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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第200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新創物聯網企業如何進行專利佈局?
   
法規訴訟 美國營業秘密法上路年餘,企業主買單嗎?
   
深入報導 創業法律服務扶植新創事業與促進經濟發展
   
研發創新 20%再生能源、300萬戶智慧電表:台灣的十年能源轉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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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物聯網企業如何進行專利佈局?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研擎科技執行長陳益祥形容,創業就像在買房,而新創公司的專利佈局,就像是房子裡的紅酒櫃一樣。「你的野心有多廣,紅酒櫃就應該有多大,」他認為,每個創業家的目標都是把事業做成功,但如果想要把事業的規模做大,專利佈局絕對不可或缺。然而,每個新創公司的資源都相當有限,專利申請與維護的成本又相當高昂,又該如何讓專利管理發揮最大效益呢?

研擎科技成立於2012年,是一家以物聯網產品開發為主要業務的公司,專注於智能家庭(Smart home)領域;2015年開始,他們決定調整策略,從過去的代工轉為發展自有品牌的服務型商品,在既有的物聯網技術上,提供包括室內導航、商場推播、學童安全管理系統等服務。

圖1:研擎科技的三大業務範圍

資料來源:「虛實整合的智慧財產布局」會議資料

物聯網產業,要在大廠夾擊下找商機

早在創業初期,陳益祥就先為兩項重要的基礎技術申請了專利。「在智能家庭,或者甚至整個物聯網領域,幾乎都是大廠的天下,」他解釋,在發展家電的智能應用時,大廠想的都是在新生產的冰箱、電視、冷氣中加入智慧功能,再整套賣給消費者,但這樣一來,反而出現另一塊對既有家電進行智能升級的商機。

因此,陳益祥的第一項專利「無線遙控電器的方法及其裝置」,就是讓一般的電器連上無線遙控裝置後,就可以透過手持裝置上的監測軟體進行遠端的控制或監測,而第二項專利「透過無線訊號轉紅外線控制之方法及其結構」則是在前一項專利的基礎上,把紅外線訊號納入。「早期的時候,因為有這兩項專利,客戶對我們都有不少加分,」陳益祥說。

即使後來公司策略轉向,陳益祥也不改對於專利的重視,至今已有27項專利。「現在我們的專利佈局,改以應用和分析為主,」他解釋,因為現在公司現在的發展主軸,是物聯網在各行業的應用,例如商場導購、醫療照護等等,因此專利布局的策略也必須隨之調整。

模組、開放、擴展性

「老實說,養專利真的很貴,但一定要堅持,」談起對專利佈局的態度,陳益祥提到,最初是因為在研究所時修了一門智慧財產權的課程,認識到以專利權來保護發明的重要性。「我們申請專利的目的到現在也是以保護為主,不太會主動攻擊別人,」陳益祥補充,目前在物聯網產業中,其實也還沒出現大規模的專利戰爭。「現在看不出有什麼統一的技術標準,而且物聯網就是需要開放,互告的意義不大。」

圖2:研擎科技執行長陳益祥

攝影:蔣士棋

他認為,物聯網領域的新創公司在進行專利佈局時,必須把握模組化、開放性與可擴展性三大重點。「物聯網絕對不只是一個硬體產品而已,而是把很多不同的東西串接起來,變成一個整合性的方案,」陳益祥也強調,需要串接的除了不同的產品外,甚至連產品內部的元件技術,以及與不同廠商的產品也都必須做到能彼此互通。

在同樣的邏輯下,陳益祥認為,研擎早期申請的技術專利就扮演了很好的基盤功能,後續申請的二十多項應用面的專利,都可以說是這些基礎技術的延伸。「今天如果有新客戶上門,我就可以從現有的專利當中,組合出適合的模組提供給客戶使用,」他補充,也因為有基礎技術支持,他們現在還具備與其他業者進行交叉授權的地位,把可以採用的技術範疇進一步擴大。

