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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第188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專利申請掉出前十大回不去 台灣廠商放棄馬來西亞市場?
   
法規訴訟 了解文字商標侵權如何認定
   
深入報導 公司法修正,董事長不再一人獨大
   
研發創新 生技醫藥產業大趨勢:邁向合作共生模式
   
智財管理 司法改革再思考:打擊智慧財產犯罪,要有檢察官制度嗎?
   
 
專利申請掉出前十大回不去 台灣廠商放棄馬來西亞市場?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馬來西亞智財局 (MyIPO) 前不久公佈了馬國2016年專利統計數據,在專利申請的部分,主要還是以外商為主。截至2016年10月為止,包括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馬國共有6,033件申請案,其中外國法人申請案有5,078件,占比高達84%,本國法人只有955件,占約16%。就獲證的部分,同期共有2,363件,其中外國法人共2,355件,占比高達89%。再觀察前10大的申請國別,2015年的統計數據顯示,依序分別為美國、日本、馬來西亞、德國、瑞士、南韓、中國、英國、法國、荷蘭;台灣並沒有在十大之列。不過,在2008年金融風暴之前,台灣可是連續十多年在馬來西亞十大專利申請國別中占一席之地,然而,自2009年掉出十大之後便一直回不去,也可能是台灣廠商本身不想回去。但隨著新南向政策的加持,會不會重新燃起台灣廠商對馬來西亞的投資熱情?

自民國83年(1994)政府推動南向政策以來,台灣廠商開始積極在東協重要國家進行投資活動,長久累積下來,在東南亞主要市場都有相當不錯的表現。圖1是經濟部投資業務處提供的台灣廠商在東協主要國家的投資統計表,主要包括泰國、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新加坡、越南、柬埔寨等地。從統計表中發現於民國98年 (2009),亦即2008金融風暴後一年,台灣廠商投資東協主要國家的金額銳減超過80%,從2008年的總投資金額100億美金驟降至2009年的18億美金。

從圖1可見,於2009年,台灣廠商於泰國、菲律賓、印尼、新加坡等東南亞國家的投資金額及件數均大幅滑落。其中新加坡最為嚴重,投資金額下滑了95%,而投資件數則是掉了57%;而越南則是投資金額下滑了84%,投資件數掉了60%。但反觀馬來西亞,於2009年之投資件數並沒有減少,而投資金額也只是下降了20%;而且,在2010年,台商在馬國投資金額更是暴增近50%,總投資金額超過4億美元,這主要是因為友達光電與美國SunPower共同投資馬來西亞太陽能電池廠的關係,使馬國成為台商在東南亞投資金額最高的國家。

圖1. 台灣在東協主要國家投資統計表

資料來源:全球台商服務網;製表單位:經濟部投資業務處,2017年4月10日
備註:
  1. 資料來源:泰國BOI、馬來西亞MIDA、菲律賓PSA、印尼BKPM、中華民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新加坡)、越南MPI、柬埔寨CIB。
  2. 累計排名係指當地外資累計投資金額排名
  3. 菲律賓投資統計件數係採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資料。
  4. 成長率係105年與104年全年比較。
  5. 印尼官方BKPM發布之投資統計自105年起改為投資到位件數及金額。

專利申請自2009年掉出十大 中國大陸取而代之

雖然台灣廠商在馬國的投資於2012年才明顯大幅衰退,但如果從專利申請量來看,台灣廠商於2008年以前在馬國的專利申請量均在十大之列,但於2009年開始,即跌出榜外。從表1可見,從2000年至2008年9年期間,前十大國家/地區專利申請量依序排名為美國、日本、馬來西亞、德國、瑞士、英國、台灣、瑞典、新加坡及中國大陸;台灣總排名第7。然而,自2009年開始,台灣廠商申請馬國專利銳減,反觀中國大陸則是節節攀升。

國家

 年分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總數

美國

2203

1931

1538

1546

1676

2110

1369

526

1447

14336

日本

1278

1287

898

863

858

1081

632

362

746

8005

馬來西亞

206

271

322

376

522

522

531

670

864

4284

德國

542

588

439

490

404

398

323

67

355

3606

瑞士

204

269

234

256

316

334

239

86

257

2195

英國

324

222

247

254

174

252

187

72

237

1969

台灣

168

178

132

148

126

149

125

97

128

1251

瑞典

321

192

108

92

132

137

137

37

94

1250

新加坡

49

78

63

67

88

94

70

42

NA

551

中國大陸

6

10

10

13

17

22

63

63

79

283

大陸廠商早期在馬來西亞申請專利的數量不多,自2011年起才有一年上百件的成績,然而,成長卻十分快速。從表2可見,大陸廠商於近2年每年在馬國都申請200多件的專利,反觀台灣廠商則是不到百件。

