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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第194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專利審查品質應如何檢驗?
   
法規訴訟 美國生物製劑藥之專利連結制度:2017年Sandoz v. Amgen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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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管理 中國專利維權不易! 維權成本遠高於出售專利收益 賠償遠低於訴訟成本
   
 
專利審查品質應如何檢驗?
陳秉訓/北美智權報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助理教授)

今年3月間智財局公告「專利審查品質覆核2.0」,希望分短期、中期和長期等三階段來改善其內部的「品質覆核制度」,此為智財局最新的專利審查品質改善措施。事實上,智財局的專利審查品質已經是長期無法解決的問題,在覆核制度具體執行前,智財局應先思索「審查品質」的定義問題。

智財局政策的盲點在於並未定義「專利審查品質」的具體內容。以2016年3月間的專利審查品質諮詢委員會內容為例,其關注的議題是「專利申請量」。然而,「申請量」和「專利審查品質」間並無邏輯關係。「申請量」受到個人或企業研發活動的影響,沒有發明產出時,即不可能有申請案產生。再者,智財局的職權不包括國家的產業政策擬定或推動,其無任何政策工具以鼓勵企業的研發活動,故無從改變申請量的狀況。因此,智財局從「申請量」來思考專利審查品質問題,乃為議題設定的錯誤。

「專利審查品質」基本上有兩個項目,一是審查委員是否瞭解發明技術,二是審查意見是否能讓申請人據以答辯。前者的根本問題在於審查委員的學識問題,畢業學校、學歷、在校成績、與工作經驗是最重要的指標,但這並非現有的公務員考試制度可檢驗出,因為專利審查官的考試資格並未要求具體的學經歷背景,且無面試程序以檢視人格特質。反而是約聘審查委員有要求相關產業工作經驗和基本的碩士學歷,並有嚴謹的面試流程。這部分的改善只能依賴審查業務財團法人化,透過彈性的人才聘用模式,從根本上解決公務員任用的困境(可參考184期文章「公務人員聘用制度太僵化!專利審查業務應走向法人化」)。

瞭解發明技術內容是基本的工作,但能否撰寫適當的「審查意見」內容則是另個問題。一個有品質的審查意見,應能達到「明確性」要求的行政處分內容,誠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14號判決所言:「核駁理由先行通知,係為保障申請人之申復程序權,而申復程序權之確保,包括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應符合明確性原則,亦即核駁理由應明不予專利之具體理由,申請人始能據以申復主張(或於申復程序中根據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據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核駁理由如僅抽象泛論系爭案技術內容已為引證案所揭露,未就技術內容具體說明比對,難謂符合明確性原則,依前揭說明,於法尚難謂合」。亦即,如果不清楚審查委員如何理解引證案內容,申請人無從回覆以區別引證案和系爭請求項間之差異。「技術內容具體說明比對」其實不難,只要審查意見具體指出系爭請求項的限制條件是揭露在引證案的第幾頁與第幾行等資訊即可。對此,建議智財局可多研究美國專利審查意見書的寫法,應可改善此問題;但審查意見的「明確性」問題仍存在,且好像無改善可能,令人百思不解。

除了「明確性」要求,審查意見對「進步性」爭點的陳述亦應是品質要求重點。低品質審查意見的具體個案,還包括不引用引證案頁數與行數,卻直接以「通常知識」四字為由來核駁系爭請求項的意見。

是「通常知識」抑或主觀判斷?