對於商業方法專利的申請,陳益祥也分享了自己的經驗。目前世界各國對於純商業方法的專利申請案,大多施以高度的審查基準,讓不少創業家望之卻步。陳益祥認為,如果要突破這些限制,可以在商業方法之外,再加上自己獨到的技術創新。舉例來說,在商場導購的應用上,陳益祥在申請專利時就加進入可以更快、更有效力完成顧客定位的演算法,並且成功獲得專利。只不過他也提醒,這些獨到的技術創新往往是公司的命脈,所以在揭露時也得做取捨,否則最後可能會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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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營業秘密法上路年餘,企業主買單嗎?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美國保護營業秘密法 (Defend Trade Secrets Act,DTSA) 於2016年5月11日正式生效,迄今已上路年餘。究竟DTSA與UTSA(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統一營業秘密法)有什麼不一樣?是否能對企業提供更完善的保護?美國企業是否買單?對台灣企業又有什麼影響?本文試圖對DTSA上路年餘的狀況作一些歸納整理。

DTSA其實是美國 1996年制定的經濟間諜法案的延伸,將營業秘密訴訟納入聯邦法範疇下,使營業秘密所有人有更多的選擇,除了在州法院提出訴訟外,也可以在聯邦法院興訟。嚴格來講,DTSA為營業秘密提供了更嚴密的保護 (如於訴訟前期發佈早期扣押命令),美國富士比(Forbes)雜誌專欄作家Eric Goldman甚至認為DTSA是繼美國發明法案 (AIA) 在2011年生效以來,在智慧財產權上最重要的發展,主要有以下幾個面向。

首先,DTSA影響到每一個人。許多企業將營業秘密視為其最重要的智慧財產,因此修改營業秘密法本來就是一件大事,但是DTSA所觸及的範圍非常寬廣,一般人可能每天都會碰觸DTSA好幾次。像每一個企業僱員不管是受聘還是被解聘、當員工與協力廠商、在公共場合、跟朋友或是跟家人討論跟公司有關的事情時,這些行為都與營業秘密有關。正因為DTSA管得很寬,因此被認為是自AIA生效以來跟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最重要發展。

雖然DTSA將營業秘密訴訟納入聯邦法範疇下,但各州法律對營業秘密糾紛之管轄權依然存在,只是在各州法律之上再加上聯邦法之管轄,而營業秘密的所有人可以選擇在洲法院或是聯邦法院提起訴訟,當然也可以同時在兩個地方提起訴訟,像DTSA生效後有一些案件便是同時在聯邦法院及州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的。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原告勝訴的機會比較多,但另一方面,訴訟成本也會隨之提升。在訴訟成本增加的情況下,有一個潛在的隱憂,就是「營業秘密蟑螂」的出現,用大量興訴的策略逼使被告因不願付出巨額訴訟費用而匆匆和解。不過由於DTSA實施時間尚短,故尚未發現此現象。

要成為營業秘密的標的,必須滿足三大需求:

  1. 必須要能衍生出(實質或潛在的)商業價值,一個沒有價值的秘密,是無法成為興訟標的的。像是化學方程式、原始碼、製造方法、行銷計劃等等,都可以算是營業秘密的標的。至於客戶名單的部分,資深美國律師指出,在行動電話、行動上網及社交APP日漸普及的今天,客戶名單取得已非常容易,如果拿來當營業秘密訴訟標的恐怕勝算不大。
  2. 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如反向工程)不容易取得的資訊。
  3. 持有人用很多資源及很努力維護的資訊:如果持有人本身都沒有努力去維護,那這資訊本身應該只是一個不太重要的「秘密」。

營業秘密持有人擁有的基本權利是「禁止別人揭露、禁止別人使用」,如有人違反,即可求償。

在求償的部分,主要有4種計算方式:

  1. 實際損失:如因對方竊取秘密後損失的市場
  2. 被告的不正當收益
  3. 合理的權利金
  4. 懲罰性或是警戒性損害賠償

此外,禁制令也是一種補償的方式。

  1. 在美國遇到比較麻煩的問題是法院較重視個人工作權,相對來說,對企業資訊的重視程度比較低,因為法院認為員工到企業去上班後,企業資訊跟他個人的資訊及經驗是會融合的,在這種情況底下,他們很自然會帶著原本企業的資訊到別的公司上班。因此員工如果被挖角,不可以禁止他到別的地方上班,但可以使用禁制令,禁止該員工被挖角後使用被前雇主視為營業秘密之相關資訊。
  2. 此外,禁制令更可以要求被告採取行動來保護原告的營業秘密繼續被擴散。值得注意的是,禁制令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不能使用就是永遠不能使用。

DTSA的著名案例

  1. 第一個州法院判決:Henry Schein, Inc. V. Cook
  2. 此一案例在2016年6月10日於北加州地方法院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由Jon S. Tigar法官頒發在DTSA生效後第一個臨時禁制令,此臨時禁制令依據DTSA的法條,禁止原告之前員工Jennifer Cook向原告 (HSI) 的客戶進行銷售行為。

  3. 第一個陪審團判決:Dalmatia Import Group Inc. v. FoodMatch Inc. et al.
  4. 此案件於2017年2月25日由聯邦法院陪審團作出判決。 在這個案例中,聯邦法院陪審團判決原告Dalmatia獲得250萬美元的損害賠償。其中50萬美元的損害賠償是與DTSA相關的,而其餘200萬美元則是商標侵權及產品仿造部分的損害賠償。

總的來說, DTSA對美國企業主提供了更嚴密的營業秘密保護,也讓許多近年來不易取得專利的軟體技利改採營業秘密保護一途,對企業與發明人來說,選項更為多元。然而,DTSA並沒有針對中國企業著墨,也沒有對網路駭客祭出有效的管治措施,對美國企業而言,可以說是美中不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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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法律服務扶植新創事業與促進經濟發展
葉雲卿╱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世新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創業法律門診究竟對於高等專業教育有何影響?以及對於社會有何重要價值?使得不論是成文法的國家與案例法國家紛紛引進及規劃創業門診課程。本文將簡要介紹創業門診的發展、核心價值、與內涵,作為台灣法治教育改革的方向之參考。

Entrepreneurship Law Clinic(簡稱ELC),翻譯為企業家法律門診或創業法律門診,係以提供新創公司有關的公司組織、股權、稅務、智慧財產權等法律方面諮詢。目前到底有多熱門,只要利用Google 檢索「Entrepreneurship Law Clinic」,就會發現包括哈佛大學、賓州大學、西雅圖華盛頓大學等著名的美國法學院都有開設有關創業門診課程。甚至,向來以教授法規的大陸法系歐洲國家,也開始規劃創業門診課程的雛型,北京大學也在2016年提供創業門診課程。

法律門診之起源

美國法律門診之構想起源可以追溯到1900年左右,但是真正開始被多數美國法學院採用並開課則在1960年代。60年代由於貧窮及戰爭的影響,在無法負擔法律訴訟服務費,法律門診就是提供低收入戶法律服務的一種方式,以協助解決附近居民的法律問題。自1960年之後約有20年的期間,法律門診係以訴訟輔導為核心,因此,法律門診課程在發展之初,主要內容是以提供訴訟服務方面的指導。爾後,法律門診因為接觸的內容越來越多樣化,所提供的法律服務,也不再限於訴訟資訊,尚包括處理許多交易相關的法律問題。因此,以非訟為主的商務法律門診諮詢逐漸發展為法律門診的另一重心,這種根植社會經濟變遷所帶來的法律服務需求,使學生能夠在學習中了解社會需求,並藉由與律師與客戶間互動,對於實務與理論有更深一層之了解,並而帶動學習熱誠與動機。

美國創業法律門診之理念

當非訟為主的商務法律門診開始受到法學院關注,加上結合扶植在地新創事業的構想,美國許多著名法學院開始規畫,以在地新創事業為對象,並以提供商務與企業法律為內涵的創業法律門診,包括賓大、密西根大學、布魯克林、聖塔克拉拉等法學院均提供創業法律課程。課程主要係以結合執業律師、學生與新創公司與企業投資機構等資源,提供周邊新創公司有關在公司草創階段的法律建議。