其實,大陸廠商之馬國專利申請量近2年成長快速是有跡可循的:中國大陸的一帶一路概念於2013年9月的時候首次提出,而馬來西亞是「中新經濟走廊」中一個重要的國家,因此,馬國遂成為大陸廠商一個重點發展區域。【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86期:專利申請掉出前十大回不去 台灣廠商放棄馬來西亞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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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文字商標侵權如何認定
邱英武╱北美智權 專利法規研究組
商標混淆誤認是要看商標外觀、觀念以及讀音等因素,去區別主要部分是否有近似而定,而且不可以攀附有名的商標去銷售近似圖樣的產品,如此有違商業競爭原則。

看著6輛結婚禮車呼嘯而過,惠美也即將與相戀5年的男友成凱進入婚禮的殿堂,兩人在婚紗攝影公司眾多婚紗禮服中,挑選出多件適合於訂婚、訂婚餐會、訂婚送禮、結婚、結婚餐會以及結婚送禮的6套禮服。為了配合禮服的樣式,頭髮梳理與造型也不能馬虎,於是再與頭髮造型設計師討論,配合6套禮服的造型設計。討論間確認為避免時間的倉促以及節省費用開銷,決定訂婚與結婚各一個髮型。

在訂婚餐會結束,惠美至美髮沙龍梳洗頭髮,要求將造型師使用的髮膠徹底洗淨,不要有殘留以免傷害頭髮。經過訂婚與結婚對頭髮的摧殘,沒想到頭髮並無太大的傷害,惠美便對造型師以及洗髮師使用的產品產生興趣。於詢問後得知使用的產品名稱是「M MOROCCANOIL」。在走遍藥妝店後,發現某藥妝店有販售該產品,於是購入半打的產品使用。使用多月後,雖說沒有發現特殊異狀,但在某日與朋友聚會時,惠美說她目前使的護髮產品不錯,介紹給朋友知曉。朋友仔細詢問後,告知惠美,「妳使用的產品是仿冒品,不是真品。」

惠美乍聽之下,非常懷疑朋友的說法。回家後,仔細看產品上的包裝,發現跟化妝師給的產品不太一樣,一個是「橘色大M字,再加上MOROCCANOIL白色字,底色為藍色」,一個是「橘色大M字,M字右邊有片綠色葉子,M字上方有Magic英文字,中間則是有morocco hairoil英文字,最下方則是幾朵花的圖樣,底色是藍色」。再至新聞網站中搜尋,果真發現法院已經判決確定自己買的產品是仿冒品。為探究法院如何認定是仿冒品,便將判決書找出來仔細閱讀後,發現原來法院是如此認定。

首先,仿冒品廠商辯稱「M」字是Magic的字首,而「morocco hairoil」只是產品品質、用途、原料、產地及相關特性說明,並非作為商標使用。但法院卻是不同的認定,法院認定從產品外包裝標示方式而觀,同樣是橘色大「M」字位於包裝正中央上方,仿冒產品之較小的白色字「morocco hairoil」則是分成兩排,置於外包裝中間,底色則是相同的藍色。該呈現方式已經不單純是商品說明,已可認定不僅有行銷之目的,也有要發揮辨別產品來源的功能。二個商標在外觀、觀念上,及主要部分的文字、圖形或記號,都有一定程度的近似,足以使一般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所以認定仿冒品的產品包裝圖樣,近似於原廠的商標圖樣。

讀音上,「M」字並無疑問,而是在「MOROCCOANOIL」以及「morocco hairoil」上。仿冒廠商辯稱,「hair」是原廠商標圖樣中未出現文字,應具備區別性。但法院認為二個字的字首都是「morocc」,字尾則都是「oil」,整體觀之,兩商標讀音近似,相關消費者有可能誤認二個產品係同一來源,或是雖不相同但有關聯之來源,屬於高度近似的商標,近似程度甚至已經足認為仿冒廠商有仿襲的意圖。