如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71號行政判決所言,「『通常知識』於所屬技術領域是否存在為一有具體證據可以證明之客觀事實,並非所屬技術領域者毫無依據之主觀上判斷,蓋通常知識對於所屬技術領域者而言既為普遍性、通常性之知識,且若非係習知或普遍使用之資訊以及教科書或工具書內所載之資訊,即係經驗法則所能瞭解之事項,自可提出記載通常知識資訊之教科書、工具書證明通常知識之存在,或提出具體事證證明特定經驗法則之存在,及藉由經驗法則可以推知之通常知識」。亦即,既然稱「通常知識」,則必然可提出教科書、工具書、或特定經驗的證據為佐證。因而,該判決指出「苟當事人對於特定通常知識是否存在之事實有爭執存在,主張特定通常知識存在者對於該特定通常知識之存在即負有舉證之責任,而不能僅因主張特定通常知識存在者為所屬技術領 域之人員,即可將特定通常知識是否存在由其主觀之恣意判斷定之」。亦即,當申請人質疑審查委員的「通常知識」時,審查委員不能怠惰於引證案的引用,而應積極提出證明「通常知識」的證據,否則即為「主觀之恣意判斷」,而為品質不佳的審查意見。

「審查意見」如果能克服「明確性」和「主觀之恣意判斷」等二個問題,「審查品質」就能達成。「核駁意見」就會令申請人心服口服。儘管有「再審查」的請求,也只是申請人與智財局爭執適當的請求項範圍時所必經的過程,而非「審查品質」問題。

至於「舉發成功率」和「法院裁判無效率」等並非合理的指標,因為智財局並不是「專利核駁局」。「專利審查」並非無窮盡的尋找核駁申請案的引證案,也非如智財法院有一年至一年四個月的充分辦案時間。「專利審查」的時間就是一天一個案件,這是妥善運用資源和避免申請案堆積考量下的政策選擇。因此,只要審查委員遵循一定的步驟完成審查任務,即為「審查品質」的達成。

「專利審查品質覆核2.0」是否能夠成功改善「專利審查品質」是國人所期待的。但在具體執行前,智財局應思索「審查品質」的定義問題。先「定義」清楚後再設定執行策略。不然按照歷史經驗,「覆核制度」最後可能還是做白工,下一任局長仍要繼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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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生物製劑藥之專利連結制度:2017年Sandoz v. Amgen案
楊智傑/北美智權報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副教授)

2009年的生物藥品價格競爭與創新法(簡稱PBCIA)對生物學名藥之上市審查,設計了另一種專利連結制度。其並沒有事先專利登錄之橘皮書制度,但創造了另一套專利舞蹈程序,與兩階段的專利侵權訴訟。美國最高法院在2017年6月做出Sandoz v. Amgen 案判決 ,涉及學名藥廠是否一定要先循BRCIA的專利舞蹈程序,進行資訊交換及第一階段侵權訴訟,還是可以跳過該程序,直接發出「上市前180天通知」,而進行第二階段訴訟?

生物學名藥之專利連結制度

一般我們熟知的美國藥品專利連結制度,是Hatch-Waxman 法下的專利連結制度, 包括幾個特色。第一個是登錄藥品專利的局皮書制度(Orange Book),第二個是學名藥廠申請藥品上市時通知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提告後自動進入30個月訴訟等待期。第三則是針對第一家學名藥廠申請上市成功,提供180天獨家銷售期。

美國對生物製藥(biologic product)的專利連結度,則是2009年的生物藥品價格競爭與創新法(Biologics Price Competition and Innovation Act of 2009,簡稱PBCIA)所規定的另一種方式。大致上來說,其與Hatch-Waxman 法在專利連結制度的差別在於以下幾點:1.其並沒有專利登錄橘皮書制度;2.沒有30個月訴訟等待期;3.針對第一家申請具有可替代性之生物學名藥,提供更長的獨家銷售期(獲准藥品上市後獨賣一年,或經過專利侵權訴訟後法院判決後18個月,或獲准上市後仍在侵權訴訟中則為獲准上市後43個月)。

PBCIA對於生物藥品的學名藥分成兩類,一種具有生物相似性(biosimilar),一種具有可替代性(interchangeable),規定其快速上市審查程序。其規定主要放在美國法典42本第262條。

專利資訊交換或「專利舞蹈」

PBCIA與Hatch-Waxman 法不同的一個主要地方,是其並沒有專利登錄橘皮書制度,而是在學名藥廠提出申請時,要求雙方對可能涉及專利進行專利資訊交換,透過此過程聚焦可能涉及的專利,又可稱為「專利舞蹈」(paten dance)。