根據英國皇后學院的法學院調查,美國法學院所開設的創業法律門診各有不同的特色,並沒有特定的模式。但是,有關大學在建置創業法律門診,有幾個因素必須考慮:學生參與程度、學生與客戶互動的情況與服務之內容、相關機構之資源的整合。在學生參與部分,應考慮學生參與的活動是否有與特定機構合作?是否提供客戶實質法律意見?等因素。客戶的部分,需考慮可以提供法律建議的態樣、以及是否規劃學生與客戶面談、成立工作小組等因素。機構部分,則應考慮課程是否能與律師事務所合作、或與當地的育成中心、產業促進等機構合作?不論學生、客戶與機構合作部分,其參與程度都將影響企業法律門診未來發展與定位。

上述皇后學院報告中,對於法學院發展創業門診,系統化提出幾個有關設置創業法律門診的重要因素,以供學校規劃的參考:

  1. 取得支持
  2. 了解你的客戶
  3. 學生的焦點
  4. 法律建議
  5. 建議提供之模式
  6. 免責保險
  7. 監督
  8. 線上行銷
  9. 客戶選擇與意見回饋。

這些因素詳細的內容,讀者如有興趣可進一步參考皇后學院報告中的說明。但是基本上仍然集中在學生參與、法律建議提供方式、機構合作、行銷與客戶。另外,手冊特別點出,由於法律意見是由沒有執照的法律學生提出,因此學校應提供專業人員業務過失免責責任險。【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92期:創業法律服務扶植新創事業與促進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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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再生能源、300萬戶智慧電表:台灣的十年能源轉型計畫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24年:完成300萬戶低壓智慧電表佈建;
2025年:完成20GW太陽光電系統佈建;
2025年:完成電力系統再生能源滲透率達20%。

根據政府能源轉型藍圖,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要達20%、相關再生能源的裝置容量將達40%,轉換時間僅有短短10年。也就是說,若要達成以上目標,台灣現在就必須開始大量佈建置再生能源系統了!

台灣能源轉型計劃於2025年達到50%天然氣、30%燃煤及20%再生能源的發電結構,但今年8月15日突發的一場大停電,讓台灣長期隱憂供電問題再次浮現。對此科技部長陳良基曾表示,台灣的問題在於能源轉型速度要加快,如分散式電場、電網與智慧電網等速度還能再加快,希望透過智慧電網佈建解決供電不穩的問題。

所謂「智慧型電表基礎建設」(AMI),可分為智慧型AMI電表、通訊系統及控制中心(MDMS)等三個層面,將電表資料透過資通訊(ICT)技術傳送回電力公司,以進行電費計算自動化、巨量資料(Big Data)等相關應用。根據智慧電網總體規劃方案,第一個五年(2016∼2020),必須完成100萬戶低壓智慧電表的佈建;而在第二個五年(2020∼2025年),必須再佈建200萬戶(詳細規劃請見表一)。

圖一、AMI基礎建設簡介

資料來源:2017年台灣智慧電網技術發展研討會,王金墩簡報

表一、系統整合創新智慧電網推廣應用進程 (草案)

資料來源:2017年台灣智慧電網技術發展研討會,王金墩簡報

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智慧電網主軸中心召集人、中央大學電機系講座教授林法正指出,全世界以「集中式發電」發展的電力系統,已超過100年,整體佈建與調度均是以大型集中式發電廠為中心,台灣亦不例外。但在未來,台灣整體電力系統佈建與調度將由「集中型」劇烈轉變為「分散型」、從強化供應面管理轉換為重視需求面管理,根據政府規劃,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要達20%、相關再生能源的裝置容量將達40%,而且轉換時間僅有短短10年,也就是說,現在已經到了必須開始大量佈建置再生能源系統的時刻了!