再則,原廠遞出的證據顯示投入大量的宣傳,例如該產品多次經由名人推薦,且在美容時尚期刊雜誌上,多次打出廣告,編輯專文論述該產品,已經在消費者心目中建立相當知名度,已具備相當的識別性,第三人稍有攀附該圖樣販售產品,即會讓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的情事。

至此,惠美方知曉,原來商標混淆誤認是要看商標外觀、觀念以及讀音等因素,去區別主要部分是否有近似而定,而且不可以攀附有名的商標去銷售近似圖樣的產品,如此有違商業競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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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與提告之間:友達光電的專利訴訟戰略

那一天,誰來說進步性 ? ─ 「日、韓、中專利申請之進步性判斷基準」研討會紀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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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正,董事長不再一人獨大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六月正逢股東會旺季,每天的新聞上都能看到上市櫃公司的董事長向股東報告經營績效的新聞。但在同一時間,也可以發現有大量的獨立董事在這個階段以各種理由辭任的消息。其實,不只是獨立董事,董事會內的其他成員責任也與董事長相仿,但在公司法中,董事長的權力卻明顯超越其他董事。因此,讓所有董事的權、責能夠相符,也成為這次公司法修法的重點之一。

本刊在前文(從「全盤」到「部分」,公司法修正命運多舛)中,曾經分析過這次公司法修正的困難之處,只是e化登記平台一項,就已經讓民間修法委員會與經濟部解除合作關係。只不過,這並不影響原定的修法計畫,立法院也已經舉辦了首次修法公聽會。

而且,在此次修法中重要的議題並非只有e化平台,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改革也相當受到關注,尤其這兩年來,許多上市公司因為董事會運作成效不彰,引發了掏空、財報不實、以及公司經營權爭奪戰等種種弊端。但另一方面,目前公司法對於董監設置人數的強制規定,也有其檢討必要。總而言之,現在確實是重新審視公司董事會運作的好時機。

為了自身利益,董事會可能濫用權力

單就今年來說,上半年還沒過完,就發生了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為了利益濫用權力的狀況。例如,為了阻止新股東可能透過董事選舉分享經營權,有公司故意在董事候選人資格審核時,以資料不完備的理由將其排除在候選人名單中,也有公司董事長為了鞏固自己派系的經營權,故意不召開董事會,以至於後續的股東會也遙遙無期,更不用說許多公司的獨立董事長期被排除在經營決策外,直到公司營運真的出問題了才大夢初醒。

圖1: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報告經濟部版公司法修正草案
攝影:蔣士棋

因此,這次關於董事會的修法重點,大致朝向「權力平衡」與「權責相符」兩個原則進行。首先,在民間修法委員會的版本中,建議把董事成員人數的下限,從3人改成1人,讓股東只有一人的有限公司不必再煩惱湊人頭董事的煩惱。

此外,對於董事候選人資格審核的部分,經濟部與民間更達成了共識,被提名人的資料從「檢附」改為「敘明」,也就是把姓名、學經歷、法人登記資料等內容備齊即可,減少現任董事會藉故排除的空間,而如果真的發生這種無故被除名的狀況,公司以及董事會可能得面臨主管機關的處罰。

新公司法將明訂董事的資料調查權

其次,為了不再讓董事長一人大權獨攬,公司法將明訂董事對於公司財務業務資料的調查權。目前,公司法僅只有概括性的對公司董事要求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但新修正的條文直接要求公司不得妨礙、規避或拒絕董事因執行職務而參閱公司財務業務簿冊,否則將對公司負責人施以罰緩。

另一方面,以往公司董事會的召集權,均掌握在董事長手上,未來也計劃改成只要有過半數的董事提議,就可以要求董事長召開董事會,否則這些董事可以自行召集董事會來指揮公司運作。

整體來看,如果這些修法方向都能落實,對於台灣的公司治理應該加分不少。董事會最常被詬病的一點,就是所有成員不是家族成員就是業界好友,根本不可能對公司有效監督,但在爆發一連串公司治理的問題後,只要掛上「董事」頭銜,壓力與風險也必定隨之而來。如此一來,最好的自保之道,就是積極執行董事的權能了----這樣也才能確保公司的經營,會長久處於正軌上,也才能為股東提供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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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公告修正部分設計保護法條文

 
生技醫藥產業大趨勢:邁向合作共生模式
未來生技醫藥產業的研發模式,將突破傳統線性藥物的價值鏈,轉向以開放性研發為基礎,透過合作建立共生網絡,以提升研發產能。根據Deloitte統計,1995∼2004年約有4,000件生物醫藥研發合作關係形成,但在2005∼2014年成長超過兩倍,全球共有9,000件以上的研發案透過合作模式進行,而台灣生醫廠商大部分規模較小,尋求合作更是不能不走的路!