生物相似藥的申請人(以下簡稱學名藥廠),在向美國食品物管理署(FDA)申請上市後,根據第262條(l)(2)(A)之要求,在FDA通知申請人受理該申請案後的20天內,必須將申請資料與製造資訊,主動通知該生物藥品的原藥廠(以下簡稱專利藥廠)。專利藥廠在收到相關資料後,必須遵守保密義務,並在60天內,針對該生物相似藥後續製造、銷售、使用可能侵害之專利,提供一個專利名單。

學名藥廠在收到專利名單的60天內,則對專利藥廠所提名單中的每一個專利下的每一個請求項,進行說明,可說明其認為該專利無效、無法實施或不侵權等理由。另外,學名藥廠自己也可以主動提供,自己認為在製造、銷售時可能會涉及的專利名單(這個名單與專利藥廠提供的專利名單可能不同)。

在專利藥廠收到學名藥廠所提的名單或對每一專利請求項所為之說明後,60天內,專利藥廠應對其逐一回應或說明,尤其說明為何系爭請求項並沒有無效、無法實施,且構成侵權。

限縮專利侵權標的與數量

在學名藥廠與專利藥廠交換相關專利有效性、可實施性、侵權與否的資訊後,專利藥廠可以立即提起侵權訴訟。但是,為了鼓勵學名藥廠遵守前述專利資訊交換程序,其設計了一種挑選爭訟專利的方法,讓學名藥廠可以控制專利侵權訴訟中爭訟專利的數量。其程序或可稱為「專利解決協商」(Patent Resolution Negotiations)。雙方必須出於善意協商,在15天內協商出雙方認為需爭訟的專利。

倘若15天內無法達成協議,則採取另一種方式。先由學名藥廠挑選其願意訴訟的專利數量(例如1個),此時,在5天內,學名藥廠要提出其認為該爭訟的是哪一個專利,而專利藥廠也提出其認為該爭訟的是哪一個專利。那麼這兩個專利就是專利藥廠在學名藥上市前可提起侵權訴訟的專利。倘若學名藥廠說願意爭訟的專利數量是0,則專利藥廠至少可以提出1個認為該爭訟的專利。

上市前提早進行侵權訴訟(第一階段訴訟)

所謂「專利連結」,主要是在學名藥上市審查程序中,就先進行專利訴訟,提早確認學名藥是否會侵權。但有一個前提,在學名藥還沒有生產製造上市前,何來侵權呢?關於此,其先修改美國專利侵權之定義,在專利法271條(e)(2)中,將學名藥上市申請,擬制為一種侵權行為。這樣才能夠讓專利藥廠在學名藥上市前就提起侵權訴訟。

在上述的專利解決協商中,如果雙方能在15天內對爭訟專利達成共識,則專利藥廠必須在30天內提起訴訟。如果未能在15天內達成共識,但經上述學名藥廠決定爭訟專利數量與雙方自提爭訟專利後,專利藥廠需在30天內提起侵權訴訟。而此侵權訴訟,並沒有所謂的30個月自動等待期。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89期:美國生物製劑藥之專利連結制度:2017年Sandoz v. Amgen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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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改革、少子化夾擊!850億元能救大學教育嗎?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台灣高喊教育改革轉眼超過20年,先前的「邁向頂尖大學計畫」,五年砸了500億元不見所謂的「頂尖大學」,少子化又讓多數私立學校面臨退場窘境。但更殘酷的事實是,現在不過只是個開始,台灣高教市場最艱難的時刻還沒到來:大陸正不斷向台灣學生招手,未來教授可能因為退休金被砍而流向國外,台灣的高等教育是要和全世界競爭的,卻因長年被教育部專權把持,早已是死水一灘。當各大學校長齊聲疾呼「教育部管太多」,教育部卻在此時又端出高達850億的「高教深耕計畫」,對於台灣教育界而言,現在正值改革的關鍵時刻,教育部應該改變一手支配高教預算的作法,讓台灣教育市場化、產業化!