圖二、第二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智慧電網主軸中心召集人林法正,說明台灣106∼115年的智慧電網藍圖規劃。

吳碧娥/攝影

圖三、低壓智慧電表佈建期程

資料來源:2017年台灣智慧電網技術發展研討會,王金墩簡報

台電綜合研究所負載管理研究室主任王金墩指出,台電現正積極辦理AMI佈建,因為依照行政院版規劃,2018年必須完成20萬戶低壓智慧電表;2020年需完成100萬戶、2024年完成300萬戶。為了實現這個目標,台灣的智慧型電表基礎建設已在如火如荼進行中。因應政府能源配比與政策的轉型,台電必須重新檢討原規劃的智慧電網構面,經過逐一檢視檢討建立起跨系統、跨構面的共識後,才能齊一步調、落實執行AMI基礎建設。【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192期:20%再生能源、300萬戶智慧電表:台灣的十年能源轉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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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思/資深專利工作者
你也許曾經在路邊看過失蹤兒童的協尋海報。
失蹤兒童有可能是離家出走,也可能是被誘拐,又或者是因為發生意外等等原因而下落不明。依據我國警政署統計,2016年1月到12月間,全台灣有報案的失蹤人口當中,有7千多人是18歲以下的幼童、兒童和少年,其中多數已找回。但是,截至2016年12月止,全台灣還有近2000名的幼童、兒童和少年仍未找回,有些孩子甚至已經失蹤多年仍不知去向。

失蹤兒童問題已成為各國專注的課題

失蹤兒童的問題,不只是在台灣發生。

每年的5月25日是「國際失蹤兒童日」(International Missing Children's Day)。國際失蹤兒童日最早由美國訂立。在1983年,美國總統雷根為了紀念震驚全美的伊坦·帕茲失蹤案,並為了促使社會關注兒童失蹤問題而訂定每年的5月25日為「全國失蹤兒童日」。隨後,加拿大、歐盟、澳大利亞等國也將這一天訂定為「失蹤兒童日」。於是,這一天就變成了國際性的紀念日,世界各國在這一天舉行紀念活動以提高公眾對兒童失蹤問題的重視和關注,並且加強對此類事件的防範行動;同時亦展開國際合作交流,共同解決兒童失蹤的問題。

在與台灣一海之隔的中國大陸,失蹤兒童問題更是嚴重,甚至已經成為社會問題。

依據中國媒體報導,在中國,每一年有高達20萬名的失蹤兒童,平均每一天有550名兒童失蹤。這個可怕的數字還是只是非官方的不完全統計數字,實際發生的數量可能更多。另一方面,失蹤兒童被找回的機率極低,中國媒體的非官方估計指出找回的機率只有1%左右。

值得慶幸的是,中國的失蹤兒童在人間蒸發之後極難找回的慘況,有希望可藉由科技而獲得改善。

中國首創官方與民間合作的創新尋人模式

在今年的國際失蹤兒童日前後,百度公司的執行長李彥宏就公開分享了一則利用人工智慧和大數據技術進行人臉辨識,尋找失蹤人口的真實案例:焦急而走投無路的父母透過百度尋人平臺,找回了失蹤的兒子。這是百度技術與中國民政部全國救助尋親平台資料合作以來公佈的首宗案例。

百度執行長李彥宏還表示「一方面,人臉識別能夠提升圖像偵查效率,儘早鎖定失蹤兒童或涉案人員。另一方面,人臉識別能夠實現海量人臉資料的跨年齡比對,可有效幫助偵破兒童走失積案」。

百度尋人平台是百度與中國民政部全國救助尋親網合作推出的一個基於人臉識別技術的尋人平台。百度向中國民政部提供人臉識別技術,在中國民政部全國救助尋親網上設置人臉尋親的連結入口,進入連結入口之後就連結到百度尋人平台。

在這個合作模式中,官方(中國民政部)在全國設置救助站,並與地方救助站等多方機構協調,確保每一名被送到救助站的走失者,能在第一時間採集圖像資料並上傳至資料庫。民間機構(百度)設置尋人平台,並提供人臉識別技術。尋人平台的運作是基於中國全國2000多個救助站所救助的3萬多筆走失人口資料,尋親者上傳想要找的對象的照片後,尋人平台即利用人臉識別技術自動比對救助站的走失人口照片和尋找對象照片,從救助站的走失人口照片中找出與尋找對象照片高度相似的目標。