根據經濟學人智庫(EIU)推估,2016年全球化學藥品市場約1.04兆美元,到2020年可望達1.26兆美元。此外,癌症、阿茲海默症、心血管藥物、糖尿病及多發性硬化症等領域的生技藥品,將持續引領生技藥品市場的成長,在2016~2021年間,預期市場規模將從2,935億美元成長為3,147億美元。醫療器材方面,依據EvaluatePharma推估,2016年醫療器材市場約7,800億美元,預計在慢性病檢測與監控需求增加、精準醫療政策的推動、醫療大數據與分析平台與遠距、行動醫療的發展等因素推動下,將以年複合成長率6.2%的速度,在2020年成長至9,950億美元。

圖一、2020年主要生命科學產品市場成長推估
註:生物科技(Biotechnology)定義為以生物技術製成之醫藥產品,以生技藥品為主要產品。
資料來源:Deloitte Life Sciences Outlook 2017

生技醫藥產業未來四大重點技術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產業分析師譚中岳指出,全球主要國家醫藥產業政策發展有兩大重點:首先是精準醫療,也就是提升藥物有效率,減少盲目服藥;提早進行基因檢測,進行必要性預防。其次是腦科學計畫,包括腦部基礎研究、疾病檢測與治療、腦機介面開發。基因檢測、基因編輯、細胞治療和腦科學將是未來四大技術焦點趨勢。

基因檢測:
譚中岳指出,全球人口老化,加上癌症病發率增加,成為基因檢測產業發展的動力。基因檢測以每年10.4%的年複合成長率快速成長,去年總產值為46.5億美元,預估到2025年,將成長至103億美元。歐美為基因檢測最主要市場,北美佔35%、歐洲25%、亞太22%,其他地區18%。腫瘤、感染疾病檢測及胚胎著床前檢查為基因檢測大宗。

圖二、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產業分析師譚中岳。
吳碧娥/攝影

基因編輯:
基因編輯技術目前以提供試劑套組產品及服務為主,使用的技術包括CRISPR(clustered regulatoryinterspaced short palindromic repeat)、TALEN (transcription activator-like (TAL) effector nucleases)、ZFN(Zinc-finger nuclease)、Antisense等。去年全球基因編輯市場達到26.3億美元,將以年複合成長率14%的速度,在2024年成長至75億美元。基因編輯同樣以歐美市場為主,北美與歐洲合計佔比七成五。基因編輯技術應用廣泛,在醫學及農業應用都發展蓬勃,國際大廠看好龐大商機,紛紛積極投入開發。

細胞治療:
細胞治療以幹細胞應用為主,在2015年上市的幹細胞產品中,有38%是關於皮膚的應用、肌肉骨骼30%、免疫8%、癌症及心血管各4%、其他應用16%。幹細胞用途趨向多元化,而未來細胞治療仍以癌症和心血管疾病用途居多,並朝向技術組合的模式發展。

腦科學:
腦科學計畫是各國目前的發展重點,由於腦部疾病市場大,吸引檢測、輔具、治療等跨領域廠商投入,美國預計在10年內募資45億美元開發神經退化疾病及腦活動關連和新療法;歐盟也計畫投入約12億歐元促進腦機介面領域發展。中國大陸則從2013年開始啟動人民幣200億元的腦部重大疾病與類腦人工智慧的應用研究。

譚中岳認為,未來疾病治療的界線會日漸模糊,從單一治療走向合併療法、從藥物開發到技術組合,並從生命科學到跨領域結合,這樣模糊化的發展,同時也增加了台灣廠商參與的機會,可從中找尋適合的立足點。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的過去與未來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組長許毓真指出,由於全球生醫產業的研發生產力下降,促使藥廠進行目標藥物投資組合的精實合理化,併購整合的浪潮將持續發酵,藥廠著眼焦點將從多元化轉向癌症、罕見疾病等聚焦核心領域,以大幅提高營利能力和投資報酬率。