高中職免試入學放榜 學生皆大歡喜、學校愁

今年高中職免試入學剛在7月11日放榜,錄取率創下98.67%的新高,其中更有78.61%的學生順利錄取前三志願。對於絕大部分參加免試入學的學生來說,應該信手拈來都能錄取自己心目中的理想學校,因為今年全國15區總共開出近24.3萬個招生名額,最後報名人數只有近18.1萬人[1],意味著有高達6萬個缺額等著學生來念,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規定,學生報名人數若未超過學校核定招生名額,將會全額錄取。在這18.1萬名學生歡慶達成階段性任務時,教育界則面臨著殘酷的事實:少子化威脅已不再是未來式,從教育部國教署公布的數據來看,全台灣從南到北無一倖免,而開出最多招生名額的基北區,缺額率甚至高達34.53%!

表一、106學年度高中職各就學區免試入學缺額人數

就學區

實際招生名額

報名人數

缺額人數

缺額比率

基北區

66,031

43,229

22,802

34.53%

宜蘭區

4,973

3,966

1,007

20.25%

桃連區

23,101

19,442

3,659

15.84%

竹苗區

16,934

14,241

2,693

15.90%

中投區

38,867

29,654

9,213

23.70%

彰化區

13,381

11,380

2,001

14.95%

雲林區

6,582

5,074

1,508

22.91%

嘉義區

8,547

6,807

1,740

20.36%

臺南區

18,937

13,903

5,034

26.58%

屏東區

7,910

5,862

2,048

25.89%

高雄區

29,176

21,358

7,818

26.80%

花蓮區

4,142

2,887

1,255

30.30%

臺東區

2,737

1,886

851

31.09%

澎湖區

808

758

50

6.19%

金門區

699

664

35

5.01%

總計

242,825

181,111

61,714

25.42%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教署/吳碧娥製表

內憂外患夾擊 大學生存日益艱難

當高中職面臨招不足額的困境時,大學的處境也好不到哪裡去。大學退場警鐘在2016這一年已被敲響,預計到2028年恐有四成大學面臨倒閉(可參考北美智權報113期「私校悲歌!105年大學將掀起少子化倒閉潮 117年恐關四成」),《台灣大學排名網》曾經預估,假設適齡人口的大學就讀比率不變(過去10年平均約78%),大學在學人數將會由2015年的103.5萬人,下降到2020年的85.7萬人,消失的學生數為17.7萬,五年下來,消失的學費合計約為新台幣470億元[2]。

除了在學學生人數不可逆的減少趨勢,台灣高等教育招生更面臨外在的競爭壓力。根據大陸教育部公布的資料,截至2015年10月,台灣共有10,536人學生正在就讀大陸高校[3],而這個數字每年正不斷在攀升中,因為大陸早已宣布要加強對台招收學生。近日大陸教育部剛公布,從今年10月1日起,具有台灣身份證和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的高中畢業生,只要在台灣學測成績達到「均標級」(占參考人數總數的前50%)以上,就符合申請資格,可向大陸普通高等學校申請就讀[4]。其實早在2010年,大陸就開放台灣考生免試申請大陸高校,只不過最開始的時候,只收學測成績達到「頂標級」(占參考人數總數的前12%)的前段生,但隔年標準就降至「前標級」(占參考人數總數的前25%),如今進一步將條件放寬至「均標級」,大陸一方面縮減陸生來台名額,同時又積極對台灣高中畢業生招手,跨海搶學生的意味非常濃厚,顯見兩岸不光是科技人才競爭白熱化,現在更是從高教階段就開始搶生源,台生在大陸念大學不但能申請獎學金,畢業後也能留在大陸直接就業,從未來發展的寬廣性來看,確有吸引人之處,大陸方面各種手段的步步逼近,讓招生率本已然拉警報的台灣高等教育市場,處境更是雪上加霜。

表二、台生赴大陸就讀大學的四種入學管道

  1. 符合報考條件的港澳台學生,可直接參加港澳台地區的聯合招生考試;
  2. 參加大陸統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試合格;
  3. 通過台灣地區學科能力測試等統一考試,達到同等高校入學標準;
  4. 通過大陸教育部批准的其他入學方式,經高校錄取後取得入學資格。