跨年齡人臉辨識技術  找到已經長大變老的孩子

尋找失蹤人口的難題之一,就是失蹤者的容貌會隨著時間而改變,而失蹤者的家屬能夠提供的,頂多是失蹤前的照片而已。尤其是,當作為尋找對象的失蹤者是幼童或是兒童時,他的容貌會隨著長大而有非常大幅度的變化。例如附圖顯示的失蹤兒童協尋海報,是今年(2017年)6月才發布的新海報。海報上刊登的失蹤兒童的失蹤日期都距離現在10年以上,刊登的照片也都是失蹤當時或失蹤之前的陳年照片,照片中的孩子都已長大,甚至已經步入中年。要靠這個陳年老照片找到人,比大海撈針還難。

因此,普通的人臉辨識技術應用在尋找失蹤人口這件事情上,有很大的限制,只要失蹤時間一長,就難以使用失蹤前的老照片,藉由人臉辨識來找人了。

前面所提到的「百度技術與中國民政部全國救助尋親平台資料合作以來公佈的第一則案例」中,失蹤者在失蹤8個月後被找回,因此被找到時的容貌和失蹤時並沒有太大不同。

當失蹤時間較長時,必須要靠百度的跨年齡人臉辨識技術來解決這個問題。這個技術藉由軟體的學習功能,能夠預測到容貌的可能變化,使得這種跨年齡人臉辨識技術,在尋找失蹤兒童上特別有用。

實際上,百度的跨年齡人臉辨識技術已成功協助一個失蹤多年兒童返家。據中國的媒體報導,這個失蹤的孩子出生於1984年,6歲時在重慶失蹤,之後被人口販子拐賣到福建。失蹤了整整27年,現年已33歲。他失蹤27年來,父母與家人從未間斷地尋找他。另一方面,這孩子也在尋找他的親生父母,他在2009年曾在「寶貝回家」(中國大陸最大尋親平台)的寶貝尋家網頁登記過自己被拐賣的資料。2017年3月,百度與中國的「寶貝回家」平台展開合作,將超過6萬筆尋親圖片導入百度跨年齡人臉辨識系統進行比對。最終協助上述的孩子找到雙親,且雙方DNA已在4月1日配對成功,確認了百度人工智慧平台利用跨年齡人臉辨識技術尋親成功的首例。

藉由人工智慧系統的幫助,能縮短過往人工比對所需的工作時間,為尋人工作開出一條捷徑。未來,百度也計畫持續與中國的公安部進行合作,期待能協助更多失蹤兒早日返家。

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的協尋服務流程失蹤兒童協尋海報
圖片來源: 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圖片來源: 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

台灣的失蹤兒童協尋技術有待改善

據台灣衛生福利部和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合作設置的失蹤兒童少年資料管理中心的網頁顯示,該機構提供的失蹤兒童協尋服務流程中,也有「與不明人口的資料比對」這一項。但並未說明「與不明人口的資料比對」究竟是比對那些項目。

由台灣內政部警政署的「查詢失蹤人口、身分不明者資料」的網頁顯示,「與不明人口的資料比對」的比對內容,主要是採取文字內容比對為主,比對的資訊包括:姓名或身分證號、「發生縣市」、「發現(生)起迄年月」、「性別」、「血型」、「鞋顏色」、「上衣顏色」、「褲(裙) 顏色」、「身高」、「體重」、「聽力」、「年齡範圍」、「心智狀況」等資訊。並沒有用到現代的人臉辨識技術。而且,上述資訊中「發生縣市」、「發現(生) 起訖年月」、「鞋顏色」、「上衣顏色」、「褲(裙) 顏色」、「身高」、「體重」、「聽力」、「心智狀況」等資訊,在尋找失蹤人口這件事情上的參考價值,會隨著時間過去而降低。

如何用科技的力量協助解決這個使家屬傷心、使家庭破碎、使社會不安的失蹤兒童問題,需要更多的科技介入,也需要台灣產官學三方的協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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