,例如台灣大學、高雄醫科大學、或政府機關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生物材料移轉的契約範本,代表國內研究單位生物材料移轉活動的頻繁。

生物材料移轉契約是生物科技產業移轉生物研究材料的約定。「生物材料移轉契約」的目的是使研究人員之間交換生物材料和相關數據,一方面因此有助於生物技術之移轉與散佈,降低研究成本,另一方面也有保護研究人員及其機構的利益。網路上可以找到各種版本「生物材料移轉契約」契約條款,為生物材料移轉案件預先分配契約的風險,使雙方當事人得以評估合約履行風險後,決定是否願受契約條款的拘束。如無法接受契約預定風險,則須更改為可接收條件,並修改契約範本的文字。研究人員與機關應如何看待這些條件呢?契約條款應簡單為主或越周詳越好?契約條款越簡單,可以加速器約簽署時間,當然一些可能的風險可能無法規範,必須回歸法律原有規定,因此較無法預期違約風險。契約條件越複雜雖然預定合約風險,但也可能用不到,僅是增加雙方協商的時間,增加交易成本。事實上,由歷史上美國生物材料移轉的政策來看,最早建議以簡易條款簽訂移轉合約,以加速生物材料之移轉時程,促生物科技進步。而今則發展許多的變形,一些生物移轉契約包括衍生商品權利金條款,以及新的應用或發明的智慧財產權歸屬。

生物材料移轉契約興起與複雜化

1980年代初期,分子生物學研究蓬勃發展,這波發展趨勢主要依賴生物研究人員所研發生物材料或生物資訊的散佈,使當時研究分子生物方法逐漸複雜化。這一波生物科技的發展,有很大一個因素是因為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和國家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以下簡稱NIH)以及私人公司在基因資源(genomic resources)上的投資,為其後的基因功能等基礎研究奠定基礎。【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82期:淺談生物材料移轉契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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