資料來源:新浪綜合

頂尖大學 離台灣越來越遙遠

接著觀察今年6月英國高等教育調查公司(QS)公布的《2018世界最佳大學排行榜》,台灣雖有台、清、交等十所大學榮登全球前400大,但半數學校排名都比上個年度退步,且只有台灣大學擠進第76名(詳見表三)。台灣高等教育要和全世界競爭,但公立大學排名不斷往下滑,私立學校又因少子化快撐不下去,眾所皆知台灣教授薪資遠不如鄰近國家優渥,本已難吸引優秀教育人才,不時聽到有教授被國外以數倍高薪挖走,加上立法院甫三讀通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由於目前政府規畫的退休方案均以「本俸乘以2」為計算基準,對於本俸約只佔薪資約50%的大學教授衝擊最大,退休所得將從現在的10萬元,一路降到2028年只剩4萬元,難怪清大榮譽教授李家同直言,「大學教授的薪水上落後於我們的鄰居國家,政府再砍退休金,就不必再談頂尖大學了[5]!」

表三、2018年台灣排名全球前400大學

資料來源:QS

台灣高等教育 公共化還是自由化?

既然眼前所見障礙重重,那麼台灣高等教育的未來又該怎麼走呢?蔡英文政府在十年政綱中主張「高教公共化」,顯然與各大學們期盼的「高教自由化」背道而馳。聯合報系針對國內大專校院校長進行台灣高等教育政策調查發現,「高等教育應朝自由化方向發展」幾乎是國內大專校院校長的共同心聲,贊成比率達九成八[6];高達八成六的校長直言「教育部管太多」。中華大學校長劉維琪受訪時也表示,「以目前台灣政府的能力,大學市場化對於政府的負擔較輕,公共化的話,會造成政府很大的負擔,台灣有很重的國防、社會福利的負擔,政府已經沒有額外的預算處理大學公共化。他認為,政府如果有錢,當然可以公共化,但如果政府的經費有限,那就乾脆採用市場化的機制,才能讓台灣的高等教育更好,更有競爭力[7]。」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效果未如預期,但顯然教育部並未記取教訓,如今又加碼推出五年850億元的高教深耕經費,這次每所大學都有基本分配額度,讓原本獨佔預算的頂尖大學聞之跳腳,對於瀕臨退場的大學來說不過杯水車薪。誠如劉維琪校長所言,讓教育採取市場化的機制,因為教育產業化是讓教育蓬勃發展的核心,若大學只能當伸手牌,靠著教育部的經費補助嗷嗷待哺,不但缺乏市場競爭性,教出來的學生又不符合產業界所需,學生畢業後缺乏出路就是最大的問題。台灣的教育界長年被教育部專權把持,早已是死水一灘,如今高教市場面臨內憂外患多重夾擊,但別忘記,現在不過只是個開始,最艱難的時刻還沒到來,對於台灣教育界而言,這是改革的關鍵時刻,何不趁此時思考全部打掉重練,把教育部廢掉、讓台灣教育市場化、產業化呢?

過去由教育部支配高教經費的方式,讓教改推行了超過20年卻一路倒退,應該直接把國家的教育經費用教育卷的形式按照家戶所得分級發給學生,然後開放所有大學自行組成公司法人,按實際需求彈性變更組織架構和成員,並效法美國教育界市場取向的作法,讓大學自由和企業界相互合作或結盟。既然政府阻止不了終究有學校會面臨退場的結果,何不採取優勝劣敗、自然淘汰,讓各級學校組成教育自治的平台,按照就業市場所需、而非教育部需求去調整學費和學習內容,讓各大學得以自由市場的方式相互競爭,如此才能徹底解放台灣搖搖欲墜的教育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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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zon無人機物流沒有極限 空投、蓋塔樣樣來