圖三、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組長許毓真。
吳碧娥/攝影

在研發方面,未來將突破傳統線性藥物價值鏈的研發模式,轉向以開放性研發為基礎,建立合作共生網絡,進行跨界競爭合作以提升研發產能。根據Deloitte統計,1995∼2004年約有4,000件生物醫藥研發合作關係形成,2005∼2014年則成長至兩倍以上,共有超過9,000件的合作案。藥廠透過與生技醫藥公司、IT電子等其他領域的公司、學研單位、醫療機構等多類型合作伙伴策略聯盟,達成產品、技術、服務創新加值目標,除了能符合市場需求,還能擴大產品的應用領域、滿足技術應用目的。

2016年3月,超過40家藥廠、學研機構與非營利組織合作,共同建立聯合創新研發計畫(the CoNNCT initiative),目的在打破傳統的臨床試驗模式,加快確認有效的癌症藥物創新組合,同時能降低臨床試驗成本,縮短概念性驗證的時程。

創新技術加速營運模式轉型

另一方面,隨著數位及行動技術發展、大數據分析運用於病患及醫學資料庫,大幅改變未來的醫療與生技產業運作模式。舉例來說,在藥物探索方面,藥廠可與IT或人工智慧創新公司合作,尋找具療效的先導化合物與療法。在藥物開發方面,可建構雲端平台或行動APP,隨時取得臨床的模擬資訊。藥物製造方面,藥廠可導入自動化數位系統的數位工廠;供應鏈則是導入物流相關的應用軟體以優化管理。整體而言,跨業整合與加快數位化腳步,將成為生技醫藥產業經營的重要走向。

勤業眾信生技醫療產業負責人虞成全表示,隨著大數據的需求增加,醫療器材產業也開始將產品結合3D列印技術、雲端及互聯網,打造數位化資訊管理平台,創新技術將大幅改變醫療器材產業的生態。美國在2016年底發布醫療器材的網路安全指南中也建議,往後藥廠在布局時應更重視資訊安全議題的重要性。

台灣廠商應以合作模式提升研發效率

許毓真分析,生技醫藥產業過去發展以「暢銷藥物」(Blockbuster)為主軸,由多元化的大型企業主導運作,現在的營運模式則轉向精實聚焦的「特色醫藥」(Specialty),不僅由內部進行創新,也開始從外部及授權引進創新來源。展望未來,生技醫藥產業最重要的改變是開放式創新與共生合作,藥廠將會持續聚焦核心並致力於提供虛擬整合服務模式,更直接面對病患及顧客群,強調聚焦核心與醫藥服務化(Medicine-as-Service)。許毓真強調,台灣生醫廠商大部分規模較小,因此更要尋求合作,整合國內產業及國際能量,透過外部開發、策略聯盟及整合垂直互補產業鏈等方式,有效提升台灣廠商關鍵技術的自主能力與創新加值能力。

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前瞻產業研究組產業分析師施柏榮認為,台灣生技醫發展最大的問題,就是缺乏足夠的資金挹注投資。在此現實考量下,光靠既有的商業模式可否創造出一個共生模式呢?他建議台商廠商,以建立產業生態系(ecosystem)的角度來思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取代單一產品、單一服務,同時留意技術的跨領域外溢效果,不只著眼於在生技醫藥領域的應用,同時也思考技術在其他領域中的應用可能性,如此才能擴展市場的廣度。

根據勤業眾信調查,台灣新藥公司有許多產品線陸續進入第二及三期臨床試驗,與國際藥廠接續完成臨床實驗後期並申請國際藥證上市,以加速藥物開發的效率。虞成全表示,目前部分國際的委託臨床試驗公司,已建置臨床試驗資料管理系統,隨著區塊鏈的技術發展,資料傳遞與資訊保護的便利性優勢將在新藥開發的程序上扮演重要角色。然而,國際市場相當重視臨床試驗的累積,台灣的新藥研發公司需更著重研發資料管理及受試病患隱私權等法規議題,未來勢必將面臨更多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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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再思考:打擊智慧財產犯罪,要有檢察官制度嗎?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目前已有智慧財產法院設置,但卻無偵辦智慧財產犯罪的專門檢察官。雖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設有智慧財產分署,但其不執行刑事偵查工作。智財犯罪組檢察官制度是應該思考的方向,除了有專業的智財法院,也應有專業的智財犯罪組檢察官;否則檢方跟不上法院的專業,智財犯罪的打擊將無法落實。若能建立智慧財產犯罪組檢察官制度,有助於強化智財犯罪偵防工作的專業性。