 
Amazon無人機物流沒有極限 空投、蓋塔樣樣來
蘇之勤╱北美智權專利工程研究組
消費者從電商平台能購買的商品種類日趨多元,但物流運送方式與過往相比,似乎沒有顯著的差異,所以Amazon拋出無人機遞送概念後引發不少話題。在2016年底Amazon Prime Air首度實際測試、且成功將商品送到消費者手上。該嘗試的成功不是結束而是開始,Amazon的專利透漏出未來無人機遞送的藍圖。

以下介紹三件Amazon有關無人機遞送的專利,前二件核准專利係有關無人機空投商品給消費者的技術,第三件申請中的專利則是有關能容納數千台無人機的物流塔。

1. Aerial package delivery system

公告號: US9663234B1 (234專利)

申請日: 2015-08-26

專利權人: AMAZON TECHNOLOGIES INC

現行的無人機投遞方式是無人機飛到預定的地面後,釋放商品後再起飛返回,但在下降與上升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二個問題:障礙物對無人機的傷害以及更多電能的消耗。所以234專利提出空投商品的概念,換句話說,無人機飛抵目的地的頂空時,並不會下降至地面,而是直接在空中釋放商品,讓商品空降到定點後直接離開。

圖1. US Patent No. US9663234B1之Fig. 1

圖片來源:USPTO

在234專利中,降落傘的設計是關鍵技術之一,畢竟空投的首要目標是讓商品同樣能在不受損的狀況下送到消費者手中,如果包裹中的物品碎成一地,Amazon的客訴電話可能會接不完。然而,包裹不會自己拉開降落傘,所以該技術必須能讓無人機釋放包裹時,也同時打開降落傘。

該降落傘在設計上還有另一獨特之處,就是其釋放前是扁平結構,所以同時也可以當作遞送標籤(shipping label) 固定在包裹上,如此一來,在物流中心的出貨前置作業就不用因為需要空投而大幅更改。

圖2. US Patent No. US9663234B1之Fig. 3A

圖片來源:USPTO

最後234專利在實施例中也展示了較重、較大或是外型特殊(例如長條)物品的投遞方式,方法就是多用幾個降落傘。

圖3. US Patent No. US9663234B1之 Fig. 12

圖片來源:USPTO

2. Maneuvering a package following in-flight release from an unmanned aerial vehicle (UAV)

公告號: US9567081B1 (081專利)

申請日: 2015-06-26

專利權人: AMAZON TECHNOLOGIES INC

嚴格來說上一篇234專利不是Amazon第一篇有關無人航空載具 (unmanned aerial vehicle,UAV) 空投物品的專利,該篇申請日的二個月前Amazon提出了另一篇無人機空投商品的專利,其係有關「投擲」方式的技術,無人機除了單純放開固定器讓包裹以自由落體之姿降落以外,還可以透過機器擺動後投出,藉由向心力讓包裹以旋轉的方式下降,其概念類似slingatron機制。

圖4. US Patent No. US9567081B1之Fig. 4C

圖片來源:USPTO

在081專利的說明書中亦揭露透過釋放物品的反作用力,讓無人機加速或是攀升到更高的巡航高度,方法是無人機上的滑軌設計,準備要投擲包裹時,包裹會從導軌中心往後滑到末端,與耦合結構(coupling structure)脫離時被拋出同時對無人機產生反作用力。【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89期:Amazon無人機物流沒有極限 空投、蓋塔樣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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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於6月發布了《2016年中國專利調查數據報告》,這是中國大陸全國性專利調查成果的第二次年度發布,由國知局旗下規劃發展司及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共同完成。2016年專利調查覆蓋中國大陸23個省區市,針對2015年底擁有有效專利的專利權人及其有效專利開展調查。調查實際發放專利權人問卷1.5萬份,專利信息問卷4.3萬份,實際回收率超過80%,有效率超過70%。報告顯示,中國專利保護需求持續旺盛,有效專利實施率在穩健中成長,小型及微型企業專利遭遇侵權風險高、維權難度大。

自2008年以來,國知局已連續9年有組織性的展開年度全國專利調查工作。調查內容涵蓋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方面,獲取了大量的第一手數據。相對之下,雖然台灣專利主管單位也有委託民間機構作類似的調查,但深度及廣度都略嫌不足。

專利保護需求旺盛,保護力度持續加強

調查報告顯示,中國專利權人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旺盛,而且希望強化專利行政執法的意願強烈。2016 年,中國專利行政執法辦案數為 48,916 件,同比增長36.5%。

調查報告指出,有超過80%專利權人認為中國大陸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要逐步或是大幅強化。其中,超過60%的專利權人認為需要逐步強化,近20%的專利權人認為需要大幅強化。其中,個人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更強烈,有28%的個人認為知識產權保護需要大幅強化。

專利權人表示對政府的專利保護工作滿意或非常滿意的比例,可以視為其對專利保護的滿意度。調查顯示,專利權人對政府專利保護工作表示滿意的比例為56.2%,這表示政府對專利保護的努力仍待加強。

此外,越來越多的專利權人傾向於求助專利行政執法,希望專利主管單位能主動執法,查處侵權行為。調查顯示,61.3%的專利權人希望專利主管單位主動執法查處侵權行為,較2015年提高0.9個百分點;選擇向專利主管單位舉報的專利權人達到51.3%,較2015年提高5.6個百分點;選擇協商解決的比例為25.8%;直接到法院進行訴訟的比例為23.6%,均較2015年低 (請參見圖1)。

圖1. 2015-2016年調查中,專利權人希望採取之維權方式

資料來源:2016年中國專利調查報告主要結論,2017年6月

另一方面,專利侵權比例呈逐年下降趨勢。近5年調查數據顯示,各類專利權人遭遇侵權的比例顯著下降,顯示侵權行為得到一定遏制,2015年甚至下降至歷史新低。不過,最新數據顯示,2016年企業和高校的專利權人遭遇侵權的比例較2015年有所回升,但科研單位和個人專利權人遭遇侵權的比例則持續下降(參見圖2)。

圖2. 2011-2016 年調查中,各類專利權人曾遭遇侵權之比例

資料來源:2016年中國專利調查報告主要結論,2017年6月

調查也顯示舉證困難降低了專利權人對專利司法保護的滿意度。從圖3可見,專利權人對目前專利司法保護最不滿意的前三位分別是「舉證難」、「審判週期較長」和「判�K執行難」。其中,超過50%的專利權人對舉證因素表示不滿,而對審判週期較長 和判決執行難的不滿意程度分別為34.3%和27.6%。

圖3. 對目前專利司法保護最不滿意的地方

資料來源:2016年中國專利調查報告主要結論,2017年6月

調查還進一步關注了法院判定賠償的額度。近50%的專利權人選擇沒有獲得賠償,另外有28.9%的專利權人選擇10萬元 (人民幣,下同) 以下,18.8%的專利權人選擇10至50萬元的賠償。根據地方調查研究的訪談,一件訴訟案成本大約在40至50萬元之間。大部分案件即便勝訴獲得賠償,也依然無法補償訴訟有關成本。此外,調查還統計了「如果有意出售所擁有的專利,每件專利的預期收入」。數據顯示,企業專利平均預期收入集中在10至50萬元。也就是說,司法維權成本已經超過了企業出售專利的收益預期。

專利實施率穩健中成長,企業專利產業程度高

調查顯示,從2006年至2016年,中國之專利實施率集中在57%至75%區間。2013年專利已經開始實施的比例為74.1%,連續兩年持續上升,達到歷史最高水平。自2014年,專利實施率開始回落,降至69.2%。到了2015年,再度下降為 57.9%,成為歷史最低水平。2016年,專利實施率回升至61.8%。

圖4顯示,中國專利之整體實施率為61.8%。如以專利權人類型來看,則企業的專利實施率最高,為67.8%;若以專利類型來看,則外觀設計專利的實施率最高,達65.8%。

圖4. 不同類型專利權人之專利實施率(單位:%)