「檢察官」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重點議題之一,但主要的紛爭不是如何強化檢察官對刑事政策或治安維護的責任,而是司法官或行政官的官位稱呼的問題,令人讚嘆。

犯罪者能定罪不只是警察或調查局人員逮捕嫌疑犯,而是相關證據必須備齊,以說服法院有犯罪事實的發生。由於我國刑事偵查制度的設計是以檢察官為中心,但又未能嚴格訓練刑事警察或調查員的取證能力,以致證據調查的重擔為檢察官所承擔。因而,檢察官在治安維護工作中有重要的責任,否則犯罪行為將無法付出相對的代價,而難以產生遏阻犯罪的效果。不過,政府資源有限而無法同時打擊所有犯罪行為,必須有刑事政策以指導檢察官有效運用資源,而非讓檢察官不受拘束,想辦什麼案就辦什麼案。

著作權法、商標法、和營業秘密法都有刑事責任,特別是著作權法或商標法的犯罪行為,常有組織犯罪的特徵,以做為犯罪組織的收入來源,理應是治安維護政策該重視的議題。然而,智慧財產法需具備專業性,導致相關案件的刑事偵查不是一般檢察官能夠勝任。當然,對一般的盜版或仿冒品等簡單案件,檢察官能承辦的原因是其不須投入心力以闡述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之滿足。但針對著作權法的抄襲或合理使用分析、商標法的混淆誤認分析、以及營業秘密三要件分析等等,其涉及數個判斷因素的論證,一般檢察官若無專業知識的學習與累積,是無法擔任此類工作。例如,近期有片商權利人抱怨其告訴已經過了一年,但檢察官對谷阿莫卻無起訴動作。甚至,在營業秘密法的案件中,如果檢察官無產業界的工作經驗,必然不易掌握取證的重點,而僅能成為自訴人的蒐證玩偶。

智慧財產犯罪組檢察官制度

目前已有智慧財產法院設置,但卻無偵辦智慧財產犯罪的專門檢察官。雖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設有智慧財產分署,但其不執行刑事偵查工作。另該分署無專任主管,而由高等法院檢察長兼任,此顯示法務部漠視此機構的重要性。此外,該分署檢察官的專業能力不明,如何能審理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再議案件或督導智財犯罪案件的偵辦工作?因此,有必要成立智慧財產犯罪組檢察官制度,以強化智財犯罪偵防工作的專業性。

智慧財產犯罪組應設置於法務部之下,其主管職應採政務官制度,以能對刑事政策有實質的負責。智財檢察官的選任應採招募制而不經由國家考試選才,由現職一般檢察官或律師中選任,從選擇「會考試」的檢察官制度,轉化為選擇「會打訴訟」的檢察官制度。再者,應配有專屬的檢察事務官和調查員,以協助相關偵查工作,包括盜版著作或仿冒品的查扣。甚至為了偵查侵害營業秘密的犯罪案件,應招募有臥底辦案經驗的調查員,以積極的辦案方式打擊中國事業對我國廠商營業秘密的侵害行為。

其次,智慧財產犯罪的起訴決定應全由政務官主管負責,而非採現行刑事訴訟法的再議制度,以避免審級督導下權責不分的問題。因而,政務官主管應該依照國家智財政策或相關政策的指引,並考量智財犯罪組的有限資源,以選擇各類智財犯罪追訴的優先順序及人力資源的配置與運用。

檢察官應如何考評?

再者,有別於司改會所不敢面對的檢察官適任性問題,對於智財犯罪組檢察官的考評應著重在「勝訴率」。勝訴率代表承辦檢察官對證據掌握的謹慎性。證據若備齊則勝訴應可期待;但若不顧證據的證明力而輕率起訴,則敗訴機會當然高。為防止濫訴,必須要求檢察官對證據與構成要件證明間有足夠的確信。進一步,為讓濫訴行為有所懲戒,當勝訴率過低時,應啟動適任性評估機制,以淘汰能力有問題的檢察官。

智財犯罪組檢察官制度是應該思考的方向。有專業的智財法院,也應有專業的智財犯罪組檢察官;否則檢方跟不上法院的專業,智財犯罪的打擊將無法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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