資料來源:2016年中國專利調查報告主要結論,2017年6月

圖5顯示,中國之專利產業化率為46%。如以不同類型專利權人來看,則企業最高,達51.5%;若以專利類型來看,則外觀設計專利最高,為52.4%。

圖5. 不同類型專利權人之專利產業化率(單位:%)

資料來源:2016年中國專利調查報告主要結論,2017年6月

專利權人的專利實施行為,會因為專利擁有數量的多寡而有所不同。調查顯示,隨著專利擁有量的增加,專利實施率呈現先升再降的趨勢。以發明專利為例,擁有1-2件專利的實施率為55.3%,擁有10-29件專利的實施率最高,達64.7%,而擁有100件以上的實施率則只有41.0%。

此外,產業化比率相對於專利擁有規模也呈現單峰分布。其中擁有專利件數在1至2件的專利權人的專利產業化率較低,不足40%。而擁有專利件數在10至29件的專利權人之產業化率最高,超過50%。擁有100件以上的專利權人之產業化率也只有40.4%。

在擁有一定規模有效專利的專利權人中,擁有專利數量越多,未實施專利的比例則越高。根據以往調查顯示,除專利實施以外,這類專利權人已經在利用專利進行技術儲備、塑造產品形象、形成宣傳效用、以及建立產品標準、利用專利形成交換資本或談判籌碼、對競爭對手形成抑制或封鎖等,總體來說專利運用水平較高。

企業規模與專利實施率呈正相關狀態

調查顯示,大型企業之專利實施意願更強,或者說大企業的專利更容易實施。整體而言,企業規模越大,專利實施率就越高。若分專利類型來看,微型企業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類專利的實施率,集中在50%-60%,均低於其他規模企業相對應專利類型的實施率。此外,就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而言,中型企業的產業化率均高於其他類型企業;而對外觀設計專利來說,企業規模越大,產業化率則越高。

從調查結果可見,中國高校之有效專利實施率僅有12.1%,遠低於企業60%以上的實施率。高校有效專利產業化率僅3.3%,更是遠低於全國46.0%的平均水平。從專利授權和轉讓數據來看,中國大陸高校專利授權率僅3.3%,低於全國8.1%的平均水平。此外,中國高校專利轉讓率也只有1.9%,同樣低於全國5.4%的平均水平。充分顯示中國大陸高校專利運用能力有待加強。

小型及微企業專利風險高,創新成果轉化困難

調查顯示,中國小微型企業獲取資金支持的難度高 (這參考本期《為何融資困難?解析中國大陸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之困境》一文),因此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存在困難,所擁有專利遭遇侵權風險也高,維權困難。

調查結果指出政府對企業的資金扶持,存在著明顯的「馬太效應」,規模越大的企業,越容易受到政府的青睞,也比較有可能獲取研發資助和專利資助。

具體數據顯示,在研發活動接受政府資助的比例來說,最高的是大型企業,達50.9%。最低的是微型企業,只有35.7%。此外,所擁有的有效專利接受過政府專利申請資助的比例,同樣是大型企業最高,為45.8%。而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僅為28.1%和29.2%。

就現實考量,與大型企業相比,小微企業的專利更難以實施或者是產業化。然而,這不表示小微企業的專利沒有市場前景。數據指出,企業規模越小,其「技術創新成果與市場需求脫節,找不到銷路」的比例反倒越小,這可能與小微企業靈活度有關。

不過,另一方面,微型企業專利遭遇侵權的風險較高。調查顯示,企業專利權人遭遇專利侵權的比例為19.5%。按照企業規模劃分,微型企業最高,達到24.5%。再從維權措施來看,企業規模越小,在遭遇侵權後,越傾向不採取任何措施。超過半數的微型企業在遭遇侵權後並未採取任何措施。但遭遇侵權後不採取任何措施並不表示企業沒有嘗試或努力過。數據指出,企業與政府機構打交道較多的知識產權業務是「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類」,其中,微型企業的比例高達47.3%,明顯比大型企業的 40.6%高。這說明了小微企業不採取任何措施的很大的原因是「投訴無門」,或是維權成本過高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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